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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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见《罗慕洛斯传》。——原注
[709]该项法律出自梭伦。——原注
[710]《腓力二世》:“他命他的宠姬取走自己的财物,在处理这件事时,依据了十二铜表法。”——原注
[711]查士丁尼有相关论述,详见《新法辑览》。——原注
[712]以下三人所提到的执政官不是同一个人,因为,该时间间隔是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和瓦列利乌斯·马克西姆斯提供的,而奥鲁斯·格利乌斯给出的时间是五百二十三年。——原注
[713]见其《罗马古代史》第二卷。——原注
[714]见《名人言行录》第四卷第二章。——原注
[715]见《阿提卡之夜》第三章。——原注
[716]见普鲁塔克的《罗慕洛斯传》。——原注
[717]见普鲁塔克的《罗慕洛斯传》。——原注
[718]塞莱丝:希腊神话中的丰产女神。——译注
[719]其实,如果只看罗慕洛斯法,休妻的理由不能是无生育能力。鲁伽虽然休了妻子,却好像没有受到没收财产的处分,这是因为,此举满足了监察官的意见。——原注
[720]见《普鲁塔克传》中的“比较狄塞乌斯与罗慕洛斯”。——原注
[721]见本书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一节。——原注
[722]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一卷第12页。——原注
[723]中国书籍对此多有讲述。见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四卷第448页。——原注
[724]指今俄罗斯与蒙古、中国接壤的几道山脉和中国西北角的几道山脉,并不是严格的东西走向。——译注
[725]《北部行记》第八卷、《中华帝国全志》第四卷、《鞑靼史》均有记载。——原注
[726]指蒙古和中国东北部。——译注
[727]南怀仁:那时的一位比利时传教士,旅居中国。——译注
[728]不知道该长度单位与今天的长度单位怎样准确换算,大概1几何步相当于50—60英寸。——译注
[729]法里:法国过去使用的一个长度单位,1法里约合4公里。——译注
[730]有可能指今蒙古境内的克鲁伦河,果真如此,这块高地应是肯特山东麓。——译注
[731]有点儿言过其实,比如说,它就不包括中国的长江、黄河两大河流。——译注
[732]鞑靼地区如同是山顶平坦的山地一样。——原注
[733]指丹麦以及丹麦在1660年革命后建立起来的绝对君主政权。——原注
[734]比如汉文帝。——原注
[735]见查士丁的《世界通史》第二卷记载,斯基泰人曾三次征服亚洲又被驱赶出去。——原注
[736]在本书第二十三章第二十节中,我将提及日耳曼各族系对棍棒政治的不同想法,它与此处所说并不矛盾。因为,专断蛮横打人的权力或行为本身,在每个族系看来都是侮辱,用来打人的东西不影响这种看法。——原注
[737]拉丁文为humanigenericofficinam。——原注
[738]还没来得及汇合,大小河流就被土地吸收或自己蒸发掉了。——原注
[739]美洲有一些小的蛮人部落,西班牙人将这些部落的人称为勇敢的印第安人。相比墨西哥和秘鲁人,征服这些小民族更为困难。——原注
[740]并不单单指土壤的性质,还包括地形、地貌等,因此应是领土性质。——译注
[741]见《致阿提库斯》第二卷。——原注
[742]指希腊南部诸半岛地区。——译注
[743]见《梭伦传》。——原注
[744]如果不是他,就是《奇迹》一书的作者。——原注
[745]亚里斯特:古希腊神话中的一位神,阿波罗之子,司农耕与收获。——译注
[746]此处所言不包括日本,因为日本虽是岛屿却面积过大,又实行奴役制。——原注
[747]江南省:系是明朝时南京地区,大致相当于今天的江苏省、安徽省和上海市。——译注
[748]见波利比乌斯的《历史》第十卷。——原注
[749]这也是人们在比利牛斯山发现黄金的方式,参阅狄奥多罗斯的《世界史》第五卷第三十五章。——原注
[750]见《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二十二编。——原注
[751]谢努塞尔特就是拉美西斯二世,古埃及的一位法老。——译注
[752]见本书第十七章第五节。——原注
[753]所有臣民都要高喊“他之言语如同利剑”来现场拥护新确立的可汗。——原注
[754]因此,我们就不必再惊奇米利维伊斯为何会在攻克伊斯法罕后杀光了王族中的男性。——原注
[755]见狄特·李维的《罗马编年史》第六十二卷。——原注
[756]在《日耳曼尼亚志》第十六章,塔西佗还写道:“谁都知道日耳曼人没有城市,也无法容忍自己住在紧邻他人的房屋内。他们是散居的,可能将居所建在任何有水源的地方、平地或林中空地上。他们房屋的四周都是空地,而不跟我们的村庄一样由许多彼此紧挨的建筑物构成。”——原注
[757]参见《日耳曼法》第十章和《巴伐利亚法》第十篇第一节、第二节。——原注
[758]参见马库尔弗的《法规》第二卷及其附录,西尔蒙都斯《古代法律》。——原注
[759]《林德博洛文选》第五十五法式。——原注
[760]见狄特·李维的《罗马编年史》第六十二卷。——原注
[761]“舅舅就像亲生父亲一样对待自己姐妹的子女。甚至有人更看重这种关系,并将其神圣化。由于人们认为她们遗传了更多的家族精神,因而如果她们被当作人质扣留,将有更多要求加给她们。”见狄特·李维的《日耳曼尼亚志》。——原注
[762]详见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教会史》第八卷第十八章、第二十章以及第九卷第十六章、第二十章。书中写到,鲁弗吉尔德虐待了贡特兰的外甥女英衮德,贡特兰大为恼怒,于是发兵为其复仇。——原注
[763]《萨利克法》第四十七题。——原注
[764]《萨利克法》第四十七题第一段。——原注
[765]五服:中国古代的丧服制度,用以表示亲疏顺序,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按此顺序,服丧者为死者服丧时的悲伤程度、孝服制作工艺、服丧期限等依次递减。此处只是一种大略相当的译法,不与作者所描述的继承顺序完全相同;另外,不能将“五服”理解为父宗的直系五代亲属,因为从前后文来看,“服”的范围明显也包括女性,也不限于直系。——译注
[766]“规定第五顺序中的遗产继承者是亲缘上最近的那一位。”——原注
[767]第五十六题。——原注
[768]第七题第一段:“父亲或母亲死后,其遗产只留给儿子,女儿排除在外。”第四段:“若没有儿子但有女儿,则在父母死后,女儿享有遗产继承权。”——原注
[769]见马库尔弗《法规》第二卷第十二法式及其附录第四十九法式。——原注
[770]《林德博洛文选》第五十五法式。——原注
[771]例如迪康热、皮图等人。——原注
[772]第二十六题。——原注
[773]第一题第三段、第十四题第一段、第十五题。——原注
[774]第四卷第二题第一段。——原注
[775]塔西佗说,在日耳曼民族,一般习俗和特殊习俗共同存在。——原注
[776]在《东哥特史》第十卷中,卡西奥多鲁斯指出,东哥特曾发生两次女性把王位传给男性的事,一次是阿马拉逊特传位给阿塔拉里克,一次是阿马拉弗雷德传位给西奥达特;并且,在阿马拉逊特和西奥达特的通信中,阿塔拉里克决定死后把王位传给阿马拉逊特,而且,当西奥达特被选为国王后,两人共同管理国家。可见王位没有与女性绝缘。——原注
[777]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十八章:“有一个妻子就感到满足的行为原则,只存在于这些蛮族当中。”——原注
[778]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十八章:“只有极少数人例外,而他们有多个妻子的原因是身份的高贵,而非淫乱失度。”——原注
[779]详见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的628年。——原注
[780]指法兰克国王希尔代里克一世。——译注
[781]“有关婚姻的规定很严格……嘲讽他人行为放荡的事从不会发生,腐化他人或被腐化,绝不是当时的时代精神。”见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九章。——原注
[782]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九章:“虽然人口众多,却很少发生通奸的事。”——原注
[783]《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三章:“他们总是武器不离身,无论公事或私事。”——原注
[784]《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一章:“遇到与自己趣味不符的意见,他们就抱以轻蔑的嘲笑,符合趣味则敲击长矛予以肯定。”——原注
[785]《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三章:“习俗不允许一个人在国家认可之前携带武器。”——原注
[786]《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三章:“于是在议会上,君主或父亲就将矛和盾交给他。”——原注
[787]《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三章:“武器之于他,犹如长袍之于我们,是第一次荣誉的标志,此前他是家庭的一部分,此后他是公众的一部分。”——原注
[788]见西奥多里克的言论,载于卡西奥多鲁斯《东哥特史》第一卷第38信。——原注
[789]《利普埃尔法》第八十一条。——原注
[790]《利普埃尔法》第八十七条。——原注
[791]平民也不例外。——原注
[792]查理五世1374年的一项敕令规定,圣路易的成年年龄为二十一岁。——原注
[793]克洛蒂尔德为图尔的政治选择了两个勃艮第人。克洛多米尔已经征服了勃艮第,但他的王国是图尔。详细叙述见于图尔的格雷瓜尔的《法兰克教会史》第三卷。——原注
