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论法的精神》


    第(2/3)页

    有人心里想着“说起来容易验证起来难”,嘴上说道“穷人家里多儿女,重税还因税太重”。这种说法纯属谬误,过去已经造成亡国,将来也免不了。

    一种天然情感毁灭另一种天然情感的极端事件,会在政府达到极端暴虐时发生。为了不让自己的孩子遭到主人的虐待,美洲妇女选择了堕胎。[1138]

    第十二节不同国家的人口比例

    在欧洲,男婴出生率比女婴高一些,这一点已有前述[1139]。日本的男女出生率,有人认为是女婴略高[1140],结果当然是更多的人口。他们的理由是,日本比欧洲有更多的强生育能力的妇女,但这一说法的前提是假定日本和欧洲的一切条件都相同。

    有游记指出,万丹人口的男女比例是1﹕10,[1141]基于这一事实,万丹与其他地区的家庭数量之比是1﹕5.5。很明显,这是一个过度不平衡的比例。在一个万丹家族里,尽管难以养活,但实际人口可能更多。

    第十三节港口

    滨海而居的人,男人比女人少,因为港口生活意味着要面对无数艰难和危险,还有不断开荒迁居,不知道什么时候就死了。然而,由于能够轻易生存下来,那里相比其他地方有更多儿童。或许还有鱼类油脂的原因,它能够提供很多物质来增强生殖能力。日本人和中国人几乎只食用鱼类[1142],因此,这一原因或许正好回答了日本[1143]和中国[1144]为什么有多得出奇的人口。假使这是真的,修道院的那个硬性条例,即只以鱼类为食,所实现的结果恐怕是背离制定者最初愿望的。

    第十四节土地物产不同,劳力需求也不同

    牧区人口稀少的一个原因是事情不多,只需要少数人。麦田需要较多的人来维持,经营葡萄园所需要的人丁,则很难数清。

    牧场多了,人口太少了,这是英国人常有的抱怨;[1145]葡萄园多了,人口太多了,这是法国的问题。

    有了煤就不再需要森林提供燃料了。产煤对一个国家来说是一大优势,因为这样一来,所有土地都可用来耕作。

    产米的国家也需要很多人丁,因为它需要大兴水利以方便灌溉。不但如此,相比其他生产谷物的地方,产米地区只需更多的土地就能养活家族。最后,在产米地区,其他地方的饲料地可以直接耕种人吃的粮食,人力代替牲畜,直接承担田里的劳动,于是,这里的耕作如同一个工厂,不过,它的规模是一般意义工厂所不能及的。

    第十五节人口与工艺的关系

    一个没有工艺的地方,如果其土地由于制定了土地法而得到平均分配,其人口也不会减少。相关实例是某些古代共和国。对那里的每个公民而言,所需要的食物正好全部来自自己耕作的土地,换句话说,全国公民的劳动,又被全体公民消费掉了。

    但在今天的欧洲国家,由于土地资源未能得到均匀分配,耕种者不能消费掉丰富的农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人口的办法是兼顾农业和工艺,否则就不可能。有剩余产品对于自己耕作或雇人耕作的人来说,意味着明年不必再耕作。农产品的完全消费,也不能指望没有购买力的无业闲人。因此,在发展农业的同时,必须发展工艺,这样一来,农产品才能被农人和工人一起消费掉。总之,许多人所需要耕作的土地,必须是超过自己消费能力的。只有激发他们生产多余产品的欲望,才能达到这一目的,而生产多余产品的人,只有工匠能够做到。

    简化工艺的机器虽然是好的,但未必时时处处都好。当一件产品由于价钱低廉而实现买主和制作者双赢时,再用机器简化制作就是有害的了,因为参与制作的工人数量将随之减少。水磨这种东西,在发明之初意味着无数人失业,进一步使许多人用水困难,随之有大量土地产量下降,因此,我不会人云亦云地说它是好的,尽管今天它已经得到普遍使用。

    第十六节立法者是怎样看待人种繁衍的

    有关人口法规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情况。某些国家的立法者无须多做什么,因为一切已经由大自然安排妥当。人口已经在气候作用下兴旺起来,鼓励生育的法规,明显就不必再制定了。在某些地方,气候相比土地更能加速人口繁殖,因此,人口增多之后还会减少,因为人口增多意味着许多人吃不上饭(土地供应不足)。一个实例是中国,中国常有卖女弃婴的现象。上面的这一后果也出于同样的原因[1146]。雷诺多出版的游记,有一些出自阿拉伯旅行家之手[1147],他们对饥馑之不幸的回答是灵魂转世的说法,我们却不必这样做。[1148]

