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宗教法的优势是神圣高洁,公民法的优势是适用范围广。 宗教法以纯善为根本,它的目标不是让推行这一法律的社会好,而是让遵行此种法律的人好。公民法正好相反,它的主要目标不是个人的优良品德,而是所有人整体的优良品德。 因此,宗教的本源思想虽然非常让人尊敬,可是考虑到公民法的另一个原则——社会整体利益——到底不能直接在公民法的原则中使用。 共和体制下的罗马人,为了捍卫女性的良好风气,制定了某些规则,这些规则都是政治性的。当罗马变成君主政体,他们基于世俗政府的原则,针对这一问题,又制定了一些公民法。当基督教兴盛起来,婚姻的神圣,和良好的风气相比,与新法律具有更紧密的联系;而思考两性结合这一问题的角度,也从世俗更多地转向了宗教方面。 按照罗马的法律[1319],当妻子被认定为通奸,丈夫是不能将妻子领回的,否则以同谋论处。查士丁尼却不这么想,按照他的规定[1320],两年内,丈夫可以去修道院领回妻子。 一开始,当参战的丈夫失去音信,妻子有权提出离婚,所以她可以镇定自若地开始另一段婚姻。按照君士坦丁法[1321],如果四年之后丈夫还没回来,妻子可以向丈夫军队的长官递交离婚申请书;就算丈夫并未死亡,日后回到家乡,妻子也不会被指控为通奸。不过,按照查士丁尼法,妻子只有一种情况能重新嫁人——丈夫军队的长官以证言的形式发誓丈夫已经战死。查士丁尼认为婚姻的持续性非常重要,但我们得承认他太看重这点了。他在被动证据已经充足的情况下,坚持让人们拿出主动证据;事实上,一个每天在战场上冲锋陷阵的人,想要证明他是不是还活着,难度极高。人们本能地认为这个出生入死的丈夫死在了战场上,可是查士丁尼却在想,这个人是不是做了错事,也就是说他是不是当了逃兵。要求女人守活寡,他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将一个女人推入重重危险之中,他损害了个人的利益。 按照查士丁尼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都肯进修道院,他们就可以离婚,这和公民法的原则截然不同。有些人之所以选择离婚,是因为遭遇了婚前未曾料到的阻碍,这很平常;可是,守贞思想已经存在于我们心中,因此上述愿望,也就可以预料了。就婚姻的本性而言,它应该是永恒的,可是这条规定却让婚姻有了更多的变数。为了开启另一段婚姻而结束当前的婚姻是离婚的根本原则,可是,这一规定对该原则是一种巨大的冲击;就算站在宗教的角度来说,这条规定归根结底也不过是向上帝呈上了一份毫无诚意的祭礼。 第十节宁可违背宗教法也要遵守公民法的情况 一个允许一夫多妻制的国家,在迎来了一个禁止一夫多妻的宗教后,如果只从政治角度考虑,那么除非官员和丈夫愿意补偿自己的妾室,即通过某种办法让她们成为公民,否则,法律是不会让一个妻妾成群的男人成为此种宗教的信徒的,不然这些妾室会落入十分凄惨的境地。她们依法而行,却平白无故被排除在社会最大利益之外。 第十一节不要用另一世界法庭所遵循的原则来要求世俗世界的法庭 基督教的宗教法庭,是按照僧人们忏悔法庭的思想打造的,它和一切好的治理相悖。它四处点火,若非众多反抗行为让那些坚持建立宗教法庭的人得到了好处,他们恐怕早就在抗议中屈服了。 所有政府都认为此种法庭不应该存在。它给君主政体提供的只有泄密者和国家的叛徒,给共和政体提供的只有奸险之辈,专制政体是摧毁者,它也不遑多让。 第十二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宗教法庭的一个缺陷就是,对于两个犯了同样罪行的人,不肯认罪的会被判处死刑,认罪的就不用死。这种弊端的根源是这种观念:不认罪代表不肯悔过,要接受惩罚;认罪代表有悔悟之心,可以获得救赎。然而,世俗法庭不能按照这种方法进行区别对待,世俗法庭的关注点是行为,它对人的要求只有一个——不要违法;宗教法庭的关注点是思想,它对人的要求有两种:一种是不做恶事;一种是愿意悔悟。 第十三节婚姻何时应该听从宗教法,何时又该听从公民法 宗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刻,都会干预婚姻问题。当人们认为某件事污秽或违背了法律,可是又不得不去做的时候,人们就会让宗教站出来,让这种行为按照情况的不同,或被谴责,或被赐予合法性。