[794]图尔的格雷瓜尔的《法兰克教会史》第五卷第一章:“他在圣诞日成为国王时,刚过了五岁生日。”——原注
[795]克洛泰尔的私生子。——译注
[796]见图尔的格雷瓜尔的《法兰克教会史》第七卷第二十三章。——原注
[797]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教会史》第七卷第二十三章。——原注
[798]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教会史》第二卷。——原注
[799]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教会史》第二卷。——原注
[800]《日耳曼尼亚志》第七章:“国王所拥有的权力,并非无限的或没有节制的……还有,惩治、捆绑、杖刑等行为,也不在国王权力范围之内。”——原注
[801]恺撒的《高卢战记》第六卷第二十三节:“和平时期不设一般官员,各地方或村庄如有讼案,君主们亲自前去处理。”——原注
[802]见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教会史》第二卷。——原注
[803]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二章:“君主定小事,民众定大事,但君主有权过问可由民众决定之事。”——原注
[804]864年的《秃头查理敕令》第六条:“全体民众通过后,法律交由君主颁行。”——原注
[805]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二章:“他们可在民众会议上就有关死罪的控诉进行讨论。”——原注
[806]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一章:“操控着会议议程的僧侣们有权制止他人发言。”——原注
[807]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七章。——原注
[808]参阅克洛泰尔的560年大法第六条。——原注
[809]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你这毒蛇,快住嘴!”他们不让辩护人再说下去。——原注
[810]瓦鲁斯:曾任罗马执政官。人民恨他,是因为他使用非法手段为自己聚敛财富。——译注
[811]见于阿加西亚斯《査士丁尼掌权史》第四卷。——原注
[812]参阅查士丁《世界通史》第三十八卷。——原注
[813]按照拉丁原文,应译为“诉讼花招”。——原注
[814]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二卷第二章:“帕提亚人之所以把他的和善与平易近人视为恶端,是因为他们从来没有见过这种美德。”——原注
[815]1696年,在《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三卷第一部分第33页,巴尔比记录并描述了这一场景。——原注
[816]指帕提亚国王弗诺奈斯,公元初年在位。——译注
[817]见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四卷第532页。——原注
[818]此处及以下所指民族,都是法国人。——译注
[819]参阅曼德维尔《蜜蜂的寓言》。——原注
[820]见《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一卷第54页:科罗曼德尔人和卡纳蒂克人这两个民族,都是马拉坎巴汗的追随者,既骄傲又懒散,结果穷苦不堪,以致总是买不起东西。相反,一天奔忙的莫卧儿和印度斯坦人民,却过着快乐的生活,就像欧洲人一样。——原注
[821]见唐比埃《周游世界记》第三卷。——原注
[822]引自《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十二辑第80页。——原注
[823]参阅查士丁《世界通史》第三卷。——原注
[824]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原注
[825]这是气候和土壤的性质作用的结果。——原注
[826]中国现代的一个例子是男女混校。基于“男女授受不亲”的传统,以前有专门的女子学校,现在则几乎没有,这就是一种“随意安排”。按照作者的观点,可以说男女混校就是男女特征的一种“互相侵蚀”,即男孩儿女性化和女孩儿男性化。当然,两性特有品质的泯灭不止这一个原因。另外,作者在下一节所说的“中国的行为原则似乎从未改变过”,只局限于他在自己年代的观察,不是近现代的事。——译注
[827]参阅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原注
[828]从后文可知,即彼得一世又为俄国引进了欧洲的习俗和行为原则。——译注
[829]关于法律和宗教,摩西专门制定了一个法典。古老的习俗和法律对部分早期罗马人而言是一回事。——原注
[830]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三卷。——原注
[831]关于这个问题,杜赫德神父有一些精彩段落,那是他为我们从古代经典中摘选出来的。——原注
[832]积极向前、不偷懒和尊重知识的精神,也因此形成。——原注
[833]记载在《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十七编中的中国官方给出的禁教的理由,可以拿来参考。——原注
[834]见本书第四章第三节及第十九章第十二节。——原注
[835]此处及以下所提及的“敬爱”,按照儒家的训导,其实就是“孝”。——译注
[836]朗格和《北部行记》第八卷及《1721—1722年日记》,记载了这一现象。——原注
[837]指秤砣的轻重。根据杠杆原理,秤砣越重,力矩即秤杆标度相应减少,才能维持平衡,因而能够以低价买进更多东西。——译注
[838]否则就意味着生存困难。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大家都遵守同样的、哪怕坏的游戏规则,而你不遵守,很快就会被踢出局。——译注
[839]见柏拉图《法篇》第十二卷。——原注
[840]宙斯之子,也是一位地狱法官。——译注
[841]见柏拉图《法篇》第十二卷。——原注
[842]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三十八卷第三章。——原注
[843]因为替代继承的意思就是,如果遗嘱规定的继承者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承,则由替代者来继承,那么,替代者可以通过害死继承者的手段来获得这样的继承权。——译注
[844]见《学术集》第二卷第六项第二节。——原注
[845]见《学术集》第二卷“继承者未成年时如何替代”第三段。——原注
[846]两种继承替代书都是格式化文字,一般性继承替代书是“我将在某人不继承时来继承”,未成年继承替代书是“我将在某人未成年就死去时来继承”。——原注
[847]第三章第一项第五段。——原注
[848]《法典》第八项“单方终止婚姻”。——原注
[849]西塞罗《第二菲利比克》第六十九章告诉我们,这一来源也包括十二铜表法。——原注
[850]“比如说,有证据表明他确实鞭打了作为自由民的妻子。”——原注
[851]《新法辑览》第一百一十七章第十四节。——原注
[852]指英国,本节通篇都在讲英国。——译注
[853]此处指法国。——译注
[854]即爱尔兰。——译注
[855]即英国的议会。——译注
[856]实际上是在说天主教。——译注
[857]拉丁讽刺诗人。——译注
[858]古罗马诗人。——译注
[859]缪斯出生在皮埃里亚山,并以那里为住所。——译注
[860]尤维纳尔《讽刺诗集》第三十五首第35—36行:“皮埃里亚山的童贞女们!你们难道没有听到我曾祈求得到你们的童贞,那能够使我一切顺利的东西?”——原注
[861]爱琴海上的一个小岛,太阳神阿波罗的出生地。——译注
[862]《高卢战记》第六卷:恺撒指出,高卢人变坏——过去有能力与日耳曼人争斗,后来就不行了——的原因,就是紧邻马赛,并与之通商。——原注
[863]此处指荷兰。——译注
[864]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二十一章:“客人在场,款待他的主人介绍他认识另一位主人。”恺撒《高卢战记》第六卷亦有记载。——原注
[865]第三十八条。——原注
[866]西塞罗《共和国》第四卷:“如果一个民族已经有了统治者的职务,就不要再有海关官员了,那非我所愿。”——原注
[867]查士丁《世界通史》第四十三卷第三章。——原注
[868]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170页。——原注
[869]朗索瓦·皮莱尔的《游记》第十五章第二部分告诉我们,印度人最初把葡萄牙人作为贸易伙伴。——原注
[870]这种价值符号指的是纸币,该银行指当时的荷兰银行。——译注
[871]见于《航海法典(1660年)》。波士顿和费城有两位商人需要用自家船只把货物直接运到地中海,可这只有在战争年代才能成功。——原注
[872]1740年3月在加的斯颁行。——原注
[873]见狄奥多罗斯《历史文库》的第一卷第二部分第三章。——原注
[874]见普鲁塔克《道德论集之免息贷款》。——原注
[875]狄奥多罗斯《历史文库》第一卷第二部分第七十九章:希腊立法者规定,不能用债务人的武器和犁来抵押债务,却可以用人来抵押,他们应该受到批判。——原注
[876]见塞克斯图斯·恩皮利库斯《生动描述》第一卷第十四章。——原注
[877]柏拉图《法篇》第八卷。——原注
[878]见佐纳鲁斯的《通史手册》。——原注
[879]见《查士丁尼法典》中的“论贵族法、商务法典和最新的禁止经条例”。——原注
[880]专制国家的情形确实经常是这样。——原注
[881]指法国高等法院。——译注
[882]见普林尼(pline)《自然史》第四章第六节、第二十三节。——原注
[883]参阅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十九节和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五卷。——原注
