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第十节斯多葛派 我们不妨将古代的各种学派视为各式各样的宗教。在所有哲学派别中,斯多葛派的规条最对得起人类,最能塑造仁善之人。我若是能立时忘了自己基督徒的身份,芝诺[1251]学派的灭亡在我眼中一定会成为人类最大的灾难之一。 在那些具有重大因素的事情上没有把握好度,做得太过,是这个派系的唯一失误,即低估了欢愉和苦痛。 只有斯多葛派知道如何塑造公民、培养伟人,并成功造就了伟大的君主。 先不说神赐予我们的真理,纵观世间万物,你会发现没有比安托万和尤里安更伟大的人了。还有人比尤里安更适合统御百姓吗?没错,就是尤里安(我虽然不会否定尤里安,但也不会和他一起做出背叛宗教的事),作为君主,他称得上后无来者。 斯多葛派一边觉得金钱、现世的荣耀、伤痛、困苦和欢愉毫无价值,一边却在为人类的幸福竭尽所能,从未放弃过为社会义务尽责。他们眼中的神明貌似就是他们身上的那种圣洁的精神。 社会是他们生活的意义,所有人都相信自己命中注定要为人类服务。对他们来说,服务于社会不是负担,因为这并不是无偿的,所有的报偿都在他们心里。他们唯一的幸福之源就是他们的哲学。能够提升他们幸福感的,只有他人的幸福。 第十一节闭门修道 宗教不能要求人们闭门修道[1252],因为在人类的生命中,繁衍后代、吃穿住行、参与所有社会活动,是自然而然之事。 冥想是穆斯林的一种习惯。他们每天要做五次祷告,每次祷告都会竭尽所能遗忘世间种种,于是形成了习惯性的冥想。另外,他们从教义中知道命运无法改变,所以任何事都很难触动他们。 他们已经如此超然物外,若是除了这些,还有别的因素——比如让他们感到不安的暴政或者与地权法相关的法律——加剧这种状态,那就没救了。 在祆教的治理下,一度克服了专制主义的各种弊端、兴旺发达的波斯帝国,如今在伊斯兰教手中已经土崩瓦解。 第十二节苦修 与苦修相连的应是勤勉、仁善和朴素的思想,而不应是懒惰、超凡和奢靡的思想。 第十三节无法救赎之罪 通过西塞罗曾引用的某位高僧的言论[1253],我们知道罗马人曾犯下过无法救赎之罪[1254]。索西穆斯为讥讽君士坦丁并非真心皈依,曾高明地将此事融入故事之中,尤里安也曾在《诸王列传》一书中,以犀利的笔触嘲弄君士坦丁的皈依。 异教徒也有犯下无法救赎之罪的可能。因为异端约束的,只是人的手脚而非人的心灵;它禁止的,只是某些严重的罪责。不过,有一种宗教绝不会出现无法救赎之罪。因为这种宗教约束的是所有的欲望,不管是面对行为,还是面对思想,它同样非常谨慎;它用来捆缚我们的,是不计其数纤细的绳索,而非几条铁链;它启用的不是人类的真理,而是另一种真理;它的目标是让我们不停地从后悔转变为爱,再从爱领悟忏悔;它没有让罪犯直面法官,而是在他们之间设立了一个中间人,至于遵守规条的人,它又在他们和中间人之间安排了一位崇高的审判者。可是,它在让所有人都看到希望、感到畏惧的同时,也清楚地告诉所有人,尽管所有罪责都能得到救赎,但生命是不可救赎的,不要一次次地用新的罪过和救赎来考验主的慈悲,因为那非常危险;对上帝的亏欠已经让我们忐忑万分,既然如此,我们怎么能在旧债尚未偿清的情况下,弄出更多的债务呢?为免最后慈父耐性耗尽,我们一定要给自己留有余地。 第十四节宗教是如何改变俗世法律的 不管是宗教,还是俗世的法律,其首要目标都应该是将人塑造成良好的公民。当它们之中哪个目标发生偏移,另一个都要表现出更强硬的一面。任何地方,只要宗教无法发挥出足够的约束力,俗世的法律就应该提高约束力。 比如日本的主流宗教根本没有教义,不存在天堂和地狱的说法,所以法律为了填补这一漏洞,不仅制定得非常严苛,执行得也非常严格。 当宗教教义认为命运是行为的决定者时,法律就应该严惩罪行,未免那些不懂得约束自己的人无所顾忌,领导人不能有一刻的放松。不过,当宗教以自由为教义时,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 因为精神上的懈怠,所以伊斯兰教讲究宿命论,而这种宿命论又进一步加深了人们精神上的懈怠。有人说,我们不用做事,因为这是真主的意思。面对此种情况,法律就应该站出来,将那些在宗教中酣睡的人叫醒。 如果有一件事,宗教表示可以,但现世的法律却认为不可以,或者现世法律觉得可以,可宗教却认为应当予以谴责,这无疑表明融洽、正义的思想一直处于缺席状态,而这种状态是不会永远停留在一边的,所以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情况。 比如,成吉思汗带领的鞑靼人[1255],他们眼中的罪过,乃至重罪是将刀剑扔到火中,让身体和鞭子靠在一起,用缰绳抽打马匹,用一块骨头将另一块骨头打碎,而不是忘恩负义、烧杀抢掠。