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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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这里指希腊神话中女神雅典娜的养子,雅典王厄里克托尼俄斯。他是大地结合火神赫淮斯托斯的精液孕育而生。作者引用此典故,一是指《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空前之作,没有任何先例;二是告诉人们成就一部伟大的著作需要天才与自由,而《论法的精神》却是在没有后者的情况下撰写的。——译注

    [2]这个说明是孟德斯鸠为了回应冉森派对自己的指责而写的,在《论法的精神》以前的版本中没有,它在1757年第一次出现,当时孟德斯鸠已经去世了。——译注

    [3]勒科莱乔: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一位非常有野心的画家。当他看到拉斐尔的《圣赛希尔》时,曾说过一句话:“我也是画家。”决定与拉斐尔一较高低。——译注

    [4]参阅普鲁塔克的《君主定要渊博》第三卷。其中说:“所有的人和神都要以法为主宰。”——原注

    [5]霍布斯(1588—1679),英国著名政治家、哲学家,理性主义传统的奠基人。——译注

    [6]万民法:意为“各民族共有的法律”,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译注

    [7]易洛魁人:北美印第安人的一支,长期实行母系氏族制,以农耕闻名。——译注

    [8]格拉维纳(1664—1718),意大利人,著名法学家。——译注

    [9]孟德斯鸠认为罗马或雅典就是共和政体,东方的那些国家是专制政体,而罗马帝国灭亡后产生的欧洲国家就是君主政体。这种看法跟传统理论相背离。——译注

    [10]里巴尼乌斯(314—393),希腊著名的异教主义评论家和教育家。——译注

    [11]参考阅读里巴尼乌斯的《演讲集》十七、十八。——原注

    [12]在孟德斯鸠的《论罗马何以由盛而衰》第九章有相关论述,可以参考阅读。——原注

    [13]阿里斯蒂德(公元前530—公元前468),雅典著名政治家。——译注

    [14]见1596年韦什里乌斯版色诺芬所著的《希腊史》第六百九十一章到第六百九十二章。——原注

    [15]狄特·李维(公元前59—公元17),古罗马著名的历史学家。——译注

    [16]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古希腊历史学家,与狄特·李维是同一时代的人。——译注

    [17]参考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一章和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四章第十五节以及下面各节内容。——原注

    [18]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公元前578—公元前534),古罗马第六位国王。——译注

    [19]孟德斯鸠的《论罗马何以由盛而衰》第九章论述了共和国是怎样把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这种精神保留下来的。——原注

    [20]梭伦(公元前578—公元前534),古希腊著名的改革家、政治家。——译注

    [21]在波力克斯的《罗马建国史》第130页,以及韦什里乌斯版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伊索克拉底颂》第92页中都有相关论述,以资参考。——原注

    [22]见德摩斯梯尼的演说《论假使节》和《驳迪莫莱特斯》。——原注

    德摩斯梯尼(公元前384—公元前322),雅典民主派政治家。——译注

    [23]每个人可抽当选者和候补者两个签,如果当选者被否决了,那么候补者就可以替补上去。——原注

    [24]参考阅读西塞罗的《法律》第一章、第八章。——原注

    [25]在罗马共和国后期,法律规定选举时,每个公民都要领取两张表格,上面标着“a”字的是第一张表格,意思是“我不同意”;上面写着“u”和“r”字的是第二张表格,意思是“我同意”。当时称这些法律为“表格法”。——原注

    [26]在雅典,实用的是举手的方式进行选举。——原注

    [27]比如说,在威尼斯就是这样。——原注

    [28]在里西亚斯的《针对亚哥特拉演讲的驳斥》第八章第三十七节中有相关记载:为了掌控选举,雅典的三十位统治者做出规定,最高裁判所和元老院的成员要公开进行选举。——原注

    [29]在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四章第一节和第九章第三十七节都有相关论述,以资参考。——原注

    [30]见爱迪逊的《意大利游记》第16页。——原注

    爱迪逊:英国记者。——译注

    [31]刚开始的时候,元老院的新成员由执政官任命。——原注

    [32]根据孟德斯鸠的《论罗马何以由盛而衰》第九章所述,正是因为这样,罗马共和国才覆灭的。——原注

    [33]参阅杜纳佛的《利凡得游记》。——原注

    [34]在卢卡斯,官员只能任职两个月。——原注

    [35]参阅狄奥多罗斯的《世界文库》第十八卷第601页,劳多曼版。——原注

    安提帕特(公元前382—公元前301),马其顿国王,希腊时代一个伟大的统帅。——译注

    [36]在劳多曼版狄奥多罗斯所著的《世界文库》第十八卷第601页中有相关记载。——原注

    [37]约翰·劳(1671—1784),英国银行家、经济学家。——译注

    [38]君主政体的基本政制都被阿拉贡国王费迪南德毁掉了,因为他把自己加封为所有等级的首领。——原注

    [39]关于所有东方国家设置宰相一职的事宜,曾在萨尔丹的《波斯游记》中有记载。——原注

    [40]这一不同点关系到众多法律,可以牵引出诸多的结果,所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原注

    [41]这个人指的是克伦威尔,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宗教领袖。——译注

    [42]苏拉(公元前138—公元前78),古罗马政治家,独裁者。——译注

    [43]可以从普鲁塔克的《希腊罗马名人传》和柏拉图的《答辩篇》中找到相关资料。——原注

    [44]腓力(公元前386—公元前336),马其顿的国王。——译注

    [45]在德摩斯梯尼的著作《对埃利斯图吉东的反驳》第一章第五十一节中关于雅典有两万公民的论述,可以作为参考。——原注

    [46]德米朗(公元前350—公元前283),雅典政治家。——译注

    [47]阿泰奈的《哲学家盛宴》中记载:“有两万一千公民,四万奴隶,一万异族人。”以资参考。——原注

    [48]他们曾经制定了一条准则:无论谁把演出戏剧的钱挪为军费使用,就判谁死刑。而且他们视该准则为法律。——原注

    [49]波奥蒂亚的一座城市。——译注

    [50]古城名,坐落于非洲北海岸。——译注

    [51]战争又拖后了三年之久。——原注

    [52]在贵族政体中,公罪因为关系着大众,就不会受到惩罚;私罪因为不受公众事务的惩办,就不会受到惩罚。——原注

    [53]此处的美德把人引向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属于政治美德。对个人的伦理美德我很少提到,对由神启示的道理从来不提。对此内容的深入论述将出现在此书第五章第二节。——原注

    [54]他说:“出身卑微的人一身穷酸相,不容易相处,所以不要使用这种人。”——原注

    [55]关于这句话的意思,请根据前面的脚注进行理解。——原注

    [56]在此处,好人只是从政治意义上说的。——原注

    [57]见本章第五节脚注1。——原注

    [58]佩里所著的《大俄罗斯时局》第447页有相关内容,可以参考阅读。——原注

    [59]这种事情在军事贵族政体中是经常发生的。——原注

    [60]苏丹:伊斯兰教历史上的一个官职,类似总督。——译注

    [61]里戈创作的《奥斯曼帝国》第一章第二节论述了相关内容,以资参考。——原注

    [62]迪塞尔索神甫曾记录过这次革命,可以参考阅读他的著作。——原注

    [63]图密善(51—96),罗马帝国皇帝,弗拉维王朝最后一位皇帝。——译注

    [64]图密善的政府属于专制政体,是军事性质的。——原注

    [65]相关内容可以参考萨尔丹所著的《波斯游记》第四卷第十八章。——原注

    [66]相关内容可以参考萨尔丹的著作《波斯游记》第六卷第二十一章至第二十三章。——原注

    [67]吉斯公爵:法国1528年创立的一个贵族封号,这里指第三代公爵亨利一世·德·洛林。——译注

    [68]圣巴托勒缪之夜:也叫圣巴托洛缪大屠杀,法国耶稣会在巴黎对雨格诺派进行的疯狂屠杀,由于事件发生在1572年8月24日凌晨,史称圣巴托勒缪之夜。——译注

    [69]详情参阅多比涅的《1550—1601世界史》。——原注

    [70]荣宠就是一种成见,宗教一段时间想要把它摧毁,一段时间又想为己所用。所以,这里说的是一种事实,并不是在建议其这样做。——原注

    [71]详情参阅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一卷。——原注

    [72]伊巴米浓达(公元前418—公元前362),古希腊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译注

    [73]莱库古(公元前700—公元前630),斯巴达的立法者。他是斯巴达王的二王子,哥哥死后他继承了王位,后来他把王位让给了自己的侄子。——译注

    [74]《塞瓦朗勃人的历史》:法国空想社会主义作家德尼·维拉斯的代表作,书中描述的是一个叫塞瓦朗的虚构国家的历史及其社会制度、政治体制、风土人情。——译注

    [75]腓罗佩门强迫斯巴达人放弃自己的儿童教育法,因为他心里清楚,如果不这样,斯巴达人的后人高昂的志气永远都不会磨灭。参阅普鲁塔克《腓罗佩门》,参阅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原注

    [76]克里特人用长达三年的时间来捍卫自己的法律。详情参阅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与那些伟大的国王们相比,克里特人为了自己的法律进行了更多的抵抗。详情参阅弗罗鲁斯《狄特·李维摘录》。——原注

    [77]详情参阅弗罗鲁斯《狄特·李维摘录》。——原注

    [78]详情参阅西塞罗《致阿提库斯》第一卷第一章。——原注

    [79]裴恩(1644—1718),英国人,在北美创建了殖民地。——译注

    [80]巴拉圭的印第安人拥有自卫的火器,只需要缴纳五分之一的贡品,他们不隶属于某些领主。——原注

    [81]详情见普鲁塔克的《找寻希腊物什》第三十章。——原注

    [82]比如说古代希腊的各个城邦。——原注

    [83]米诺斯:传说中克里特岛诺索斯城邦的国王,米诺斯王朝的立法者。——译注

    [84]阿卡迪亚人:古希腊时期在北美洲东北部生活的人的通称,这里曾是法国的殖民地。——译注

    [85]西内特:古希腊时期城邦之一。——译注

    [86]波利比乌斯:希腊人,晚年为罗马公民,古罗马著名的历史学家。——译注

    [87]提奥弗拉斯特:亚里士多德的学生,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译注

    [88]普鲁塔克:罗马帝国时期希腊著名的作家、哲学家、历史学家,详情参见其《佩洛皮达斯传》。——原注

    [89]斯特拉波:古罗马地理学家、历史学家,详情参见其《地理志》第一卷。——原注

    [90]参阅柏拉图的《法篇》及《理想国》。他在《法篇》中写道:“城邦中的重要场所包括音乐堂和体操馆。”他在《理想国》中写道:“哪些音乐会陶冶出恶劣?哪些音乐会陶冶出粗鲁?哪些音乐会陶冶出截然相反的品质呢?对此,达蒙可以告诉你们。”——原注

