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页 2o18-12-2715:35 尊敬的各位作家: 接到国家税务部门通知: 2o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个税实施条例”);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个税扣缴管理办法”),上述文件将自2o19年1月1日起施行。 2o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根据新个税法规定,2o19年1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4项所得,统一纳入综合所得,按照合计金额统一适用3%-45%七档额累计税率。 根据上述法规要求,接主管税务部门通知,本公司自2o19年1月 1、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将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2、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将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 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