[884]其他原因,比如交通运输变得发达以至南北沟通。——译注
[885]位于高加索与黑海之间。——译注
[886]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四节、第五节。——原注
[887]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一卷。——原注
[888]狄奥多罗斯《历史文库》第二卷。——原注
[889]狄奥多罗斯《历史文库》第二卷。——原注
[890]见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十六节及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一卷。——原注
[891]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一卷。——原注
[892]斯特拉波在《地理学》第二卷的一项记录证明这是一个很有权威性的说法。——原注
[893]见普林尼《自然史》第四章第十七节。商品从法希斯河到居鲁士河这段路程的相关情况,记载在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一卷。——原注
[894]公元前三世纪中期古希腊殖民者在中亚草原地区建立的希腊化的奴隶制国家。地理位置在今乌兹别克斯坦东南部、塔吉克斯坦和阿富汗斯坦北部,其西部接壤中国的帕米尔高原。西方人也称之为吐火罗斯坦,即中国《史记》上所说的大夏,是丝绸之路中段最为重要的地区之一。——译注
[895]奥克苏斯河的一条支流。——原注
[896]注入黑海。——原注
[897]当时的里海,从托勒密记载来看,在东侧有许多条河流的汇入。这个地区从托勒密时代开始已经从沧海变成桑田。沙皇的地图显示,只有阿司特拉贝河仍旧存在,而帕塔尔希先生的地图则显示一条河流也没有。——原注
[898]见《北部行记》中有关成吉思汗的内容。——原注
[899]古代地名,即现在中亚位于咸海的锡尔河。
[900]此处指塞琉古一世。——译注
[901]详情见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二节中的“克劳迪乌斯·恺撒”。——原注
[902]死于托勒密·凯拉努斯之手。——原注
[903]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一卷。——原注
[904]即今天的顿河。——译注
[905]塔尔泰索斯城就是他们建立的,不过,加的斯才是他们的定居点。——原注
[906]原文是“赫克勒斯立柱”,即直布罗陀海峡南北两侧的大陆,为方便表述而转译,下同。——译注
[907]奥德修斯,荷马史诗《奥德赛》中的英雄,作者所指第二航海佳作也就是《奥德赛》。——译注
[908]《圣经·旧约·列王记上》第九章第二十六节和《圣经·旧约·列代志下》第八章第二节、第八节、第十七节有相关记载。——原注
[909]约瑟福斯《对阿庇安的反驳》。——原注
[910]也有人偶尔从印度带回黄金,这是考虑到黄金与白银在欧洲的比价而企图在欧洲兑换白银,但这种事情发生的次数可以忽略不计。——原注
[911]见本书本章第一节。——原注
[912]普林尼《自然史》第四章第二十二节。——原注
[913]意大利几乎只有一些泊地(指为船舶安全停泊、避风、检疫等工作提供服务的水域。——译注),但这不是说意大利没有优良的港口,西西里港就很不错。——原注
[914]这个算法也可用来比较同类船只的体积,即计算水对船只的作用力或压力与船的抗力的比等。——原注
[915]即波斯。——译注
[916]色诺芬《雅典共和国》第二章。——原注
[917]希腊中东部区名,南面和东面濒临爱琴海。亦从事海上贸易,雅典是阿提卡的首府。——译注
[918]伯罗奔尼撒东端一角。——译注
[919]《伊利亚德》第二卷。——原注
[920]《伊利亚德》第二卷。——原注
[921]即《伊利亚德》第一卷第381行,见斯特拉波《地理学》(1620年)第九卷第414页。——原注
[922]一位神的名字,在神话中出生于奥尔霍迈诺斯。——译注
[923]详见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五卷。——原注
[924]希罗多德《波斯战争》。——原注
[925]即古代的伊朗。——译注
[926]参见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二十三节和斯特拉波的《地理学》第十五卷。——原注
[927]海德先生在其《波斯人的宗教》一书中指出,他们不航行在河流上的目的是避免大自然的本来面貌受到污染。他们至今也不从事海上贸易,并认为那样做的人都是无神论的。——原注
[928]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五卷。——原注
[929]只能认为希罗多德在《波斯战争》中所说的“大流士征服了印度”中的“印度”指阿里亚纳,而且,这次征服也只是一次想象。——原注
[930]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五卷。——原注
[931]印度河的一条支流。——译注
[932]小亚细亚南部地区的名称。——译注
[933]伊契欧法基人散居在海岸上,而这条海岸长达一万斯塔德(约1800公里——译注),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亚历山大此举是针对所有伊契欧法基人的。鱼这种食物被全面禁止了,亚历山大又拿什么作为食物来保证他们的生存呢?以及怎么确保他们不造反?因此,此举只是针对少数的几个部族的。我想,他的命令只适用于波斯一侧海岸尽头处的一些很少吃鱼的部族(详见尼阿库斯《印度物品》一书),或许还有几个接壤波斯湾的地区。——原注
[934]亚历山大的水师将领。——译注
[935]亚历山大的水师将领。——译注
[936]据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和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八卷记载,亚历山大里亚城设在一个名叫拉科蒂斯的海滩上。我们已经知道希腊人以海盗闻名,而古代君王集结军队于此处,就是为了防备外族,尤其是为了防备希腊人的入侵。——原注
[937]亚里安《亚历山大远征记》第七卷。——原注
[938]亚里安《亚历山大远征记》第七卷。——原注
[939]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六卷。——原注
[940]“他在目睹巴比伦被淹没之后转向近处的阿拉伯,而阿拉伯却如同孤岛一般。”详见斯特拉波著作中记述亚里斯托布鲁斯的部分。——原注
[941]此处的希腊诸王不是希腊本土的国王。亚历山大死后,马其顿帝国被他的将军刮分为三部分,“一家获得了亚历山大领土的欧洲部分,一家获得了非洲部分,一家获得了亚洲部分”。(罗素《西方哲学史》)其实在亚历山大时期,帝国的希腊化已经开始,公元前323年亚历山大去世到公元前30年罗马征服托勒密王朝即埃及为止,更被史学家称为希腊化时代。因此,希腊诸王实际上是文化概念,即希腊化诸王,不见得都是希腊人。另外,按孟德斯鸠的用法,不同地区的希腊诸王冠以该地区的名称,比如“埃及的希腊诸王”“巴克特里亚的希腊诸王”等。——译注
[942]参阅尼阿库斯《印度物品》。——原注
[943]此处指尼布甲尼撒二世,古代巴比伦的国王,与之相关的著名事件有巴比伦之囚和空中花园。——译注
[944]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六卷。——原注
[945]此海指的是地中海。——译注
[946]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六卷。——原注
[947]埃及土著憎恶外来民族的一个原因就是古老的迷信。——原注
[948]参见普林尼《自然史》第二卷第六十七章,第六卷第九章、第十三章;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一章,亚里安《亚历山大远征记》第三卷第7页、第五章第104页。——原注
[949]亚里安《亚历山大远征记》第七卷。——原注
[950]普林尼《自然史》第二章第六十七节。——原注
[951]不同于今天的阿尔巴尼亚,指里海以西、库拉河以北、高加索山脉以南的地区。——译注
[952]详情参见沙皇的地图。——原注
[953]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十七节。——原注
[954]引自阿波罗尼乌斯的记述,见斯特拉波的《地理学》第十一卷。——原注
[955]见其《自然史》第六章第二十三节。——原注
[956]位于阿拉伯半岛最东端海角。——译注
[957]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二十三节。——原注
[958]见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一卷所述的“锡哲王国”。——原注
[959]季风在一年中某个季节朝某个方向吹,在另一个季节朝其他方向吹;而信风一年的风向基本是固定不变的。——译注
[960]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二十三节。——原注
[961]见希罗多德《波斯战争》。——原注
[962]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二十三节。——原注
[963]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二十三节。——原注
[964]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二十三节。——原注
[965]即今天的斯里兰卡。——译注
[966]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五卷。——原注
[967]即托勒密十世。——译注
[968]尼科的目的是为了征服其他地方,详见希罗多德《波斯战争》第四卷。——原注
