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页 在罗马,除了身处丈夫权威之下的妇女[275],所有妇女都受到法律的永久监护。近亲之中,监护权属于男子。妇女由于受到监护而倍感拘谨,这一点可以从一句俗语中看出来[276]。这种做法有利于共和政体,却不适合君主政体[277]。 在日耳曼,妇女起初好像也受到法律的永远监护,从蛮族的法律中可以看出这一点[278],这种做法曾被各个君主国沿用,不过现在已经完全消失了。 第十三节罗马皇帝制定了刑罚以惩治妇女的放荡行为 朱利安法规定:若有人通奸,将处以刑罚。然而,这项法律及其后面所制定的有关法律都象征着风气败坏,而不是象征着风气淳朴。 君主政体改变了所有与妇女有关的政治制度,问题已经发生了转变,从在她们中间树立纯粹的风气,变成了惩罚她们的罪行。由于强奸不属于她们的犯罪行为,已经不再受到惩罚,所以才要制定惩治这些犯罪行为的新法律。 皇帝们被迫制定一些稍微阻止不检点行为的法律,因为风气败坏得相当可怕,只是他们不愿从整体上去改变风气。对此,所有法律只能提出一定的反证,而历史学家们则提供了有力的证明,这些证明要比法律的反证有力得多。在这方面,奥古斯都是如何做的呢?当他担任执政官和监察官时,当人们向他提出要求时,他是如何逃避的呢?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狄奥的作品中找到答案[279]。 从历史学家的作品中我们得知,奥古斯都和提比略统治时期,曾严厉地裁决过一些罗马妇女的不检点行为。可是,历史学家们不但让我们知道了这两个朝代的精神,也让我们知道了这些裁决的精神。 奥古斯都和提比略主要是想对他们的女性亲属的放荡行为进行惩罚。他们企图使自己的威望得到提升,以泄私愤,就对想象出来的亵渎罪和大逆罪[280]进行惩治,他们并不是要惩治败坏风气的行为。所以这种暴政遭到罗马的著作学家们的强烈反对。 在朱利安法中,刑罚是比较轻的[281]。罗马皇帝们对法官们提出要求,当他们进行裁决时,基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再使惩罚加重一些。历史学家们没有去考虑这些妇女是不是应该受到比较重的惩罚,而是考虑着法律是否因为惩罚了她们而受到践踏,于是便狠狠地抨击法官加重惩处的行为。 提比略如果想对一个罗马贵妇人处以重重的刑罚,比朱利安法的惩罚还要重,就会恢复家庭法院[282],滥用古法是他施行的一种暴政[283]。 这些与妇女有关的规定与普通百姓的家庭没有一点儿关系,只对元老院成员的家庭适用。如果想指控权贵,必须掌握着他们的弱点,贵妇人们的不端行为正好提供了数不胜数的弱点。 我曾经说过,优良的风气不适合一个人执政的政体,对于这一点,罗马最初的几个皇帝提供了最好的证明。假如有人不相信,可以去拜读一下塔西佗、苏埃托尼乌斯[284]、尤维纳尔[285]以及马提亚尔[286]等人的著作,然后就可以理解了。 第十四节罗马与节俭法 正因为淫乱随奢侈而产生,随奢侈而强盛,二者紧密相连,所以我们才会提起淫乱。 为了维护妇女的节俭风气,罗马不仅制定了普通的规则,监察官们还要求官员们制定一些特殊性的规则。正因如此,才制定了法尼安法、利西尼法和欧皮安法。妇女们曾要求将欧皮安法废除,元老院听了既震惊又愤怒,对此我们阅读一下狄特·李维的著作就能够了解。瓦列利乌斯·马克西姆斯认为,这项法律一旦废除,罗马就进入了奢侈时代。 第十五节在不同政体下,嫁妆和婚姻利益也不同 君主政体要求嫁妆务必优厚,这样才能维护丈夫的地位和已有的体面。共和政体不要求嫁妆有多优厚,因为这种政体不提倡奢侈[287]。专制政体下的妇女根本不需要嫁妆,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讲,那里的妇女都是奴隶。 在法兰西,法律采用了夫妻财产共有制,这样不仅能让妇女关心家庭事务,而且无论她们愿不愿意,她们都得全心全意地料理家务,所以这种制度与君主政体很匹配。由于共和政体下的妇女具有很多美德,所以夫妻财产共有制不适合共和政体。由于专制政体的妇女差不多永远是主人的一种财产,所以在专制政体下采用这种制度就非常荒唐了。 基于身份的局限,妇女特别向往婚姻,因此,即使法律规定她们可以从丈夫的财产中获得一定的钱财,但对她们而言也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不过,在共和政体下,这笔钱财必将带来奢侈,所以它肯定会变成一种祸害。这笔钱财在专制政体下也不会有什么用途,顶多能帮助她们勉强生活。 第十六节萨尼特人具有一种好习惯 在一个小共和国中,萨尼特人具有一种能产生良好效果的习惯,特别是在他们所处的环境中。人们把年轻人全部召集在一起进行评定,最优秀者可以与他中意的人结婚。第二名可以继续选择自己的妻子,就这样依次类推[288]。由于人们最为看重年轻人所有财富中的优良品质和对国家的贡献,所以这种做法值得推崇。如果某位年轻人在此方面最为富有,那么他就可以从全国的姑娘中挑选一位做妻子。任何品德,如爱情、美貌、贞操、品德、出身、财产等,都是她的嫁妆。对青年男女来说,这是一种最为崇高、最为重要的奖励了,必将对他们产生巨大的影响,而这种奖励对于一个小国而言则只是一种很轻的负担。 斯巴达人是萨尼特人的祖先。柏拉图制定的法律跟萨尼特人的习惯差不多[289],只是完善了莱库古法律。 第十七节妇女主持政务 在埃及,是妇女当家做主,尽管这样与理性相背离,而且与自然本性不相符合。然而,我们并不能这样去看待妇女治理国家的现象。这是因为,妇女是非常柔弱的群体,在家庭中居于劣势,但是如果让妇女治理国家,那么柔弱正好赋予了她们和善与宽厚,而和善与宽厚要比严厉与凶恶更有利于仁政的施行。 印度实行的规则是:假如男性的母亲不具有相同的血缘关系,那么继承王位的人将是出身王族的母亲所生的女儿[290],也就是说在印度是妇女主持政务。实际上,效果也很好。国家还会指派很多人承担重任,辅佐女王治理国家。非洲的妇女主持政务情况也挺好,史密斯先生有相关记载[291]。另外还有俄罗斯和英国,从这些国家来看,我们相信,妇女是可以成功治理国家的,不管是在政体宽和的国家,还是在专制国家。 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