    [91]详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三卷第七节。他说:“在雅典,狄奥凡特曾制定法律,手艺人被他定义为公众的奴隶。”——原注

    [92]色诺芬在其《忆苏格拉底的言行》第五卷有过这样的言论。——原注

    [93]在《法篇》第七卷及《政治学》第七卷第十节,分别有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奴隶耕种土地”的主张。亚里士多德曾说:“在最优秀的共和国中,往往是公民从事农业生产,因为刚开始的时候,希腊的城市都生活在贵族政体之中,所以只有在古老的政府被腐化成民主政体时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由此可以说明,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是奴隶在从事农业生产。——原注

    [94]比如小酒店经营者。——原注

    [95]关于柏拉图惩罚经商的公民的主张,详见其《法篇》第十一卷。——原注

    [96]详见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十卷。——原注

    [97]源于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八卷第三节:“体操用来习练者的身体,教练者则凭技艺参加各种体育竞技。”——原注

    [98]源于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第八卷第四节中,对斯巴达人剽悍民风的描述:“斯巴达人从小接受训练,因此凶悍至极。”——原注

    [99]普鲁塔克《佩洛皮达斯传》。佩洛皮达斯,底比斯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原注

    [100]罗慕洛斯(公元前771—公元前717),罗马的建造者。——译注

    [101]见普鲁塔克所著的《梭伦传》。——原注

    [102]见普鲁塔克所著的《梭伦传》。——原注

    [103]科林斯的菲隆劳斯在雅典确立一部法律,规定土地份额应该始终与继承数量保持一致。参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二卷第十二节。——原注

    [104]参阅柏拉图的《理想国》第八卷。——原注

    [105]科尼利厄斯·尼波斯著有一部《序言》,他在著作中说,亚伯拉罕在提起萨拉的时候说:“我与她是同父异母,她是我的妹妹。”可见这种风俗渊源流长。各民族以前都是根据同一理由制定相同法律的。——原注

    [106]菲隆(公元前20—公元前55),希腊哲学家。——译注

    [107]参阅斯特拉波所著的《地理志》第十卷。——原注

    [108]塞涅卡说:亚历山大里亚允许与全姐妹结婚,而雅典允许与半姐妹结婚。参阅塞涅卡的《克劳德之死》。——原注

    [109]参阅《法篇》第三卷。这种法律柏拉图也制定过。——原注

    [110]参考阅读亚里士多德《政治篇》第十二卷第七节。——原注

    [111]普鲁塔克在《梭伦传》中说,梭伦主张分为四级:第一级,谷物和现金收入达到500米纳的人;第二级,收入达到300米纳,足以养一匹马的人;第三级,收入达到200米纳的人;第四级,一切靠出卖体力维持生计的人。——原注

    [112]库里乌斯(?—公元前270),古罗马将军、政治家,曾四次当选执政官。——译注

    [113]参阅普鲁塔克《道德论集之古代君王和将军传略》,当时有很多土地被征服,于是士兵们就要求得到更多的土地。——原注。

    [114]这些法规应该多多制约女子的陪嫁。——原注

    [115]在罗马,元老院的成员终身任职,官员们任期一年。——原注

    [116]参阅色诺芬的《斯巴达的政体》第十章第一节、第二节。其中这样说:莱库古认为应从年长者中选出元老院的成员,如此一来,他们就算老得不能动了仍然会严格地要求自己。另外,他还有一个观点,那就是,年轻人的勇气应该由老年人来判断,如此一来,与年轻人旺盛的生命力相比,老年人的年龄更加显赫。——原注

    [117]就连最高法院也要接受监督。——原注

    [118]见色诺芬所著的《斯巴达的政体》第八章。——原注

    [119]由罗马历史可以看出,这种权力的执行非常有利于共和国。我所说的这一种情况只针对最腐朽的时期。当奥鲁斯·伏尔维乌斯已经去找卡迪利纳的路上时,却被他的父亲唤了回去,然后被处死了。这样的事情其他的公民也做过。参阅狄奥的著作《罗马史》。——原注

    [120]现在的威尼斯人都相当识相。威尼斯人在看到一位威尼斯贵族和一个“大陆”上的绅士发生冲突,进行教堂位次争夺战时,就做出了决定,他们认为在威尼斯之外的地方,威尼斯贵族并不比其他公民享有优先权。——原注

    [121]该规定被罗马的十人团放在最后两表中。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十章。——原注

    [122]其做法就如同现在的一些贵族一样。非常严重地减弱了国家的力量,其严重程度也就这样了。——原注

    [123]与罗马人在这方面的做事方式有关的内容可以参阅斯特拉波《地理志》第十四卷。——原注

    [124]参阅阿姆洛·德·拉·乌赛的《威尼斯政权史》第三部分。狄特·李维所著的《古罗马史》第二十一章说:“克劳德法规定,元老院成员不允许拥有载重40桶以上的船只。”——原注

    [125]检举人可以往石兽的嘴里塞检举信。——原注

    [126]在雅典,税务官自己不做任何工作,却要求所有官员都要进行工作汇报。——原注

    [127]监察官连同事们的工作都无权过问。监察官不能向同事们征求意见,只能各自记录各自的。要不然,监察就等于是个摆设,起不到任何作用。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六十九章。——原注

    [128]阿姆洛·德·拉·乌赛在其著作《威尼斯政权史》第30—31页中说,威尼斯实行的就是长子继承制。——原注

    [129]倘若法定的继承人因为某种原因无法行使继承权,他可以指派另一个人替他继承。——译注

    [130]一些贵族政体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国家,更主要的是为了维护贵族。——原注

    [131]参阅《从商法典》第三条,在君主政体下,只有平民才能从事贸易。这部法典是相当符合情理的。——原注

    [132]见黎塞留所著的《政治遗嘱》。——原注

    [133]塔西佗说:“蛮族之人认为,快捷是王者的风格,而拖拉则是奴性的象征。”见其著作《编年史》第五卷第三十二章。——原注

    [134]西塞罗是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演说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他曾在《法律》的第三章第十节这样写道:“保民平民官的权力太大了吗?谁说不是呢?可是民众的力量更加强大,暴躁而猛烈,之所以没有表现出来,是因为有首领约束他们。首领知道深思而后行,否则,处于亢奋的民众根本不清楚自己面前的危险有多大。”——原注

    [135]参阅本书第二章第四节第一个脚注。——原注

    [136]源于枢机主教雷斯的回忆录和他的其他历史著作。——原注

    [137]参阅《政治遗嘱》。——原注

    [138]参阅《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二辑第315页。——原注

    [139]普芬道夫在《通史》中有过关于瑞典史的描述。——原注

    [140]彼得一世:俄罗斯罗曼诺夫王朝第四代沙皇,也是著名统帅,因其功绩卓著,被后世尊称为“彼得大帝”。——译注

    [141]萨尔丹说,大臣会议在波斯是不存在的。——原注

    [142]里科在1678年版的《奥斯曼帝国史》第196页提到过。——原注

    [143]参阅圣乔治的《斯巴达的曾经与当下》及里科的《奥斯曼帝国史》,其中对土耳其人遗产继承问题有相关叙述。——原注

    [144]万丹国:一个很小的国家,位于爪哇岛,十七世纪末成为荷兰的殖民地。——译注

    [145]在《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一卷中,提到了勃固国(缅甸的一个古国——译注),其法律规定:如果死者尚有子女,其遗产的三分之二为国王所有。——原注

    [146]该国1711年宪法最为详细,其他多部宪法也有提到。——原注

    [147]参阅查士丁的《腓力史摘要》。——原注

    阿塔薛西斯:波斯国王之一。——译注。

    [148]参阅本书第十四章关于法律与气候性质关系的论述。——原注

    [149]参阅拉·基耶提耶尔的《斯巴达的现在和过去》第463页。——原注

    [150]假如遭遇了良性的破产,允许缓期付款。——原注

    [151]要想使这个制度确立下来,必须在《尤里安法》的“财产转让”一款的约束下。从此以后,人们不会再因为这一点而进监狱,也不再以财产转让而感到羞耻。——原注

    [152]我认为,雅典共和国对没收财产好像过于热衷了。——原注

    [153]参阅《民事法典》,其中对被没收的财产有相关的规定。——原注

    [154]参阅博丹的《论共和国》第五章第三节。——原注

    博丹:法国哲学家。——译注

    [155]“太阳在落山的时候,是非常温柔平和的。”这句话出自塞涅卡的《特洛伊妇女》,这是一个悲剧。——原注

    [156]《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一卷第80页有记载。——原注

    [157]出自柏拉图《法篇》第十二卷。——原注

    [158]参阅《法典》第六章朱利安法“惩办向他人索要贿赂”条。——原注

    [159]意思是不值得一提的小物品。——原注

    [160]柏拉图认为,拒绝担任公职象征着共和国腐败。参阅其著作《理想国》第八卷。他在《法篇》第六章中说出他的观点:对这类人进行罚款。在威尼斯,对这种人实行流放,以示处罚。——原注

    [161]撒丁国王:维克托·阿马戴乌斯二世。——原注

    [162]为了恢复自己以前的职务,有几个百人长不断地向人民呐喊。其中一位百人长说:“同胞们,保卫共和国的所有职位都应该被看成无上光荣的,这才是正确的。”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四十二章第三十四节。——原注

    [163]参阅奥勒留·维克托的《英豪传》恺撒篇。罗马皇帝伽利埃努斯不许元老院成员加入军队,就算是接近军队都不行,以此来阻止贵族精英掌握政治权力。——原注

    [164]奥古斯都(公元前63—公元14),罗马帝国的开国君主,世界历史上的一个重要人物。——译注

    [165]参阅狄奥的《罗马史》第三十二章。奥古斯都把元老院成员、行省总督和省督携带武器的权力剥夺了。——原注

    [166]君士坦丁堡就是这样。参阅索西穆斯的著作《历史》第二卷。——原注

    [167]普洛柯比乌斯:罗马历史上一个短命的皇帝。——译注

    [168]瓦林斯:东罗马帝国的一个皇帝,杀害普洛柯比乌斯而夺得帝位。——译注

    [169]安米阿奴斯·马西利纳斯说:“古代习俗规定战争规则。”参阅其著作《罗马史》第三十四章。——原注

    [170]从“君士坦丁·波菲罗格尼杜斯使节团”摘录而来。——原注

    苏伊达斯:希腊词汇学家,著有《辞典》一书。——译注

    [171]阿纳斯塔西乌斯:东罗马帝国的一个皇帝。——译注

    [172]参阅柏拉图的《理想国》第八卷。——原注

    [173]西班牙的任何官职都是选任的,可见那里是多么懒惰。——原注

    [174]参阅《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四卷第一章第391页。成文法没有出现在马祖立巴塔姆。参阅《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四辑。印度审理案件的根据只是习俗。吠陀经和别的类似书籍中只有宗教箴言,都没有公民法。——原注