    基于同样的原因,在福摩萨岛上,宗教禁止三十五岁以前的妇女生育,如有违反者,巫婆会施法挤压此类孕妇的肚子助其堕胎[1149]。

    第十七节希腊及其人口

    在某些东方国家,是自然条件造成了上述后果,而在希腊,则是由于政体的性质。希腊这个大国由许多城邦组成,这些城邦的政体和法律各不相同。这些城邦并不比今天的瑞士、荷兰和德意志更喜好战争。在每一个共和政体的城邦内,立法者都一心实现公民的福祉,并期望自己国家的实力不比邻国差。[1150]人口增长对小面积国家来说是一种负担,尽管增长的原因是小国土面积带来的良好生活(小则容易管理)。人口增多使得希腊人不断向外殖民[1151],像今天的瑞士人一样前往其他国家做雇佣军。在国内,不管什么方法,只要能抑制人口增长,他们都不会错过。

    在某些共和制度的希腊城邦,有着十分独特的政治制度。共和国公民的生活必需品,是强迫属地人民提供给他们的。佩利希亚人供应斯巴达人,希洛人供应克里特人,佩纳斯特人供应帖萨里亚人。不能拥有太多的自由民,因为那将超出奴隶的供应能力范围。限制常备军人数的必要性,我们今天才提出来,然而这对当年的斯巴达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整个斯巴达几乎就是一支军队,而其供养者是农民,军队人数增多意味着享有一切优越条件的自由民将不断增多,进而加重农民的负担。

    所以,对人口数量的限制,成了希腊政策的重点内容。柏拉图说[1152],一国的人数应固定在五千零四十为宜。他认为,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增加还是减少人口,同时还要借荣誉和耻辱的力量,以及长者的谏言。他甚至主张[1153],为了能够及时补充人口又不因人口过多而负担过重,婚姻也要限定在一定数目之内。

    亚里士多德说[1154],国家的法律必须限定一个公民应减少子女的数量,之后再对弃婴进行规定。他还建议[1155],子女数量超额就要强令孕妇堕胎,但要在胚胎有生命之前进行。

    克里特人为防止人口过多所采取的办法,亚里士多德认为是可耻的。对于我而言,那简直令人不齿。

    亚里士多德还说[1156],按照某些地方的法律,公民也包括外邦人、私生子,以及身为本国公民的女人所生的孩子。然而,他们的公民身份会在人口足够时立即被剥夺。加拿大的蛮人会烧死俘虏,也会将他们接受为本族人,但前提条件是,他们还有空闲的小屋来收容俘虏。

    佩蒂爵士曾自行估算出,一个人被卖到阿尔及尔是什么价,在英国就是什么价[1157]。这种情况应该只会发生在英国吧,某些国家将人看得分文不值,在另外一些国家则看得更低贱。

    第十八节罗马兴起前各国的状况

    意大利、西西里、小亚细亚、西班牙、高卢、日耳曼等国,不需要鼓励生育的法律,因为它们基本上类似希腊,由诸多地狭人多的国家组成。

    第十九节世界人口数量下降

    世界人口的数量,由于大国吞并这些小共和国而不知不觉地下降。一个再明显不过的例子就是意大利和希腊在罗马的兴衰。

    狄特·李维写道[1158]:“有人问我,窝尔西人既然已多次战败,再要加入战争,其兵源来自什么地方呢?那一定是一些人口众多的地区,可如今几乎成为荒漠,只有寥寥的士兵和奴隶。”

    普鲁塔克写道[1159]:“今天的希腊,连三千名士兵也难以找到了。神谕显现的地方,如今已成废墟。神谕已然远去。”

    斯特拉波写道[1160]:“艾皮鲁斯及其附近地区已经全部变成荒漠。人口减少是很早就开始的事,如今还在继续。罗马士兵需要住所,废弃的房屋已经足够,根本不用搭建营帐。因此,我不再描述这些地方。”关于其中原因,这位作者翻看了波利比乌斯的著作并写道:艾皮鲁斯有七十座城市在保卢斯·埃米利乌斯胜利之后被摧毁,有十五万人被虏为奴隶。

