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他们战利品的分配问题,理应交由法律来做出规定。他们的法律还要学习我们的萨利克法,特别考虑到偷窃的问题。 第十四节无耕作民族的政治状态 这些民族是高度自由的,对耕作的豁免意味着土地不会束缚住他们。他们过着不固定的旅居生活,当自由成了首领的盘中餐,他们有两种对策:一是加入另一个部族并寻找新的自由;二是带着老人、孩子到山林自成一派。在这些民族中,人身自由既然已经达到这样的高度,公民自由想必也不在话下。 第十五节有通行货币的民族 曾翻船落水并游到某一大陆海岸的阿里斯蒂普,在看到画在沙滩上的一些几何图形时格外兴奋地断定,他所到达的地方主人不是蛮人,而是希腊人。 如果你由于偶然的事故独自来到一个陌生的部落,一枚钱币就能让你确定自己所到之处是一个开化的世族。 使用货币的必要性在于耕作,因为我们发现,技艺、知识和需求,三者总是同步发展的,而许多知识和技艺都是从耕作中产生的。由于三者的发展,终于产生并确立了这样、那样的价值标志。 泥土中含有金属的事实,是我们在湍急的水流和火灾中发现的[749]。我们能够灵活地利用金属,但首先需要将它从泥土中提炼出来。 第十六节无通行货币民族的公民法 如果一个民族没有通行货币,当他们看到不公道时,只会认为它来源于暴力,而且,还会团结弱势群体对抗暴力。这几乎是他们唯一能够想到的解决办法,是政治的办法。然而,欺诈行为造成的不公道,在使用货币的地方也有可能发生,而且有数不清的花样。解决办法是,必须为这种地方建立良好的民法。可见,民法的出现和完善,是作恶方法和作恶手段不断翻新的结果。 盗贼在没有货币的国家里只能劫掠各种永远不会完全相同的实物,在使用货币的国家里却可以抢夺总是完全一样的标志物(即各种钱币或黄金这样可用来衡量价值的财物)。在前一类国家里的抢劫行为,总会留下犯罪证据,因为只要丢东西,丢的就都是实物;在后一类国家里的抢劫行为就要另当别论了。 第十七节不使用货币民族的政治法 如果一个民族没有农耕又不使用货币,那么后者将最大程度地保证这个民族的自由。以狩猎、捕鱼和放牧为生的人,不可能掌握侵蚀他们的充分手段,因为这些生产方式不可能为其民族积攒大量财富。相反,代表财富的物质是一个人能够大量拥有并留给所看好之人的。 无货币民族的每个人都容易获得满足,不会有厚待这个、亏待那个的情况。因为每个人都只有比较少的需求。这样的民族势必会实现人人平等,也不会出现行为乖戾蛮横的首领。 第十八节迷信的力量 上述说法却被路易斯安纳的一个名为纳契的民族所实行的制度——假定旅行家们关于它的记述是真实的——给推翻了。在纳契,所有臣民的财产都由酋长[750]一人操控,这位酋长像土耳其的皇帝一样,想让臣民怎么劳动,就让他们怎么劳动,甚至强迫臣民满足他要他们脑袋的过分要求;还有,臣民要把待哺期的所有婴儿都献给新生的酋长继承人,供其使唤,终生不得自由。你很可能会把这位酋长想象成谢努塞尔特[751]吧,他跟日本或中国皇帝几乎同样的表现是接受各种礼拜和仪式,只不过他是在茅屋里完成的。 在那里,其他所有偏见或道理,都让位于迷信的偏见或道理。据此而言,懂得专制主义的纳契人跟蛮人又不太一样,后者自然是对专制主义一无所知的。他们崇拜太阳,并把酋长看成太阳的兄弟;如果不这样看待酋长,他们就会发现酋长是个可怜的人,跟他们没有任何分别。 第十九节阿拉伯人的自由和鞑靼人的被奴役 阿拉伯人和鞑靼人这两个民族,都以游牧为生。阿拉伯人一般是自由的,这一点我们已经说过了。而作为世上最奇特民族的鞑靼人,却过着忍受政治奴役的生活[752]。至于其中原因,我已经提及一些[753],现在要另外指出几点。 城市和森林不属于他们,只有少数的沼泽以及几乎整年冰冻的河流可以享有。辽阔的平原是他们的家,他们所拥有的财产主要就是牧场和牲畜。然而,他们压根儿没有天然屏障可供防卫,也没有可以退守的地方。入侵者会在胜利时立即割掉可汗及其子女的头颅[754],并虏获他的所有臣民。但是,对一个既不从事耕作又免除一切家务的民族来说,胜利者如果把他们变成民事奴隶,意味着给民族增加负担,因而他没有那么做,而只是把他们变成自己民族的人口。虽说他们不必充当民事奴隶了,却免不了成为政治奴隶的命运,因为胜利者觉得那样做是理所当然的。 的确,总体来说,一个各部落之间不断互相征战和征服的国家是不可能享有自由的;因为,这样的一个民族,每个部分都多次遭到毁灭,比如说,当一个部落的首领在反征服中战死,那么这种战败意味着它的整个政治机制将被摧毁。 一个占据有利地位的民族,即便被征服了也可以保有一些自由,只需和征服者签订条约。然而,对战败的鞑靼人来说,任何条件都提不出来,因为他们没有任何防御手段。 一个住在已开发平原上的民族,享有比较小的自由,这一点我曾在第二章说过。鞑靼人虽然住在荒芜的土地上,却由于某些情况也不能享有太多自由。 