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页 形成之基础的原则,与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本章要讨论的题目 我的脑海里浮现了一系列的思想,这将是一个涵盖极广的题目。我将不怎么关注事物本身,而是更多地关注事物的秩序。为使事物本来的面貌呈现出来,我必须破除层层干扰,直接进入事物的核心。 第二节足够的精神准备是良好法律被接受的前提 日耳曼人觉得最无法忍受[809]的就是瓦鲁斯[810]的法庭。为了便于对刺杀国王的凶手展开审问,查士丁尼在拉克希安人的居住地建了一座法庭[811],这一行为在日耳曼人看来是野蛮而可怕的。在反对罗马人的演说中[812],米特里达提对罗马人的诉讼程序[813]进行了重点批评。帕提亚人在罗马长大的那位国王,平易近人[814],然而帕提亚人居然无法容忍他。未适应自由生活的民族也无法容忍自由。同理,习惯生活在沼泽地区的人也不看好新鲜空气。 有一个名叫巴尔比的威尼斯人,他来到勃固[815]并拜见国王,当这位国王听说威尼斯没有国王时笑破了肚皮,以至于跟当朝大臣们说话都显得极为困难。对于这样的民族,难道会有一个立法者推荐平民的政体吗? 第三节暴政 暴政分为实际暴政和精神暴政两种。前者指治国的手段是暴力,后者指的是一种感觉上的暴政,就是说,当民众感觉到自己的想法与执政者所确立的一些东西彼此冲突,就觉得那些东西是暴政。 狄奥说,奥古斯都曾要求臣民称他为罗慕洛斯,后来却放弃了这个企图,因为他听说,人民担心他这样要求其实是想当国王。早期罗马人拒绝要一个国王的原因是,那个国王[816]的权力令他们忍无可忍。到了奥古斯都时代,罗马人又由于忍受不了国王的排场而不要国王。就实际情况而言,恺撒、三头执政官和奥古斯都是国王,但他们表面上是平等待人的;就其私下生活而言,他们的表现与奥古斯都时代的国王们形成鲜明对比,即不讲究奢华。罗马人不要国王,表现了他们在行为原则上保持原生态,拒绝模仿非洲和东方的愿望。 狄奥还说[817],奥古斯都曾制定一些太过严酷以致招致罗马人民愤怒的法律。然而,人民的愤懑后来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事实是这样的:演员彼拉德已经被乱党逐出罗马,而奥古斯都允许他再次返回罗马;在罗马人民眼中,对一个著名艺人的驱逐,是比废除所有法律更严重的暴政。 第四节普遍精神 人们能否形成普遍精神,起支配性作用的因素有气候、宗教、法律、政治准则、旧有惯例、习俗、行为原则等。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与其他因素之间具有此起彼伏、此强彼弱的关系。对每个民族来说都是如此:支配蛮人的因素,几乎只是大自然和气候;支配中国人的因素,是行为原则;支配日本人的因素,是残酷的法律;斯巴达这一民族的基本风格,是其习俗所奠定;罗马人的基本风格,取决于政治准则和古老习俗。 第五节民族的普遍精神,千万不可更改 法律不应束缚下列民族[818]的行为原则,否则他们的美德将受到限制:他们善于与人打交道,心胸开阔、不爱计较,热爱生活且趣味十足;他们善于表达,积极活泼又招人喜欢;他们也有粗心的时候,更多时候是大方自然、不拘小节的;他们还比较勇敢,容易宽容别人,坦荡率真,有一定的荣誉观念。应允许这样的民族有一些小缺陷,因为毕竟他们的性格总体而言是非常优秀的。 给妇女一些约束,也许是可行的。要纠正她们的品行、不让她们无限奢华下去,或许可以诉诸法律。然而,这样做难保不会泯灭她们的某种情趣和礼貌,这情趣可是足以让这个民族富有起来,这礼貌对外族可是有相当吸引力的啊! 这种民族精神应当受到立法者的尊重,除非它违背了所在政体的原则。因为,我们最好的状态只会在充分发挥天性时达到。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如果将学究式的呆板精神强加给一个生性活泼的民族,这个国家将什么也得不到。姑且让他们以放松的态度去对待严肃的事情、以严肃的态度去对待小事吧。 第六节不必纠正一切 有一个国家与我们上面所说的那个民族相似,那里有一位绅士提倡我们应保持原来的样子。