    第二十节罗马人必须制定法律,以刺激人口增长

    摧毁所有民族的罗马人自己也几乎灭亡,因为罗马人就像时刻握在手里的刀枪一样,从不停止前进、努力和暴力,终于,刀枪逐渐磨损,罗马人也一天天减少。

    罗马人对公民折损的补充、会社的建立、公民权的赋予、用奴隶这一肥沃基田繁衍人口等事务的关注,在这里我不想讨论。我只想指出,他们做这一切想弥补的,不是公民的缺口,而是兵力的折损。在这个世界上,若论以谋御法,罗马人是当之无愧的第一。因此,我们有相当的必要来研究一下,看看罗马人到底是怎样让法律服务于谋略的。

    第二十一节罗马促进人口增长的法律

    为了鼓励人民结婚,古罗马法可谓费尽了心思。狄奥编纂的奥古斯都演说曾说到,在这方面法规的制定上,元老院和人民常有参与[1161]。

    即便法比亚人的部族只有三百零五年,即便他们被韦伊人消灭了,但是,规定公民一律生养子女的古法,在那里依然有效,因此,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1162]不相信他们只有一个人。

    监察婚姻状况的,除了法律还有监察官。根据共和国的需要,监察官会适当强迫人们结婚,甚至不惜羞辱公民[1163],不惜施加刑罚。

    风化就是在这个时候开始变坏的。一些公民再也不向往纯粹的愉悦,对结婚深恶痛绝,他们只能看到婚姻是一种痛苦。这种精神可在默特勒斯·努米底库斯任监察官之职发表的那篇演说中看到。[1164]他说:“避免这种痛苦的办法是不结婚。没有妻子生活困难,有了妻子又难保幸福,这是大自然的规定。因此,我们还是少图短暂的快乐而只考虑传宗接代吧。”

    监察制度的建立,是为了阻止风俗变化,但是,全面恶化的风俗是这一制度无力改善的,还会吞噬这一制度。[1165]

    以往任何战争对罗马的伤害,都不如人心分歧、三头执政、宣布法律不保护某些人这些事造成的伤害大。经过这些伤害,只有少数且大多未婚的公民幸存下来[1166]。恺撒和奥古斯都建立监察制度并亲任监察官,都是为了进行弥补[1167]。他们制定了许多法规:恺撒奖励多生子女的人[1168],为了打击独身风气,他还高明地利用虚荣心,规定四十五岁以下没有丈夫或子女的妇女,一律不准佩戴宝石,不准乘坐轿子[1169];奥古斯都则制定新的刑罚来惩处不结婚的人,更大力地奖励已婚者和已养育子女的人,可见他的做法更胜一筹[1170]。在汇编法规时,塔西佗明显将这些法规与元老院、人民和监察官过去制定的那些法令放在一起了,因为他称其为“尤里安法”[1171]。

    奥古斯都遇到了许多阻碍力量,罗马的骑士们在新法制定三十四年后提出了予以废除的要求。他们对公民进行了一个令公民十分震惊以至不知如何是好的分类:一类是已婚者,占少数;一类是未婚者,占多数。奥古斯在公民面前发表了演说,其神情庄重得如同是古代的监察官,他说[1172]:

    “我们有无数公民由于战争和疾病而死去,坚持独身对这座城市的后果将不堪设想。房屋、柱廊和广场对一座城市来说都不是最重要的,人才是最重要的。有人从地下钻出来救急这种事,只是寓言,是信不得的。坚持独身的目的不是一个人生活,事实上你们永远都有人陪伴,无论是吃饭的时候,还是睡觉的时候。你们坚持独身的唯一目的,是想在太平日子里逍遥自在。你们是不是想到了维斯塔的守护女们,可她们必须坚守自己的贞操,否则就要受到处罚。你们若效仿她们,将是一样的后果。不管人人效仿你们还是人人无视你们,你们都算不上好公民。共和国万年永立是我唯一的目标。对于拒绝结婚令的人,我已加重处罚。我对守法结婚的人也给予了奖励,而且奖励之丰厚,超过了任何美德得到过的一切奖励。让你们结婚生子,这些奖励已经足够了,要知道,曾经有人得到的奖励比这少多了,却甘愿牺牲性命。”

