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立法应该与政体原则相统一-《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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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样的国家,房子只不过是个遮风挡雨的地方,坏了、旧了也没有人想着去修复改善[142],只知道向土地索取,却从不知道回馈,没想过挖沟排水,也没想过植树保土。所以,入眼之处,无不是杂草与荒凉所在。

    那些达官贵人,会不会因为法律中不再有土地所有权和财产继承制,而收敛一下其小气而又贪得无厌的心呢?答案是否定的,不但不会,反而更甚。原因在于,他们手中的黄金和白银再多也让他们不踏实,这些东西说不定哪天就被盗走藏匿起来了,于是,他们就用尽一切手段去得到想要的东西。

    如何才能抑制君主的贪得无厌呢?借助某些习俗的力量,这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办法,最起码不会到达一无所有的地步。就拿土耳其来说吧,民众的遗产中,君主只有权占有百分之三[143],一般情况下君主还是很满意的。然而,他把大部分土地给了军队,前提是这支军队得随时听从他的调遣,而国家官吏有一个算一个,其遗产他都可以占为己有,那些没有男继承者的死者,其遗产他可以全部没收;对于死者的女儿们来说,也只能租用这些财产罢了。如此这般,有一部分时间里,国家的大部分财产的状态都是不确定的。

    在万丹国[144],不少孩子十来岁、八九岁,甚至更小的时候就结婚了。原因是在他们的法律[145]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哪个臣民死了,他的妻子、儿女和房屋都是遗产,可以被国民任意支配。为了躲避法律中的这条规定,为了不让这样残忍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为了不让子女那么倒霉成为自己遗产的一部分,很多父亲不得不让子女早早结婚成家。

    有一些国家并没有基本法,对王位由谁继承也没有什么明文规定,储君可以是皇族的人,也可以是皇族以外的人,由君主指定。就算早早确立大儿子为储君也是枉然,君主也可以因这样、那样的事情把他废掉,另立新储。王位继承人可以由国王宣布也可由大臣宣布,但有时已经形成事实的就没必要宣布了,这种情况多是因为内部战争。也正是因为如此,这种国家崩塌瓦解的原因至少多一种。

    通常新君登基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对自己的兄弟下手,或迫害,或杀死,因为王族中每个王子被选为继位人的机会都是一样的。比如说,莫卧儿的王子们都被弄成了疯子;波斯的王子们全被弄瞎了眼;而土耳其的王子们一个不剩地被绞死。如此做法虽然惨无人道,却有一定的必要性。摩洛哥可怕的内战频频发生,就是各个王子争夺王位引起的。

    对于民众来说,下一个君主是谁,是大家很关心的事。可是,在莫斯科公国由于宪法规定[146]继位者由沙皇选定。可以来自皇室,也可以来自皇室之外,确定帝位继承人的做法显得随意而专断,这样一来,让帝位变得非常不稳定,很多次革命都是这种继承制度引发的。因此,以明显的事实为继承标准更为妥善一些,比如按世系排列,再比如按长幼顺序。这样的话,不但懦弱的君主不必为能不能继承皇位而无计可施,君主临终前不必再开口说话,而且可以遏制一些不正当的谋划和压制一些不安分的想法。

    如果有一天,由基本法来确立王位继承者,那么,国王的兄弟们被杀、被捕的危险也就基本不会存在了,因为已经明确了哪位王子是王位的继承者,他的那些兄弟们就与其他臣民没什么两样了,不再有与之争夺王位的能力和权力,也无法捏造老国王的旨意,更别说让它成为事实了。

    然而,在专制国家里,特别是在伊斯兰国家里,宗教才是一切的主导,君主只是事实上的君主,在法律面前他只是个奴隶,一切的胜利、一切的成功在宗教眼里都是真主的旨意。所以,在那里更容易出现国王把自己的兄弟囚禁或杀掉的事情,这也是出于对自己帝位安全的考虑,因为他们不但是自己的臣民,更是夺取自己地位的潜在敌人。