    [175]这种人指恺撒、克伦威尔和别的很多人。——原注

    [176]拉丁文“nonliquet”的翻译。——原注

    [177]由于人民希望进行庄重而可信的审判,所以这些审判程序是完全按照人民的意愿来确立的。参阅《法学阶梯》第二卷第六章“法律的起源”。——原注

    [178]“凭借诚信”几个字都会被写在这种案件上。——原注

    [179]在法国,假如债务人没有把所欠的债款交付或提存,就算债权人要求偿还比债款更多的金额,诉讼费也必须由债务人承担。——原注

    [180]参阅马基亚维利的《评论狄特·李维作品前十卷》第一卷第七节。——原注

    马基亚维利(1469—1527),生于佛罗伦萨,是意大利著名的历史学家、思想家。——译注

    [181]参阅西塞罗的演说《为凯辛纳写的辩词》,其中对这种情况进行了很好的解释。——原注

    [182]雅典有这条法律,而苏格拉底不愿使用这条法律,德摩斯梯尼是这样说的。——原注

    [183]参阅斐乐斯图特的《诡辩家传记》第一卷“埃斯基涅斯传”。——原注

    斐乐斯图特:希腊哲学家。埃斯基涅斯:雅典政治家、演说家。——译注

    [184]参阅德摩斯梯尼的《论王位》第494页,法兰克福版1604年。——原注

    [185]参阅柏拉图的《书函辑录》第八封。他主张,国王不应该亲自审理可能判处死刑、流放的监禁案件,因为他也是祭司。——原注

    [186]参阅蒙特雷索的《回忆录》第二卷第62页“德·莱瓦雷特公爵审讯录”。——原注

    [187]参阅蒙特雷索的《回忆录》第二卷第236页,后来此案又改判了。——原注

    [188]塔西佗(55—120),古罗马历史学家,在罗马史学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译注

    [189]参阅塔西佗《编年史》第二卷第二十四章。——原注

    [190]参阅塔西佗《编年史》第五卷。——原注

    [191]参阅《历史》第五卷。——原注

    索西穆斯:希腊第四十一任教皇。——译注

    [192]阿卡狄乌斯(377—408),东罗马帝国的一位皇帝。——译注

    [193]这样的混乱现象在小狄奥多西统治期间也发生过。——原注

    [194]查士丁尼(483—565),东罗马帝国的一位皇帝。——译注

    [195]参阅《秘史》。——原注

    [196]罗马的执政官之一。——译注

    [197]参阅《民法全集》第二卷第二十四章“法学溯源”。——原注

    [198]参阅狄特·李维《古罗马史》第一代第三章第四十四节。阿皮乌斯看到这位女子的父亲没有出庭,就意识到这是一个枉法的好时机。——原注

    [199]参阅塔西佗的《编年史》第五卷第三十章。对这些告密者的奖金,塔西佗曾提起过。——原注

    [200]参阅柏拉图的《法篇》第九卷。——原注

    [201]就这一点而言,中国的情形与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是一样的,后面的篇章中,我会加以说明。——原注

    [202]在让·布提利亚的《乡村记录全集》1512年哥特版中,第二卷第198页就有这样的记载:“想要得到保释,贵族要交纳60锂的保释金,非贵族则是40苏。”另外,在博马努瓦的《博维辛斯的习惯法》第三十六章第61页也有同样的记载。——原注

    锂、苏:古法兰西货币单位,1锂相当于20苏。——译注

    [203]详情参阅德方丹的《诤言》第十三章,特别是在第22条,描述得更为详细。——原注

    [204]《瓦雷烈法》由瓦雷烈·普勃里科拉所著,此后又经历了两次修改,修改者皆是瓦雷烈同族官吏,这一点,狄特·李维在《古罗马史》第十章第五节中曾谈到过。目的只是为了完善其措施,增强其存活力,而不是使该法的力量加强。——原注

    [205]《拜尔希安法》制定于公元前300年,也就是罗马建国第454年,为的就是对公民的保护。——原注

    [206]狄特·李维在《古罗马史》中这样说道:“只是被认为是一种恶劣行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处罚。”——原注

    [207]这里指的是裂鼻或者割耳。——原注

    [208]详情参阅色诺芬的《希腊史》,其第二卷第二章第二十节至第二十二节有记述。——原注

    吕山德:斯巴达海军将领。——译注

    [209]详情参阅《道德论集》,第十四章“论国务掌门人”有记述。——原注

    [210]详情参阅坎弗尔的《日本史》,1690—1692年这段历史中有详细记述。——原注

    [211]详情参阅《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其第三卷第428页有记述。——原注

    [212]参阅《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其第五卷中有相关记述。——译注

    [213]当因刑罚严酷而损害到人们的精神时,希望把这种做法看作一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原注

    [214]因为在当时一切事务由军事首领全权处理,所以“皇帝”在这里指当时的军事首领。——译注

    [215]大老:在这里指当时的宗教首领。——译注

    [216]详情参阅《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其第五卷第二部分有记述。——原注

    [217]详情参阅《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其第五卷第二部分有记述。——原注

    [218]见狄奥《罗马史》,在其第三十六卷第二十一章有这样的记述:“如果有人犯罪就要被处以罚金,终身不能入元老院,而且终生不能被录用。”——原注

    [219]狄奥:原名卡西乌斯·狄奥,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和历史学家。——译注

    [220]基本上全是死刑,其中包括火刑,就连偷窃也是要被判处死刑的,诸如此类。——原注

    [221]详情参阅《罗马史》第一卷第二十八章。——原注

    [222]苏拉与十人团的想法是一致的,主张对写文抨击政府的作者施以重刑。——原注

    [223]详情参阅《罗马史》第一卷第二十八章。——原注

    [224]苏拉,全名卢修斯·克纳里乌斯·苏拉,古罗马统帅、政治家、独裁者。该法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译注

    [225]苏埃托尼乌斯《尤利乌斯·恺撒》第六十二章,“由于富人容易因富而藐视法律而做出违法的事,如果对犯了罪的他们的处罚只是流放,那么他们的财产照样归他所有。所以,他增加了对罪行的惩罚力度”。——原注

    [226]详情参阅《法学阶梯》及克纳里法第三条,另外《查士丁尼安法典》也有不少相关条文。——原注

    [227]马克西米努斯:首位蛮族出身的罗马皇帝。——译注

    [228]卡皮托里尼:罗马历史学家,公元前392—389年任罗马执政官。——译注

    [229]详情参阅卡皮托里尼《两位马克西米努斯》第八章。——原注

    [230]详情参阅尼塞弗卢斯《君士坦丁堡史》。——原注

    [231]详情参阅尼塞弗卢斯《君士坦丁堡史》。——原注

    [232]详情参阅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一卷第6页。——原注

    [233]详情参阅佩里《大俄罗斯时局》第229页。——原注

    [234]这里指英国。——原注

    [235]在雅典,只要不是大逆之罪,司法者不允许刑讯有案件当事人,见吕西亚斯《反阿尔戈拉的演说》。定罪前不得刑讯,刑讯要等到判刑三十天后才能进行,见库里乌斯·佛图那图斯《修辞学》第二章。在罗马,出身、门第、爵位和军职都可以成为免受刑讯的资本,见朱利安法第三条、第四条。而西哥特人则对刑讯有着明智的限制。——原注

    [236]坎弗尔在《日本史》第二卷第三章第121页有相关记述。——原注

    [237]出自《古兰经》,详情参阅《古兰经·黄牛》。——原注

    同态报复法:指一种以人身偿债的手段。——译注

    [238]“假如某人被人打断了胳膊或腿,除受害者同意,否则打人者就得以相应的部位偿还。”详情参阅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一章。——原注

    [239]详情参阅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一章。——原注

    [240]在《西哥特法》第六卷第四章第三节、第五节都有相关的记述。——原注

    [241]在卡尔西拉索的《西班牙人内战史》有相关的记述。——原注

    [242]柏拉图在《法篇》第九卷中说: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不但不应受到惩罚,而且不应该得到赞美,因为他们不像他们父亲或儿子。——原注

    [243]详情参阅埃瓦格里乌斯的《教会史》。——原注

    莫里西乌斯:东罗马皇帝。——译注

    [244]阿那斯塔修:西罗马帝国皇帝。——译注

    [245]伊撒克二世:东罗马帝国皇帝。——译注

    [246]参阅柏拉图的《法篇》第五卷。世袭的土地被定为第一级财产,柏拉图主张,其他财产不应该比世袭财产的三倍多。——原注

    [247]英国作家曼德维尔在其著作《蜜蜂的故事》中说:一些大城市的人为了赢得他人更多的尊重,也就是获得比他本应获得的尊重更高的尊重,特意穿着超出他的身份的衣服。庸俗之人感觉,如此得到的快乐,差不多比他所有的愿望得到满足时得到的快乐还要多。参阅《蜜蜂的故事》第一卷第133页。——原注

    [248]见本书第五章第三节与第五节。——原注

    [249]雷吉厄姆:意大利的一个城市,曾在公元前280年发生过大屠杀。——译注

    [250]锝:古币名。——译注

    [251]君士坦丁·波菲罗格尼杜斯在其著作《品德与邪恶》中曾引述了狄奥多罗斯的《世界文库》第三十六章的部分内容,对此曾有讲述,以资参考。——原注

    法莱纳:古意大利地名,盛产葡萄。——译注

    [252]塔兰:古币名。——译注

    [253]君士坦丁·波菲罗格尼杜斯在其著作《品德与邪恶》中曾引述了狄奥多罗斯的《世界文库》第三十六章的部分内容,其中说:“人们都要比较着看谁最擅长奢侈。”以资参考。——原注

