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第十五节家庭管理是怎样影响国家治理的 俄罗斯政体的改变,与妇女习俗的改变有关,这是不用怀疑的。事物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有对妇女的奴役,则必有君主的专制主义;妇女是自由的,君主政体的精神必将是一种不同的样子。 第十六节支配人的各项原则是怎样被某些立法者混淆的 法律从没有确立过作为习惯性行为的习俗和行为原则,也不能或不愿意确立它们。 法律与习俗和行为原则的区别在于:法律确立规范的重点,是公民的行为;习俗确立规范的重点,是人的行为。习俗关系到的,主要是内心活动;行为原则关系到的,主要是外在行为表现。 这些东西如果共同纳入一个国家,可能有时会难以区分[829]。莱库古只制定了一部法典就囊括了法律、习俗和行为原则这三者,中国的立法者也有这种表现。 在斯巴达和中国,习俗代表法律,行为原则代表习俗,因此,我们不必奇怪他们的立法者混淆了法律、习俗和行为原则。 让人民一直过太平日子,是中国立法者的主要目的。他们提出的要求有:每个人都蒙受着他人的许多恩惠,也在某一方面依赖他人,这些时刻不能忘记,且要做到人与人之间互相尊敬。中国立法者为达到这一目标所制定的礼仪规范,涵盖范围达到了最广。 中国的一个良好办法是,让村民[830]和地位高贵者同样有教养。这样一来,人民宽厚的性情就养成了,太平景象和社会秩序得到维持,凶狠之心所产生的一切邪恶,也随之消除了。不用教养规范来加以约束,的确无异于对邪恶的放纵。 就这一点说,教养比礼貌重要;礼貌会成全他人的邪恶,而如果一个人有了教养,其邪恶就不会显露出来。教养对人与人交往的作用,如同是一道墙,人们之间的互相侵蚀,被它制止住了。 在习俗方面,制定了严格制度的莱库古却没有忽略教养。他所采取的鼓舞人民的手段,是好战精神。有些人总是扮演着施惩者和被惩者、教导者和被教导者的双重身份。他们纯朴而坚毅,互相之间的关系其实是报以美德,而非互相尊重。 第十七节中国政体的特色 中国立法者不仅做了这些[831]。宗教、法律、习俗和行为原则这些东西,被中国立法者糅合成了伦理与美德。所谓的礼仪,指的就是有关宗教、法律、习俗和行为原则的训导,由于对礼仪最严格的遵守,中国的政体取得了了不起的成功。中国人对礼仪的学习,主要是在年轻的时候,而对礼仪的践行则毕其一生。礼仪的教授工作由文人去做,倡导工作则由官员负责。礼仪包含了生活的每个方面和一切细节。中国人想要十分太平的生活,找到恪遵礼仪的方法即可。 中国相当复杂的书法,使中国人为了全身心投入礼仪而耗费了大半辈子[832]的时间,因为礼仪充满了需要认读的书籍。相比知识性的东西,礼仪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因而更容易打动人心,因为它没有任何宗教成分,完全由简单的日常行为准则组成。由于这两个原因,礼仪轻而易举地深入了中国人的内心和精神世界。 在治国方面,有些君主想要确立良好的行为原则,却诉诸刑罚而拒绝礼仪,然而刑罚其实不能达到那种目的。刑罚手段完全可以驱逐一个抛弃良好行为原则的犯法者,可是法不责众,良好的行为原则,即便驱逐所有这样的犯法者也不能树立起来。普遍弊病的多种后果,刑罚都能遏制住,可是,病害本身却不是刑罚能够消除的。因此,中国人一旦放弃了他们的政体原则和道德原则,国家将迅速陷入无政府状态,并随之爆发革命。 第十八节从上一节延伸出来的问题 因此,中国丢掉自己法律的原因,不是它被外族征服。要把中国的习俗、行为原则、法律和宗教这些东西一一分辨开来,是很难办到的,因此,要全部改变它们,也是不可能的。在被征服者的国家实行变革,只能有它自己主动改变和由征服者来改变这两个选择。中国变革的主动一方,向来都是征服者。中国当地人的行为原则、法律和宗教,与外来征服者的行为原则、法律和宗教互相冲突,所以他们不会去主动改变;相比征服者向被征服者屈服,更容易做到的是被征服者向征服者屈服。 还有,基督教几乎没有可能在中国传播开来[833],这是一件更为可悲的事。中国的习俗和行为原则,将被基督教如下所有事项推翻,有了它们,中国人的宗教和法律亦将面临危险:妇女要立誓保持自己的贞操、教堂是集会的地方、与神职人员往来、对神圣事宜的参与、面对面一对一的忏悔、涂油礼、男人不能纳妾等。 由于慈善事业、公开的礼拜和共同举行的圣事,基督教似乎有一切联系在一起的要求,而中国人的要求则似乎是一切独立,彼此不相连属。 比较平和的政体都能与基督教良好地彼此互容,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我们已经看到的事实,而专制主义精神一般是要求一切分离[834]的。 第十九节中国人如何将宗教、法律、习俗和行为原则融为一体 中国立法者立法治国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天下太平。