因为从某种角度上讲,婚姻比任何一种人类行为都更有社会性,所以应该遵从公民法。 婚姻的形式如何、怎样建立婚姻关系、婚姻之后的繁衍等,所有和婚姻本质相关的问题,宗教能够过问。繁衍生息的问题让所有民族都知道,应该对婚姻予以特别关照,可是这种关照存在疏漏,无法面面俱到,所以上天的恩赐成了婚姻的依靠。 公民法可以解决以下所有问题:男女结婚对财产的影响、结婚带给双方的利益、有关家庭的所有问题、与新家庭的催生者——旧有家庭有关的所有问题、与旧有家庭衍生出的新家庭有关的所有问题。 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而消除这种不确定性,正是婚姻的一个主要目标。宗教赋予的宗教特性和公民法赋予的民事特性,让婚姻变得真实起来。所以,为了确保婚姻的效力,宗教和公民法各提出了一些条件。 公民法为什么能有这种权力,因为它只是在宗教所提条件的基础上加了一些内容,和它并无抵触。按照宗教法,应该举办一个仪式;按照公民法,应该问问双方的父亲是否愿意,所以公民法并没有和宗教法发生冲突,只是在它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条件。 所以,双方能不能离婚要看宗教法。毕竟若宗教法认为双方不能离婚,可公民法认为可以,就会出现两者对抗的局面。 有时公民法会对婚姻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例如,结婚双方不但不能离婚,还要接受处罚,这种规定有什么必要性吗? 在罗马,巴比安法将自己禁止的婚姻判定为不合法,可是除了判罚,并无其他惩处措施[1322]。不过,元老院按照皇帝马尔库斯·安东尼的演讲,通过了一项法律,将这种婚姻判定为无效,婚姻关系、妻子、陪嫁、丈夫,全都一笔勾销。公民法会随机应变,有时会去弥补缺陷引发的恶果,有时会去清除尚未爆发的隐患。 第十四节自然法和公民法分别在何时可以对亲缘间的婚姻进行裁定 公民法应该以何处为起点禁止亲缘间的婚姻,自然法应该以何处为终点禁止亲缘间的婚姻,这个问题很难界定。所以首先,我们得确立一些原则。 母亲和儿子结婚会将秩序打乱。儿子应该非常敬重自己的母亲,妻子应该非常敬重自己的丈夫,母亲和儿子的结合会彻底改变他们的自然属性。不仅如此,大自然给女性设定的生育能力的起点和终点,都早于男性。如果母亲可以和儿子结合,那么,这种情况将无法避免:丈夫还血气方刚,可妻子已经没有了生育能力。 同样的,大自然也不希望父亲和女儿结婚,不过前边谈到的那两个阻碍在此种婚姻中并不存在,所以严重性也小一些。就像《鞑靼史》告诉我们的那样,鞑靼人虽然禁止儿子和母亲结婚,但允许父亲和女儿结婚[1323]。 无论何时,关心子女的贞洁,对父亲来说都是一件非常自然的事。养育子女,让子女拥有更加强壮的身体、更加纯洁干净的心灵;对子女身上一切有利于启迪愿望的东西、有利于形成仁善性格的东西关怀备至,是他的责任。当父亲一心一意希望子女拥有好的品德时,他自然会离那些有可能侵蚀子女的东西远远的。有人说,结婚不会让人堕落;可是在结婚之前,免不了要倾吐爱意、追求对方、勾引对方;难道勾引,不让人厌恶吗?所以,为免受教方被腐蚀,应该隔开引导方和受教方,即使这种腐蚀合情合理,也一样如此。正因为如此,父亲才会如此谨小慎微地防止未来女婿接触、靠近自己的女儿。 基于同样的原因,人们不希望兄妹或姐弟发生苟且。除非父母对淳朴的家风、子女的品德没有期待,否则一切诱使男女结合的东西,都会遭到他们的厌弃。 人们对于堂兄弟姐妹或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事,也是禁止的,原因也相同。纯洁神圣的初民时期,人们对奢侈尚无概念,那时的孩子都在家中居住、生活,因此一所狭小的房子聚集了一个巨大的家族。兄弟和堂兄弟都是兄弟,他们的孩子也是兄弟[1324]。兄弟不能娶姐妹做妻子,既然如此,那堂兄弟、表兄弟又怎么能娶堂姐妹、表姐妹做妻子呢[1325]? 这些原因得到了整个世界的认同,因为它们不仅极具说服力,还非常合乎情理,这与各地民众的互相来往并无关系。未出四代的亲属结婚属于乱伦这种事,不是罗马人告诉台湾人[1326]的;他们也没和阿拉伯人[1327]、马尔代夫人[1328]说过。 