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点作家个税 ——事关作者 稿酬所得-《朕有帝皇之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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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关于非居民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注2:签约证件类型为“护照”、“海外证件”等非中国身份证的作者,需要在信息登记表中,填写是否境外人员次入境时间预计离境时间等信息。信息登记表之后会通过作家专区推送给对应作者填写。

    3、向居民或者非居民支付财产转让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按照上述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可能导致本公司为部分作家扣缴的个税增加,但请各位以次年汇算清缴后的年度实际税负为准,请各位作家知悉。每月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的税金会在作家专区展示,供各位查询。如法律法规及相关税务政策生变化,本公司将根据最新政策执行。如有疑问您可直接联系本公司。感谢您对本公司的信任与支持!

    特此公告。

    2o18年12月27日

    附一:我司对不同报酬类型适用税目的理解:

    影响税目的判断的因素为:授权方式、版权种类

    授权方式:

    由作者授权给我司获得的收入、由作者完全的转让给我司获得的收入、由我司委托作者创作获得的收入,原则上分别可以归属为稿酬所得、特许权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劳务报酬所得

    版权种类:

    原创文字的表传播所得收入归属为稿酬所得税目

    根据原创文字改编/翻译所得收入归属为特许权使用费

    收入无法对应到具体版权种类的,所有收入归属到税率较高的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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