    [254]参阅塔西佗的《日耳曼尼亚志》第四十四章。——原注

    [255]见狄奥·卡西乌斯的《罗马史》第五十四章第十六节。——原注

    [256]参阅塔西佗的《编年史》第三卷第三十四章。——原注

    [257]参阅塔西佗的《编年史》第三卷第三十四章,“某种更加美好、更加舒适的生活方式已经取代了古人的简单朴素”。——原注

    [258]参阅弗罗鲁斯的《狄特·李维摘录》第三卷第十二章,“过不了多长时间,富贵就会滋生穷困”。——原注

    [259]参阅马尔卡的《西班牙史》第1429页,此条命令被列为雅克一世《宪法》第六条,颁布于1234年。——原注

    [260]在瑞典,高级葡萄酒和其他一些珍贵商品是禁止进口的。——原注

    [261]见本书第二十章第二十节。——原注

    [262]在共和政体中,奢侈一直是被禁止的。——原注

    [263]杜赫德在其著作《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中曾报道了一道圣旨,说的就是该内容。——原注

    [264]参阅杜赫德在其著作《中华帝国全志》第一卷中关于中国第二十一朝第三位皇帝的叙述。——原注

    [265]参阅杜赫德的《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48页。——原注

    [266]色诺芬曾著一个以“席埃罗”为题的对话录,以资参考。在《道德论集之谈爱情》第600页,普鲁塔克对真正的爱情这样说:“根本不关妇女什么事儿。”当时的普遍思想可以从他的这句话中得以印证。——原注

    [267]雅典专门设立了一个监督妇女行为的官员。——原注

    [268]见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二卷第96页。家事法庭由罗慕洛斯设置。——原注

    [269]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三十九卷。假如出现酒神节谋反事件,就会提交给家事法庭,有伤妇女和青年风气的群众性集会就是针对共和国的谋反。——原注

    [270]罗慕洛斯制定制度规定,丈夫往往会单独一个人在亲属面前审讯妻子,假如遇到重大的案件,丈夫就在亲属中挑选五个人,与之一起审讯。所以,乌尔庇安把有关风气的案子划分为重案和轻案,见其《法律和拜星教》第六篇第九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原注

    [271]参阅《法典》第二卷第二节“休妻”,“过去对风气的审判有所规定,但是使用得并不多,所以就彻底荒废了”。——原注

    [272]这里指特殊的审判。——原注

    [273]君士坦丁说:“肆意妄为的外人搅乱安定的家庭是一件非常恶劣的事情。”他彻底取消了这种控诉。——原注

    [274]西克塔斯五世(1521—1590),罗马耶稣会教皇。——译注

    [275]见列梯的《西克塔斯五世传》。西克塔斯五世颁下诏令,如果妇女有不端行为,丈夫就必须向他提出控诉,否则,就把他处以极刑。——原注

    [276]这句俗语是:我求求你们,不要像叔父那样呵斥我。——原注

    [277]奥古斯都统治时期有一种巴比安法,此法规定:如果一个妇女生育了三个孩子,就可以免受监护。——原注

    [278]这种监护被日耳曼人称为mundeburdium。——原注

    [279]一个年轻人因为娶了一个同他有过非正常关系的女人,而被带到了奥古斯都面前。对于他的行为,奥古斯都手足无措、迟疑不决,不仅不敢表示赞同,而且不敢予以惩罚,过了好久才说:“骚乱是导致这些恶劣事情的根源,把它全部忘掉吧。”元老院向他提出要求,让他整治妇女风气,而他为了回避他人的要求,竟然让他们如他一般去惩治自己的妻子。元老们不知道他是怎样惩戒他的妻子的,就请他说一说(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不恰当的问题)。参阅狄奥的《罗马史》。——原注

    [280]塔西佗在其《编年史》第三卷第二十四章中说:“男女之间产生过错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如果把这定为亵渎罪和大逆罪,就跟祖先们的慈善和皇帝自己制定的法律相背离了。”——原注

    [281]对于该法,《法学阶梯》提到过一些,不过对刑罚没有谈论。因为惩治乱伦,也只是处以终身流放,所以据猜测,可能是放逐。可以参考阅读本书的“诉讼”“寡妇嫁给何人”等章节。——原注

    [282]塔西佗在其著作《编年史》第二卷第一章中说:“提比略犯下了通奸罪,但他不给以最严酷的刑罚,而是建议他的亲属,遵照古代的先例,将他流放到距离罗马万里之外的地方。奸夫曼里乌斯要去意大利和非洲,但他提出反对。”——原注

    [283]塔西佗在《编年史》第四卷第十九章中说:“用古代的术语掩饰新的罪行是提比略的特点之一。”——原注

    [284]苏埃托尼乌斯(75—140),罗马帝国历史学家。——译注

    [285]尤维纳尔(58—183),罗马著名作家。——译注

    [286]马提亚尔(38—102),罗马著名诗人。——译注

    [287]参阅斯特拉波的《地理志》第四卷,他在著作中说:“当时,马赛是最睿智的共和国,它规定,嫁妆不能多于一百银埃居,嫁衣不能多于五件。”——原注

    埃居:一种法国古货币。——译注

    [288]大马士革的尼古拉曾从斯托巴乌斯的著作中引述了一些片段,以资参考。参阅《君士坦丁·波菲罗格尼杜斯作品集》。——原注

    [289]参阅《理想国》第五卷。甚至连男女经常约会,他也是准许的。——原注

    [290]详情参阅《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十四辑。——原注

    [291]详情见《游几内亚记》法译本第二部分第166页,其中对黄金海岸王国有相关叙述。——原注

    [292]叙拉古:指现在的锡拉库萨城,位于意大利的西西里岛上。——译注

    [293]见普鲁塔克的《提摩勒翁和狄奥传》。——原注

    [294]这里的元老院指的是狄奥多罗斯在《世界文库》第十九卷第五章中所说的六百人元老院。——原注

    [295]暴君被赶走后,外邦人和雇佣兵成为这个城市的公民,内战因此而暴发。共和国因为人民在反抗雅典人的战争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产生了变化。两个年轻的官员很有激情,一个拐走了另一个的小男孩儿,但他的妻子却被另一个拐走了,他们的行为使共和国政体的形式产生了变化。见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五卷第三章、第四章,以及第七卷第四章。——原注

    [296]参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五卷第四章。——原注

    [297]萨拉米海战:指公元前480年希腊人与波斯人在萨拉米海湾进行的一次决定性战争,希腊人在战争中取得了胜利。——译注

    [298]参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五卷第四章。——原注

    [299]贵族政治演变为一个人独裁的政治。——原注

    [300]世袭贵族政体的缺陷被一些共和国应用法律纠正了,在这方面,威尼斯做得最好。——原注

    [301]参阅《腓力史摘要》第六卷第九章。雅典人没有了美德,查士丁认为是伊巴米农达死亡造成的。他们在节庆上花去了所有的收入,再也不喜欢处处超过他人了。而马其顿人却在他们经常不顾城堡而忙于晚宴的时候悄无息地壮大起来。——原注

    [302]参阅杜赫德的《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648页,从《明代作品选》转引而来。——原注

    [303]见《狄奥遗篇》第五十八卷第十四章,转引自君士坦丁·波菲罗格尼杜斯的《品德与邪恶选摘》。其中说,提比略统治时期,荣宠因他为告密者树立雕像并赐予胜利大奖而受到贬低损害,那些具有荣宠资格的人因此而开始鄙视荣宠。塔西佗在《编年史》第十四卷第七十二章中说,尼禄发现了一个谋反集团,他进行了惩治,然后将胜利大奖颁发给佩特罗尼乌斯·图尔皮利安乌斯、涅尔瓦、提吉利努斯。塔西佗还说,罗马将军们对参战充满了鄙视,因为他们看不起荣宠。在人们的眼中,胜利什么也不是。——原注

    佩特罗尼乌斯·图尔皮利安乌斯(?—66),罗马官员和作家。——译注

    涅尔瓦(35—98),古罗马帝国第一位君主。——译注

    提吉利努斯:罗马帝国的禁卫长官。——译注

    [304]美杜莎:希腊神话中的一个女妖,其形象通常为带有双翅的蛇发女人。——译注

    [305]这个国家的君主非常清楚自己政体的原则。——原注

    [306]康茂德(161—192),罗马帝国的一个皇帝。——译注

    [307]参阅希罗迪安所著的《历史》。——原注

    [308]参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二卷第十章。——原注

    [309]参阅普鲁塔克的《道德论集》第88页。所谓一致对敌就是人们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联合起来,一起对付外面的敌人。——原注

    [310]参阅柏拉图的《理想国》第九卷。——原注

    [311]在普鲁塔克的《道德论集》中有关于“年长者是不是应该参加公共事务”的论述,可以参考阅读。——原注

    [312]参阅柏拉图的《理想国》第五卷。——原注

    [313]体育运动分为舞蹈和角斗两个部分。所有的舞蹈都与还没达到上战场年龄之人非常合适,比如克里特的古莱特武装舞蹈、雅典的帕拉斯武装舞蹈、斯巴达的卡斯托耳和波吕丢刻斯武装舞蹈。柏拉图对古人创立的各平舞和剑舞大加赞赏,称角斗是对战争的想象。见其《法篇》第七卷。在柏拉图前引书中有关于剑舞在军事记述中的应用的内容,可以参考阅读。——原注

    [314]马提亚尔说:“或者是淫乱的斯巴达角斗场的竞技,这是莱达所喜欢的。”参阅其著作《短诗集》第四卷讽刺诗第55首。——原注

    [315]普鲁塔克(46—120),罗马帝国时期希腊著名作家、历史学家。——译注

    [316]参阅普鲁塔克的《道德论集》中关于罗马事物第四十个问题。——原注

    [317]参阅普鲁塔克的《道德论集》中关于罗马事物第四十个问题。——原注

    [318]伊巴米农达(公元前418—公元前362),古希腊时期著名的将军、政治家。——译注

    [319]参阅普鲁塔克的《道德论集》中的“杂谈”第二卷第5题。——原注

    [320]格拉古兄弟(公元前163—公元前133),罗马共和国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译注

    [321]德鲁苏斯(?—公元前91),罗马共和国保民官。——译注

    [322]安东尼(公元前82—公元前30),罗马共和国三大执政官之一。——译注

    [323]参阅狄特·李维的《罗马编年史》第一卷“绪论”。——原注

    [324]昆克提乌斯·金吉纳杜斯:罗马共和国的一个执政官。——译注

    [325]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三卷。——原注

    [326]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二卷。——原注

    [327]西庇阿(公元前236—公元前184),古罗马名门贵族,罗马执政官之一。——译注

    [328]大概过去了一百年。——原注

    [329]克劳迪乌斯:罗马的监察官。——译注

    [330]见狄奥的《罗马史》第三十八卷、普鲁塔克的《西塞罗传》、西塞罗的《致阿提库斯》第四卷第10封、第15封信以及阿司卡尼乌斯的《算命》关于西塞罗的论述。——原注