我在本书第一章曾经说过有时人类也会违反自己的原则,事实正是如此,不然又怎么会有一些民族允许父亲迎娶女儿、接受兄弟姐妹结为夫妻呢?竟然时常有人因为宗教思想而头脑发昏做下此类错事,这真让人难以想象。因为崇拜赛米拉米斯教,亚述人允许和母亲结婚;波斯人也允许此种婚事,因为祆教对其推崇备至[1329]。同样是因为对宗教的痴迷,埃及人允许和自己的姐妹结婚,以此来敬拜女神伊西斯。一件事是不是合情合理,关键不在于它是否被某个虚假的宗教吹捧为圣洁之事,因为宗教的精神是让我们为崇高危险的事业尽心竭力。 因为要捍卫家庭固有的贞操观念,所以父女之间的婚姻和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遭到禁止。通过这一原则,我们很容易就会知道有哪些婚姻和自然法相悖,又有哪些婚姻,只是公民法不允许。 通常来说,子女会和父母一起生活,起码人们是这样认为的,所以,按照自然法,女婿不能和岳母结婚,公公不能和儿媳或者妻子的女儿结婚。在此种情形下,两种情况因为同一个理由,实现了表象和实情的统一。这种婚姻也应该遭到公民法的抵制。 我在前边说了,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在有些民族是在一个房子里生活的,无异于亲兄弟姐妹,所以他们之间的婚姻,应该被视为对自然法的违抗。可是,并不是所有民族都习惯混居,在这样的民族中,表亲之间的婚姻和堂亲之间的婚姻,就算不得违背自然法了。 可是,自然法不能只停留在地方性法律上,当自然法支持或者反对此种婚姻时,人们应当让公民法在合理的范围内与之同步。 通常来说,妻子的兄弟姐妹和丈夫的兄弟姐妹并不会生活在一个房子里,他们之间的婚姻不会对门风造成不好的影响,所以不需要禁止;支持或者禁止此种婚姻的法律,应该被看成取决于具体情况和各国风俗的公民法,而非自然法。 如果一个国家的某种婚姻是习惯的结果,但和自然法发生了抵触,那么公民法这时就应该站出来制止此类婚姻。自然法的根据是固定的,例如,父母和子女必定一起生活,所以自然法的禁令也是固定的。可是公民法的依据并不固定,比如,堂亲、表亲等亲戚未必生活在一起,所以公民法的禁令针对的是变化的情况。 为什么有些民族禁止妻子的兄弟姐妹和丈夫的兄弟姐妹结婚,但摩西法、埃及人的法律[1330],还有很多其他民族的法律并不禁止,原因就在这里。 允许此种婚姻,对印度来说,是一件很自然的事,要知道,在那里,舅舅、叔伯和父亲是一样的,他们有责任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视如己出养育成人,这是由他们纯良、温暖的天性决定的。在这种法律或风俗的影响下,又有了另外一种规矩:失去妻子的男人,其下一任妻子必须是原来妻子的姐妹[1331]。这合情合理,母亲的姐妹成了自己的新母亲,就避免了继母恶毒的情况。 第十五节哪些事应该遵循公民法原则,而非政治法原则 人生而独立,但人们舍弃了这种独立,服从于政治法;自然财物属于所有人,可人们舍弃了公有制,服从于公民法。 人们通过政治法得到自由,通过公民法得到私有财产。前边我们已经说了,唯有城邦的权柄和自由的法律相关,所以任何事,只要应当交给与财产相关的法律决断,就不应交给与自由相关的法律解决。个人利益应该服从公众利益这种论断,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公众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情况只有一种,就是关系到城邦的权柄,也就是公众自由;而财产的问题不能如此解决,要知道公众利益,正是体现在每个人都能永远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上。 人们建立城邦的目的就是想保住自己的私产,所以土地均分法,在西塞罗看来非常不好。 我们不妨先看看这一原则:就算只是个人利益中很小的一部分,也不应该受到公共利益的损害。因为公民法是私有权的捍卫者,所以此时应该完全按照公民法行事。 如果政府部门想要剥夺某个人的私产,我们采取行动时的指导原则绝不应该是政治法,而应该是公民法;关注着整个城邦的公民法,就像慈母的眼睛,无时无刻不在关注着每个人。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