[969]见汉诺的航行,我已在本书第十一章讨论过。——原注
[970]从十月到一月,大西洋上的季风是由东北吹向西南的。为避开此时常见的东风,可以穿过赤道一路向南航行,或者进入常有西风的热带。——原注
[971]苏伊士运河1869年才修筑通航,而孟德斯鸠1755年已经去逝,所以无论从红海到地中海还是相反,都只能走环绕非洲的路线。——译注
[972]事实上,今天的人们把这个海湾叫作红海,而古人却称其为阿拉伯湾,又认为此处旁边的那部分大洋才是红海。——原注
[973]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五卷。——原注
[974]见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六卷。阿提米多卢斯认为,海岸的尽头是奥斯特里科努,而埃拉斯托特涅斯则认为是基那诺里费拉姆。——原注
[975]见斯特拉波《地理学》第一卷第八章、第九卷第九章和非洲图第四帧。——原注
[976]托勒密《地理志》第四卷第九章。——原注
[977]托勒密《地理志》第四卷第七章、第八章。——原注
[978]斯特拉波和托勒密竟如此无微不至地描述了非洲各地,读者真应该看看。迦太基人和罗马人这两个强大民族多次与非洲人的战争、各种联盟以及在非洲的贸易,是这些知识的源头。——原注
[979]托勒密《地理志》第七卷第三章。——原注
[980]据埃拉图斯特涅斯所说,参见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七卷第802页。——原注
[981]迦太基的航海家和地理学家。——译注
[982]请看其《航海录》关于迦太基的篇章。——原注
[983]整个海面都被海草遮盖住了,甚至海水都无法露出来,船若要在海上航行,必须借助强风的推动力。详见《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一卷文字和图片部分的第一部分第201页。——原注
[984]普林尼在《自然史》第五章第一节也有同样的描述:“白天看不到一个人影;夜里可以看到许多火堆,听到有人吹笛和击鼓的声音。”——原注
[985]从下文来看,主要指罗马人。——译注
[986]详见多维尔先生的《汉诺航海记之研究》。——原注
[987]见其《逸闻录》。——原注
[988]狄奥多罗斯《世界文库》第六卷。——原注
[989]拉丁文原文是monsargentarius。——原注
[990]狄奥多罗斯《世界文库》第三卷。——原注
[991]古代秘鲁的城市,银矿丰富。——译注
[992]扶贫院在一定程度上归他管。——原注
[993]参见菲斯图斯·阿维努斯的著作。
[994]迦太基航海家,生于公元前五世纪,与汉诺同一时代。——原注
[995]参见斯特拉波《地理学》第三卷结尾时的记述。——原注
[996]迦太基元老院考虑到这个原因嘉奖了他。——原注
[997]见弗朗舍慕斯补编的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二代第六章。——原注
[998]波利比乌斯《历史》第三卷。——原注
[999]当时归迦太基人管辖。——原注
[1000]查士丁《世界史纲》第四十三卷第五章。——原注
[1001]参见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卷。——原注
[1002]作为雅典的一个殖民地,阿米苏斯城的自由得到了亚历山大的认可。即便是在波斯人统治期间,该城市依然享有它一贯的平民政体。在攻克西诺柏和阿米苏斯后,卢库卢斯又恢复了该地的自由,并召回船上逃难的居民。——原注
[1003]公元前301年建在小亚细亚东北地区的一个小王国。——译注
[1004]在《反抗米特拉达梯之战》中,阿庇安在讨论凡纳高里人、阿米苏斯人和西诺柏人时也提及了这一点。——原注
[1005]参见阿庇安有关米特拉达梯战争所用的无数财宝、他埋藏起来的财宝、自己人背叛他而弄丢的他的财宝、他死后被发掘出来的财宝的记述。——原注
[1006]有一次,他的兵员伤亡高达十七万,而招募的新兵立即补上了空缺。——原注
[1007]阿庇安的《反抗米特拉达梯之战》。——原注
[1008]阿庇安的《反抗米特拉达梯之战》。——原注
[1009]柏拉图在其《法篇》第四卷里也这么说。——原注
[1010]见波利比乌斯《历史》第五卷。——原注
[1011]见《论罗马何以由盛而衰》第三章。——原注
[1012]见《论罗马何以由盛而衰》第四章。——原注
[1013]据正史记载是迦太基身为地中海霸主经常骚扰罗马,罗马人感到危机才主动开战的。——译注
[1014]参阅庞波尼乌斯的《法律》第五篇第二章“战俘”一节。——原注
[1015]即“在公共场所整理商品”。《法律》第一篇“有关自由民的法典”有该项规定的详细内容。——原注
[1016]引自《法律》中关于“一律不准向蛮族输出货物的法典”。——原注
[1017]引自《法律》第二篇“关于交易和商人的法典”。——原注
[1018]引自《法律》第二篇“关于禁止外流货物的法典”。——原注
[1019]见普劳柯比乌斯《波斯战争》第一卷。——原注
[1020]见《论罗马何以由盛而衰》。——原注
[1021]指也门。——译注
[1022]参阅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二十八节及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六卷。——原注
[1023]参阅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二十八节及斯特拉波《地理学》第十六卷。——原注
[1024]其中有我们的两百万硬币是阿勒颇和苏伊士商队带过去的,还有,他们也偷运过去了两百万硬币,王家商船也带过去了两百万。——原注
[1025]斯特拉波《地理学》第二卷第81页。——原注
[1026]普林尼《自然史》第六章第二十三节。——原注
[1027]罗马人派往印度的船只有一百二十艘;希腊国王派去的船只,还不够二十艘。两个数字分别见于斯特拉波的《地理学》第十二卷和第十七卷。——原注
[1028]托勒密《地理》第一卷第二章。——原注
[1029]希腊数学家和地理学家。——译注
[1030]托勒密《地理》第六卷第十三章。——原注
[1031]详见苏埃托尼乌斯《克劳迪乌斯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法律》第七篇《提奥多西》中的“航海者”。——原注
[1032]《外来户遗产充公法》规定:没有加入西哥特人国籍的外邦人,死后财产全充公。《遇难船法》规定:如果见到岸上翻倒的船或者水上迷航船,就可以随便抢掠。——译注
[1033]详见《法律》中的“总旨”“火灾及船难”“关于遇难船”以及《法律》第一篇、第三篇等,还有“哥利尼法之暗杀”。——原注
[1034]《法律》中“关于遇难船”。——原注
[1035]《西哥特法》第十一篇第三章第二节。——原注
[1036]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一卷第九章和第十章。——原注
[1037]《西班牙印记》关于阿拉贡1228年和1231年宪法,布鲁塞尔编订的“国王与香槟伯爵夫人和据伊·唐比埃的1206年协定”。——原注
[1038]见斯洛的《伦敦略览》第三卷第五十四章。——原注
[1039]法兰西犹太人的农奴不可以转让给他人,他们死后,农奴主可以继承其遗产。贝鲁瑟尔先生说,1206年,蒂布国王和香槟伯爵签订了一个协议,禁止一方的犹太人在另一方的领地上放贷。——原注
[1040]有一件广为人知的事,菲利普二世和巨人腓力执政时,有一批犹太人被法兰西驱逐出境,并逃到了伦巴第,他们为了得到自己在法兰西的财物,在伦马第把汇票交给了外邦人和旅客,让他们去接洽委托人。——原注
[1041]有一件广为人知的事,菲利普二世和巨人腓力执政时,有一批犹太人被法兰西驱逐出境,并逃到了伦巴第,他们为了得到自己在法兰西的财物,在伦马第把汇票交给了外邦人和旅客,让他们去接洽委托人。——原注
[1042]欧洲人以欧洲为世界中心的一个地理概念,包括非洲东北部和地中海东部沿岸地区。——译注
[1043]皮莱尔《游记》第二部分第十五章。——原注
[1044]即加拿利群岛,葡萄牙在群岛以东活动,西班牙在群岛以西活动。——译注
[1045]从标志着第一次布匿战争结束的条约中可以看出,迦太基人是唯一的例外。——原注
[1046]在古语中,宗主国的含义就是殖民地建立国。——原注
[1047]波利比乌斯《历史》第三卷。——原注
[1048]见亚里士多德的《逸闻录》和狄特·李维的《罗马编年史》第二代史第七卷。——原注
[1049]《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170页。——原注
[1050]这件事我在二十多年前写的一篇文章中亦有提及,该文没有出版,但本节已几乎包含其全部内容。——原注(这篇文章即1728年的《论西班牙的财富》。——译注)
[1051]钱由于代表财富而具有价值,但当人们都重视钱,钱本身就成了一种财富,可是钱的本质是一种价值符号,是没有价值的。——译注
[1052]史上并无西班牙人在印度开矿的记录,因此这里的西印度应该是在美洲。——译注
[1053]见弗雷齐耶的游记。——原注
[1054]指原先黄金、白银本身的利润,因为它此时需要其他新发掘的矿藏——或者也是黄金、白银,或者是其他矿藏——来维持收支平衡了。——译注
[1055]安森爵士告诉我们,在巴西,有些山脚和河床藏有黄金,它们被筛取出来并运往欧洲,每年输送价值达两百万英镑。在为本节写附注时,我在一篇文章中说,今天的人们远没有那时重视从巴西得到的回报了。——原注
[1056]就贸易而言。——译注
[1057]食盐在阿比西尼亚被用作货币,使那里越来越缺食盐。——原注
[1058]希罗多德在《波斯战争》中说,钱币铸术是吕底亚人发明的,希腊人的铸钱术是向吕底亚人学的。雅典钱币——我曾在庞布洛克伯爵的书房里见到过一枚——上的独有标识是古代的公牛。——原注
[1059]见恺撒的《论内战》第三卷。——原注
[1060]见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六卷。——原注
[1061]一利弗尔约合十二盎司。——译注
[1062]参见本章第十二节。——原注
[1063]这个结果以每克白银价值49锂和每利弗尔黄铜价值20苏为基础得出,当然,这两个数字也是估计值。——原注
[1064]博杜安1706年法语译本的《西印度西班牙人内战史》第一章第六节,即20—21页。——原注