    [331]查理曼(742—814),中世纪800年左右的法兰克王国国王。——译注

    [332]亚历山大(公元前356—公元前323),即亚历山大三世,亚历山大帝国的皇帝。——译注

    [333]阿提拉(406—453),古匈奴的领袖和皇帝。——译注

    [334]见勒克莱尔所著的《联合省史》。——原注

    [335]杜赫德神甫认为中国是由棍棒统治的。——原注

    [336]参考阅读郎克的相关论述。——原注

    [337]安森(1697—1762),英国近代海军改革者、海军上将。——译注

    [338]巴多明(1663—1741),曾来中国传教的传教士。——译注

    [339]参阅《中华帝国全志》第十八卷,那几个基督教徒亲王是苏努家族的成员。——原注

    [340]当时,有一些中国官员声称中国的法律不准许洋人在中国传教,传教士们就借助康熙皇帝的权威使之闭上了口。关于此内容我们可以从杜赫德神甫的作品中看出来。——原注

    [341]见本书第二十三章第十四节。——原注

    [342]在《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二十一章中有关于一位总督提倡垦荒的内容,以资参考。——原注

    [343]见詹尼森的《联省国》。差不多五十个共和国联合在一起,组成了荷兰,这些共和国各有差异。——原注

    [344]公民的自由、财富、女人、孩子、宗庙及墓地。——原注

    [345]意大利中西部的古城邦之一。——译注

    [346]包括希腊的马其顿地区及保加利亚的西南角。——译注

    [347]鞑靼:东欧伏尔加河中游地区的居民,广义可指俄国境内使用突厥语各族的统称。——译注

    [348]摩尔达维亚:东欧的一个地区。包括今罗马尼亚东北部、摩尔多瓦、乌克兰的局部地区。——译注

    [349]瓦拉契亚:位于南喀尔巴阡山与多瑙河之间的一个地区,在今罗马尼亚境内。——译注

    [350]特兰西瓦尼亚:位于喀尔巴阡山麓地区,今属罗马尼亚。——译注

    [351]库希老爷:欧洲一个贵族姓氏。这里指的可能是英王爱德华三世的女婿昂盖朗·库希。——译注

    [352]查理五世:法国国王。——译注

    [353]详情参阅蛮族的法律和本书第二十八章。——原注

    [354]尤里克:西哥特王。——译注

    [355]贡多巴德:勃艮第国王,《贡贝特法》的制定者。——译注

    [356]罗塔里:伦巴第王,《伦巴第法》的制定者。——译注

    [357]详情参阅《怯懦者路易传》,无名氏著。在杜申《文选》第二卷第296页也有记载。——原注

    [358]详情参阅巴尔贝拉克《古代条约史》第112条。——原注

    [359]详情参阅斯特拉波《地理志》第九卷。——原注

    [360]这里指的是托根堡。——原注

    托根堡:瑞士东部的一个地区,该地人民曾于1706年开始为独立而战,战争一直持续了12年,最终取得了对圣加仑的胜利。——译注

    [361]他是一个派别的首领。——原注

    [362]汉诺:迦太基统帅和政治家,同时也是一位航海家和探险家。——译注

    [363]就像加图要把恺撒交给高卢人一样,汉诺要把汉尼拔交给罗马人。——原注

    [364]大赦法:也就是1738年10月18日法(热那亚的弗朗盖里版第六条),其中明确规定:“该岛总督只有逮捕和监禁疑犯的权力,而且必须马上向上级汇报,不可以只根据私下情报对任何国民施以肉刑。”详情还可以参阅1738年12月23日阿姆斯特丹《小报》。——原注

    [365]见普芬道夫的著作《通史》。——原注

    [366]吕底:小亚细亚的一个古国。——译注

    [367]居鲁士(公元前600—公元前530),古代波斯帝国的皇帝。——译注

    [368]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七章。——原注

    [369]查理十二(1682—1718),瑞典国王。——译注

    [370]利沃尼亚:欧洲北部波罗的海沿岸的一个地区。——译注

    [371]波尔塔瓦:乌克兰东部的一个城市。——译注

    [372]阿偈西劳:斯巴达的一个国王。——译注

    [373]参阅阿里安的《亚历山大远征记》第一卷。——原注

    [374]参阅阿里安的《亚历山大远征记》第一卷。——原注

    [375]提尔:今黎巴嫩的苏尔。——译注

    [376]大流士:古代波斯国王。——译注

    [377]参阅阿里安的《亚历山大远征记》第三卷。——原注

    [378]普鲁塔克曾在其著作《道德论集》中论述了亚历山大的命运,以资参考。其中说亚里士多德曾这样进谏过。——原注

    [379]参阅阿里安的《亚历山大远征记》第七卷。——原注

    [380]参阅《勃艮第法》第十二篇第五条。——原注

    [381]参阅《西哥特法》第三卷第五篇第一款。旧法中把族群区别看得比社会地位差异还要重要,此法规定把这一旧法废除了。——原注

    [382]参阅《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七篇第一款、第二款。——原注

    [383]叙利亚就爆发了这样的恐怖动乱,因为他们的国王们抛弃了帝国缔造者的计划,强迫犹太人使用希腊人的习俗。——原注

    [384]参阅阿里安的《亚历山大远征记》第三卷,以及其他各卷。——原注

    [385]参阅阿里安的《亚历山大远征记》第七卷。——原注

    [386]帕塞波里斯:世界十大帝国波斯的古都。——译注

    [387]克里图斯:亚历山大的亲密战友,亚历山大在喝醉时把他误杀了。——译注

    [388]参阅塔西佗的《阿库里克拉传》第十四章,他说:“甚至连国王也被他们看成了奴役的工具。”——原注

    [389]纳迪尔沙(1688—1747),波斯国王。——译注

    [390]西塞罗说:“对希腊人之间的冲突,我准许他们用自己的法律来解决,如此一来,他们就认为自己是自由的人民了。这一点我沿用的是罗马执政官斯卡沃拉的法令。”——原注

    [391]沙皇彼得下令,莫斯科人必须把长须剪掉,对此他们都说无法忍受。——原注

    [392]罗马人提议为卡帕多西亚人建立共和政体,但卡帕多西亚人委婉拒绝了。——原注

    [393]这个目标理应成为一个没有内部敌人,或自以为外来敌人已经被障碍物抵御住了的国家的目标。——原注

    [394]自由否决权会带来一定的缺陷,这就是其表现。——原注

    [395]威尼斯就是这样的。——原注

    [396]比如说在雅典。——原注

    [397]西德尼(1622—1683),英国理想主义政治活动家、诗人、学者。著有《政府论》一书。——译注

    [398]国务官员:克里特每年都会由民众选出十位代行国王职务的官员。——译注

    [399]尼多斯:古希腊的一个城邦,在今土耳其境内。——译注

    [400]详情参阅艾迪安·贝赞斯的著作。这指的是民众每年一次所选出的官员。——原注

    [401]在罗马,卸任之后的官员是可以被控告的。详情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九卷中对保民官格奴梯乌斯案件的记载。——原注

    [402]马略(公元前157—公元前86),出身平民,古罗马统帅、政治家。——译注

    [403]塔西佗说:“小的事情君主关心,大的事情人人关心;就算是人民有权做出决定的事情,也会交由君主全面考虑。”参阅其著作《日耳曼尼亚志》第二章。——原注

    [404]出身贵族,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理论家。——译注

    [405]拜占庭与卡尔克冬是希腊两座相对的古城,卡尔克冬建于先,作者之所以说它建于后,意在讽刺哈林顿对自由的探索是本末倒置。——译注

    [406]参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三卷第十四章。——原注

    [407]参阅查士丁的《腓力史摘要》第十七卷。——原注

    [408]参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五卷第九章。——原注

    [409]参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三卷第十四章。——原注

    [410]参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三卷第十四章。——原注

    [411]参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四卷第八章。——原注

    [412]塔尔昆(公元前534—公元前509),罗马的一个国王。——译注

    [413]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二卷第120页、第四卷第242页和第243页。——原注

    [414]在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一卷中记载了塔纳吉尔的演讲词,在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第229页记载了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条例。可以参考阅读。——原注

    [415]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二卷第118页、第三卷第171页。——原注

    [416]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三卷第167页、第176页。图鲁斯·霍斯提留斯派部队毁灭阿尔巴,就是受元老院法令的指使。——原注

    [417]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第176页。——原注

    [418]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二卷。由于瓦雷烈·普柏里克拉曾经发布一条非常出名的法令,如果某个公民没有经过人民的投票选举,不能担任任何公职,所以人民无法任命一切官员。——原注

    [419]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三卷第159页。——原注

    [420]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原注

    [421]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第229页。——原注

    [422]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第243页。在一些人看来,假如塔尔昆不阻止的话,平民政体或许早就被他建立起来了。——原注

    [423]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原注

    [424]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原注

    [425]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一卷和第六卷。——原注

    [426]参阅庞波尼乌斯的《法学溯源》中“法律”之第二卷第二十三节。——原注

    [427]参阅普鲁塔克的《普柏里克拉传》第六章。——原注

    [428]这里的人民大会指的是百人团人民大会。——原注

    [429]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第七卷,以及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一卷。——原注

    [430]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九卷第598页。——原注

    [431]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五卷第320页。这不符合习惯。——原注

    [432]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七卷。——原注

    [433]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第410页、第411页。——原注

    [434]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九卷第605页。——原注

    [435]曼里乌斯(?—公元前384),古罗马政治家。——译注

    [436]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九卷第725页。——原注

    [437]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第410页、第七卷第430页。神圣法规定,平民法可以由平民单独制定,这样的立法会议贵族可以不参加。——原注

    [438]十人团被驱逐后的法律规定,贵族也必须受到平民法的制约,虽然他们没有参与投票。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所著的《罗马古代史》第九卷第725页,狄特·李维所著的《古罗马史》第三卷。在罗马416年,即公元前338年,独裁官普勃里乌斯·菲罗肯定了这项法律。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八卷。——原注

    [439]在罗马312年,即公元前442年,执政官们还在进行户口调查。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九卷。——原注