总之,当法律将鸡毛蒜皮的小事当大事来办,会引发一个恶果,即大事反倒成了不值一提的小事。 台湾人虽然相信地狱[1256],可是他们认为地狱惩处的是下面这种人:在某种季节没有脱光衣服的人、穿粗布衣物不穿丝绸的人、捡牡蛎的人、没有先向小鸟卜卦再去行动的人。因此,酗酒和欺辱女性对他们来说算不得罪责,不仅如此,他们还认为神明会因为孩子们的淫乱而心生喜悦。 法律最能推动人的发展,而对偶然事件的放纵会让它白白失去这种推动力。印度人相信恒河可以让人成圣[1257],当人死在恒河岸边,他就不必去阴曹地府遭受刑罚,可以永远在极乐之地生活。所以印度人会找个僻静的地方,将死者的骨灰坛扔进恒河。只要死后让人将自己扔到恒河里,又何必在乎活着的时候品德是否崇高呢? 如果人们相信有一个能让人得到报偿的地方,那么人们一定也相信有一个能让人受到惩罚的地方。如果期望得到报偿的人不怕受罚,那么现实世界的法律将失去效力。一个坚信自己能在阴间过上美好生活的人根本不怕死,立法者又能拿他怎么样呢?这样的人坚信,官员以最重的刑罚惩处自己的那天,就是美好生活的起点,法律对他没有任何约束力。 第十五节现实世界的法律有时会弥补虚假宗教的疏漏 脑袋空空或者迷信的人,因为景仰古代事物,有时会创造出一些不利于贞操的诡秘仪式或者献祭,这样的例子,世界上有很多。亚里士多德说[1258],当法律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支持家长去神庙参加祭拜活动,将他们的妻子、孩子换下来。这个法律不错,如此,就能抵御宗教侵害风俗了。 对于夜间的献祭活动,除非和年长的亲人一起,否则奥古斯都严禁任何年轻男女参加[1259];他虽然重开牧神节,但过节时严禁年轻男女赤身狂奔[1260]。 第十六节宗教条令对政体弊端的修正 另一边,宗教可以在法律力量薄弱时,成为国家的支柱。 例如,某个一直在发生内战,以致局势动荡的国家,因为宗教的关系,却能在一定的范围内保持稳定,那这个宗教就非常出色。作为阿波罗的祭司,希腊的埃里亚人一直过着和平的生活;日本宗教将都城定义为圣城,规定任何人都不能打扰那里的和平,所以那里从未发生过暴乱[1261]。就算战争再凶猛,商业也不会受到毁灭性打击的国家,在整个世界,似乎只有日本一个,所以那里没有任何外来资源,他们也不需要。 有些国家的战事并不是公众讨论的结果,那里的法律完全无法节制或者预防战争,可是,面对此种情况,为保证国家能够继续存在,宗教可以设定和平期或者停战期,让人们将那些绝对不能遗漏的事做完,例如播种一类的事。 每年,阿拉伯部落有四个月的时间严禁一切争斗行为,人们认为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动乱都是对神灵的亵渎,就算再小也是一样。法国的领主们完全可以随意决定开战还是停战,但是某些季节绝对不能打仗,因为宗教对此有相关规定。 第十七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当一个国家有大量仇恨的理由时,宗教应该提供大量讲和的理由。在劫掠之国阿拉伯,人们经常互相伤害,不公正地对待别人。于是穆罕默德规定[1262]:人们可以要求杀害兄弟的恶人支付赔偿和利息,然后原谅他;且一旦接受赔偿,将无权伤害该恶人,否则,当审判日降临,他将受到严酷的刑罚。 亲人的仇怨会被日耳曼人世代相传,但这并不是永无止境的。在接受了相应数量的牲畜之后,死者家属愿意忘记杀人的仇恨。对于这种情况,塔西佗说[1263]:“仇恨对于一个自由的民族是非常危险的,所以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办法。”我敢说,威信很高的神职人员在这些人面前一定扮演了调解员的角色。 此种调节体制在马来族并不存在[1264],那里的杀人者会任由自己的暴虐发挥出来,伤害、杀戮自己遇到的每个人,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早晚要死在死者亲友手中。 第十八节宗教条令在俗世生活中起到的法律作用 希腊人原本只是一些小部落,他们四散飘零,在海上做海盗,在陆地上也是杀人越货、无恶不作,他们之中既没有管理者,也没有法律法规。想要知道这个新生民族那时是什么情况,只要看看赫剌克勒斯和忒修斯的英雄事迹就能了解。让人对杀戮心存畏惧,并不是宗教唯一的作用。他告诉大家,最开始,杀人者会因为死者的怨愤变得既焦虑又畏惧,然后,杀人者过去经常去的地方也会被夺走[1265];人们如果不想沾染血迹,丧失立遗嘱分配遗产的资格[1266],就不要和犯人来往、交谈;应该将凶手放逐到城外,清洗他的罪过[1267]。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