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章 情债?-《书中自有颜如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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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芮书淡定道:“现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的律师道:“被告的陈述大部分不是事实。”

    “大部分?”也就是有小部分是事实?姜芮书问道:“哪些是事实?哪些不是事实?”

    “一,被告名下的房产为被告个人出资购得,非宁先生以被告名义全款购得。购房当天的确是宁先生陪着被告,但购房的房款是被告自己出的,这一点可以房屋购买合同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

    “二,这五年间,宁先生先后转账50万元给被告,其中有32万是双方债务往来,非全部是生活费,被告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女性,不需要谁给生活费。”

    “三,双方交往期间,宁先生的确给被告买过首饰盒奢侈品,但被告也多次为宁先生购买奢侈品,并非单方面向宁先生索要,这是购物清单。”

    “四,至于去年九月份宁先生给的30万元,是宁先生主动给的,非被告要求,被告愿意归还。”

    女律师一条一条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没有完全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宋洁和宁杰的关系无法否认,不可能没有任何金钱往来。

    这是弃卒保车。

    非常明智的选择。

    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被否定掉的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很可能只能拿回被告承认的那部分。

    最后30万愿意主动归还,洗白效果很明显,很能争取法官的好感。

    这是个很理智的律师。

    姜芮书将视线转向原告,“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有什么意见?”

    “原告不认可,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秦聿从桌上打开整理好的文件夹,“被告声称房屋为个人出资购得,但实际上购房的资金由宁先生提现交给被告,被告以这笔钱全款购房——这是宁先生的提款记录。”

    接着他又说道:“除了去年九月转账的30万,宁先生先后多次转入被告账户的50万,从转账记录看,宁先生每个月给被告7000到10000元不等,每年约10万元,五年不多不少正好50万,如果说被告与宁先生存在债务关系……一个家世平凡的普通员工,一个收入不菲的企业高管,不知被告是如何做到让宁先生欠债三十多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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