    [440]提比略·格拉古(公元前168—公元前133),罗马政治家、平民派领袖。——译注

    [441]比如说一些法律,规定人民可以拥有审理一切官员的行政命令的权力。——原注

    [442]参阅波利比乌斯的《历史》第六卷。——原注

    [443]罗马444年,即公元前310年。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一部第九卷。元老院看到讨伐佩修斯的战争出现了危险,就决定停止此法的执行,对于这个决定,人民也赞同了。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五部第二卷。——原注

    [444]参阅《狄特·李维集补遗》第二部第六卷。弗赖因什谬斯说,宣判权被人民从元老院手中夺走了。——原注

    [445]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一部第二卷第19页,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十卷第627页、第645页。毋庸置疑的是,司法权在没有设置司法官的时候是掌握在执政官手中的。——原注

    [446]参阅《法制》第四卷。非常案件,指的是不按正常程序审理的案件。——原注

    [447]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十一卷第709页。最让人痛恨的是,保民官们往往单独审理这些案件。——原注

    [448]即公元前495年。——译注

    [449]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第360页。——原注

    [450]拉丁文作albumjudicium。——原注

    [451]从塞尔维法、科里尼法等法的一些片段,我们可以看到,对于那些必须被惩罚的罪行,这些法律是怎样指派法官的。对于法官的指派方式,法律规定有三种:一是抽签,二是挑选,三是挑选和抽签二者兼用。——原注

    [452]西塞罗说:“不论是关于公民名声的案件,还是关于金钱的小案件,如果那些人没有经过当事人各方的同意,我们的祖先都不愿意让他们来审理案件。”参阅《为克伦希奥辩护》。——原注

    [453]参阅塞涅卡的《论恩惠》第三卷第七章末尾。——原注

    [454]参阅昆提利安的《雄辩术》第四卷第54页,1541年的巴黎版。——原注

    [455]许多被称为十大法官的官员一起进行审讯,由一名司法官领导。参阅庞波尼乌斯的《法学溯源》“法律”第二卷第二十四节。——原注

    [456]庞波尼乌斯在《法学阶梯》第二卷第六节中说:“执政官不能宣判罗马公民的极刑,除非有罗马人民对其进行吩咐。”以资参考。——原注

    [457]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五卷第322页。——原注

    [458]按百人团划分而召集的人民会议叫百人团人民会议。曼里乌斯·卡皮托里尼的审判也是在这种人民会议上进行的。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一部第六卷第二十章。——原注

    [459]参阅庞波尼乌斯的《法学溯源》“法律”第二卷。——原注

    [460]参阅乌尔比安的《纪要》,其中的一些片段提到了科里尼法的相关内容。这些文字被记录进了《摩西律例与罗马法校勘录》第一题,题名为“暗杀与杀人”。——原注

    [461]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四卷第一章。罗马340年,也就是公元前414年,就是按这个方法调查珀斯图尤斯被杀案的。——原注

    [462]狄特·李维在《罗马编年史》第一代史第九卷中对加布亚的秘密谋划进行了相关叙述。其中说,意大利的检查任务主要由元老院承担,这种做法特别针对了那里的犯罪行为。——原注

    [463]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八卷第三十八章。——原注

    [464]即公元前150年。——译注

    [465]参阅西塞罗的《布鲁图》。——原注

    [466]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四十三卷第四十六节。其中写道:“他们的任期被汉尼拔改成了一年。从这里可以证明。”——原注

    [467]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九卷第59页、第十一卷第735页。元老院法令拥有一年的法律效力,就算人民不承认也是这样。——原注

    [468]公元前124年,也就是罗马630年。——原注

    [469]参阅萨鲁斯特的《朱古达战争》第八十四章。其中说:“大部分市民是非常贫穷的。”——原注

    [470]狄奥《历史的断篇》第三十六章是从君士坦丁·波菲隆戈图斯的《品德与邪恶》转引过来的。——原注

    [471]穆基乌斯·斯卡沃拉:罗马英雄。——译注

    [472]《品德与邪恶选摘》中记述了相关的历史。——原注

    [473]参阅狄奥《历史的断篇》第三十四章,从《品德与邪恶选摘》转引而来。——原注

    [474]他们都是骑士,在罗马拥有审判权,法官则是通过抽签方式从骑士等级中挑选出来的,他们负责审讯那些任期届满后的行省总督和副行政长官。——原注

    [475]他们一到达自己的驻地,就会颁发自己的法令。——原注

    [476]帕夏:指奥斯曼帝国的高级行政官员,即总督、将军和高官。——译注

    [477]见本书第二章至第五章。——原注

    [478]征服马其顿后,罗马就不再向公民征税。——原注

    [479]米特里达提:波斯的一个国王。——译注

    [480]这句话是特罗古斯·庞培尤斯说的,是从查士丁的《腓力史摘要》第三十八卷引过来的。——原注

    [481]参阅西塞罗的《驳维列斯》。——原注

    [482]大家都知道,正是瓦鲁斯法庭激起日耳曼人的反叛情绪的。——原注

    [483]详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二卷。——原注

    [484]安库斯·马蒂乌斯:罗马第四位国王。——译注

    [485]参见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原注

    [486]克洛泰尔:法兰克的国王。——译注

    [487]制定于公元560年。——原注

    [488]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二卷第十二章。在第84个奥林匹亚时期,凯伦达斯把他的法律交给了图留乌姆。——原注

    凯伦达斯:古希腊伟大的立法家,曾为多个城市制定法律。曾立下公民参加集会时不得携带武器的规定。后来,自己却在一次集会上不慎佩带。为维护这条法律,拔剑自刎。——译注

    [489]详见亚里士多德的《智能女神颂》。——原注

    [490]详见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七卷,其中对科里奥兰做了相关介绍。——原注

    [491]拉丁文:minervaecalculus(智能女神的主张)。——原注

    [492]参见圣路易的法令。圣路易专门制定了一套法律,以对用脏话亵渎上帝的人进行惩治,连教皇都被其严厉程度所震惊,并对他提出了劝告。圣路易后来压制住对宗教的狂热,将刑罚减轻了。——原注

    [493]普罗旺斯:布热雷尔神甫。——原注

    [494]参阅尼塞塔斯《曼努埃尔·科穆宁传》第四章。——原注

    [495]参阅尼塞塔斯《曼努埃尔·科穆宁传》第四章。——原注

    [496]亚伦:《圣经》中的人物,先知摩西的哥哥。——译注

    [497]所罗门:《圣经》中的人物,古代以色列王国第三位君主。——译注

    [498]详情参阅西奥菲拉克特的《莫里斯皇帝传》第五卷。——原注

    [499]西奥多·拉斯卡里斯:拜占庭皇帝。——译注

    [500]详情参阅普劳柯比乌斯的《秘史》。——原注

    [501]当时,马车比赛在拜占庭帝国很盛行,并且拥有很多狂热的车迷,为了表示对不同马车的支持,便相继形成了红、绿、蓝、白等不同党派。查士丁尼皇帝就是蓝党。——译注

    [502]这个故事出自杜赫德神甫的《中华帝国全志》第一卷第43页。——原注

    [503]出自巴多明神甫的信,在杜赫德神甫的《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十九辑有记载。——原注

    [504]参阅《渎神法规》第三条。皇帝们在这里指:格拉蒂安、瓦伦梯尼安和狄奥多西。——原注

    [505]见《那不勒斯宪法》第四章。“如果有人对皇帝选定的官员能力持怀疑态度,将以亵渎神圣罪论处。”《罗杰法》以这条规定为参考。——原注

    [506]详情参阅《尤里安法典》第九卷第八篇第五条。——原注

    [507]这两个软弱的君主就是阿卡狄乌斯和霍诺尤斯。——原注

    [508]这里指法国国王路易十三的宠臣吕泽·戴费亚。——译注

    [509]详情参阅1723年出版的蒙特雷索的《回忆录》第一卷第233页。——原注

    [510]参阅《尤里安法典》第九卷第八篇第一条。“因为各种原因,在我统治期间,不再发生大逆罪。”——原注

    [511]参阅《尤里安法典》第九卷第八篇第一条。“因为各种原因,在我统治期间,不再发生大逆罪。”——原注

    [512]参阅《尤里安法典》第三卷第四篇第二条。“你就是瞎担心,你对我的意思并不了解。”——原注

    [513]详情参阅《尤里安法典》第四条第一段。——原注

    [514]详情参阅《尤里安法典》第五条第二段。——原注

    [515]详情参阅《尤里安法典》第五条第一段。——原注

    [516]参阅《朱利安法典》第六条。“做了一些相近的事情的那些人或是别的人。”——原注

    [517]详情参阅《尤里安法典》,其中有关于“通奸”的规定。——原注

    [518]详情参阅伯内特的《英格兰教会改革史》。——原注

    [519]马尔西亚斯:军官,隶属迪奥尼西奥斯。——译注

    [520]详情参阅普鲁塔克的《迪奥尼西奥斯传》。——原注

    [521]思想一定要配合某种行动。——原注

    [522]“要么是法律中有明文规定,要么是法律中有此先例,不然,不可以作为罪刑惩处。”见穆德斯提努斯的《尤里安法典》第七条第三段。——原注

    [523]这里指安娜·伊凡诺芙娜。——译注

    [524]事情发生在1740年。——原注

    多尔哥鲁基家族:沙俄盛族之一,伊凡·多尔哥鲁基为彼得二世时期的宠臣。——译注

    [525]“含糊、不明确的言辞是无法解释清楚的。”见穆德斯提努斯的《尤里安法典》第七条第三段。——原注

    [526]鲁菲努斯: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法学家。——译注

    [527]“要是因为轻率,就轻视他;要是因为疯痴,就怜悯他;要是因为诅咒,就宽恕他。”见《法典·单一律》关于“有人咒骂”的条文。——原注

    [528]从那以后各朝延续了这种做法。详情参阅塔西佗的《罗马编年史》第一卷、《法典》第一条。——原注

    [529]克雷穆蒂乌斯·科尔都斯:罗马著名史学家。——译注

    [530]详情参阅塔西佗的《罗马编年史》第四卷。——原注

    卡西乌斯:古罗马将军,刺杀恺撒的主谋者之一。——译注

    [531]详情参阅苏埃托尼乌斯的《提比略》。——原注

    [532]详情参阅《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五卷第二部分。——原注

    [533]详情参阅《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一卷第496页。——原注

    [534]详情参阅狄奥的《希费林》第五十五卷第五章。——原注

    [535]温德克斯:原是一个奴隶,但因为揭发其主人反对塔尔昆的阴谋有功,被人民授予公民身份。——译注

    [536]详情参阅弗拉维乌斯·沃皮斯库斯的《塔西佗传》。——原注

    [537]苏拉制定了一项大逆罪,在西塞罗的《演讲录》中,该法的第三章在“为克伦希奥辩护”中讲述,该法的第二十一章在“指控皮索”中提到,该法的第五章在“第二次反维列司法”中提到,该法还在“致支人”第三卷第二封信中提到。该法被恺撒和奥古斯纳入《尤里安法》,后来又有人做了补充。——原注