他们所看到的确保天下太平的有效方法,就是无条件地遵从法令。他们进而感觉到,对父亲的敬爱[835]应当得到激励,因此,他们竭尽全力去实践这一点。于是,无数的礼仪和程序被他们制定出来,一位父亲无论在世还是已故,都会受到子女的敬爱。如果父亲在世时都不知敬爱和赡养,死后祭祀事宜就更不可能了。后者密切关系到宗教,前者密切关系到法律、习俗和行为原则。然而,宗教、法律、习俗和行为原则,都属于同一部法典。法典所涵盖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 谈到对父亲的敬爱,势必要谈到对年长者、老师、官员和皇帝等人的敬爱,这些身份可看成与父亲相等。敬爱父亲,父亲作为回报一般会关爱子女。同样,年长者、官员和皇帝也有回报,即给年幼者、下属和臣民以关爱。该民族之普遍精神的礼仪,就是由这一切构成的。我们将感觉到中国的基本政制也许离不开那些看似最次要的东西。中华帝国之建构基础,就是治家理念。对父权的削弱,哪怕只是一丁点儿,比如废除表达尊重父权的礼仪,也与不再敬爱父母官相差不远了。官吏原本应该对百姓视如己出,削弱父权之后却不再关爱百姓,君主也慢慢地不再关爱臣民,而臣民也开始不爱戴君主。削减父权随意的一项内容,都意味着挖国家的墙脚。诸如儿媳每天清早就去侍奉婆婆一类的日常琐事,本身确实无关紧要,但如果想到它们的作用是唤起一种必须深藏内心的、构成中国治国精神的感情,我们就会明白任何这样的事情都不能忽视。 第二十节对中国的一种反常现象的解释 完全听从礼仪行事的中国人却是世上最奸猾的民族,必须说这是一个令人感到奇怪的事实。最能激发出人之诚信的活动,要属贸易活动,然而中国人进行贸易时从不表现出诚信,而是经常表现出奸猾。买东西的人需要自带衡器[836],而每个商人都备有重[837]、轻、公平三种秤。进货用重秤,卖出产品用轻秤,如果顾客有所防备,才用公平秤。关于这种自相矛盾的现象,我想我能解释得通。 百姓服从而不闹事,百姓勤奋又不怕苦——由于气候和土壤的原因,这两种品质是他们脆弱生活的保障——是中国立法者的两个目标。每个人都甘愿服从和劳动,意味着国家将出现良好的形势。中国的法律没有提出控制人人唯利是图这种不可思议的现象——或者是必然结果,或者是气候的原因——的办法。它只禁止了所有通过暴力牟利的行为,却没有制止任何偷奸耍滑牟利的行为。中国人的道德和欧洲人的道德,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不管是谁,只要他身处中国,对自己有利的东西是他必须要关注的[838]。斯巴达不禁止偷窃,而中国则默许欺骗,如果骗子都已经无限关注自己的利益了,欺骗对象就更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原本就应该想到。 第二十一节法律与习俗和行为原则产生关系的方式 法律、习俗和行为原则这些东西,是彼此分离的,要把它们融合在一起,需要特殊的制度。它们之间虽然互相独立,某些重大关系其实是一直存在的。 梭伦在回答他为雅典人制定的法律是不是最好的这个问题时说:“在他们能够忍受的法律中是最好的。”真希望每个立法者都能听到这个如此美妙的回答。上帝也说他给犹太人的训诫“不是特别好”,意思是说相对其他而言,他的训诫还是相当优秀的;犹太人只有拥有了上帝的训诫,才能克服摩西法律造成的诸多困难。 第二十二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优良的习俗如果已经养成,一个民族的法律就不再那么复杂。柏拉图说[839],拉达曼提斯[840]之所以能够极快地处理任何一个案件,是因为他治下的人民都有虔诚的宗教信仰,而他又让案件中的当事人为自己供词的诚信立誓。他还说[841],在没有宗教的民族当中,如果当事者不像法官和证人一样丝毫不会受到案件影响,则不能使用让他们立誓的方法。 第二十三节法律向习俗靠拢 在拥有纯粹习俗的时期,罗马人的刑律不包括对挪用公款的特有惩罚。他们认为,对这种罪行最重的惩罚就是责令他们退还全部钱财。事实上,一旦出现这种行为,人们就觉得它可耻至极了。关于这个问题的例证,可参考西庇阿的那次审判[842]。 第二十四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有的法律规定,由母亲来监护丧失父亲的未成年人,这种法律注意力的重点落在对人身的保护上;有的法律规定,由最近的继承人来监护丧失父亲的未成年人,这种法律注意力的重点落在对财产的保护上。如果一个民族的习俗已经变坏,合适的选择是前者,即由母亲监护未成年人。在有一些民族中,法律依然相信公民的习俗,因而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一般可以任选其一或兼取两者。 这个方法是符合罗马法精神的,这一点仔细思索一下罗马法就能够发现。我们真的应该对罗马人制定十二铜表法时表现出来的习俗表示叹服。