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五章 三杀-《雾都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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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分钟前警铃响起,护士们进入病房,发现监测仪上显示弗兰克没有任何生命体征,于是她们立刻开始抢救。肾上腺素、除颤等各种办法都用上,弗兰克始终没有任何生命体征。医生一分钟后到达,看了瞳孔之后再抢救几分钟,宣布弗兰克死亡。

    医生非常确定告诉贝克:就算弗兰克真的中了蓖毒,他也不可能这么死。

    调查监控时梁袭和贝克知道不是意外。有黑客入侵了监控系统,断开系统的储存。监控室的保安还能看见画面,但是这些画面不会被保存在磁盘中。直到他们查监控时系统还处于拒绝写入状态,整家医院的监控都是如此。

    菲奥娜技术支援告知梁贝:这个手段很普通,用管理员权限关闭了写入权限。。菲奥娜操作自己的电脑示范,大概就是鼠标右键点击某文件,然后点属性,在只读上打钩,点确定。这份文件其他人只能看,不能修改。

    菲奥娜表示通过网络,物理接线,甚至直接在医院键盘上操作都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因为技术含量太低,菲奥娜无法得知黑客的任何信息。如果一个人被棍子打死,那嫌疑犯很多。如果一个人被弹核炸死,那嫌疑犯只有那么几个。

    法医有了初步结论:氰化物中毒。

    这下彻底把梁袭搞懵圈,先砍手指,注射蓖毒,    接着用氰化物。为什么?

    看物证分析更看不懂,手指是被放在医疗保温箱,    伤口被处理。按照医生的说法,    6個小时内有能力和一定把握将手指重新接回去。从这点看,    绑匪并不想弄死弗兰克,甚至没打算弄残他,    好吧,接回去也没有那么灵活,算是残吧。

    相比蓖毒这根本不算什么。中毒的人会不可逆的死亡,    并且痛苦的死亡。既然要这么搞弗兰克,为什么还要玩手指?医疗保温箱是高档货,是用于运输移植器官的专业工具,不要钱的吗?偷也要人工费。

    最奇葩是弗兰克在必死情况下,    被补了一针氰化物。

    梁袭拉住贝克自言自语分析:“第一个问题,也是提示:弗兰克醒来后大发脾气,原因是他发现自己的手指没了。反推:他之前并不知道自己手指被截断的过程和结果。我们再拓展一下,手指是八点半左右被截断,    弗兰克九点通过语音呼叫拨打了123的电话。手机是弗兰克的。我们能不能这么理解,    绑匪给弗兰克求救的机会,算好麻醉醒来,    弗兰克看见手机,    于是通过语音呼叫手机求助。”

    梁袭没等贝克说话,    道:“第一个问题:弗兰克还没有感觉到手指疼痛,意识还不是非常清醒,    正常人应该会拨打报警电话。即使第一个电话打给朋友,    第二个电话总得报警吧?没有。但可以肯定弗兰克的手被后绑,可能会疼痛,    但药效原因不会太疼痛。此外,弗兰克口未被封住。”

    贝克问:“会不会是打完电话后被塞进后备箱,再封口呢?”

    梁袭道:“不排除这个可能。我们先不管这点。先关心123号码主人,    持续通话了40秒左右。弗兰克喊:帅虾,    呼叫123,手机收到语音指令,    接通123。说明123号码是存储在他手机内,    说明他认识123号码的主人。这么理解没有问题吧?“

    贝克点头:“没有。”

    梁袭道:“第二个问题:为什么123没有报警?也没有解救弗兰克?或许123不知道地点,    那也应该报警。即使123不方便报警,    也会让弗兰克自己报警。那为什么没有报警电话呢?”

    贝克沉思:我哪里知道?

    梁袭道:“符合逻辑的解释是:123来解救弗兰克,通过定位或者其他办法找到了被藏在后备箱的弗兰克。两个可能,一个可能123没找到弗兰克,一个可能123找到了弗兰克。没有找到弗兰克是不是应该报警求助?我们分析123大概率的找到了弗兰克。又出现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123为什么没有解救弗兰克?第二个问题:123是不是带上蓖毒来见弗兰克?”

    贝克道:“普通人没有蓖毒,正常点的歹徒也不会使用蓖毒。除非是情报机构。”

    梁袭道:“123在九点接到电话,他有比较充足富裕的时间,或许他本打算解救弗兰克,但回头去拿了蓖毒。两伙人,两伙不同的人。”

    梁袭打开脑洞:“三伙人,三伙人。一伙人给弗兰克一个教训,    一伙人想慢慢弄死弗兰克,一伙人不想弗兰克死的太慢。”

    梁袭兴奋道:“这就解释了所有的证据矛盾。第二伙人123,到现场一看,    这家伙手指没了……他们把手指扔到了河里,    他们将弗兰克封口。为什么要蓖麻毒素呢?有什么说法吗?他们想延迟弗兰克的死亡时间,甚至留下充裕的遗言时间。”

    梁袭张口欲言,贝克看着梁袭的举起来的食指,    伴随着梁袭的头部上下点动:哥们,快了,加把劲,马上就有了。

    梁袭一手抓在贝克胳膊上:“刚才那谁?”

    “弗兰克?医生?”贝克不太肯定:“物证人员下的毒?”

    梁袭:“不是,那胖子叫……”

    “豪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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