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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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人和动物的繁衍

    哦,维纳斯!我们的爱情之母!

    大地上艳丽的早春,由维纳斯星带回,

    爱情从此与柔和的轻风相随。

    色彩装点大地,香气四处散溢。

    鸟儿亮起歌喉在欢迎谁?

    那是感受到了你强大力量的召唤。

    湍急的溪水和无边的草地,飞过两道身影,

    原来是公牛在骄傲地追求漂亮的母牛。

    你的音容弥漫在密林中,

    张挂在群山的起伏中,

    在海滨降临,在青野游荡,

    有幸见之者,无不爱欲焚身。

    你让他们互相愉悦,并在你的荫泽下繁衍后代,

    生命就这样薪火相传。

    你那无边的魅力,吸引着狂热的追随者。

    你的美丽,恰好给万物会呼吸的魅力![1125]

    大体说来,雌性动物拥有固定不变的生殖能力,但在人类的繁衍中,思想方法、性格、感情、奇异念头、性情突变、永葆芳华的欲望、怀孕、人口过多造成的家庭窘境,诸如此类的干扰纷至沓来,似乎无穷无尽。

    第二节婚姻

    父亲具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此建立起来的婚姻,也是这种义务的代言人。庞波尼乌斯·梅拉[1126]记述了一个民族,族人辨认自己父亲的依据,只有相貌。

    在文明民族中,法律要寻找的可以作为父亲的那个人,正是婚姻礼仪中被认为是父亲的那个人,因此法律承认他。

    抚养后代的义务,雌性动物就能够承担。而人类的这一义务,包括更多的内容,比如一步步培养子女作为人类应该具有的理性。就是说,只养活子女,距离这项义务的完成还比较远;能够独立生存的子女,依然没有自我管理的能力,还要教导他们。

    如果两性的结合没有得到法律认可,就无从确认谁才是那个应该养育子女的父亲。若把这个义务交给母亲,母亲大多数情况下又无法完成,因为会有数不清的障碍,比如愧疚和悔恨,比如身为女性的不便,比如过于严苛的法律(不允许母亲来抚养子女)。所以,这种结合不利于人类的繁衍。

    风尘女子并不具备养育子女的必要条件,由于她们身份的尴尬,她们也不能履行教育子女的责任。诉诸法律吗?她们已然不相信法律了,否则何以堕落至此?

    由此可见,若要一个民族好好繁衍下去,要求其风化必须是良好的。

    第三节子女的身份

    子女跟随父亲这一点,须得有婚姻关系确保,否则只能由母亲来抚养和教育[1127]。这是一项遵从理性的规定。

    第四节家庭

    几乎每个地方的惯例都是女人嫁到男人家里,在中国台湾却是男人入赘到女方家里[1128],这种做法虽然完全反常,但完全说不上坏。

    有法律规定,家谱的延续以同一性别为主。这种法律制定之初的目的或许不是这样,但对人类繁衍的益处,确实非常显著。对一个人来说,家庭是一种财产,孩子的性别都不允许传宗接代会令他苦恼,直至有了一个符合性别条件的孩子,他才会高兴起来。

    每个家庭都感觉到,姓氏不应中途断绝,因此可以说,家庭香火永续的愿望,很大程度上是由姓氏激发出来的。在一些民族中,姓名区分的是家族,明显略差一些的情况是,在另外一些民族中,姓名只能区分个人。

    第五节妻子的等级

    两性结合的方式,在某些法律和宗教中允许多样化,比如伊斯兰信徒。伊斯兰信徒的妻子们,分成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妻子所生的子女,在家中的地位也有等级差别。此外,女子身份的差别,也可能是因为民事契约、母亲的奴隶身份,以及共同认定的父亲的亲爱程度。

    如无特殊理由,所有子女一律享有继承权。这是符合理性的,不理性的情况是:子女的行为无愧于父亲之后人的身份,法律却不给予相应的待遇,以致令其觉得不公[1129]。一个不理性的例子是,在日本,皇帝的子女享有继承权的,只能是皇帝指定妻子所生的子女。日本的政策规定,皇帝所赐财产如同欧洲过去的封地一样,都是为皇帝提供服务的,不能过度分割。

    在某些国家,正妻在家里享受着欧洲唯一妻子那样的光荣待遇。还有一种情况跟中国一样,就是把侧室所生的子女看成正妻的孩子[1130]。子女的生母不必孝敬,也无须厚葬,享有这种待遇的,除非她是法律承认的父亲的正妻[1131]。

    这种虚假关系使得所有子女都是正妻生的[1132]。有些国家没有这种关系,其法律也不能赋予妾生子女以正式身份,否则就会一片混乱。就是说,该国的法律将令大多数民众蒙羞[1133],同时杜绝通奸生育的问题。在这些国家通奸是非常困难的,法律甚至会认为不可能出现,因为妇女被隔离并锁在禁地,男侍从也是阉割掉的。更何况,法律作为一把利剑会及时除掉通奸的妻子和所生的孩子。

    第六节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1134]