    既然不是被杀就是被囚禁,那谁还愿意坐以待毙;既然都有可能坐王位,那么,自己想坐王位的愿望就不过分,拼一把至少有一半成功的机会,即便不成功也无非是同样的结果。所以,在一些国家,不能继承王位的王子的野心更大,而且是王位继承者所不能比的。

    在专制国家,特别是亚洲那些对专制主义习以为常的国家,在君主眼里婚姻没什么制度,有也是给别人设定的,妻妾成群是很正常的事,妻妾多了,子女势必要多,子女多了,势必顾不过来,更少有时间欢聚一堂,那么手足情谊淡薄也就很正常了。

    其实,在位的王族就如同一个国家,首领过于强大,没有与之匹配的国体,看起来庞然无比,实际上不过是个空架子而已。五十个儿子暗中共同策划推翻父亲,这话说起来都没人信,但是阿塔薛西斯[147]就相信,于是他把所有的儿子送上了西天。谋反的原因更让人匪夷所思,要说是后宫阴谋我们信,这在东方是很常见的,可是,说什么是他不愿把自己的妃子让给长子,就让人难以置信了。后宫历来都是个黑暗的场所,表面祥和,可是背地里一个个恶毒阴谋却在悄无声息地进行着,在这里,日渐年迈昏庸的君主,说白了就是头号囚徒。

    说了这么多,专制政体仿佛将会得到人类天性的反抗,而且这种反抗也应该是无休止的。然而,事实是大多数民族都在专制政体之下委曲求全,虽然他们也向往自由,虽然他们也憎恨压迫。其实,这并不难理解。一个宽厚的、谦和的新政府的建立,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它不像专制政体那么简单明了,何时何地都有例可依。这需要把各种权力彼此衔接,并使之系统化、规范化,在控制中发挥作用,而且要让一种权力逐渐强大到足以与另一种权力分庭抗礼的地步。这是必然的,而且又不能是前怕狼后怕虎的,就需要通过立法来实施。

    第十五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在炎热地区,多为专制政体国家,人们的欲望的萌发与舒缓都比较早[148],人们的智力能够早早得以开发,而且不易糟蹋财产,也不易飞黄腾达,那里的年轻人经常待在家里,很少出门与人交往。那里的人比我们欧洲人发育成熟得要早,很早就成婚了。在土耳其,15岁就称得上是成年人了[149]。

    专制政体不允许财产转让,任何人的财产都无法保障,比起对财产的重视,人们更重视他们自己。

    在宽和政体下,尤其是共和政体下,允许转让财产[150],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公民非常有诚信,所有人都坚信这一点;二是人们都心甘情愿地置身于这种政体之中,人的宽厚精神也被激发起来了。

    罗马共和国之所以发生那么多纷乱与民事冲突,甚至遭受那么多的灾难和救助之难,正是因为那里的立法者们当初没有确立财产转让制度[151]。

    专制国家无法保障贫穷和财产,大肆进行放款收利,而且利息随着风险的增大而增高。这些国家非常不幸,时常陷入贫困之中,人们身无分文,连借钱的地方都找不到。

    所以说那里的商人只能混吃等死,根本不能做大的买卖。如果大批进货,所得利润还不够利息呢。因此,那里的商业法的作用也只是用来维持治安,根本谈不上是什么商业法。

    政府里之所以存在不公平,正是因为其中存在着做坏事的人,然而又无法杜绝这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去做坏事。所以,专制国家存在贪赃枉法的现象是非常正常的。既然如此,那么在专制政体下把财产充公则就很有效果了。那些财产被充公后都归入国库内,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人民由此得到一些安慰。这么一大笔收入君主靠从穷苦的臣民那里收缴税赋是无法得到的,这个国家的君主,恨不得所有的家庭都不存在。

    宽和政体中就不存在这样的情况。财产所有权会因为财产的没收而变得不稳定,更是殃及那么可怜的孩子,本来应该一个人受到处罚,结果却连累了整个家庭。在共和政体国家中,没收财产会导致严重的后果[152],那就是公民的生活必需品被掠夺,很显然这不是什么好事,因为没收财产就等于丧失平等,要知道,这可是共和国的灵魂呀。