我们的一切,都已经被自然本性安排得恰到好处了。我们的活泼性格就是天性的赐予,我们容易招人忌恨和各方面的大大咧咧,都是由于这种性格。我们的礼貌也是天性所赐,有了它,我们与外界接触——特别是跟妇女打交道——时情趣十足,这就纠正了活泼性格的负面作用。 我们原来是什么样的,现在还让我们保持下去吧。给交往造成不便的法律,是很不适合我们的,因为我们不喜欢斤斤计较,没有什么坏念头。 第七节雅典人和斯巴达人 那位绅士还说,雅典人是与我们比较相似的民族。他们办事时总是高高兴兴,不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剧场里,一句带有讥讽意味的话都能让他们开心一阵。他们带着这种活泼性情议事,也带着这种活泼心情办事。斯巴达人的性格庄重、严肃、干涩,沉默寡言。让雅典人烦恼,我们得不到任何好处,犹如逗笑斯巴达人我们得不到任何好处一样。 第八节性情随和能够达到的效果 一个民族行为原则的改变,随着它与其他民族交往增多而变得容易。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大家互相观察打量,这会越来越清楚地展现出每个人的特点。一个民族的气候,如果使他们喜欢与人交流,那他们也会喜欢变化,进而使他们形成自己的情趣。 民族的行为原则可能会受到妇女扎堆现象的损害,然而,情趣正是在这种行为中形成的。因为它让一个人产生比别人更能取悦人的欲望,而这欲望又加速形成了一个民族的装饰物;一个民族的流行行为原则,也是取悦他人要超过取悦自己这种欲望促成的。轻视流行行为原则的态度是不对的,因为,为人们的精神提供服务的商业部门,之所以会越来越兴隆[819],正是这种精神越来越肤浅的结果。 第九节民族的虚荣与骄傲 虚荣与骄傲,两者对政府而言是等效的动力,只不过,前者是良性的,后者是危险的。稍微想想两者分别会产生什么后果,将证明此说法的正确性。气派、勤奋、艺术、流行行为原则、礼貌、趣味等不计其数的好东西,都是虚荣带来的。骄傲给某些民族带来的弊病,几乎也是数不清的,比如懒散、贫困和百业凋零,比如他们的国家不幸遭到外族毁灭和自我毁灭,诸如此类。偷懒这一效应[820],是骄傲造成的,例子是不愿劳动的西班牙人;虚荣造成的结果则是勤劳,例子是比其他民族更会劳动的法兰西人。 不劳动的人认为自己是劳动者的领导人,因此,每个懒散的民族看起来都是十分庄重而正派。 对所有民族进行一番研究就会发现,正经、骄傲和懒散这三种表现,在大多数民族当中紧密联系在一起。 亚齐人也是骄傲又懒散[821]的。他们当中有的人并没有奴隶,却要租一个奴隶;就算他需要背着两品脱大米走一百步,但他觉得那大失光彩,因而也要交给奴隶。 世上许多地方的人不但不劳动,还要显露出来,留长指甲就是一个标志。 识字这种本领,在印度妇女[822]看来是很丢面子的;她们说,只有在佛塔里诵读经文的奴隶们才会去学习认字。还有,印度某个种姓的妇女不从事纺织;另一个种姓里的妇女则只会编筐和席子,除此之外,她们甚至都不会舂米;其他种姓的妇女甚至认为,她们不应去井边。许多规矩都是骄傲促成的,而且,对这些规矩的遵守,也是骄傲在作怪。不同的道德品行交织在一起,就会产生前所未有的效果,比如普遍存在于罗马人当中的那种观念,就是骄傲与狂妄野心或伟大想法结合而产生的效应。 第十节西班牙人的性格和中国人的性格 民族的性格是由美德与邪恶、善与恶的混合而得到的,这一点适用于每个民族。混合得好,产生的好结果往往是超乎想象的;混合得不好,产生的坏结果也是不可思议的。 查士丁[823]说,向来以诚信闻名的西班牙人,如果被要求妥善保管一件物品,就会竭力去做,哪怕面对死亡的威胁。而且,无论过去还是现在,这种恪尽职守的精神从未改变。在财产的保管上,每一个在加的斯经商的国家都从不后悔地交给西班牙人。这种令人敬佩的品质,一旦与他们的懒散混合在一起,西班牙王国的整个商贸就掌控在欧洲各国的手里了,而且就发生在眼皮底下。这种结果显然是有害的。 中国人由于自己的性格因素产生了刚好与西班牙人相反的混合。中国人之所以得不到任何商业民族的信任[824],是因为他们所具有的活力令人感到惊奇,他们的欲望也超乎常人,而这些又是因为,他们的生活极难维持稳定。