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第二十章 从贸易的性质及特征来看法与贸易的关系-《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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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被迫逃到沼泽、荒岛、低海拔海岸甚至礁石上的遭遇,表明处处都有严酷的政治和迫害,而这是朴素性贸易产生的一个原因。这样建立起来的城市有提尔、威尼斯及荷兰等。逃难到那些地方的人暂时是安全的,但是,为了寻找谋生手段,他们必须去往世界各地。

    第六节远程航海的后果

    由于从事朴素性贸易,荷兰甘愿以某些国家获利极少——甚至根本一分钱也赚不到——的代价得到该国的某种商品,并以此为本钱去跟另一国的商品交换,原因只是后一国家需要前一国家的那种商品;这样一来,在其他国家获取巨额利润就是这个民族所希望的。在某种程度上说,当欧洲南北线上的贸易几乎掌握在荷兰手里时,它运送到北欧的法国葡萄酒只是一种本钱,用来经营北欧贸易。

    我们知道,荷兰的某些商品虽然是从很远地方运来的,但在荷兰的价格往往没有超过在产地的价格。有人将这种现象解释为船长们的心甘情愿:他们需要买进一些大理石作为配重压仓,也需要一些木材来平衡载重,因此能平衡本钱就行了。荷兰有自己的采石场和采伐业,原因也于此。

    一桩贸易就算无利可图,甚至是赔本的,也有可能是好事。我听说荷兰几乎从来都是赔本从事捕鲸一行的,然而最关心捕鲸业的人是捕鲸船制造工,以及供应捕鲸桅杆、船具机械和海上生活用品的商人。于是,供应上的获利弥补了捕鲸上的亏损。这是一种类似买彩票的生意,中一等奖的希望会诱惑每一个人。赌博为所有人喜欢,即便一个人是最清醒的,面临赌博的机会也会甘愿加入。然而,赌博对人们的诱导和败坏,对那些看不到其真实面目的人来说是相当深的;暴力行为、倾尽一切、浪费时间甚至付出生命这些事,都有可能发生。

    第七节英国的贸易精神

    英国很少跟其他国家签订关税协议,国会一换届,税率跟着发生改变。对个别商品而言,税收有时是增加,有时是减少。在这方面保持独立,对英国来说已经成为一种必须。对于在自己国内经商的外国人,英国厌恶至极;它签订的相关条约,只以自身的法律为依据,很少对自己有约束力。

    在其他国家,为了政治利益而牺牲贸易利益这种事经常发生,而英国的表现却一向相反。

    在这个世界上,英国这个民族最擅长借助宗教、贸易和自由来彰显自己。

    第八节朴素性贸易为何偶尔会受到阻挠

    有些君主国为了制止国家从事朴素性贸易而制定了有效的法律。这些法律规定:这些国家只能接受自己的产品,禁止从其他国家进行产品输入;在货物运送方面,也只能使用本国制造的船只。

    一个国家如果要把这种法律强加在人民头上,前提是自己在商业活动中游刃有余,否则,它所犯的错误,至少跟君主国家所犯错误是一样的。它应该与具有如下优点的国家进行贸易往来,而不应与不具备这些优点还一贯跟自己作对的国家打交道:这些国家对巨额利润没有太大需求,其贸易需要也不使它依赖外国;它们能够看得很远,或者有宏大的事业,因而懂得如何处置多余商品;它们有能力接受大量商品并快速付款,因为它们是十分富足的;它们因国家需求而讲求诚信,因国家原则而谋求和平。

    第九节自闭式贸易

    有一句最有道理的话说,千万不要拒绝跟任何一个国家通商,除非有重大的理由。日本人的通商对象,只有中国和荷兰,而它们的获利情况是——荷兰与中国大体相同:在食用糖贸易上,中国人[868]获得十倍的利润,甚至在返程过程中有时也会获利。一个国家若想在商业往来中上当,按照日本人的准则经商即可。零竞争的状态正是商品有公道价格、商品建立起真正关系的原因。

    由于封死自己的眼界而把自己的商品全部卖给一个国家,原因只是这个国家能够以某个价格收购,一个国家尤其不能做这种傻事。可波兰人就这样做了,但泽市是他们全部小麦的唯一收账方,而他们则是印度香料的唯一收购方[869]。荷兰人跟印度的几位国王签订了合同。在贫穷的国家,活下去是唯一的希望,为此可以不顾发家致富,因而这种国家适用这种协议;还有一类国家,那里的人们享用不了大自然的恩赐,或者只能用它们进行赔本买卖,这是由于其奴役制的缘故,它们也适用这种协议。