    在罗马,有法律规定[153]:只有那些袭击国家元首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才适用没收财产。而这条法律只对个别几项罪行才适用的规定,更是高明。博丹曾说[154],如果习惯法把继承所得限定在一些特定的地方,那么,就只有婚后所得才能是没收的对象。

    第十六节权力的交付和接受

    在专制政体里,权力是君主授予的,但并没那么直接。在权力授受的时候,说的是全权委托,可以说接受权力的人权力很大,一个宰相在某些场合甚至与君主无疑,而每一个官吏在某些场合无疑都是宰相。可这只是表面,实际上在授权的同时,君主已经把权力做了一定的削弱[155]。也就是说,任何时候,不管给别人多大的权力,更大的权力却在自己手中。

    因此,省督虽然管辖市政官,将军虽然统率所有军官,但如果有事还是君主说了算。这就是专制政体权力授受的特征。

    在很多君主制国家,职位较高的军官平时只是挂了个军职,说他根本不在役也不为过,因为他手里并没有兵,只有在有战事或者其他情况下,得到君主的任命后,才能调动军队。有兵的无权,有权的无兵,我可以用你,也可以不用你,这是君主为免生祸事的一种高明手段。

    不过,这些人在国家里仍是举足轻重的人物,仍可兴风作浪,因为,他们的特权与尊号仍在,其实这种状况与专制政体性质是相左的。

    省督管辖不了市政官,这样的事情不是不会发生,一旦出现,每天调解争端是少不了的,只有通过调解才能消除彼此间的隔阂和抵触,可是从专制政体的性质来看,简直没有比这样的事情更荒唐、更不合情理的了。

    君主是不容许别人分享自己的权力的,上行下效,下面的臣属亦不容许权力被分割,即便是最低一级的小官亦是如此。这种不能均衡分配权力的情况,是专制政体的特征。在这些国家里,可以说没有法律可言,因为,所谓法律只不过是君主的个人意愿罢了,就算是君主通过理性的思考,做出了最合理的决策,官吏也无法彻底执行,因为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该如何做,行事只能依照君主的想法。然而,在宽厚谦和的政体中就不同了,有符合情理的法律,而且人人皆知,即使是最低级的小吏也不会纠结,依法行事就是了。

    既然法律只是君主的意愿,甚至说是一时的想法,那么,他想要做的事除了他自己,别人并不知道,又因很多事情不是一个人就能完成的,所以,就得有人帮他想,甚至是一批人,所以,这些人也得像君主一样,一会儿一个主意。

    第十七节送礼与收礼

    在专制政体的国家中,下级拜见上级没有礼物是不行的,可以说这是一种风俗,就连国王也不例外。拿莫卧儿的国君[156]来说,就连臣子上奏章也得送礼,不然,奏章递都递不上去。更有甚者,有些国君赦免臣民,也要向被赦免者索要礼品。

    在专制国家中,可以说根本不存在“公民”这个词,在大家的意识里,能让人与人之间发生关联的只有惩罚——上级对下级的惩罚,所以上级没有任何事求得到下级,所以也不需要为他做任何事情。那里的事情本来就很少,下级也不会轻易麻烦上级,哪怕是申诉。所以,送礼的事情,在这里出现绝不是偶然。

    可是,在共和政体与君主政体下却是没有的,因为不为美德所需要,因为荣宠对人的激励远大于礼物,所以共和政体讨厌礼物,君主政体不需要礼物。而专制政体就不同了,那里没有美德,也没有荣宠,对安乐、舒服生活的渴求是他们做事的唯一动力。

