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气候何以影响民事奴隶法-《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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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国家的平和奴役权就是这么形成的,而且是公正合理的。它能够建立起来的基础在于双方当场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借此关系,一个人能够发挥自己的作用,并自由地选择自己的主人,因此这种奴役权理应是平和的。
第七节又一起源
可以说,奴役权的如下起源体现人间最大的残酷。
在有些国家,气候极热,人们身体懒得动弹,精神也比较低迷。于是,要让人们履行费力的义务,只好借助惩罚的手段。相比之下,奴隶制在这些地方给理性造成了较小冲击。奴隶主对待君主都比较怠慢,更不要说奴隶了。在这些地方,同时存在着民事奴隶制和政治奴隶制。
亚里士多德[649]试图证明有些人天生应该成为奴隶,却无力证明自己的论述是完全正确的。如果奴隶有天生的,我想就是我刚才说到的那些吧。
尽管有些国家基于自然的理性建立起了自己的奴隶制,也必须严格辨别开它们与基于理性贬斥奴隶制的国家——举例来说,欧洲某些国家早就废除了奴隶制——但我们必须说,奴隶制是反自然的。人人生而平等。
所谓的主人和奴隶在撒图恩时代都不存在,这是普鲁塔克在《努马传》中告诉我们的。我们被基督教借着欧洲的气候条件引回了那个时代。
第八节奴役权不利于我们
于是我们必须这样说,奴隶制只能是某些国家基于自然条件建立的。至于其他所有国家中,我认为应该让自由民来完成社会需要的工作,不管这工作需要付出多么大的艰辛。
我这种观念的理由是:基督教认为,山野采矿的工作在欧洲的民事奴隶制废除之前是极为艰苦的、只能强行让奴隶或罪犯来完成的劳动。然而,矿山雇工们的生活其实相当幸福[650],这是大家今天已经知道的事实。矿工们特别热爱自己的工作,给其他任何工作也不换,这是因为,他们虽然得到了比较少的特殊待遇,可那意味着对其职业的鼓励,再者,只要努力多干活儿,收入就会增加。
一切辛苦的、体力透支的劳动,是根本不存在的,除非支配劳动的不是理性,而是贪婪。在我们这里,劳动起来比较方便,这得益于我们的工艺创造,还有对机器的使用。其他地区则不是这样,那里的劳动需要驱使奴隶。土耳其人的采矿工作,从来都只用奴隶,因此,相比匈牙利,提米什瓦拉总督管区有更丰富的矿藏,产量却更少。
至于我这个观点的来源,我不知道究竟是我的理性还是我的心灵。自由人不能参加劳动的地方,或许根本不存在于这个世界上吧。由于法律制定得有问题,所以才存在懒人,而奴隶应该由这种懒人去充当。
第九节公民普遍享有自由的国家
每天都有人期盼着国家能够产生奴隶。
然而,奴隶对民族中骄纵的少数富人有用与否,不应成为给这个想法做出正确判断的依据。奴隶无疑对他们是有用的,但是,如果进行另外一种设想,我相信这些富人都会不情愿,那就是抽签决定这个国家的哪些人做自由民,哪些人做奴隶。一个国家中最可怕的人,大概就是最鼎力鼓吹奴隶制的人,害怕者甚至包括那些最贫困的人。因此,其实只有骄纵习气在吵嚷着、鼓吹着奴隶制,发出这种呼声的原因,并不是对公共幸福的关切。对他人财产、声名和生活的掌控,无疑是每个人都喜欢的,达到这种目的后,无疑每个人都会激动无比。我们只有在审查了每个人的心愿之后,才能知道他们的心愿到底是不是正当的。
第十节各种奴役行为
奴役行为分为生产型和家务型两种。生产型奴役指的是让奴隶没日没夜在土地上劳动,一个例子是塔西佗记述[651]的日耳曼人的奴隶。使用这种奴隶的目的不是让他们在主人家中劳动,而只是让他们把自己生产的谷产品、牲畜或纺织品的一部分上缴给主人,这种奴隶存在于匈牙利、波希米亚和北德意志一片地区。
让奴隶从事家务劳动并与主人的家人产生关联的奴役,就是家务型奴役。
极度过分的奴役行为指的是兼具生产和家务两种性质的奴役,例子是斯巴达对待希洛特[652]的方式。这种奴役行为已经违背了事物的性质,因为希洛特要从事所有的户外劳动,在家里还要承受各种侮辱。朴素平民的妻子和儿女,会跟奴隶一起从事家务,因为他们只有一个生产型奴隶[653]。家务型奴隶为奢侈堂皇的平民所有,他们的劳动是用来维持其奢靡生活的。而希洛特这种生产、家务两用型奴隶的主人,既可以是奢靡的,也可以是朴素的。