第二十节鞑靼人的万民法 鞑靼人会非常温和而人道地对待自己人,却凶狠地对待他们要征服的外族人。每次攻克城池,他们会杀死城里的居民,并且,他们所想到的一个非常宽容的做法是把这些居民卖掉,或者分给自己的士兵。从印度到地中海的整个亚洲都被他们毁灭了,波斯东部的那一大片不毛之地,就是他们蹂躏之后的结果。 至于万民法产生的原因,我所想到的就是下面这些。鞑靼人快速而猛烈地进行征战,原因在于他们自己没有城市。如果他们单独作战,往往是因为看到了胜利的希望;如果是加入到了更强大的军队中,往往是因为他们觉得不可能取胜。如此习俗使他们觉得,对一个无力抵抗的城市来说,违背万民法的一个做法是偏偏要抵抗。他们把城市看成避难所,用以躲避他们的征伐,而不是什么居民集散地。至于他们为何要攻克城池就屠戮城民,那其实是在进行流血的报复,因为他们没有什么攻城的手段和技术,而唯一能采取的冒险强攻给他们带来极大伤亡。 第二十一节鞑靼人的公民法 神父杜赫德说,在鞑靼人当中,到了自立的年龄时,最小儿子的哥哥们会带着父亲分配的牲畜离开家,到其他地方谋生,并建立新的人群,于是,父亲总是把最小儿子立为自己的继承人;由最小儿子为后继人是理所当然的事,因为留在家中陪伴父亲的只有他。 据说,英格兰的某些小地方,以及罗昂公爵领地——今名为布列塔尼——的非贵族中,也有这种习俗。布列塔尼的这种习俗,可能是一种游牧民族的法律,其最初的传入者是某个布列塔尼小部落;我们通过恺撒和塔西佗知道,日耳曼人也不怎么从事耕作,因此,最初传入者也有可能是日耳曼人。 第二十二节日耳曼人的一项公民法 在萨利克的律法有一个特别的文本,其名为萨利克法,其内容与日耳曼人的制度有关,但是,日耳曼人这个民族,要么根本不从事农耕,要么极少耕作,为何会有这种关联?我现在就来说一说。 萨利克法[755]规定,当一个人死后,其萨利克土地只能由其子女中的男性来继承。在离开日耳曼尼亚之前,法兰克人已经拥有了土地所有制,并掌握了使用土地的方法,我们先要了解这土地所有制和方法,而后才能知道什么是萨利克土地。 “萨利克”一词的前身是撒拉,意为宅院,这一点有埃沙尔先生的强有力论证。因此,萨利克土地就是宅院土地的意思。下面,我将进一步探究宅院和宅院土地在日耳曼人那里分别是什么意思。 塔西佗告诉了我们一个完全正确的事实“日耳曼人拒绝城市的居住方式,就是说,那种房屋紧邻房屋的布局,是他们无法忍受的;他们每一家的房屋四周,都有一小块土地或空地”[756]。对于拆掉围栏和擅闯他人房屋的行为,蛮族有多部法典[757]做出规定,提出了多种处理办法。这就证明了塔西佗所说属实。 我们通过塔西佗和恺撒的描述还知道,日耳曼人只能在一年期限内使用耕地,一年过后,公家将收回土地。他们只能把房屋及其四周的小块土地作为遗产保留下来。只有男性后人可以继承这笔特殊的遗产,而迟早要入住他户的女儿当然是没有继承权的。 可见,日耳曼人唯一的财产,可能就是萨利克土地了,亦即其宅院围栏所围起来的土地。取得战争胜利的法兰克人,也获得了新的财产,萨利克土地的称呼却保留下来。 奴隶、牛羊、马匹、武器等,都是留守日耳曼尼亚的法兰克人的财产。住在那里的男性后人,理所当然地要继承上一辈的房屋,以及房屋所在的那一小块土地。通过征战,法兰克人获得了大量的土地,于是开始觉得这种土地分配方法有悖人情,女儿及其子女也应是继承者。一种新的方法应运而生,父亲可以寻回女儿及其子女,把土地也分给她们一部分。这样就搁置了萨利克法。这应该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做法,因为其形式已经固定不变了[758]。 在这些法律的形式中[759],有一种非常奇特。事情是这样的:一位祖父唤回他的孙子们,并让他们与他的子女一起参与遗产继承。在这种情况下,萨利克法被怎样看待呢?应该没有人再遵守它了吧,或者依然被遵守,同时并存另一件司空见惯的事,那就是唤回女儿一起继承。 萨利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重视男人而忽视女性,更不想使家庭、姓氏、土地得到永远的传承延续。这些东西没有一个存在于日耳曼人的观念之中。它纯粹是经济性质的,就是说,制定它的目的,是为了使男性后代居住在那房屋里,以及所属土地上。这些男性继承者最恰当的做法,也就是长期居住在那里。 引述萨利克法中遗产继承的段落,就能说明问题。这一段著名的条文,曾有许多人提到,却没有几个人真正细读过。 1.如果一个人死后没有后人,其财产由其父亲或母亲继承。 2.若父母均无,其财产继承者首先应是他的兄弟或姐妹。 3.如果没有兄弟姐妹,则轮到他母亲的姐妹。 4.如果他母亲也没有姐妹,则由他父亲的姐妹来继承。 5.如果他父亲也没有姐妹,则继承者是与他关系最近的男性亲属。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