[1065]约翰·劳先生在法国推行的一个计划。——原注
[1066]苏格拉底《教会史》第二卷第十七章。——原注
[1067]孟德斯鸠所说的汇率跟今天的汇率有一定的差别,指的是商品之间的兑换率。或者说,他所说的汇率既包括国际汇率,也包括国内汇率。——译注
[1068]就是说,与白银占有量最多的国家相比,其实是一种化繁为简的方法。——译注
[1069]荷兰人自己决定对欧洲所有国家的汇率,原则是对自己有利。——原注
[1070]在这里,锂是白银的重量单位。——译注
[1071]纸币多于白银时钱财就少,白银多于纸币时钱财就多。——译注
[1072]当然,运送白银的方法要扣除运费和保险费。——原注
[1073]1744年。——译注
[1074]本书第二十章第二十三节。——原注
[1075]这种行为未必是主动的,受供需平衡的支配。——译注
[1076]见普林尼的《自然史》第三十三卷第十三条。——原注
[1077]见普林尼的《自然史》第三十三卷第十三条。——原注
[1078]因为国家偿还他们的债务时,使用的标称含二十盎司铜、实际只有十盎司铜的货币。——原注
[1079]他们收账时,所收到货币标称二十盎司,实际上只有十六盎司。——原注
[1080]见普林尼的《自然史》第三十三卷第五条。——原注
[1081]见弗朗舍慕斯的《李维补遗》第二时代第五卷。——原注
[1082]据弗朗舍慕斯说,吉奈尔和塞斯德斯也是罗马人在此时铸造的。见其《李维补遗》第二时代第五卷。一吉奈尔相当于半锝,一塞斯德斯相当于四分之一锝。——原注
[1083]这是布代的意见,也有其他作者认为是七分之一白银。——原注
[1084]参阅普林尼《自然史》第三十三卷第十三条。——原注
[1085]参阅普林尼《自然史》第三十三卷第十三条。——原注
[1086]《道德与邪恶选摘》。——原注
[1087]参阅茹贝尔神父1739年在巴黎所著《货币学》第59页。——原注
[1088]见萨沃特一篇文章的第二部分,载于1681年7月28日的《学者杂志》。——原注
[1089]见萨沃特一篇文章的第二部分,载于1681年7月28日的《学者杂志》。——原注
[1090]见萨沃特一篇文章的第二部分,载于1681年7月28日的《学者杂志》。——原注
[1091]本书第二十一章。——原注
[1092]它就是英国。——译注
[1093]作为商品的黄金和白银,完全跟这个问题无关。——原注
[1094]实指利率。——译注
[1095]同样是一种补偿心理。——译注
[1096]塔西佗的《罗马编年史》第六卷。——原注
[1097]罗马人认为有息贷款和高利贷是一回事。——原注
[1098]关于这一点,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罗马古代史》的著述达到了极致。——原注
[1099]《法学阶梯》和《法典》中的高利贷条款,尤其是后者的第十七篇法律及其附录等部分,出现了“半息”“三分之一息”“四分之一息”等术语。——原注
[1100]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罗马古代史》记载,关于这件事,阿庇乌斯曾进行演讲。——原注
[1101]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六卷。——原注
[1102]此法颁布于罗马历388年。——原注
[1103]古代罗马王政时期实行的历法。罗马历把每年分为十个月到十三个月,于公元前46年被儒略历取代。这是一种比较混乱的历法。——译注
[1104]在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七卷中出现的拉丁原文是“unicariausura”。本书附录《为〈论法的精神〉辩护》中有关高利贷的段落,也提到了这一利率。——原注
[1105]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六卷。——原注
[1106]该项法规出现在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六卷,而据狄特·李维在《罗马编年史》第七卷中的记述,是在执政官曼里乌斯·托尔瓜图斯和普拉提尤斯执政期间制定的这项法规。——原注
[1107]塔西佗在《罗马编年史》第六卷里也是这么说的。——原注
[1108]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七卷结束时说,制定这项法规的目的,是为了起诉人民保民官格努修斯。——原注
[1109]见阿庇安《反抗米特拉达梯之战》第一卷。——原注
[1110]见阿庇安《反抗米特拉达梯之战》第一卷和狄特·李维《补遗》第六十四卷。——原注
[1111]本书第十一章第十九节。——原注
[1112]见《致阿提库斯书》第五卷的第二十一封信。——原注
[1113]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三十五卷。——原注
[1114]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三十五卷。——原注
[1115]见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六卷第十一章。——原注
[1116]发生在罗马历615年。——原注
[1117]引自西塞罗《致阿提库斯书》第四卷第十五封信和第十六封信。——原注
[1118]西塞罗《致阿提库斯书》第四卷第一封信。——原注
[1119]西塞罗《致阿提库斯书》第三卷第二十一封信和第六卷第一封信:“庞培把六百塔兰同借给国王阿里奥巴桑尼斯,每三个月收一次利息,利息三十三阿提卡塔兰同。”——原注
[1120]西塞罗《致阿提库斯书》第三卷第二十一封信和第六卷第一封信:“这就不再是欺骗萨拉米斯人了,也没有欺骗借钱给他们的人。”——原注
[1121]意思是说,罗马人已经富有得没有多大必要去放贷赚钱了。——译注
[1122]根据西塞罗的法令,利率应维持在月息百分之一不变,复利在满一年的时候结算。西塞罗不主张直接按借款协议上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而是要求共和国的包税人为债务人确定一个宽限期,如果债务人到期未能偿还,再按协议收取利息。——原注
[1123]这话出自吕塞尤斯之口,见西塞罗《致阿提库斯书》第五卷第二十一封信。该信还说,吕塞尤斯甚至曾经颁布一项元老院总法令,规定利率维持在月息百分之一不变。——原注
[1124]详见《法律》第十二篇“所用语所指”。——原注
[1125]取自卢克莱蒂乌斯诗集的开篇,法语译者为埃诺先生。——原注
[1126]参见庞波尼乌斯·梅拉《地志》第一章第三节。——原注
[1127]这也正是实行奴隶制的民族的子女向来跟随母姓的原因。——原注
[1128]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一卷第156页。——原注
[1129]其实指的还是继承这件事。——译注
[1130]就是说,妾生的孩子在明面上只能管正房叫妈,不能叫生母为妈。参照《红楼梦》里的贾探春和赵姨娘。——译注
[1131]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124页。——原注
[1132]正妻和偏室亦即大、小老婆的区分,并不涉及子女,“这是帝国的重要律条”。参见《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140页,这句话是杜赫德神父在翻译一部中国伦理道德书籍时写下的。——原注
[1133]因为妻和妾的差别表示等级、地位不平等,因而待遇也就不平等,这是相符的;如果子女都有正式身份,就意味着等级平等,却不能享受平等待遇,这种不相符,其实是一种羞辱。——译注
[1134]其真实含义包括妾所生的孩子和未婚所生的孩子。——译注
[1135]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六卷第四章。——原注
[1136]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三卷第三章。——原注
[1137]托马斯·戈杰《新大陆游记》第171页。——原注
[1138]托马斯·戈杰《新大陆游记》第58页。——原注
[1139]本书第十四章第四节。——原注
[1140]见肯布夫的《日本史以及暹罗概况》,此书所提到的数据,只是统计京都人口的结果。——原注
[1141]见《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一卷第347页。——原注
[1142]参见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139页、第142页及以下。——原注
[1143]日本是一个多岛国,自然有许多海岸和大量产鱼的海域。——原注
[1144]中国河流众多,几乎遍布全国各地(尽管如此,中国只以鱼类为食的说法明显是夸张,甚至可以说是谬误。——译注)。——原注
[1145]伯内特《改革简史》第44页和第83页:大多数地主发现,与其出售小麦,更赚钱的道路是出售羊毛,于是关闭田庄,这引发了农民的强烈反抗,因为关闭田庄他们将无法生存。有鉴于此,有人建议制定禁止关闭田庄的农业法。对此,年轻的国王也亲自致词,随后颁布了禁止通告。——原注
[1146]唐比埃《环球游记》第二卷第41页。——原注
[1147]雷诺多《两个阿拉伯人在印度和中国的游记》第167页。——原注
[1148]就是说,我们在现世就可以找到这种不幸的原因。——译注
[1149]参见《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五卷第一部分第182页和第183页。——原注
[1150]指国民英勇、纪律和军事训练等方面。——原注
[1151]高卢人也是这个情况,也采取了相同的做法。——原注
[1152]《法篇》第五卷。——原注
[1153]《共和国》第五卷。——原注
[1154]《共和国》第七卷第十六章。——原注
[1155]《共和国》第七卷第十六章。——原注
[1156]《共和国》第三卷第三章。——原注
[1157]该价钱为六十英镑。——原注
[1158]狄特·李维的《罗马编年史》第六卷第十二章。——原注
[1159]普鲁塔克《道德论集》“神谕无声”。——原注