    也正是因为共和国思想,柏拉图写出“不管做的事是有益于世还是有害于世,收礼都是不应该的”。他主张[157]把那些没礼不办事的人统统处死。

    不管是什么样的礼物,对于一个从不想收礼的人来说都是没有诱惑力的,可是对于一个收过礼的人来说就不同了,收了第一次,就想收第二次;收了小礼,就想收更大、更多的礼。另外,一个不该收礼的人,出于某事原因收了礼,容易意识到错误,也容易改正;相反,一个能收小礼而收了大礼的人,就不容易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因为他想的全是如何为自己辩解。所以,罗马法[158]中,“官吏一年之内收受小礼物[159]价值不超过一百埃居不犯法”。这条显然是一条不好的法律。

    第十八节君主对下属的赏赐

    专制政体中,对安乐、舒服生活的渴求是人们做事的唯一动力,这在前面已经说过,而能带来这一切的只有金钱,所以,金钱就成了国君唯一的赏赐。在荣宠主宰一切的君主政体中,国君赏赐的名誉也不是单纯的,因为,有了名誉就有了一切,其中就包括安乐、舒服的生活,甚至还有奢华的需求,所以,虽然赏赐的只是荣宠,却是更多的财富。而共和政体就不同了,因为在这里美德就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也是动力,所以,国家只需对其美德给予肯定,就足够了。

    有这样一个规律:一旦有重奖在哪个君主国或共和国出现,就说明它们的原则已被腐蚀,无疑是这个国家走下坡路的先兆。出现在君主国家,说明荣宠已在它们的观念中失去了原有的力量;出现在共和国家,说明美德观念已失去了本有的分量。

    最好的罗马国王,都是善于精密计划的,他们执政时,国家原则至上,任何财宝、再多财富都无法与荣宠相提并论,比如奥古斯都、韦斯巴芗、安托万·皮乌斯、马可·奥勒留和佩蒂纳克斯。反而,像卡利古拉、克劳德、尼罗、奥托、维特利乌斯、康茂德、埃拉伽巴卢斯和卡拉卡拉赏赐最多,却并非好国王,是他们把强大的罗马带向了衰落。

    第十九节再次对三种政体原则进行推理

    我还想再稍稍谈谈三个原则在实际当中的应用,否则这一章就这么草率地结束,我觉得有点儿不合适。

    问题一:公民是不是应在法律的强制下担任公职?我的观点是:在君主政体下不应该,因为在君主政体下,荣宠正是通过公职表现出来的,但是,荣宠有一个奇怪的特征,那就是假如与它的意图和它要求的方式不相符,无论什么公职它都不愿接受。而在共和政体下,公民应该担任公职,因为在共和政体下,公民受国家委托而担负起公职,公职是美德的象征,公民对公职是无法拒绝的,因为他们正是为了国家才生活着、行动着、思考着[160]。

    虽然撒丁国王[161]自己不知道,但他正是在共和国理念的指引下去惩罚那些不愿接受尊号和官职的人的。再说,从他的统治方式上可以看出,他最初并不想这样做。

    问题二:军队强制一个公民接受一个比自己之前的职位低的职位,这样的品德原则是美好的吗?在共和政体下,人们在美德的要求下为国家做出接二连三的牺牲,不仅要牺牲自己,还要牺牲个人的喜好,所以前一年的上尉现在却成为中尉的下属,而这个中尉之前还是他的下属,这种现象在罗马军队中经常出现[162]。但是在君主政体下,无论荣宠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都不允许降级。

    专制政体下的一切都名不副实,无论荣宠、官职还是爵位,护卫兵可以成为国王,国王也可以沦落为护卫兵。

    问题三:军职和文职可以由同一个人担任吗?在君主政体下不能兼任,在共和政体下则是可以的。在君主政体下,如果两种职务由一个人同时担任是相当危险的事情。在共和政体下,由担任文职的那个人兼任的军职假如是一种特殊身份的象征,而这个身份又与文职身份不同,那么这必然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在共和政体下,人们是公民,当兵只是某一时期的义务,所以他们拿起武器的时候就是维护法律和祖国的人。那些士兵坚信自己是公民,假如公民和士兵是两种不一样的身份,那么他们会认为自己只是士兵。

