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0章-《定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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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四年五月,“诏淮南帅臣兼营田使,守令以下兼管营田”。同年,浙西安抚使沈晦建议实行军屯,“令镇江、建康、太平(今当涂县)、池(今贵池市)、鄂五郡,各有兵一、二万。以本郡财赋,易官田给之。敌至,……五郡合击……自乞分兵二千,及召募战士三千,参用昭义步兵法”。

    绍兴五年,邵彪指出:“淮南人户逃窜,良田沃土,悉为茂草”;十二月,命两淮等地帅府参谋官一员,提点屯田。绍兴六年,都督张浚奏,“改江淮屯田为营田。凡官田、逃田,并拘籍,以五顷为一庄,募民承佃。其法,五家为保,共佃一庄,以一人为长。每庄给牛五具,耒耜及种副之,别给十亩为蔬圃。贷钱七千,分五年偿。命樊宾、王弗行之。寻命五大将刘光世、韩世忠、张浚、岳飞、吴阶及江淮、荆襄、利路帅,悉领营田使。迁宾司农少卿,提举江淮营田,置司建康。弗屯田员外郎,副之。官给牛种,抚存流移。一岁中收谷三十万石有奇。殿中侍御史石公揆,监中狱李采宀,及王弗皆言屯田之害。张浚亦觉其扰,请罢司,以监司领之。于是诏帅臣兼领营田”。

    当樊宾、王弗主管江淮屯田时,都督府制定十二项规定,其中有一项特别强调“不得强行差抑”。这显然是反映了当时确实存在着“强行差抑”的客观事实。这十二条规定,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逐县种及五十顷已上,侯岁终比较,以附近十县为率,取最多三县,令尉各减二年磨勘。其最少并有闲田不为措置召人承佃者,并申取朝廷指挥,知通计管下比较赏罚”;“收成日,于官中收到课子内,以十分以率,支三厘充县令尉添支,职田仍均给”;“其县令尉能广行劝诱,致请佃之人渐多,当议推赏”。

    此后,南宋继续颁布过一些类似的规定。

    从这些条文可以看出,朝廷根据屯田数额及请佃人数多寡,决定对各级地方政府官员的赏罚,同时,所收租课十分之中有三厘归县令尉所有。这项措施原是为了表示赏罚分明,但是,由于政治上的**,这些规定反而促使地方官“虚报顷亩”和“强行差抑”人户耕种,并尽量加重佃户负担,增加租课额,以利于地方政府官员达到骗取奖赏中饱私囊的目的。

    绍兴十二年九月十三日颁布的敕文中提出:“勘会淮南等路营田,本欲招集流亡,垦辟旷土,州县闻有希赏,颇为欺弊,虽以招诱为名,其实抑配民户耕种,循袭为例”6。绍兴二十年,庐州知州吴逵上报朝廷,要求营田官庄“岁收谷麦两熟,欲只理一熟。如稻田又种麦,仍只理稻,其麦佃户得收”。

    绍兴二十一年,池州知州黄子游讲:“青阳县留税多于诸县,有至十倍或七、八倍者。如青阳县每亩上等田三斗,贵池县四升。建德县四升七合,东流县六升之类是也。一州之内而轻重不同如此”。

    绍兴二十二年,魏安行从滁州还朝,向宋高宗报告:“陛下轸念两淮,岁岁展免,每田一亩,止收课子五升,然州县不能尽承德意,取于民者,正数之外,每斛加六七斗,多者往往数倍之”。绍兴二十六年十月,宋高宗命令凡愿离开部队的军士去种田的,每人给江淮荒田百亩。

    绍兴二十九年,蕲州知州宋晓说:“两淮营田,募民而耕之,官给其种,民输其租,始非不善,应募者多是四方贫乏无一定之人”。

    薛季宣的《与虞丞相书四》提到设置二十八庄于蕲、黄之间,“所费亦幸无几,饥民赖于合济,而盗贼少,旷土得以少辟,而垦田颇增”。

    他在《与虞丞相书五》中也说:“官庄既已讫事,流移渐次安贴”。之后,他又在答《沈县尉书》中指出:“过合肥(今合肥市),修筑三十六圩之旧,齐安置官庄二十二区,来者哺以路粮,至者处以庐舍、牛具之给、种粮之赐”。

    宋晓进而论述了两淮地区营田的附种问题,他说:“应募者多是四方贫乏无一定之人,而有司拘种斛之数,每遇逃移,必均责邻里,谓之附种。近年以来,逋年者众,有司以旧数岁督其子利,致子孙邻里俱受其害。牛十年之后则不堪耕,今给于民者二十有三载矣,一牛之毙,则偿于官,况连岁牛疫而不免输租,收牛之家逋亡而责邻里代输”。

    接着又有漕司龚涛等言:“舒、蕲州一十县,多将虚数抑勒人户给散官牛分租种子。令于自己田内种莳,以纳子利,谓之附种。年数既深,牛已死损,而虚数不除。又县官希赏,虚升开垦数目,却于人户自行科纳,以致积年拖欠,因而科扰,实如宋晓所奏”。

    绍兴三十一年,中书门下省报告:“两淮诸郡营田官庄佃户数少,因多荒废。州县遂将营田稻子分给与民,秋成则计所给种子而收其实,谓之附种。岁月既久,民业有升降,而其数不减”。从宋晓、龚涛及中书门下省的记述,可知所谓“附种”,实质上是对营田地区附近农户一种无偿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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