[1160]斯特拉波《地理学》第七卷第496页。——原注
[1161]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六卷。——原注
[1162]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罗马古代史》第二卷。——原注
[1163]这种做法见于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四十五卷以及《补遗》第五十九卷,还可参见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一卷第六章、瓦列利乌斯·马克希姆斯《名人言行集录》第二卷第九章。——原注
[1164]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一卷第六章记载了这一篇演说。——原注
[1165]详见本书第五章第十九节中的论述。——原注
[1166]弗罗鲁斯《狄特·李维摘录》第十二代:恺撒在内战结束后进行了一次人口调查,发现户主只有十五万名。——原注
[1167]见狄奥《罗马史》的第四十三卷和希费林的《奥古斯都》。——原注
[1168]参阅狄奥《罗马史》第四十三卷、苏埃托尼乌斯《恺撒传》第二十章以及阿庇安《内战》第二卷。——原注
[1169]见尤塞比乌斯的《编年史》。——原注
[1170]狄奥《罗马史》第十四卷。
[1171]《编年史》第三卷收录了《尤里安法》。——原注
[1172]这篇演说收录于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六卷,原本很长,我有所精简。——原注
[1173]亦即马库斯·帕皮乌斯·穆蒂卢斯和珀佩斯·萨比努斯。详见狄奥《罗马史》第十六卷。——原注
[1174]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四卷。——原注
[1175]在《纪要》第十四篇中,乌尔比安严格地区分了尤里安法和帕匹亚法。——原注
[1176]在《纪要》第十四篇中,乌尔比安严格地区分了尤里安法和帕匹亚法。——原注
[1177]《法律》第十九篇“关于婚姻的仪式”引用了第三十五个主题。——原注
[1178]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179]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罗马古代史》第二卷。——原注
[1180]有一批罗马人尊奉王命前往希腊求教法律知识,雅典和意大利的某些城市曾有他们的足迹。——原注
[1181]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182]苏埃托尼乌斯《奥古斯都》第四十四章。——原注
[1183]“对于候选人的子女数量,法律要求特别予以留意。”见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二卷第十章。——原注
[1184]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束棒是权力的象征。——译注)
[1185]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十五卷。——原注
[1186]见《法律》第六篇第五节“关于十人组”。——原注
[1187]见《法律》第二篇“关于少年”节。——原注
[1188]见《法律》第一篇第三节;第二篇第一节“免除负担的规定”。——原注
[1189]乌尔比安《纪要》第二十九题第三节。——原注
[1190]参见罗马法一个最精彩的部分,即乌尔比安《纪要》第十四题、第十五题、第十六题、第十七题和第十八题。——原注
[1191]参见苏佐米诺斯《教会史》第一卷第九章“亲属遗赠可以接受”,参见乌尔比安《纪要》第十六题第一节。——原注
[1192]参见苏佐米诺斯《教会史》第一卷第九章和“单一法”,参见《提奥多西法典》“关于弱势者,对独身或丧偶后独身的惩罚”。——原注
[1193]见普鲁塔克《道德论集》“父亲对孩子的爱”。——原注
[1194]详见乌尔比安《纪要》第十五题和第十六题。——原注
[1195]乌尔比安《纪要》第十六题第一段。——原注
[1196]乌尔比安《纪要》第十四题。在《罗马古代史》第五十六卷,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记载了奥古斯都的演说,他指出这个期限在最早的《尤里安法》中似乎是三年。另见苏埃托尼乌斯《奥古斯都传》第三十四卷。这个期限,在其他尤里安法中只有一年,在帕匹亚法中是两年。人民不接受这些法律,而奥古斯都按照人民的接受程度放宽或加严了这些法律。——原注
[1197]帕匹亚法的第三十五题。《法律》第十九节“关于婚仪”。——原注
[1198]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四卷指出,该规定在罗马历736年提出。详细内容还可见苏埃托尼乌斯的《屋大维》第三十四章。——原注
[1199]由此可见,按照罗马法律,已订婚者等同于已婚者。——译注
[1200]乌尔比安《摘录》第十六题。参见《法律》的二十七篇“婚姻法典”。——原注
[1201]指生育孩子。——译注
[1202]乌尔比安《摘录》第十六题第三节。——原注
[1203]见苏埃托尼乌斯《克劳迪乌斯传》第二十三章。——原注
[1204]见苏埃托尼乌斯《克劳迪乌斯传》第二十三章第三节和乌尔比安《摘录》第十六题第三节。——原注
[1205]见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四卷以及乌尔比安的《摘录》第十三题。——原注
[1206]见奥古斯都的演说,载于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四卷。——原注
[1207]乌尔比安《纪要》第十三题,《法律》第四十四篇“关于婚仪”。——原注
[1208]乌尔比安《纪要》第十三题和第十六题。——原注
[1209]见《法律》第一篇“关于自由民”。——原注
[1210]见乌尔比安的《摘录》第十六题第二节。——原注
[1211]见本书第二十六章第十三节。——原注
[1212]《法律》第三十七篇第七节《有关自由的工作》以及乌尔比安的《摘录》第十六题第二节。——原注
[1213]乌尔比安《摘录》第十八题记载了一些例外。《单一法》收录了“未入籍外邦人的遗产,不再充公”的法规。——原注
[1214]“实际地讨论一下《帕匹亚—泼培亚法》的修改问题。”摘自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三卷第二十五章第一节第117页。——原注
[1215]苏埃托尼乌斯《尼录》第十章:奖金被裁减,变为原来的四分之一。——原注
[1216]参阅普林尼《颂辞》,以第34—35页为主。——原注
[1217]赛维卢斯修改了巴比安法中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男性改为二十五岁,女性改为二十岁。要明白这种变化,只需对照乌尔比安的《摘录》第十六题和特杜利安的《答辩》第四章。——原注
[1218]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五卷第十九章:关于风俗,监察官西庇阿在对民众的演说中说,他很不满意义子和私生子居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认为这是一种弊病。——原注
[1219]见《法律》第三十一篇“关于婚姻仪式”。——原注
[1220]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六卷:在帕匹亚法中,奥古斯都使维斯塔守护女拥有了母亲的特权。普鲁塔克的《努玛生平》第十卷第五章:努玛下令,育有三个子女的母亲,应该拥有不受监护的特权。——原注
[1221]狄奥在《罗马史》第六十卷指出,这种特权的赋予是克劳迪乌斯实行的。——原注
[1222]见《法律》“在家庭”“关于解放奴隶”第一段。——原注
[1223]见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六卷。——原注
[1224]《官员职位》第一卷中,西赛罗思考并讨论了这种思辩风气。——原注
[1225]即那萨利乌斯的《君士坦丁颂辞》,作于321年。——原注
[1226]见《法律》第一篇、第二篇、第三篇,载《提奥多西法典》“关于母亲和母亲亲属的产业”。又见《单一法》,载同法典,“关于未成年儿子应获得的财产”。——原注
[1227]《单一法》,载《提奥多西法典》“关于软弱者和对独身者及鳏寡的惩罚”。——原注
[1228]见苏佐米诺斯《教会史》第一章第九节。——原注
[1229]见《提奥多西法典》“关于子女的权利”,载于《法律》第二篇、第三篇。——原注
[1230]见载于《圣法》的《婚姻法典》。——原注
[1231]见《新法辑览》第一百二十七篇第三章和第一百一十八篇第五章。——原注
[1232]见《法律》第五十四篇中“婚姻的契约及其说明”。——原注
[1233]见《法律》第五篇第四节中“关于奴隶主的权力”。——原注
[1234]见保卢斯的《判决》第三章第四题第十五节。——原注
[1235]《罗马古代史》第二卷。——原注
[1236]《罗马古代史》第二卷。——原注
[1237]《罗马古代史》第九卷。——原注
[1238]《法律》第三卷。——原注
[1239]《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九卷。——原注
[1240]关于这方面的标题,《法学阶梯》《法典》题录和增补后的《新法辑览》,均没有提及。——原注
[1241]《世界史》第五章“法国”。——原注
[1242]穆斯林国家几乎包围了整个欧洲。——原注
[1243]参见萨尔丹《波斯游记》第八卷。——原注
[1244]见伯内特《英国改革史》第一卷第三章。——原注
[1245]出自《彗星杂谈》第六十四篇。——原注
[1246]马嚼子可以控制马的行动,而套上了马嚼子的马,因为前边的牙齿无法闭合,嘴角经常泛出白沫。——译注
[1247]参见《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四卷第290页,彭塞的《埃塞俄比亚游记》。——原注