    [538]详情参阅塔西佗的《罗马编年史》第四卷第三十六章。“告发者提供的细节越详细,赢得诉讼的概率越大,且极少会受到侵害。”——原注

    [539]详情参阅《旧约·申命记》第十三章第六段到第九段。——原注

    [540]引自《圣经·旧约》。——译注

    [541]详情参阅《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二部分第五卷第423页。——原注

    [542]详情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八卷。——原注

    [543]详情参阅西塞罗的《论开创修辞学》第二卷第二十九章。“杀了暴君后,他的五个最亲近的亲属也被官吏杀害了。”——原注

    [544]罗马共和国与马尔斯人之间的一场战争,发生于公元前90—公元前88年。——译注

    [545]详情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八卷第547页。——原注

    [546]详情参阅阿庇安的《内战》第四卷。——原注

    [547]阿庇安:古希腊著名史学家。——译注

    [548]愿你幸福安康。——原注

    [549]“这一天的事情就是欢宴和祭祀,任何人都得这样做,否则就不受法律保护。”——原注

    [550]在王国的法庭上,因为单凭让法官信服的证据还不足以说明一切,还要出示正式的,即合法的证据才行。法律要求控方找出至少有两人做证,其他均不能当作凭证或根据。如果有反叛嫌犯的人,有办法驳倒排除证人、证词,使法律不能对他判刑,这时就可以通过议会专为此人制定特殊的法律来处置他,即特殊的议会干预法。这种法律的制定程序与一切法律相同,一定要先由议会两院通过,再经国王批准后,方可施行,不然,也就无所谓法律亦即审判之说了。被告和其他人可以通过其律师发言或在议会里发言就此项法律进行驳辩。——原注

    [551]“除非有六千人认可,否则,不可以为一个人专门制定法律。”见安多希德斯《论秘仪》。陶片放逐法指的就是这个。——原注

    陶片放逐法:即古希腊由公民投票决定将危害城邦的人放逐十年的一种制度。因投票时在贝壳上写被放逐者的名字而得名。——译注

    [552]“专门为某个人颁布的法律。”详情参阅西塞罗《法律》第三卷第十九章。——原注

    [553]“法令和法律作用于每个人。”详情参阅西塞罗《法律》第三卷第十九章。——原注

    [554]在斐乐斯图特的《诡辩家传记》第一卷“埃斯基涅斯传”及普鲁塔克的《福希乌斯传》。——原注

    埃斯基涅斯:雅典政治家、演说家。忒西封:雅典政治家。埃斯基涅斯对忒西封的控告主要是出于嫉妒,原因是忒西封于公元前336年把一顶金冠赠送给了德摩斯梯尼。——译注

    [555]雷米尼亚法有这样的条文。——原注

    “k”是古拉丁文“诬告”的开头字母。——译注

    [556]详情参阅普鲁塔克的《如何使对手让利》。——原注

    [557]参阅普鲁塔克的《梭伦传》。为了还债,很多人将子女卖掉。——原注

    [558]参阅普鲁塔克的《梭伦传》。——原注

    [559]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一部第二卷。罗马人的这种做法好像是从十二铜表法之前开始的,历史可以证明这一点。——原注

    [560]参阅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罗马古代史》第四卷。——原注

    [561]参阅普鲁塔克的《福留斯·卡米卢斯传》。——原注

    [562]见本书的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节。——原注

    [563]罗马428年也就是公元前325年。——译注

    [564]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八卷第二十八章。“应该是债务人的财产受到连累,而不是债务人自身。”——原注

    [565]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八卷第二十八章。在十二铜表法之后的一百二十年发生了这种事情。“罗马平民再也不会因为债务而受到监禁了,所以在他们看来,自由似乎从这一年再次开始了。”——原注

    [566]帕皮利乌斯:一个富有的商人,高利贷者。——译注

    [567]指的是普拉提尤斯强奸维杜里乌斯事件。两个事件的人物、时间都不一样,不能把它们混淆了。参阅瓦列利乌斯·马克西姆斯的《名人言行集录》第六卷第一章第九条。——原注

    [568]即公元前289年,罗马465年。——原注

    [569]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一个残缺作品有相关叙述,收录于《品德与邪恶选摘》中,以资参考;另见狄特·李维的《史略》第九卷、佛兰舍谬斯的《补遗》第十一卷。——原注

    [570]参阅普鲁塔克的《道德论集之罗马与希腊故事的异同》第二卷第487页。——原注

    [571]参阅《提奥多法典》第六条“与仇人相关的匿名信”。——原注

    [572]塔西佗说,帝国因涅尔瓦而更加愉悦。——原注

    [573]参阅1717年巴黎版佩里的《当今沙皇统治下的俄国》第173页。——原注

    [574]亨利三世(1551—1589),法国瓦卢瓦王朝国王。——译注

    [575]又名琐罗亚斯德教,在基督教诞生之前,是中东地区影响力最大的一种宗教,曾被波斯视为国教。——译注

    [576]参阅《鞑靼史》第三部分第277页的附注。——原注

    [577]参阅弗朗索瓦·皮莱尔的《游记》。——原注

    [578]见本章第八节。——原注

    [579]参阅《尤里安法典》第五条。——原注

    [580]这条法律被阿拉贡国王弗雷德里克抄进了《那不勒斯宪法》第一章。——原注

    [581]在君主政体国家中,有法律规定:未经君主批准,公职人员严禁离开国家。共和国也应该实行这项法律。然而,在那些体制非同一般的国家中,为了防止异邦的习俗带回自己的国家,这条禁令应该适用于所有人。——原注

    [582]参阅普鲁塔克的《名人格言》。——原注

    [583]参阅查里曼的《敕令》第303条。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他才确立了这方面的良好法制。——原注

    [584]德意志的做法就是这样。——原注

    [585]参阅波力克斯的《词汇学》第八章第九节。——原注

    [586]参阅塔西佗的《编年史》第十三卷第三十一章。其中这样说:“虽然免除了奴隶买卖中的二十五分之一的税,但是,由于这项规定要求这种税由出售者缴纳,所以并不是真正的取消,只是表面现象而已。这样一来,售价就把税包含进去了,所以这种做法只是把售价提高了。”——原注

    [587]参阅杜赫德的《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37页。——原注

    [588]参阅《鞑靼史》第三部分第290页。——原注

    [589]日本人选择了与两个国家交往,一是中国,日本与它做亚洲生意;一是荷兰,日本与它做欧洲生意。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日本人想与外国做生意,却不想与外国人来往。经纪人和水手都被日本人关在了某个如同监狱一样的地方,并不停地受到他们非人般的折磨。——原注

    [590]参阅《鞑靼史》第二部分。俄国的赋税本来并不高,却在约束了专制主义后增高了。——原注

    [591]这里所说的省份指的是拥有三级会议的省份。——原注

    [592]民团:指战争时期从市民和农民中招来的辅助兵员。——译注

    [593]中国的皇帝习惯这样做。——原注

    [594]赋税的沉重、稀奇和荒唐都被史书记载下来了。阿纳斯塔西乌斯居然说:“人每呼吸一口气,都会缴纳一份罚金,任何人不得例外。”这就是所谓的呼吸税。——原注

    [595]为此,只需要像正规军大肆扩张一样,大力推广新近发明的在欧洲各地处处可以看到的民团就可以了。——原注

    [596]参考阅读《罗马财政论》巴黎布里松版,1970年。——原注

    [597]狄奥说,恺撒被逼无奈,只得建立其他的管理办法,而废除了亚洲行省的税吏。参阅其著作《罗马史》第四十二卷第六章。塔西佗说,奥古斯都留给罗马人民的马其顿和阿卡伊亚开始的时候采用的是过去的治理办法,后来经过努力争取,才由皇帝任命官员直接治理。参阅其著作《编年史》第一卷第七十六章。——原注

    [598]参阅萨尔丹的《波斯游记》第十二章。——原注

    [599]参阅塔西佗的《编年史》第十三卷。——原注

    [600]外部纤维:人体纤维组织是人体纤维的总称,埋藏在细胞间质中,包括胶原纤维、弹性纤维和网状纤维,在这里,孟德斯鸠显然将与空气接触的一层纤维即皮肤纤维称为外部纤维。——译注

    [601]比方说,寒冷的时候,人显得比较瘦,这是一种肉眼可见的现象。——原注

    [602]对比铁遇冷收缩这一众所周知的现象。——原注

    [603]指西班牙王位继承战,而西班牙是南方战场之一。——译注

    [604]系指乳头层的真皮乳头以及触觉小体。真皮乳头形成波浪状的接触面,而触觉小体呈卵圆形,分布在皮肤真皮乳头内,感受触觉。——译注

    [605]从专业角度说,神经乳头似乎是指神经元的轴突。那时的专业术语还不像现在这么准确,很多时候是泛指。因此,神经乳头也可能是指包裹着神经元感触一端的乳头状组织。——译注

    [606]塔威尼尔在《印度游记》中说:“让一百个欧洲士兵来攻打一千个印度士兵,取胜只是举手之劳。”——原注

    [607]贝尼耶《莫卧儿帝国游记》第282页说,在印度定居的第三代波斯人,开始变得像印度人一样懒散。——原注

    [608]在君士坦丁·波菲罗格尼杜斯辑录的尼古拉斯·达马斯著作残篇中看到,派人绞死令人厌烦的总督是一种很古老的习俗,在美德斯斯人时代就有了。——原注

    [609]panamanack,参见基尔歇的《中国图说》。——原注。

    [610]暹罗:中国对泰国的古称。——译注

    [611]机器就是肉体,这是孟德斯鸠的一个比喻。——译注

    [612]也就是释迦牟尼。——译注

    [613]见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72页。——原注

    [614]籍田:天子、诸侯亲自在田地上耕作,以表示对农业的重视。——译注

    [615]《中华帝国全志》第一卷第380页记载,汉文帝曾亲自耕作,并让皇后和嫔妃们在宫中纺丝和缉麻;在印度,这种仪式也有几个国王曾亲力亲为,详见拉鲁贝尔的《暹罗大事记》第446页。——原注

