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章 开堂,审案!!!(求订阅)-《修道十年,出门已是到了强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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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走萍母女,阆骂骂咧咧道:

    “‘达’这厮真不是东西。”

    “自己一天在外优哉游哉,害的自己妻女在家忍饥挨饿,简直是个畜生。”

    “不过......”

    “达的确有问题。”

    “从他妻女这问出来的信息,那个达前面分明在撒谎,而且他一天到晚捏着的恐怕就是那个荆券。”

    “秦兄,这案子我们破了!”

    秦落衡却没有丝毫兴奋。

    “证据呢?”

    “没有证据,    定不了罪的。”

    “他也不会认。”

    阆一愣。

    “达的妻女不是说了吗?达身上有那个荆券啊,这就是证据?而且那刀也是达的,这他总不能不认吧?”

    秦落衡苦笑道:

    “他要是真的不认呢?”

    “萍的确说了达这几天喜欢手里捏个东西,但可没有明说那就是荆券,达可以狡辩过去的。”

    “至于那笄刀......”

    “他前面都说了已经丢了!”

    “他完全可以不认。”

    “没有关键定罪的证据,他要是死不认罪,我们还真拿他没有一点办法,    总不能刑讯逼供吧?”

    阆目光一沉。

    咬牙道:

    “大不了就真刑讯逼供!”

    “律令虽然说‘治狱,    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

    “但律令也有‘诘之极而数訑(dan),更言不服,刑讯’!”

    “这个‘达’如果在狱衙内,回答问题不实或者狡辩、或多次欺骗、或改变口供、拒不认罪,我们是可以用这条律令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的。”

    阆也是发了狠!

    大秦,对犯人刑讯逼供后,是会被整理成爰书存档的,每年的上计考课时,这份爰书就会把上级拿出来做审查,很容易影响到当年的考核成绩,因而影响到狱吏的升迁。

    所以不到万不得已,狱吏都不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

    秦朝出台这样的规定,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一来是对执法者进行约束。

    二来是尽可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避免出现屈打成招。

    想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一般情况下,都是被告人被问到理屈词穷时,    但还想反复翻供,想尽办法的抵赖,这种情况下,就只能用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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