[1248]出自迪奥多罗斯的《世界文库》第二卷。——原注
[1249]参见迪潘编著的《六世纪僧侣著作汇编》第五卷。——原注
[1250]参见普利多所著的《犹太史》。——原注
[1251]斯多葛派的创始人。——译注
[1252]比如佛教和道教。——原注
[1253]西塞罗《法律》第二卷。——原注
[1254]“渎神之罪无可救赎,藐视宗教是此种罪责的成因。愿大众教士们能救赎一切可救之罪。”——原注
[1255]参见柏朗嘉宾的记载。1246年,教皇因诺四世任命柏朗嘉宾为使者出访鞑靼。——原注
[1256]《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五卷第一部分第192页。——原注
[1257]《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十五卷第13页。——原注
[125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七卷第十五章。——原注
[1259]苏埃托尼乌斯《奥古斯都》第三十一章。——原注
[1260]苏埃托尼乌斯《奥古斯都》第三十一章。——原注
[1261]《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四卷第一部分第127页。——原注
[1262]普利多《穆罕默德传》第64页。——原注
[1263]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二十章第一节。——原注
[1264]参见《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七卷第303页,福尔班伯爵《福尔班伯爵回忆录》和他对加锡人的描述。——原注
[1265]柏拉图《法篇》第九卷。——原注
[1266]参见索福克勒斯《俄狄浦斯王》。——原注
[1267]柏拉图《法篇》第九卷。——原注
[1268]对于佛教教义,一位中国哲学家反驳说:“按照佛经说法,灵魂永远存在,肉身不过是一处房舍,可以让灵魂留宿其中。那么父母的肉身是不是也是一个房舍呢?既然如此,人们将其视为污泥轻视慢待又有什么不可?可是如此一来,热爱父母这种美好的德行恐怕很难维系了吧。同理,人们也会慢待自己的肉体,不肯保养肉体,不去珍重、爱惜肉体。为什么有几百几千的佛教徒选择自我了断,原因就在这里。”参见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三卷第52页记载的关于中国哲学的论述。——原注
[1269]参见托马斯·巴瑟林所著《丹麦古代史》的第五卷第二部分。——原注
[1270]参见海德的《波斯人的宗教》。——原注
[1271]色诺芬《雅典政治制度》第三章第八节。——原注
[1272]《法律》第三篇“安息日戒律”,毫无疑问,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异教徒。——原注
[1273]天主教国家在南方,新教国家在北方。——原注
[1274]《周游世界记》第二卷第一部分第218页。——原注
[1275]《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十二卷第95页。——原注
[1276]贝尼耶《莫卧儿帝国游记》第二卷第137页。——原注
[1277]阿特纳奥斯《哲学家盛宴》第二卷第40页,为幼里庇德斯所言。——原注
[1278]《穆罕默德传》。——原注
[1279]比如中国。——原注
[1280]桑克托里乌斯《静态医学》第三编第二十二条。——原注
[1281]桑克托里乌斯《静态医学》第三编第二十三条。——原注
[1282]贝尼耶《莫卧儿帝国游记》第二卷第122页。——原注
[1283]贝尼耶《莫卧儿帝国游记》第二卷第137—138页。——原注
[1284]又名公会议、普世公会议或普教会议,是传统基督教中的一种世界性的主教会议,以重要的教务或教义争端为主要内容。——译注
[1285]载于圣西里尔(saintcyrille)的信中。——原注
[1286]这里说的是既有天堂又有地狱的基督教和印度宗教,日本本土的神道教就没有天堂、地狱之说了。——原注
[1287]当成吉思汗闯入布瑟拉清真寺,他一把抢过《古兰经》扔到了马蹄子底下。见《鞑靼史》第三部分第273页。——原注
[1288]《鞑靼史》第三部分第342页。——原注
[1289]不难证明鞑靼人是日本人的先祖,而日本人承袭了鞑靼人的这种心态。——原注
[1290]塔西佗《编年史》第二卷第三章。——原注
[1291]《圣经·旧约·民数记》第三十五章。——原注
[1292]《圣经·旧约·民数记》第三十五章。——原注
[1293]柏拉图《法篇》第十卷。——原注
[1294]见《十二铜表法》,“火葬时,严禁往木头上泼洒葡萄酒”。——原注
[1295]我在其他地方也说了,基督教是最大的财富,所以我此处的言论与基督教无干。参见上一章第一节和《为〈论法的精神〉申辩》的第二部分。——原注
[1296]上帝按照自己的想法设定了《福音书》的结构,这也是上帝永恒性的延伸,可是不明白这点的犹太人,只能处于蒙昧之中。——原注
[1297]参见本书第六章第十三节。——原注
[1298]肯布夫的《日本史》第三卷第一章第一节到第三节。——原注
[1299]参见福尔班伯爵的《回忆录》第一部分第432页。——原注
[1300]见《法篇》第九卷。——原注
[1301]在《加尔文主义史论》的第293页,培尔提及了这条法令。——原注
[1302]见《法典》第五篇“关于离婚和废弃相关习俗的若干决议”。——原注
[1303]见《勃艮第法》的第四十一篇。——原注
[1304]西哥特的一位国王。——译注
[1305]见《西哥特法》的第三卷第四篇。——原注
[1306]违逆者会受到公开受辱的惩罚,此外,还有另一种惩罚方式,就是坐牢。——原注
[1307]见普鲁塔克《梭伦传》第二十二卷。——原注
[1308]见普鲁塔克《梭伦传》第二十二卷和加里恩努斯《劝言篇·手工艺》第八章。——原注
[1309]见《上帝之城》第三卷。——原注
[1310]见《法规》第二卷第十二章。——原注
[1311]见《新法辑览》第二十一篇。——原注
[1312]见杜赫德《中国帝国全志》第一卷第313页和第316页。——原注
[1313]狄特·李维《古罗马史》第三部第二十九卷第二十九章。——原注
[1314]《游记》第一卷第402页。——原注
[1315]比如非洲的洛温格。见《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四卷第一部分第114页。史密斯所著的《游几内亚记》第二部分第150页,有关瑞达王国的介绍。——原注
[1316]见《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十四卷第387—389页和《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三卷第二部分第644页。——原注
[1317]《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四卷第一部分第35页和第103页。——原注
[1318]见狄奥的《罗马史》第三十七章。当时他们眼看着庞培攻打神庙,却毫无动作。——原注
[1319]见《法律》第十一篇最后一节《尤里安法:关于通奸》。——原注
[1320]参阅《新法辑览》第一百三十四篇第十章。——原注
[1321]见《法律》第七篇“关于离婚和废除相关风俗的决议”。——原注
[1322]我在本书第二十三章阐述了“法和人口的关系”,可以参考。——原注
[1323]这是鞑靼人的一条十分古老的法令。在《拜占庭帝国史》一书中,作者普里库斯说,为了和女儿埃斯卡结婚,阿提拉在某个地方停下了脚步。他说:“这种婚姻,斯基泰的法律是允许的。”——原注
[1324]在古罗马,这些兄弟的姓氏是一样的,堂兄弟、表兄弟都被称为兄弟。——原注
[1325]罗马以前确实如此,不过后来有位受人敬仰的男人娶了自己的堂姐(妹)或表姐(妹),人民便立法,允许堂兄弟姐妹或表兄弟姐妹成婚了。参见普鲁塔克的《找寻罗马物什》第六章。——原注
[1326]见《印度游记全集》第五卷第一部分第98页“当下的台湾岛”。——原注
[1327]《古兰经·妇女》。——原注
[1328]皮莱尔所著《游记》第一卷第172页可见。——原注
[1329]见菲隆的《法律之于十诫的特殊规定》第778页。人们认为最荣耀的莫过于此种婚姻。——原注
[1330]《法律》第八篇“关于乱伦的婚姻和有害的婚姻”可见。——原注
[1331]见《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十四卷第403页。——原注
[1332]见博马努瓦的《博维辛斯惯用法》第二十二卷。在领主任命的税务官的逼迫下,农民不得不捐款;在伯爵的逼迫下,士绅不得不捐款;在主教的逼迫下,教会不得不捐款。——原注
[1333]西塞罗《法律》第一卷第四章。——原注
[1334]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三卷第十三章。——原注
[1335]西皮保卢斯。——原注
[1336]见普鲁塔克的《小加图传》。斯特拉波曾说过,此事就发生在我们这个时代。——原注
[1337]《法律》第十一篇最后一节《尤里安法:关于通奸》。——原注
[1338]《西哥特法》第三卷第四篇第六节。——原注
[1339]见印加人卡尔西拉索的《西班牙人内战史》第108页。——原注
[1340]威尼斯。——原注
[1341]见《游记》第十四章第十二节。——原注
[1342]见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罗马古代史》第二卷第三章,普鲁塔克的《莱库古与努玛的比较》第二十四章。——原注
[1343]见乌尔比安所著《纪要》最后一节记述的《十二铜表法遗篇》,“当没有确立遗嘱的人死亡且没有继承人,则在最近的男性亲属中选择继承人”。——原注
[1344]见乌尔比安所著《纪要》第二十六篇第八节;《学术集》第三篇,“特杜利安元老院法规:特权”。——原注
[1345]保卢斯所著《判决》第四卷第八篇第三节。——原注
[1346]《学术集》第三卷第一篇第十五节。——原注
[1347]《罗马古代史》第四卷第276页可见。——原注
[1348]在《演说家》第一卷里,西塞罗说“未曾规定任何法律程序和格式”,正是这样,这种遗嘱只是口头上的,没有特定格式。——原注