    在一个多妻制的国家里,几乎所有孩子都是正妻所生。非妻子所生的孩子,会出现在一夫一妻制的国家。在某些国家里,私通所生的子女自然跟私通行为一样受人鄙薄。

    一个共和制国家一般有比较淳朴正派的风气,可以想到,私生子女在这种国家所受到鄙视,比在君主国家还要严重。

    罗马针对私生子的措施当中,有一些可能太过严酷了。古代的制度却不是这样,因为它规定必须结婚,休婚和离婚也都是法律允许的;非婚而同居的现象,只会在风化特别腐败时出现。

    共和政体有一点必须指出,那就是公民身份的极端重要性,因为有了它才有可能获得最高权力。因此,共和政体制定的法律中,通常有一些是关于私生子的;这些法律直接关系到的,倒不是立法本身和婚姻正当与否,而是共和政体的政治制度。为了加强自己的实力与贵族抗衡,平民有时候也会接受私生子,并使其享有公民身份。[1135]雅典平民却废除了私生子的公民身份,而其目的是为了埃及国王送来的小麦能够多分给自己一些,最后同样是增加与贵族对抗的实力。我们通过亚里士多德还知道,有些城市会在公民较少时允许私生子继承,反之则不能继承。[1136]

    第七节父亲在婚姻中的权限

    父亲拥有家庭的所有权;他们爱家庭,又有理性;由于子女年纪尚小,既幼稚又容易冲动,所以做父亲的不放心。这些就是父亲对婚姻之权限的来源。

    父亲天然地有权监管自己孩子的婚姻,但有的时候,子女的婚姻可能被某些法律交给官员。小的共和国,前面提到的具有独特政治制度的地方,就会出现这种现象。在这些地方,人们最关注的是公共福利,为此可以忽视其他一切。这正是柏拉图要求官员接管年轻人婚姻和斯巴达的婚姻由官员来指导的唯一理由。

    然而,一般政治体制下还是父亲主管着子女的婚姻。相比其他一切事情,父亲在这件事情上最为慎重。子女也生养孩子的愿望,在父亲这里是生而有之的。子孙一辈辈传承的过程给父亲一种自己正走向未来的感觉,因此,父亲倒不像是为了孩子如此期盼,更像是为了自己。然而,有一种情况是难以解释的,就是孩子承受着苦恼,又比较自私,竟然要夺取父亲的权力。相关例子是西印度的西班牙人的一种行为,这是托马斯·戈杰[1137]所记述的,让我们看看他是怎么说的吧:

    “他们规定,所有满十五岁的印第安人必须结婚,而且,男孩儿结婚年龄定为十四岁,女孩儿十三岁。他们居然提前了法定结婚年龄,这都是为了能够征收更多人的税。他们还说,虽然年龄不足,但只要心智足够成熟就可以弥补,至于这话的依据,他们给出了相关教规。”

    托马斯·戈杰还目睹了一次人口登记,并嘲讽这是一种耻辱。

    在这个世界上,结婚本应是最自由的,可这些规定硬生生把印第安人变成了奴隶。

    第八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英国的少女经常由着自己的性子,任凭己意而结婚,不询问父母的意见,这其实是利用法律的漏洞。难道说英国人比较容易容忍这种做法吗?我表示怀疑。英国少女即便想在修道院独居,也是必须要结婚的,因为没有规定修道生活的法律,只有结婚才能获得修女身份。法国已经确立了修道制度,因此存在与英国相反的、适合法国的情况,即少女可以选择独身。在取得父亲的同意之后,法律才能关于结婚做出规定。这方面还有两个行事最不合常理的国家,就是意大利和西班牙。在同样建立了修道制度的这两个国家,少女可以任凭己意结婚,不必得到父亲首肯。

    第九节少女

    只有婚姻能使少女感到愉悦和自由。少女很愿意结婚,因为只有结婚才能结束以下局面:虽然有大脑、心灵、眼睛、耳朵,但在思想、情感、观察、倾听这些方面却有诸多禁忌;她们出现在公开场合,只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愚笨;生活琐事和妇德戒条将她们捆绑起来。相反,男孩子需要有所鼓励才愿意结婚。

    第十节结婚意愿的决定性因素

    男女在发现有舒适轻松日子可过的地方自然想结婚。结婚终究是人的本性,不想结婚的心理障碍,多半是感到了生存的困难。

    有的民族正趋向成熟,就是说其人口稳定增长并生龙活虎,有许多子女对他们来说没有一点儿不方便,特别不便的反倒是独身。而有的民族已经成熟,对他们来说,方便的是独身,子女众多才不方便。

    第十一节政府的暴戾

    像乞丐这样赤贫的人,往往有很多子女,因为他们所在的民族,正处在趋向成熟的阶段。这门“手艺”,父亲可以传给子女,而且无须付出任何代价、无须任何花费,甚至说孩子天生就适合这门手艺也不为过。如果一个国家富有或者迷信成风,赤贫的人不必回报社会,反而社会需要养活他们,因此他们有多个子女。对某些穷人来说,是政治暴虐造成贫穷,因为在政府眼里,他们的家园不是关乎存亡的根本,反而可以借机暴戾治国。他们自己尚且吃不饱饭,哪里还有与人分食的心思。自己的疾病尚且无从医治,其年幼多病的子女就更无法养育了。因此,虽为穷人,他们却没有什么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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