第十一节法律应该怎样帮助奴隶
一是禁止滥用奴隶的行为,一是使奴隶远离危险,这是公民法应该为所有类型奴隶所做的事。
第十二节过分的奴役行为
在伊斯兰国家[654],女奴的生命和财产,甚至品德和贞操都完全掌握在主人手里。这些国家的大部分人生来只是为了满足别人的奢靡,这对这些国家来说是一件可悲的事。对这种奴隶的报偿是他们可以纵情偷懒而不会有人去管,这就给国家新增了一种不幸。
在东方的后宫[655],这种懒散如果加在那些遭到冷遇的人身上,冷宫就成了乐园;在平静的后宫里,这种幸福将降临到那些特别怕劳动的人头上。然而,我们从中发现,这已经与最初建立奴隶制的意愿相违背了。
奴隶提供的服务范围有多大,主人就要在多大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这是理性所要求的。建立奴隶制目的是为了有所用处,而不是为了满足奢靡的意愿。世上每个国家都应知道自然法包括对贞操的保护。
在一个国家里,如果权力能够保证人绝对自由地操控一切,那就不该有保护奴隶贞操的法律,如果它对此类国家是好的,就应该更适合一个君主政体或一个共和政体的国家。
不管哪种政体,似乎都可以采用伦巴第法的如下一条规定[656]:“当奴隶的妻子被主人奸污,夫妻二人就可共同成为自由民。”这条规定是一个折中办法,既可限制主人的行为淫乱,又算不上严苛。
在这方面,我没看到罗马人有什么好的方法。身为主人的罗马人,可以纵情淫乱,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剥夺奴隶结婚的权利。在所有国民中,最不值一提的就是奴隶,但他们被要求时刻知道廉耻,无论多么卑微。其实,对奴隶结婚权的剥夺意味着对公民结婚权的损害。
第十三节蓄奴过多的危险
拥有许多奴隶的后果因政体的不同而不同。众多奴隶根本不会给专制政体造成什么重荷,因为政治奴隶制正是专制国家的内在制度。因此,人们几乎不会感觉到民事奴隶制的存在。所谓的自由民,并不意味着他们比非自由民享有更多的自由。几乎所有事务都由这些非自由民来掌控,他们的身份可能是太监、获释奴和奴隶;就地位而言,自由民几乎无异于奴隶。因此,奴隶是多是少,不怎么影响专制政体。
对政体比较平和的国家而言,一件影响重大的事就是不能有过多的奴隶。公民的自由因政治自由而异常宝贵,一个公民如果没有公民自由,意味着也没有政治自由。社会上其他人的幸福生活,他只能看在眼里,自己却与之无缘;他觉得设立安全保障的目的只是服务于他人,而完全忽略了他;他看到主人的心灵日复一日地有所美化,而自己的心灵在走下坡路。当一个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别人享受自由时,心里最真实且沉痛的感受是,自己的地位几乎已经接近牲畜。这种人天生对社会有害,数目太多意味着高度危险。
奴隶在平和政体下不断反叛并使国家困苦不堪,但在专制政体下,几乎见不到这种情况。
第十四节奴隶的武装
在君主政体下,人民和贵族都崇尚武力,即便奴隶武装起来也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而共和政体下的公民只具有公民这一个身份,当奴隶武装起来,两者地位就平等了,于是很难控制。因此,武装奴隶对共和政体的危险高于对君主政体的危险。
在西班牙各个地方,都分布着征服了当地的哥特人,结果,哥特人迅速软弱得不成样子。在法规方面,有三件重要的事是他们做的:其一,哥特人原先可以与罗马人通婚,现在予以废止[657];其二,在战争年代,那些借助国家财政获得自由的奴隶必须再次服役[658],有违此规则强制其变成奴隶;其三,每个参加战斗的哥特人,必须带上并武装起自己所拥有的奴隶的十分之一[659]。不过,不允许这些奴隶组队参战,而是像在家里一样——某种意义上是这样的——留在营中待用。较之剩下的数目,派到战场上的这个数目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第十五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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