[1349]《学术集》第二卷第十篇第一节,奥卢卡斯·格利乌斯的《阿提卡之夜》第十五卷第二十七章。此种遗嘱名为“书面计数遗嘱”。——原注
[1350]乌尔比安《纪要》第十篇第二节。——原注
[1351]直到皮洛士战役,罗马人才开始使用货币。在谈论韦伊之围时,狄特·李维写道:“当时人们尚未掌握银币的制造工艺。”——原注
[1352]《纪要》第二十二篇第十三节。——原注
[1353]参见《学术集》第二卷第十篇第一节。——原注
[1354]比如,“让狄第乌斯做我的继承人”。——原注
[1355]替代继承有三种形式:一般替代继承、未成年替代继承、智障替代继承。——原注
[1356]见《学术集》第二卷第二十三篇第一节。奥古斯都以特别原因为借口,允许了委托继承。——原注
[1357]因为女性不能拥有遗产继承人,所以《十二铜表法》严禁立遗嘱者将自己的遗产分配给母亲的孩子。——原注
[1358]护民官昆图斯·沃科尼乌斯是该法的发起人。参见西塞罗的《再驳韦列斯》,刊载于狄特·李维《纪要》第四十一卷;书中有一处错误,即将沃科尼乌斯写成了沃隆尼乌斯。——原注
[1359]参见西塞罗的《再驳韦列斯》第一卷:“再说一遍……一切女性都严禁成为继承人。”——原注
[1360]见狄特·李维的《纪要》第四十一卷:“他赞成一切将女性清出继承人之列的法律。”——原注
[1361]《再驳韦列斯》。——原注
[1362]《上帝之城》第三卷第二十一章。——原注
[1363]狄特·李维《纪要》第四十一卷。——原注
[1364]《阿提卡之夜》第十七卷第六章。——原注
[1365]见《善恶的尽头》第二卷第五十五章,“所有人都认为,法狄亚得到的资产不能超过《沃科尼乌斯法》允许她得到的数额”。——原注
[1366]参阅狄奥的《罗马史》第五十六卷,“《沃科尼乌斯法》规定女性最多只能得到十万小银币的遗产,我们不妨参照这一法律”。——原注
[1367]见西塞罗《对维列斯的二度反驳》,“那些在户口簿中有记录的人”。——原注
[1368]“他没有登记户口。”——原注
[1369]《罗马古代史》第四卷。——原注
[1370]“他没有进行户口登记。”——原注
[1371]有些作者说只有五个阶层,是因为前五个阶层的人数非常多。——原注
[1372]“被贬为最底层的公民。”——原注
[1373]见西塞罗的《善恶的尽头》第二卷。——原注
[1374]见西塞罗的《善恶的尽头》第二卷。——原注
[1375]据赛克斯提留斯所说,他曾经立下遵纪守法的誓言。——原注
[1376]见本书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一节,作者针对这一问题的记述。——原注
[1377]见乌尔比安的《纪要》第十五篇和第十六篇。——原注
[1378]在《巴比安法》的众多条款中都能看到此种差别。参见乌尔比安的《纪要》终篇,第四节到第六节。——原注
[1379]见尤维纳利斯《讽刺诗集》第九章第83行和第87行:“没有我,你如何能有孩子,如何能成为父亲;你能成为继承人,正是因为我的存在。”——原注
[1380]《狄奥多西法典》第九法“关于宣布为公敌者的财产”,乌尔比安《纪要》终篇第六节和第二十九篇第三节。——原注
[1381]乌尔比安《纪要》第十六篇第一节和苏佐米诺斯《教会史》第一章第十九节可见。——原注
[1382]见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二十卷第一章。——原注
[1383]见《判决》第二十卷第一章。——原注
[1384]乌尔比安《纪要》第二十六篇第六节。——原注
[1385]指的是皇帝庇乌斯,哈德良是他过继之后的名字。——原注
[1386]见《法律》第二篇“法典:关于子女的权利”,第三卷第三篇第四节“特杜利安元老院法”。——原注
[1387]《法典》第九条。——原注
[1388]《法律》第十二条,《新法辑览》第一百一十八篇和第一百二十七篇。——原注
[1389]见萨利克法的序。在《溯源法兰克人》这本书中,莱布尼茨说,萨利克法制定的时间应该在克洛维斯继位之前,不过考虑到法兰克人离开日耳曼尼亚之前不懂得拉丁语,所以应该在离开日耳曼尼亚之后。——原注
[1390]见图尔人格雷瓜尔的《法兰克史》。——原注
[1391]见《巴伐利亚法》的序、《萨利克法》的序。——原注
[1392]见《巴伐利亚法》的序、《萨利克法》的序。——原注
[1393]“图林根人遵循盎格鲁维利诺人的法律。”——原注
[1394]弗里斯兰人没有文字。——原注
[1395]尤里克是西哥特法的制定者,卢维吉尔德是西哥特法的修订者。参见伊西多尔的《纪年史》。钦达逊德斯和雷赛苏恩德斯对其进行了修订。埃奇加编写的法典直到今天还在使用,在他的授命下,主教们成了此事的执行者。通过托莱多第十六届公民会议,我们可以看出,钦达逊德斯和雷赛苏恩德斯的法律并未消失。——原注
[1396]见《巴伐利亚法》序言部分。——原注
[1397]见《勃艮第法》的序言和正文,其中第七条第五款和第三十八条尤为重要。另见图尔人格雷瓜尔的《法兰克史》第二卷第二十三章,另见西哥特法典。——原注
[1398]本书本章第三节可见。——原注
[1399]见《撒克逊法》第二章第八节和第九节,第四章第二节和第七节。——原注
[1400]《高卢战纪》第六卷。——原注
[1401]见《法规》第一卷法式八。——原注
[1402]《李普艾尔法》第三十一章。——原注
[1403]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四条,《敕令汇编》的结尾处:560年克洛泰尔所发手谕。——原注
[1404]《伦巴第法》敕令部分第一卷第二十五篇第七十一章、第二卷第四十一篇第七章、第七十六篇第一章和第二章。——原注
[1405]《伦巴第法》敕令部分第二卷第五篇。——原注
[1406]《伦巴第法》敕令部分第二卷第七篇第二章。——原注
[1407]《伦巴第法》敕令部分第二卷第七篇第二章。——原注
[1408]《伦巴第法》敕令部分第二卷第三十五篇第二章。——原注
[1409]《伦巴第法》第二卷第四十七篇。——原注
[1410]本书本章第一节。——原注
[1411]《萨利克法》第四十五篇第一节。——原注
[1412]见《萨利克法》第四十五篇第十五章和第七章:“在其生活的村落内拥有财产的人。”——原注
[1413]见《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篇第四章:“对主人忠心耿耿的人。”——原注
[1414]见《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篇第六章:“如果这个罗马人是国王的客人。”——原注
[1415]罗马有权有势的人都在朝廷工作,很多主教都是在宫中长大的,这点并非无法证明。要知道,有知识的几乎都是罗马人。——原注
[1416]《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篇。——原注
[1417]见《日耳曼尼亚法》第九十五章。此处特指利都斯,他的身份比农奴高。——原注
[1418]《萨利克法》第三十五篇第三章和第四章。——原注
[1419]迪波教士。——原注
[1420]指的是法兰克人、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原注
[1421]438年此法编制完成。——原注
[1422]从狄奥多西法典的序言可知,该法制定的时间是阿莱利克执政二十年时,颁布的时间是两年之后,颁布者为阿尼阿乌斯。——原注
[1423]见伊西多尔的《纪年史》,西班牙纪年504年。——原注
[1424]《萨利克法》第四十五篇第一章:“法兰克人、蛮族或者受制于萨利克法的人。”——原注
[1425]参阅《李普艾尔法》第五十八章:“按照教会遵行的罗马法。”在《拉丁语与希腊语后期词汇辑录》一书中,迪康热针对“罗马法”一词列举了大量权威著作,可以参阅。——原注
[1426]林德博洛的《萨利克法》末尾,很多敕令和蛮族法令中,有众多针对神职人员在这方面拥有的特权。另见807年查理曼写给儿子的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452页提到,神职人员可以拿到三倍的赔偿金。另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五章第302页。——原注
[1427]见该法。——原注
[1428]在本书的第三十章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和第九节,我仍会谈到。——原注
[1429]阿戈巴尔《著作集》。——原注
[1430]热尔维·德·蒂尔布里说:“法兰克人在协议中提出要求,这一地区的哥特人按照祖辈的风俗习惯生活,遵循他们旧有的法律。就这样,百彬掌控了那勃奈泽省。”载于杜伸《文选》第三卷第366页。另见,卡戴尔《朗格多克史》记述的759年编年史部分。另见,杜伸《文选》第三卷第316页:一位不知姓名的作者在为仁慈的路易写的传记中,对卡里西亚戈人民会议上,塞蒂马尼亚民众所提的一些条件进行的记述。——原注
[1431]“某些地区原本遵循罗马法定案,应予保持,其他地区……”载于该敕令第十六条。另见该赦令第二十条。——原注
[1432]《珀斯特敕令》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在卡维罗诺”“在纳波纳”可见。——原注
[1433]见本章第九节、第十节。——原注
[1434]继位的时间是642年。——原注
[1435]见《西哥特法》第二卷第一篇“他国法律和罗马法再不能压迫我们”。——原注
[1436]见《西哥特法》第三卷第一篇第一章:“哥特男人的妻子可以是罗马的女人,罗马男人的妻子也可以是哥特的女人。”——原注
[1437]载于卡西奥多鲁斯《东哥特史》第四章的第十九封信和第二十六封信,对当时威信极高的东哥特王戴奥多里克是如何宽容对待这些地区的事进行了叙述。——原注
[1438]《瓦姆巴王的历史》所附审判书表明,高卢南部时常发生叛乱。保卢斯和他的罗马伙伴甚至得到了主教们的拥护。瓦姆巴击溃乱党之后,却不敢判他们死刑。那勃奈泽高卢在《瓦姆巴传》作者的笔下,已经成了叛乱的发源地。——原注
[1439]见《哥特战纪》:“那些哥特人从大屠杀中逃离之后,携家带口奔赴西班牙,成了公开做着暴君之事的窦德斯的子民。”——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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