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法对各国宗教创建、宗教外事机构的影响-《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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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一个单独的俗世家族来说,他们的财产早晚会落到别人手中,而教士所在的家族却永远不会衰亡,他们的财产不会流出,将永远为他们所有。

    在尘世中,家族的数量越多,属于家族的资产就越多。教士集团的数量不应增多,他们的财富也不能没有节制地增长。

    《圣经·利未记》针对教士资产所做的某些规定至今仍在发挥作用,可是它并未规定过财产的限额,我们并不知道宗教集团最多能收取多少资产。

    除了傻瓜,人们相信所有人都认为教士没有理由毫无节制地收取财富。

    那些应当清除却存在了很长时间的弊病总和某些应当受到尊重的事密切相关,所以公民法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往往麻烦不断。此时,相比于正面进攻,迂回作战更能彰显立法者的机敏。剥夺神职人员获得财富的权力并不是最好的做法,让他们感受不到财产的吸引力才是。若能抹杀事实,将权力保留下来,又有什么不可呢?

    在欧洲,某些国家规定,管业权的永久拥有者要向贵族缴纳赔偿金,以此来保证贵族的权益。至于君主,他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也做出规定:当此种情况发生,他有权征缴补偿税。这种税赋在卡斯提尔并不存在,所以管业权永久所有者的一切资产都归教士所有;阿拉贡的教士资产相对较少,因为那里规定了一定数量的此种税赋。法国教士的资产更少,因为那里既要缴纳补偿税,又要缴纳赔偿金;法国的富强,说得夸张一些,和这两种税赋有很大关系。除非实在没有办法,不然,大可提高这两种税赋,废除永久产业权。

    应该让神职人员拥有从古至今必不可少的领地,让其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具有和神职人员一样的永久性和稳定性。不过,有一件事必须遏制,即严禁他们扩张领地。

    对于成为恶习的戒条,不妨放宽要求;对于蜕变为戒条的恶习,不必严防死守。

    还记得罗马发生的那场民众与教士之间的冲突吗?当时有人送出备忘录说:“《圣经·旧约》上写了什么都改变不了神职人员有责任为国家效力的事实。”很显然,写这份备忘录的人不太了解宗教用语,倒是很清楚横征暴敛的语言。

    第六节修道院

    除非完全没有常识,否则任何人都知道,通过售卖产业、放债借贷来换取终身年金这样的事,绝不应该出自永不衰败的修道院之手,除非它想得到无继承人或者和亲属断绝关系的人的所有财产。修道院不仅愚弄民众,且以开办银行作为愚弄民众的手段。

    第七节迷信的奢靡

    柏拉图说[1293]:“认为神不存在;认为神存在,但无权干预人世;认为只要花钱很容易就能将神拉拢过来,这三种言论不仅有害,而且侮辱了神。”柏拉图通过这段话确定无疑地将自然智慧对宗教事宜的所有最合理的看法表露了出来。

    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宗教华美的外观联系紧密。无论是虚荣心引发的奢靡,还是迷信导致的奢靡,好的共和体制对其都有强大的抑制作用;针对宗教问题,它制定了大量关于节俭的法令,比如梭伦拟定的一些法令、柏拉图针对葬礼制定的某些法令,这些法律都被西塞罗批准执行了,除此之外,努玛还制定了有关献祭的法律[1294]。

    西塞罗说:“用小鸟做祭品是虔诚的表现,用一天时间画好的画作做祭品,也一样如此。”

    有位斯巴达人说:“我们献祭的东西虽不贵重,但我们每天都在祭拜神灵。”

    敬拜神灵时不能粗心大意,和奢侈靡费地敬拜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除非你想告诉神,你对他藐视的东西非常看重,否则,不要献祭金银珠宝。

    柏拉图说:“从恶人手中得到礼物,好人会觉得非常丢脸,那么神灵呢?当他收到渎神者的祭礼,会是什么感觉?”这句话很有道理。

    宗教应该像柏拉图说的那样,让纯净、忠实的信徒用符合自己品格的东西作为拜神的祭礼,而不应该打着献祭的旗号,要求民众将国家留给人民的生活物资交出来。

    宗教应该抵制在丧事上大讲排场的行为,金钱对于亡者没有任何意义,既然如此,到了这个时候,还有什么必要刻意彰显贫富之别呢?

    第八节宗教的领导者

    如果教士的数量非常多,那么理当有人站出来领导大家,于是有了确立领导者的制度。在君主体制下,宗教首领必须和国家保持距离,因为任何人都不能独揽一切权柄。而在专制体制下,一切权柄都由一个人掌控,如此一来,宗教首领就没必要和国家保持距离了。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君主或许会将宗教作为自己的法律,认为宗教是其个人意愿的结果。这时,宗教必须有自己的具有威信力的说明性文字,比如建立教派、确定教派的圣书等,才能想要避免此种情况。波斯国王是宗教的领导者,可确立宗教原则的是《古兰经》。在中国,宗教的最高领导人是帝王,可是每个人手里都有书,所有人都要遵从书中的规则,就是帝王也不例外。有位帝王想要烧毁所有此类书籍,可最后他的残暴统治没能打败书籍,他的努力不过是白费力气。

    第九节包容宗教

    就算是神学家,也不会认为包容宗教和支持宗教是一回事,更何况我们还不是神学家,只是政治学家。

    只要允许若干宗教同时存在,国家就应该立法,要求它们必须互相包容。受过压迫的宗教,会压迫其他宗教,这是定律。要知道,当一个宗教运气好,从压迫中脱身而出,它会攻击曾经压迫过自己的宗教,而且,它是通过暴政来攻击另一种宗教的,而非借助自己的宗教身份。

    因此,让各个宗教既不干扰国家,也不会互相打压,是法律必须去做的事。法律不仅只停留在严禁公民干扰国家上,还得保证公民不会互相干扰。

    第十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对其他宗教具有包容之心的宗教,通常不会向外扩张,所以疯狂地在其他地区扎根的宗教,往往缺少包容心。因此,除非对本国已经存在的宗教心存不满,否则国家应该禁止其他宗教的渗入[1295];这条法律非常好。

    除非无权决定国家是否可以接受新宗教,否则,应该拒绝新宗教;而对于已经在国内立足的新宗教,应当予以包容,这应该是宗教政治性条令的基础原则。

    第十一节改换宗教

    对一个君王来说,想要瓦解或改换国家的主流宗教,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相比于暴政,瓦解或改换宗教更能让专制国家爆发革命,对这样的国家来说,革命将非常普遍。之所以会发生革命,是因为君主只要下令,很快就能创建出新的宗教,可是宗教、习俗和风气的变更,却绝对无法瞬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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