在那时,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就交给了可以优先继承财产的最近亲属,立法者考虑到,最近亲属的确有这个义务。而且,人们不觉得这种安排会使被监护人身处险境,尽管监护人确实可以从被监护人的死亡中获利。后来,立法者的思想随着罗马人习俗的改变而发生了改变。在立遗嘱时,替代年幼被监护人来继承遗产的那个人,的确有可能谋害前者[843],为此,盖尤斯[844]和查士丁尼[845]提出的解决办法是:立遗嘱者在遗嘱中写明,让替代继承者立两份继承替代书,一份是一般性的,而且要公之于众;一份名为未成年人继承替代书[846],规定多少年以后才能打开。之所以提出这些措施,都是因为罗马人产生了从未有过的担心和防范。 第二十五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基于罗马人的习俗,罗马法规定人们在结婚以前可以随意赠送彼此东西,一旦结婚就不可以了。罗马人所追求的婚姻生活,是简朴、简单而实在的,这不是说他们完全不期待家人浓厚的关爱和照顾,以及一生的幸福。 同样基于当地习俗,西哥特法规定[847],男方不能把自己财产大于二分之一的部分赠送给将要娶的女子,而且,婚后第一年内,男人不能把任何东西赠送给妻子。立法者这个措施的用意,是想制止西班牙式的炫富。对一个人来说,养成这种作风的唯一结果是,只要有机会自我炫耀,他就会极力铺张浪费。 名为道德的这个帝国,在世上存在和延续得最久,但是有一些弊病,而罗马人已经通过制定法律予以克服。名为美色的暴政是世上最脆弱的暴政,对于它的某些恶果,西班牙人曾尝试通过制定法律来予以遏制。 第二十六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狄奥多西法和查士丁尼法[848]为单方终止婚姻的行为做出规定的理由,源自罗马人的古老习俗[849]和行为原则。它规定,如果丈夫有失当行为,即他惩罚妻子的方式是对女性自由民的侮辱[850],妻子可以单方终止婚姻。 后来,由于习俗发生变化,即欧洲习俗被东方习俗取代了,法律也废除了这条规定[851]。侍奉查士丁尼二世皇后的首席太监,曾出言威胁皇后,说要惩罚她,就像老师惩罚学生一样。虽然这件事是史书所载,可仍然超乎我们的理解范围,唯一合理的解释是,那时已经形成了这种习俗,或者正在尝试确立中。 关于法律向习俗的靠拢,我们已经有所了解,下面将说一说它的反面。 第二十七节法律促成民族的习俗、行为原则和性格的过程 被奴役民族之被奴役,包括他们的习惯;自由民族之自由,同样也包括他们的习惯。关于自由民族,我已经提及其中一个,并指出了它的政体原则,详见第十一章。我们现在要看的是这个民族的性格和行为原则,但还要先看这种政体带来的结果,因为前两者正是以后者为基础的。 这个民族[852]的法律、习俗和行为原则,很大程度上由气候因素决定,对此我并不否认,不过我要指出,习俗、行为原则与法律之间也有着密切的关系。 立法权和行政权是明显存在于这个国家中的两种权力。每个公民都拥有自己的、充分表达自身独立性的意志;芸芸众生的公道心和判断力,一般不足以用来平等公正地对待这两种权力,因而或者是偏向这一种,或者是偏向那一种。 掌管所有职位的行政机构将巨大的希望——而非恐惧——带给人们,其支持者是感受到这希望的人,而攻击它的人,无一不是因为不可能得到这种恩惠。这个国家不会禁止人们的各种欲望和念头,而且允许人们毕露无遗地表现出自己的仇恨、羡慕、嫉妒,以及发财和出名的热情。不然的话,国家就会像一个拥有多种顽疾的美人,力量和激情全部化为乌有。 国家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都不具备战胜对方的能力,因此长期维持着互相之间的仇恨。 自由民所组成的这两派之间展现出一种自由效应,即一派过于强势则弱化另一派。不过,身体既离不开左手,也离不开右手,此时的公民们会转而支持弱势的一派。 平素喜好自由的人,其派别也不固定,经常随意更改。即便眼下所属一派里有自己的朋友,即便另一派充满敌人,他们也可能会改变派别。友谊规则和仇恨规则,常常被这个国家的人们忽视。 普通人不持重也就算了,君主同样也会这样。即便值得依赖的人过分地冒犯了他,他也只得信任他,即便是最出色地侍奉他的人,他也只好弃之不顾;并且,其他君主可以随意去做的事,他却要强行说服自己去做。人们会担心自己失去一个能够感受到却不了解,而且可能被别人掩藏起来的好处。越是担心,人们对既定目标的追求心就越强。对自身处境的担忧,使人民甚至将最安全的环境视为危险的。人们对那个好处越是担心,就越强化那个好处。 那些全力反对行政权的人,由于增大的恐惧——因为他们认识不到使自己那样做的自私动机——而始终不知自己是否身处险境。但是,在这种无知的帮助下,以后即便真的遇到什么危险,人民也能够提前躲避开。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