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9章-《定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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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关于军队屯田与士家屯田的区别
军屯中有军队屯田和士家屯田,军队屯田系集体耕种公地,谷物全部缴公,军中管士兵吃饭。士家屯田也是耕公家让种的地,但收获谷物按比例公私分成。以上傅玄所说的田兵即士家的主人,原来因他参军而令其家属在家种地,他退伍回来后当然仍和家人屯田,所收谷物仍按比例与公家分成。傅玄所说的旧兵即指曹魏时的田兵,田兵及其家属搞的屯田,即士家屯田。
而很有意思的是,士家屯田的方式在后来的日本,演变成一种叫做“四公六民”的“优秀政策”。
“四公六民”大概是在日本战国时期出现的一种政策。
其大致情况如下:
当时农民的税赋都很高,一般是五公五民,甚至是六公四民。
北条家则实行四公六民,简单说就是农业税收的比较少,在当时是难得的善政。
北条的几代当主北条早云,北条氏纲和北条氏康都以仁政爱民闻名,北条氏康更号称战国第一民政家。
所以当小田原之阵结束后,秀吉把家康转封关东其实是不怀好意,这是一块后北条氏苦心经营精心管理了百年的土地,老百姓早就习惯了善政,一旦家康把转封带来的巨大经济压力转嫁到百姓头上,则必然激起民变,就如三河统一前生的三河一揆一样。
不过家康当然没上当,反而把关东治理得井井有条,新本城江户也很快展起来成为东日本屈一指的大都市。
当然,在很多方面而言,所谓的四公六民跟中国古代的最惠政策“三十税一”没有可比性。
……
三十税一是汉朝一开始订立的十五税一制度的改良,而在某个意义上,三十税一就是在十五税一的基础上再减免一半的税收。
《汉书?食货志》中记载:“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
汉景帝时复“三十税一”之制。
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
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桓帝、灵帝增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而关于当时的地租有两种缴纳的说法:
1:国家征收土地产量的十五分之一作为田税,西汉前期征收实物地租,土地产量以当年核定为准,时有变化,一般为亩纳六升,三什税一则减半,东汉始有定额。
2:所谓的“十五税一”是指地主向佃农收取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五即产量一半的地租后,地主再向国家交纳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一的税赋。也就是土地产量为十份,地主与佃农五五开后,地主再向国家交一份的税。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五十,税率为十分之一。
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十五税一”。佃农是不向国家交税和交租的。同样,所谓的“三十税一”,也并不是指地主向国家交土地产量的三十分之一的税赋,而应该理解为,土地产量为十份,然后三七开,佃农得七份,向地主交三份为田租,地主再向国家上交一份税赋。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三十,税率仍为十分之一。“什五税一”、三什税一”并不是税率为“十五分之一”、“三十分之一”的意义。
后世认为,第一种解释较为常见。其含义并不涉及土地占有者与土地租种者之间的产品比例分成问题,只规定国家与土地占有者之间的产品分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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