[825]这种广为人知的不诚信,使中国人只能跟日本维持商业往来;欧洲商人如果通过中国北方的省份进行对日贸易,将获得许多便利,但是,没有一个欧洲商人敢这样做。 第十一节一点儿感想 希望大家不要认为我说这些是为了无限缩小美德与邪恶之间的距离,绝不是那样的。我只是想说,政治弊端和坏的道德并没有任何对等关系。明白这一点对每个制定出违背民族普遍精神之法律的人来说都是必要的。 第十二节专制主义国家的习俗和行为原则 习俗和行为原则不可更改这一准则,对专制主义国家而言重要至极,否则的话,将迅速引起革命。原因在于,专制主义国家几乎没有法律,一切只是习俗和行为原则,因此,此二者的改变,意味着此类国家的一切都将改变。 法律是人为制定出来的,而习俗却是启迪的结果。与习俗关系更大的,是普遍精神;与法律关系更大的,是具体制度。彻底推翻普遍精神的危险程度,不亚于甚至超过改变具体制度的危险程度。 在某些国家里,所有人都既超过又不如别人,既专制待人又被人专制对待。这些国家人民之间的来往,比随处享有自由的国家人民之间的来往更少,其习俗和行为原则的变化也相对更少。如果行为原则比较固定,就跟法律相差无几了。因此,相比其他国家,对于这些国家的习俗和行为原则,君主或立法者越少触碰越好。 这些国家的妇女,一般都深居简出,没有资格插手任何事情。在其他一些国家里,男女之间可以进行较多的往来,而且,招人喜欢和被人取悦的愿望,妇女们都具有,因此,这些国家的行为原则处在不断变化之中。现在,由于互相之间的侵蚀,男女两性所特有的基本品质,都已经消失不见了,人们可以随意安排那些以前通常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826]。于是,人民的行为原则一天天地变样。 第十三节中国人的行为原则 然而,中国的行为原则向来稳定,似乎从未改变过。在中国,妇女和男人的互相隔离,是不可逾越的。而且,习俗和行为原则这些东西,在学校也设有课程。一个文人的身份,完全可以从行礼时的典雅来断定,而且不容置疑[827]。一旦有严厉的老师教授了这些东西,它们就成为牢固的、不容变更的道德准则。 第十四节怎样才算自然地更改一个国家的习俗和行为原则 前面已经说过,立法者所制定的具体而精确的制度,就是法律;一个国家的一般性制度,就是其习俗和行为原则。因此,未免太过专断强权之嫌,人们不应该借助法律手段来实现改变习俗和行为原则的愿望。然而,非要改变习俗和行为原则,倒是有一个可靠的方法,那就是借助另一种习俗和行为原则。 因此,如果一位君主想在国内促成一场大变革,那就应该借助新的法律改变原有的法律,借助新的习俗改变原有的习俗;倘若企图用新的法律改变原有的习俗,那么效果会很差。 俄罗斯的专横表现有:通过法律强行让人民剪短胡子和上衣、彼得一世命令进城者一律将长袍裁至与膝盖齐平。通过刑罚的手段,可以预防犯罪,但要改变行为原则,却要发挥典型的作用。 这位君主对国家的看法是很糟糕的,他认为人民是愚蠢不堪的,可事实不是那样。表明这些的正是——后来[828]这个国家迅速得到治理,没有遇到什么麻烦。实际上,他的那些专横手段是无效的,要达到同样目的,也可以用比较温和的手段。 发挥事实的说服力进行改革,其实是比较容易的。在某种程度上说,以往被深锁在后院的妇女就是奴隶。请她们来到宫廷,配给她们日耳曼式的服装和织物,这种做法可以让女性感受到生活的幸福和快乐。男性应拿这种生活方式与女性共享,因为它很能满足妇女的情趣、虚荣和欲望。 民族之间的混合和讨伐而非气候促成了当时的习俗,因此,要改变这些习俗,并不是多大的难事。甚至彼得一世自己都意外地发现,当他把欧洲的习俗和行为原则引进一个欧洲国家时,竟那样不费吹灰之力地实现了改革。影响一种习俗和行为原则的所有因素,首推气候因素,因此,他那改变人民习俗和行为原则的愿望,不必通过制定法律来实现。人民一般是舍不得放弃自己原有习俗的,因此,通过专横手段令他们放弃,就会把不幸带给他们。他们的习俗和行为原则,只能被引导着发生改变。 一切并非不可或缺的惩罚,都属于暴戾专横主义。法律这种行为,不是只凭借权力的,法律不应该触碰那些在固有性质上就属于不怎么重要的事情。 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