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第十四章 气候之于法律-《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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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世纪前,有一种新的疾病从新大陆传过来,连我们的父辈也不知道这是什么病[624]。人类正在受到这种疾病的威胁,甚至生命和快乐的源头也危在旦夕,它毁灭了欧洲南部的大多数贵族人士。后来,由于经常发生,人们知道了这种疾病,它就不再罕见了,但是,面对它的致命危害,人们还是束手无策。而且,一批又一批渴求黄金的欧洲人前往美洲,又作为病源不断把这种疾病带回欧洲,因此,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这种疾病的势头很旺。还有的人希望这种疾病一直存在,理由是它可以用来惩罚罪恶行径。然而,婚姻乃至儿童,都已经因这种疾病出现了灾难性变故。
立法者的英明体现在他对公民健康的关爱上,因此,一个合情理的做法是:以摩西律法为基础制定法律来制止这种疾病肆虐。
肆虐势头更猛的疾病是瘟疫。埃及是瘟疫的主要源头,全世界的疫情都是从那里蔓延出来的。大多数欧洲国家制定的遏制瘟疫的法规,都是很不错的。现在更有人想到,为避免瘟疫传播,应断绝已感染国家的一切往来,为此要在其周围安排军队,这也是一个好办法。
在这方面,土耳其人[625]却没有一条法规来防止被传染。我们看到,在同一个城市里,基督教徒们已经幸免于难,只有土耳其人在瘟疫中死去。衣服即便是染病者穿过的,他们还是买来自己穿;在其他方面,他们也一如既往,不做防范。他们的一切,都由命数已定的教条主宰着;官员们袖手旁观,好像什么也没有发生一样,他们相信自己什么也不用做,因为真主已经安排好了一切。
第十二节禁止自杀[626]的法律
无缘无故自杀这种事,历史上罗马人从来没有做过,英国人倒是做过,但人们想不通他们为什么会出现那种状态。罗马人如果自杀,可能是思想和习俗出了问题,换句话说,因为受到相关教育才会自杀。而英国人自杀的唯一原因只在于生理状态,也就是说,是一种疾病所致[627]。
有迹象表明,自杀行为与神经细胞的渗透性差有关。组织液渗透不足,则体内的驱动力经常发挥不出作用,人的情绪就容易厌倦;这是一种生活苦闷的感觉,尽管并不怎么痛苦。人之所以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是因为生存的重压相当于一种局部——却不知道具体是哪里——的疼痛感,而自杀是消除这种疼痛感的一种方法。
对某些国家来说,禁止自杀是一项合理的民法,可对英国而言,自杀行为似乎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除非有办法免除精神失控的痛苦。
第十三节英国的气候效应
一个人若受到国家气候非常严重的影响,可能会对一切,甚至生命感到厌烦。凡事忍无可忍时,还可以把烦恼归咎给男人们,然而,禁止这么做的政府,即不以人为本而是实行法治的政府,才算得上是最好的政府。因此,废除其法律是这种政府改弦更张的第一要义。
上述政府更适合该国家人的一个条件是,他们还由于气候原因而耐心极差,以至于当某些事物持久维持在同一状态时,也是不可容忍的。
耐心不足的性格,本身没有什么大问题和大麻烦,但千万不要让它与勇气结合起来。
这种性格与轻率不同,比较接近于固执。没有缘由地开始一件事又不知为何结束,就是轻率的表现;固执源于对痛苦的强烈感觉,即使已经惯于承受痛苦,它也不会因此而削弱。
在一个比较自由的国家,初期缓慢微弱而末期迅速猛烈的暴政[628]阴谋,很可能由于这种性格的存在而受阻,于是,阴谋者在初期只用一只手救助自己的计划,到后期就成了压榨了,而且会用上无数强力的臂膀。
要奴役人们,总是选择人们开始昏睡的时候,但一个民族很可能是无法睡着的,比如人们时时处处受到扰乱并感到痛苦以及时刻都在思索。
政治好比是一把钝的锉刀,产品配件要用它一下下地缓慢锉出来。这跟上面那些人的性格大相径庭,不温不火的、细致的、平淡冷静的谈判,他们可无法忍受。与其他任何民族相比,他们都很难在谈判中胜出,在签订条约后,反而总会丢掉自己在战场上赢得的东西。
第十四节气候的其他影响
日耳曼人是我们的祖先,他们所生活的气候条件,令他们的情感特别平静。他们只对眼前的事物有所思考并制定出相关法律。他们的法律怎样判断一位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呢——根据创伤的大小,他们不会更进一步精细判断妇女受到何等伤害。从这方面说,日耳曼法[629]是很与众不同的。强行让妇女裸露头部以及从头部裸至膝盖的,要接受五十苏[630]的罚金;强行使妇女裸至膝盖以上的,加倍处罚。可见,他们的法律就像测量几何图形一样判定妇女受侮辱的程度,即:他们对想象出来的犯罪[631]置之不顾,只惩罚肉眼可见的罪行。然而,日耳曼人后来有一个分支迁徙到了西班牙,他们在那里有了一些不同的法律,那就是气候在起作用。按照西哥特人的法律,如果某位女性自由民的父母、兄弟、儿子或叔伯没有一同在场,则不允许医生为她放血[632]。立法者的想象随着人们想象的燃起而活跃;如果人民能够怀疑一切,那么法律也可以。
因此,这些法律特别留意两性之事,但国家的制裁并不在它们的考虑范围内。私人报复才是法律考虑的主要内容。因而法律的处置办法是让犯罪嫌疑人接受其父母或丈夫的奴役或羞辱,这是大多数此类案件告诉我们的。如果一个男子已经结婚,而一个女自由民[633]又与之发生性关系,法律的判决将是让该男子的妻子完全随意处置这位女子。关于奴隶,法律在这方面也有规定,即主人的妻子如果与他人私通被奴隶抓住现行[634],就要被捆绑起来,并交由其丈夫处置;子女也可以[635]告发母亲,而且还可以对奴隶动用私刑,以逼迫母亲承认不德之举。可见,若要维持一个人的过高声誉,这些法律是帮助的,但在良好的治理上,它们就没什么益处了。理解了这些,我们就完全不必惊讶为何朱利安伯爵认为自己为了一雪此类耻辱必须要杀害国王、反叛国家了,同理,也不必惊叹摩尔人不费吹灰之力就侵入西班牙并成功立足,还推迟了摩尔帝国的解体,那是因为这两个民族的习俗相同。
第十五节对于不同气候下的人民,法律有不同的信任
立法者和官员丝毫不信任性格残忍的日本人,日本人面对的只有审判、威慑和惩处,可以说是随时被问罪,处处受限制。按照日本人的法律,每五户人家,选出一家的户主做五家的监督长官,而且实行株连和连坐制。制定这些法律的目的就是让所有人互不信任,让所有人都处在他人的监视之下,而且,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别人的主人和裁判官。
立法者反而对印度人特别信任。印度人性情温顺亲和[636],同情心很强。立法者只给他们制定了温和甚至不必严格执行的刑罚[637]。就像父亲抚养亲生孩子一样,叔伯可以抚养自己兄弟姐妹的孩子,监护人可以抚养某个孤儿。确定遗产继承者时,准继承人在公众心里的形象——品德和才能——是他们主要考虑的内容。他们似乎认为,他人本性善良这种事,应当成为每个人的信念。
他们就像对自己的子女一样善待奴隶[638]——毫不犹豫地让奴隶重获自由[639],并主办奴隶的婚姻大事。气候宜人,则人情敦厚,随之形成了宽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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