    第十节适用于朴素性贸易的机构

    银行已经出现在从事朴素性贸易的国家,并且,该银行已经凭借自身的信誉发行一种新的价值符号[870]。一个国家如果从事奢华性的贸易,就不能再开设银行了,不然就是犯错。一人主政的国家也不适合开设银行,因为那样一来,能够获利一切的人将掌握不了任何权力,有权的人却得不到任何财富,也就是说,金钱与权力将为两种极端的人所有;在这种政体下拥有或曾经可能拥有财富的,只有君主,因为一切不寻常的财宝一经发现势必先要归君主所有。

    基于同一原因,一人主政的政体也不适合建立以某种贸易为共同目标的、为多个批发商所建立的公司。使私人财富具有公共财富的权力,正是这种公司的性质所在。然而,这种权力在这些国家中只能由君主来掌管。我还要指出,即便是从事朴素性贸易的国家,也并非永远适合建立此类公司。因此,贸易的自由最好不要受到专营权的妨碍,除非业务量大得不在人力的掌控范围内。

    第十一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从事朴素性贸易的国家,可以建立自由港。国家的朴素如同是朴素性贸易的灵魂一样,个人朴素的福祸荣辱,始终与之密切相关。共和国的工业财富,可以作为自由港之关税损失的补偿。类似的处理放在君主政体的国家就不太合理了,它唯一带来的结果是,奢侈品所承担的过重赋税有所减轻,但这赋税是国家能够从奢华中得到的唯一好处,现在也被剥夺了,因而也解除了这种政体能够为奢华设置的唯一约束。

    第十二节贸易自由

    商人随意而为,算不上是贸易自由,反而是贸易上的奴役;商人受到妨碍,商业不一定受到妨碍。事实上,商人正是在自由国家遭遇了无数的矛盾,相比实行奴役制的国家,自由国家之法律给他们造成的麻烦绝非更少。

    英国的如下规定虽然妨碍了商人,却对贸易有利:禁止羊毛出口,首都的煤炭输入要走水路,马匹出口前必须先阉割掉,英国殖民地商船在欧洲通商后必须停靠在英国[871]。

    第十三节破坏贸易自由的因素

    海关伴随贸易而出现。贸易的目的是管理商品的出入口,以服务于国家利益;海关的目的同样是服务于国家利益,主管进出口的权限行使。因此,国家为了让人们享有贸易自由,应该在贸易与海关之间进行调和并保持中立。

    不公允的关税承办者可能会对贸易造成破坏,其破坏行径主要是专横地征收过高的关税,除此之外还有故意找麻烦,把手续设定得特别复杂。英国的海关特别适合经商,商人要办一件比较大的事,只需签字一步搞定,不会耗用太多时间,不必雇用专员,也没有关税承办者找麻烦。因为其经营权已经掌握在政府手里。

    第十四节有关没收商品的贸易法规

    在英国人关于自由的法律中,有一个相当精彩的条款,那就是:英国大宪章规定,扣留和没收外国商人货物的行为,在战争年代是受到禁止的,除非是用它来报复敌人。

    1740年,西班牙与英国爆发战争,西班牙的一项法律[872]在其各城邦规定处死一切输入英国商品的人,以及反向输出的人。至于此类规定的结果,我觉得只能是与日本法律的后果一样:我们的习俗和贸易精神,我们刑罚裁定方面应有的平衡,都被这种规定破坏了;它还使人们的思想一片混乱,因为它所规定的叛国罪,其实只是违反了管理条例而已。

    第十五节人身拘禁

    梭伦规定雅典人在处理民事债务纠纷时[873],人身不受侵犯。埃及是这项法规的源头[874],波可霍利斯是其制定者,谢努塞尔特是其修订者。

    一般的民事事件,有了这项法律确实能够得到良好的处理[875],可在贸易活动中,只要我们不想遵守它,就能找到理由。理由就是:巨款的托付对商人来说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托付时间极短,还要在极短时间内收回所托他人的款项,为给受托者施加压力,可能要使用人身拘禁的手段。在约定时间内履行承诺,是债务人永远的义务。

    法律认为一个公民自由的重要性比不上另一个公民的方便,因此,法律规定:在普通民事合同引起的事件中,禁止拘禁他人。然而,在有关商业合同的事件中,相比一个公民的自由,法律更看重和关注的,是公共的幸福。某种限制措施即便基于人情和管理需要,也不会因这种焦点转移而受到损害。

    第十六节一例良好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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