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5章 分税制改革(2)-《重生之官商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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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来,分税制也就是四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财力分配,要以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为原则。

    第二个是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第三个是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一中央下划收入,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从1994年开始,税收返还数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

    第四个则是对原包干体制有关事项的处理。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后,再逐步规范化。

    这些东西与前世的时候大体没有出入,基本还是遵循前世的发展趋势,没有什么大的改变。

    不过仔细的说来,唐昱对国内93年94年伊始的分税制的改革,其实是没有多高的评价的,他写那篇文章,更多的是为了苏慕儒和唐天鸿的前途而适当的适应一下形势,并不是很赞同这个改革。当然,或许从他的角度看有些片面了,毕竟,那次改革是切切实实的帮助中央解决了财政问题,不过却也由此衍生出另外的一系列的问题。

    朱延山副总理曾经说过,“这是一个长治久安的基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这句话的准确性自然毋庸置疑,肯定了分税制的作用。不过,同样也不能掩饰分税制的弊端。

    在以“分类指导”方式逐步构建省以下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在唐昱看来,或者说在2000年之后的很大一部分经济学家看来,只能说是国内经济发展政治改革的某个特殊时期的一种必然选择,或者说是一种过渡性的选择,而不能说是一次完美的改革。

    为什么市场经济的财政体制必须要搞分税制?对此社会上和经济学界早已有许多的讨论。

    简而言之,财政体制如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必须处理好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两大基本经济关系,除了分税制之外,别无它途。

    不过,唐昱也还记得,在2000后,过于分税制争论的言论也逐渐的出现在报纸和论坛上边,大量的专业人士都发表过评论,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偏低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许多地方也出现了县乡财政困难的问题。唐昱记得,当年他在社科院充电的时候看到过的一份报表性质的东西显示了一份触目惊心的数据,数据显示,2002年,全国乡镇财政净债务1770亿元,乡镇财政平均净负债400万元,村平均净负债20万元。全国65%的乡村有负债,其中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负债面更大。比如河南90%以上的乡镇都有负债,湖南全省2000多个乡镇中的负债率达到88.2%,湖北乡级负债面在95%以上,村级负债面也在90%以上,几乎是乡乡有债、村村欠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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