    在君主政体下,军人的目标就是荣誉,或者荣宠和财富,这是他们最起码的追求。要小心对待这样的人,用文官来制约他们,千万不可让他们兼任文职。一个人不能既拥有人民的信任,又拥有随便挥霍这种信任的力量,这是不允许的[163]。

    某些国家从表面上看是君主政体,而事实上却是共和政体,在这样的国家中,军人成为一种特殊的身份是人们非常害怕的事情,而军人则一直拥有公民身份,而且还担任着文职。正是为了让这两种身份都效劳于祖国,牢牢记住祖国,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

    罗马共和国消亡后,转变成了君主政体,所以罗马人把官职分为文、武两类,这样做与君主政体相适应,并不是任意而为。奥古斯都[164]统治时期,官职开始被分成文、武两类[165],以后的皇帝[166]只得继承延用这种区分,以便让军政府变得宽松平和一些。

    普洛柯比乌斯[167]曾经和瓦林斯[168]争夺皇帝宝座,他不仅恢复了行省总督[169]以前所拥有的军事权力,而且还把这个职位授予波斯亲王奥尔米兹德。他之所以这样做,是觉得根本没有必要去区分文、武官职,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的话。

    一个妄想坐上皇帝宝座的人更多的是为自己谋利益,而不是为国家谋利益。

    问题四:可以买卖官职吗?由于在专制政体下,对臣下无论是给予还是掠夺,君主都需要快速敏捷地进行,所以这种政体是不可以买卖官职的。

    而在君主政体下,之前为了美德很多事情没人愿意去做,现在反倒有人愿意做了,甚至还成为一个家族的事业,所以这种政体下买卖官职是一件好事。不仅如此,买卖官职还能让官员们担负起自己的职责,国家的每一个等级因此而得到长期的稳定。苏伊达斯[170]说:“阿纳斯塔西乌斯[171]把所有官职都进行买卖,使帝国变成了一个贵族政体。”他的这种观点是正确的。

    买卖官职是柏拉图无法忍受的事情[172]。他说:“如同在一条船上,如果有人想当船长或水手,就可以用钱买到,这对生活中的一切职务而言都是一种恶劣的准则,对一个共和国的领袖也一样,绝对不会变成一种好的准则。”不过,这里柏拉图所说的与我们所说的君主政体不同,他说的是以美德为基础的共和国。在君主政体下,因为贫困和贪欲,大臣们往往会进行官职买卖,就算没有规范官职买卖的明文规定也一样,或许花钱买到的官员比君主选拔的官员还胜一筹。总而言之,这种政体迫切需要官职买卖,因为用钱买来高官位不仅能激励勤奋,而且能支持勤奋[173]。

    问题五:监察官是哪种政体的必需品?美德是共和政体的原则,这类政体需要监察官。使美德沦丧的因素有很多,比如罪恶、大意、玩忽职守、降低爱国的热情、出现腐败的征兆,以及曾出现危险的事情等,这些因素对法律既不违犯也不毁灭,但却是对法律的玩弄和损坏。监察正是来纠正这一切的。

    雅典刑事法庭中有一些令人目瞪口呆的事情,比如,老鹰追得一只麻雀无处可逃,麻雀就跑到了法院一位法官的怀里,这位法官因为杀死了这只麻雀就被判了刑;再比如法庭竟然判处一个挖掉小鸟眼睛的孩子死刑。这种判决只是以习俗为基础的共和政体按照习俗而做出的,并不是对罪行的惩罚。因为君主政体是以荣宠为基础的,在荣宠的作用下,世界上的任何人都是监察官,所以君主政体完全不需要监察官。假如有人使荣宠遭受污辱,世界上的任何人都可以站出来指责他,就连那些并没有荣宠观念的人也一样。

    君主政体具有极为强大的反对监察官腐败的势力,所以监察官无力抵制腐败,因为受监察官监督的那些人会把监察官拖下水。

    专制政体不需要监察员是大家的共识,可是中国好像不适合这条常规。而中国依然设立了监察机构,这是为什么呢?下面将为大家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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