    他制定的一项法律,被独身者称为“尤里亚—帕匹亚—泼培亚法”。奥古斯都本人名叫尤里亚,制定该法律的那一年有两位执政官,分别叫帕匹亚和泼培亚[1173]。狄奥指出[1174],在选举中,有些人从未结婚,也没有孩子——这种由来已久的恶习,居然出现在了选举中。

    奥古斯都的这部法律,系统地集录了所有相关法规,因此不枉称之为法典。这部法典还收录了尤里安法[1175],该法的法律效应因而更强。最精彩的罗马公民法要属这部法典了,因为它涉及了众多方面,对许多事情都有影响。

    乌尔比安的《摘录》[1176],援引多部法学著作——出自多位帕匹亚法研究者之手——汇编而成的《法学阶梯》,都收录了这部法典的一些残篇。还有一些炽热地追求着彼岸世界——这当然是值得赞赏——却缺乏现世常识的神父,他们著书反对这些法律书籍出版,这些著作也有《尤里亚—帕匹亚—泼培亚法》的一些残篇。这些残篇都是相当珍贵的。

    这些法律的主题有很多,其中足有三十五个已经为我们所知[1177]。然而我的讨论将从奥卢斯·格利乌斯所说的第七题[1178]开始,这是为了尽可能地开门见山。这一主题说的是该法所赋予的荣誉和奖励。

    斯巴达殖民的拉丁城市,是大多数罗马人的起源[1179]。这些城市的部分法律,被罗马人传承下来[1180]。罗马人给了老人荣耀和所有的优厚待遇,这种尊敬就像斯巴达人做的那样。这些特权,在共和国公民稀少时又转给婚姻和儿童[1181]。所谓丈夫权,就是那些只给婚姻且不论婚后有无子女的特权。某些特权是专门给养育子女的人的,子女数量超过三个,则享有更大的特权。有三种不可混淆的特权,其中一种比如在剧院里享有专座,这是给已婚者的,而且终生享有[1182];另外两种分别给养育子女者和子女数量较多的人,已婚者也可以享有,但前提条件是这两种人同意。

    这些特权涵盖甚广,在荣耀的追求或享受方面,已婚且养育了最多子女的人,特权最大[1183]。在执政官中,捧持束棒的权利优先给子女最多者[1184];除此之外,他还享有选择外省领地[1185]的权利。在元老院,名册上排在第一的是子女最多的元老,议论发言时,该元老排在第一个[1186]。公民可在规定年龄之前做官,条件就是他生育了子女,而且,每增加一个子女,就提前一年做官[1187]。一个罗马人不用缴纳任何赋税的条件是,他有三个子女[1188]。按照罗马古法,女自由民和女获释奴终生都要受到监护[1189],但是,如果前者有三个孩子,后者有四个,则可以免除相应身份。

    惩罚必然伴随着奖励[1190]。如果遗嘱中的赠予来自不是亲属的人,则未婚者不许接受[1191];同类赠予,已婚但没有子女的人只可接受一半[1192]。罗马人是为了继承遗产而非有继承人才结婚的,普鲁塔克的这个说法由此得到了解释。[1193]

    法律禁止丈夫通过遗嘱把遗产留给妻子,反之亦然。如果丈夫和妻子都养育了孩子,则可以让对方继承自己的全部财产[1194];如果都没有子女,由于婚姻关系,一方遗产的十分之一可由对方继承;如果某一方有一个子女是在另一次婚姻中生的,可获得对方遗产的十分之一,而且,可继承遗产的比例,依这种子女的个数来继承每个人应得的那一份十分之一。

    如果一位丈夫离开其妻子的原因,与共和国无关,那么,该妻子的遗产,不得由这位丈夫来继承[1195]。

    法律为丧偶者规定的再婚时限为丧偶后两年内[1196],离婚者为一年半。如果儿子该娶妻但父亲不愿意,或者女儿该嫁人但父亲不愿出陪嫁钱财,官员可以强迫他执行[1197]。

    订婚之后必须在最多两年之内结婚,否则不能订婚[1198];女子十岁就可以结婚,这是考虑到其合法结婚年龄是十二周岁。这项法规的目的是,防止已婚者的特权被人以订婚之名骗去[1199]。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