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六十五章 作证能力-《书中自有颜如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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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有没有看到他带走什么东西?”

    “没注意到,当时我就注意奶奶哭了,很担心,那天奶奶的心情一直很差,饭都吃下。”

    “谢谢。”原告律师表示自己提问结束。

    原告律师的意图很明显,就是想证明邹岩那份遗嘱是不合法的,就算是许宝芳亲自写的,也是邹岩在许宝芳已经处于行为能力限制的时候写下来的,这样一来,他得到的遗嘱就不具备合法性。

    邹岩阴沉沉看着邹乐,

    这时,被告律师开始提问:“谁抚养你就让谁继承全部遗产,是你奶奶亲口跟你说的?”

    “其实奶奶的原话是把遗产给抚养我的人。”

    “具体哪天说的?”

    “五月二十二号,那天吃饭的时候奶奶突然说的。”

    “如果你奶奶要求得到遗产的人抚养你,为什么不在遗嘱上写清楚?”

    邹乐默了默,摇头,“我不知道,可能奶奶觉得我年纪小不懂事吧,她帮我安排好了。”

    “你今年十五岁?”

    邹乐点头,“是的。”

    “谢谢。”被告律师看向审判席,“审判长,证人邹乐为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证词的法律效力有限,希望合议庭能考虑到这一点。”

    原告律师马上道:“审判长,被继承人瘫痪在床后被证人照顾得很好,生活中深受邻里褒奖,夸其懂事,在学校里表现优异,老师同学也是交口相赞,不但学习成绩优异,还多次获奖,奥数、文艺活动、辩论等等各种比赛都有特长,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已经具备分辨是非的逻辑,完全具备作证的能力。”

    未成年人是可以作证的,但是证词的法律效力要视情况而定,十岁到十八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邹乐的证词对被告不利,所以被告律师想削弱他证词的法律效力,不过……姜芮书看了看低着头的邹乐,这孩子虽然内向,但陈述条理清晰,是具备作证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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