    [616]见海德《波斯人的宗教》。——原注

    [617]在拉合尔到克什米尔的旅途中,贝尼耶写道:“一品脱(一品脱约合0.57升)水刚刚下肚就从四肢以及指尖渗出来了,汗水犹如露珠一般大,我身体真像一个筛子。我一天喝十品脱的水,也不会有任何不舒服的感觉。”详见贝尼耶的《莫卧儿帝国游记》第二卷第261页。——原注

    [618]红细胞、纤维质和白细胞都悬浮在血液的水分当中。——原注

    [619]从赤道到南极的这种情况,见诸霍顿督人和智利最南端的各民族。——原注

    [620]亚里士多德说,毕达库斯制定的就是这种法律,由于受所在地的气候条件影响,全民嗜酒的不良风气并未形成。见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二卷第三章。——原注

    [621]见希罗多德的《波斯战争》第二卷。——原注

    [622]《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一项第3条、第十八项第1条。——原注

    [623]罗塔里:伦巴第国王,主持制定了《伦巴第法》。——译注

    [624]该病为梅毒。——译注

    [625]详见里戈的《奥斯曼帝国》第28页。——原注

    [626]自然法和神启宗教不允许自杀。——原注

    [627]弗朗索瓦·皮莱尔《游记》第二部分第二十一章:败血病会使这种疾病变得更加复杂;在一些国家里,得了这种疾病的人,有莫名其妙的脾气,甚至觉得自己是无法忍受的。——原注

    [628]将现任政府——特别是民主政府——推翻的阴谋,就是我在这里所说的暴政,这个含义是希腊人和罗马人赋予的。——原注

    [629]见于《日耳曼法》第十八章第一节、第二节。——原注

    [630]苏:法国中世纪的货币单位,由古罗马发明,从古罗马来看,一苏等于4.5克黄金。——译注

    [631]比如强奸,按照一般想象,“强行让妇女裸露身体”如果触犯了法律,则以强奸罪居多。——译注

    [632]在那时,放血是一种治病的方法。——译注

    [633]《西哥特法》第三卷第四项第九节。——原注

    [634]《西哥特法》第三卷第四项第六节。——原注

    [635]《西哥特法》第三卷第四项第十三节。——原注

    [636]贝尼耶《莫卧儿帝国游记》第二卷第140页。——原注

    [637]关于恒河半岛印度人的主要法律和习俗,请参阅《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十四辑第403页。——原注

    [638]我曾经认为,狄奥多罗斯就是出于十分宽大的印度奴隶制才说印度不分主人、奴隶的吧,但他的印度似乎是一个错误观念,那其实只是印度的一个民族。这是斯特拉波的《地理学》第十五章所告诉我们的。——原注

    [639]见《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九辑第378页。——原注

    [640]见查士丁尼《学术集》第一卷第三论题。——原注

    [641]不算吃战俘的民族。——原注

    [642]我此处所指的是像罗马奴隶制、我们殖民地奴隶制这样严格意义上的奴隶制。——原注

    [643]见《英国丛书》第十三卷第二部分第三条第525—526页。——原注

    [644]参见索利斯的《墨西哥征服史》第一卷第一章第14页及加尔希拉索·德·拉·维加的《秘鲁通史》。——原注

    [645]见拉贝神父1722年的《美洲诸岛新游记》第四卷第114页。——原注

    [646]见佩里的《当今沙皇治下之俄罗斯》(1717年于巴黎)。——原注

    [647]亚齐:苏门答腊岛北部的一个地区。——译注

    [648]见威廉·唐比埃1711年版的《周游世界记》。——原注

    [649]见其《政治学》第一卷第一章。——原注

    [650]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可搜寻下德意志的哈尔茨和匈牙利的矿山资料。——原注

    [651]参见《日耳曼尼亚志》第二十五章。——原注

    [652]希洛特:斯巴达的一种奴隶的称呼。——译注

    [653]塔西佗在《日耳曼尼亚志》中说:“在生活享受方面,主人与奴隶的差别被掩藏起来。”——原注

    [654]参阅沙尔旦的《波斯游记》。——原注

    [655]详见沙尔旦的《波斯游记》第二卷,里面描述了伊扎古尔市场。——原注

    [656]摘自《伦巴第法》第一条第三十二款第五节。——原注

    [657]引自《西哥特法》第三卷第一条第一款。——原注

    [658]引自《西哥特法》第五卷第七条第二十款。——原注

    [659]引自《西哥特法》第九卷第一条第九款。——原注

    [660]见《日耳曼法》第五章第五节“使用暴力”一段。——原注

    [661]“布匿战争所造成的破坏,也没有内战大”,引自弗罗鲁斯。——原注

    [662]见《法学阶梯》中的《元老院法令》整个条目。——原注

    [663]见《法学阶梯》第三部。——原注

    [664]安东尼让伊罗杀死自己的命令,其实是叫伊罗自杀,因为他一旦听从命令就会被判为杀人犯。——原注

    [665]见《法学阶梯》第一部。——原注

    [666]引自《法学阶梯》第一部。——原注

    [667]见希费林《克劳德传》。——原注

    [668]见亚历山大法典的“父权”条款,即第三条。——原注

    [669]参见普鲁塔克的《道德论集之谈迷信》。——原注

    [670]参阅安托万·皮乌斯《法制》第一卷第七项。——原注

    [671]见柏拉图的《法篇》第十章。——原注

    [672]这也适用于日耳曼各族的一般法律,这种精神也见诸他们的法典。——原注

    [673]见于德摩斯梯尼1604年于法兰克福写的《驳米地亚姆》第610页。——原注

    [674]引自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十三卷。——原注

    [675]参阅佛兰舍谬斯《补遗》第二时期第五卷。——原注

    [676]见《圣经·旧约·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原注

    [677]见塔西佗的《罗马编年史》第三卷。——原注

    [678]引自奥古斯都的演讲,参阅狄奥的《罗马史》第十四章。——原注

    [679]见唐比埃的《周游世界记》第三卷第91页。——原注

    [680]这种情形还包括过去的中国,有两位阿拉伯穆斯林曾在九世纪游历中国,他们曾在记录稿中用“太监”来称呼某个城市的长官。——原注

    [681]见唐比埃的《周游世界记》第三卷第94页。——原注

    [682]普利多的《穆罕默德传》说道,穆罕默德的妻子卡德斯加,是穆罕默德在她五岁时娶过门的,并在她才八岁时与之同房。在阿拉伯和印度这样一些炎热国家里,女子八岁结婚、九岁生育,都是法律所允许的。罗吉耶·德·塔西在其《阿尔及尔王国史》第61页说道:“在阿尔及尔王国,允许女子生育的年龄是九岁、十岁或十一岁。”——原注

    [683]乔南得斯的《王位与临时继承人》和教会史学家的著作,对此都有记述。——原注

    [684]参阅《法典》中“犹太人与天至高无上论者”部分,以及《新法辑览》第十八篇第五章。——原注

    [685]《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二卷第一部分有载:锡兰人要维持生计,每月只需十苏,大米和鱼是他们的全部食物。——原注

    [686]阿巴思诺特先生发现,英国的男孩儿多于女孩儿。人们据此误以为各种气候条件下的情况都是这样。——原注

    [687]肯布夫在《日本史及暹罗概况》中说,统计结果显示,京都有男性182,072位,女性223,573位。——原注

    [688]史密斯先生的《游几内亚记》第二部分关于安堤地区的记述,说明了非洲的一些情况。——原注

    [689]见杜赫德的《中华帝国全志》第四卷第461页。——原注

    [690]公元九世纪曾有两位穆斯林到印度和中国旅行,其中一位是哈桑·伊本·亚齐德,他认为,一妻多夫的习俗严重违反了穆斯林的观念,如同是卖淫一样。——原注

    [691]参阅《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一卷第347页。——原注

    [692]弗朗索瓦·皮莱尔的《游记》第一卷第二十七章,《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三编和第十编关于马拉贝尔沿岸马勒厄米人的记述,都提及了这种情况。这被人们当成军中的坏风气,而皮莱尔却说,一女嫁多夫的情况,在婆罗门种姓女子当中从不会发生。——原注

    [693]这也是东方人为什么想尽办法将女子藏于深闺的原因。——原注

    [694]见《査士丁尼掌权史》第403页。——原注

    [695]参阅罗吉耶·德·塔西的《阿尔及尔王国史》第五章。——原注

    [696]见弗朗索瓦·皮莱尔的《游记》第十二章。——原注

    [697]引自《圣经·旧约·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第十节、第十一节。——原注

    [698]从下文来看,这个物理距离似乎是指男女之间的距离。——译注

    [699]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三卷第151页;“极考验人的试金石有:在没有人的地方,把可以私自占有的财宝展现在人的面前;让男子在偏僻房间里与一个女子共处;听到险境中的呼救声,却又发现声音来自仇敌。”——原注

    [700]弗朗索瓦·皮莱尔《游记》第十二章说道,在马尔代夫,女孩儿十岁或十一岁就会被父亲嫁出去,因为对女儿与男人性爱的需求坐视不管被父亲们当成一种罪过。《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348页说,万丹的女孩儿如果到了十三岁或十四岁还是单身就会行为淫乱,因此必须把她们嫁出去。——原注

    [701]遇到男人的女人们会立即抓住男人,并威胁说要告诉自己丈夫该男子奸污她的行为,除非该男子确实与之通奸;或者偷偷爬上男人的床,弄醒男人并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男人如不答应,女人就威胁说要叫人来捉奸。见《游几内亚记》第二部分第192页。——原注

    [702]穆罕默德、一位临终的伊玛姆、孔子都曾教导或叮嘱人们要看管好自己的妻子。——原注

    [703]不限于丈夫休妻子,也包括妻子休丈夫。两种结束婚姻的方式之差别在于,离婚是双方协约,休婚是一方强行。——译注

    [704]这并不是说基督教认可休妻的这个理由。——原注

    [705]“再娶一个妻子没有重婚来得经济,因此选后者。”见弗朗索瓦·皮莱尔的《游记》。——原注

    [706]见索利斯的《墨西哥征服史》第499页。——原注

    [707]就是说,一个丈夫休妻,意味着放弃对妻子白头偕老的承诺和义务,这种放弃也是永远的,否则就是破坏妻子与别的男人白头偕老的可能。——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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