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自由与税收及国库收入多少的关系-《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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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制定征收酒税的人没有找到最好的行政管理手段,所以他们非常可怜。

    第八节怎样让错觉保持下去

    商品和税金必须保持某种关系,才能让纳税人分不清哪些是税金、哪些是商品的价钱,所以就不能对那价值较低的商品征收太高的税收。在一些地方,征收的商品税居然是商品价值的十七倍,君主之所以这样做,就是想消除臣民的错觉,这样他们就不会知道自己受到的统治有多么不合理,也不会知道自己正遭受着多么严苛的奴役。

    而且,假如税额与商品的价值远远脱节,那么商品只能由君主自己销售了,除了君主这里,民众根本没有地方可以买到商品。这种做法肯定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如此一来,出售商品的人为了获得暴利就会偷税,从理性上讲,没收商品是与情理最契合的处罚方式,但是这样也无法阻止他们偷税,何况这种商品往往是那种价值很低的商品。所以就必须加重处罚才行,其严重程度几乎与对极重大罪的惩罚一样。如此一来,有些人并不是坏蛋,却被当成坏蛋惩罚了,因为所有量刑比例都消失了。这才是世界上跟宽和政府精神最背离的事情。

    我想补充一句,人民从包税人手上漏税的机会越多,人民越穷,而包税人则越来越富有。必须采用非常手段压制包税人,才能阻止偷税漏税,不过要是这样做,一切都不复存在了。

    第九节一种相当低劣的税

    在这里我顺带提一下,在一些国家中,对民事契约的各种条款也收税。如果想让自己免受包税人的欺骗,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才行,因为谁也说不明白这些事情是正确还是不正确。所以,包税人有随意处理纳税人财产的权力,因为他是君主法规的解释人。事实证明,征收契约文书税可能会更好一些。

    第十节政体的性质决定税收的多少

    在专制政体下,征收的赋税是比较轻的,要不然,在那里种地就是自己找罪受,任谁也不会愿意的。何况,在一个政体中,如果一个臣民只是付出,而得不到一丝补偿,那么如此沉重的赋税,臣民该用什么去缴纳呢?

    在君主拥有极大的权力,而人民又极为弱小的情况下,一切事情都应该一清二楚。为了让收税人不能随意增减税收,必须让赋税不难征收,税必须清晰明了才行。征收赋税只有三种方式:一是按人头征税;二是收取土地产出的一部分;三是征收商品的百分之几的税,除此之外就不能再征税了。

    专制政体下,商人的人身安全应该受到保障,人们要把尊重他们当成一种习惯。要不然,一旦他们与君主的官员发生冲突,就会处于极为怯懦之中。

    第十一节对税务犯罪的惩治

    对税务犯罪的惩治,欧洲要比亚洲严格,这种情况极为特殊,不合乎正常情理。在亚洲,无论船只还是车辆都不会被没收,而在欧洲,不但要没收商品,甚至还会没收船只和车辆。这是因为,在亚洲的专制政体下,法官自身就是压迫者,而在欧洲,法官保护着商人,他们不会受到压迫。要是帕夏想没收一个商人的商品,这个商人一点儿办法也没有。

    如果某人受到的压迫达到一定的程度,那么他就会自我克制,被逼之下,只能表现得柔和一些。在土耳其,商人只交进口税,交完此税,就可以在全国畅通无阻。即使有人不据实报关,也不会没收其商品,更不会增加税收。在中国,如果货包不是商人的,那就不用打开接受检查[587]。在莫卧儿,走私商品只要缴纳多一倍的税收就可以了,商品不会被没收。鞑靼王公在亚洲各城市驻守时,几乎不征收出入境商品的任何税收[588]。日本企图禁止与外国的所有来往,所以便把走私商品定为死罪,在那里,走私行为[589]其实就是违反了国家安全法,而不是违反了商业法。

    第十二节自由与税收多少的关系

    关于税收存在着一条普遍的规律:臣民享有的自由越多,缴纳的税收就越多;受到的奴役越大,缴纳的税收则越少。这是一条永恒的规律,不论过去还是将来都会一直存在,无论是哪个国家,如英国、荷兰,以及任何即将失去自由的国家,甚至包括土耳其,都存在着这样一条源自大自然的规律。由于瑞士压根儿不征税,所以只有那里好像与这条规律相背离,瑞士之所以这样只是因为它具有自己的独特原因,而这些原因也正好证明了我所讲的有着一定的道理。瑞士是一个人口密集的山陵国家,土地不太肥沃,生活必需品极为昂贵,瑞士人对大自然付出很多,一个人的付出就相当于一个土耳其人对苏丹的付出的四倍。

    因为统治者民族始终统治着臣属民族,比如雅典、罗马这样的民族,所以他们根本不纳税。从他们享有自由的程度来讲,他们是帝王,并非人民,所以,他们也根本不需要纳税。

    不过,普遍规律还在产生着效应。在政治宽和的国家中,自由可以作为过于沉重的赋税的一种补偿。在专制国家[590]中,则可以用交纳比较轻的赋税来对自由进行弥补。

    我们看到,在欧洲的一些君主国家中,由于政府的性质,一些省份[591]的情况会比别的省份好一些,可是在一些人看来,既然那里的政府好,就理应缴纳更多的赋税,所以他们总是认为这些省份缴纳的税收有点儿少了,有些人竟然想把这种带来福利并美名远扬的政府取消掉。事实上,取消它还不如享用它更好一些。

    第十三节什么政体适合增税

    在很多共和国中,人民认为赋税都是缴给自己的,所以都很愿意纳税。出于政体性质的缘故,人民都有缴税的能力,所以增加赋税的情况适合大多数共和国。

    在君主政体下,财富会因政体的宽和而增长,君主对法律相当尊重,所以就像是为了奖励君主一样,可以增加赋税。

    在专制政体下,奴役已经达到了极限,不能再加重了,所以不能增加赋税。

    第十四节政体关系着赋税的性质

    从性质上来讲,奴役决定了要按人丁计税,自由决定了按商品计税,这是因为这种税与人身没有太大的直接的关系。

    在专制政体下,由于其性质,君主只向民团[592]和朝臣分发土地,而不发放饷银,所以这里征收的赋税就比较少。君主如果发放饷银,那么按人丁征税则是最合理的赋税项目。这种政体是一种不公正的、极为残暴的政体,充满着弊端,无法为纳税人划分正规的等级,如此一来,这里的税额确定只有根据最贫困之人的支付能力,所以说,这里只能征收极低的赋税。

    在宽和政体下,商品税是最合理的赋税项目。这里的商品税是由商人预先垫付的,这就相当于把这笔钱借给了买主,事实上还是买主缴纳了商品税。因此,这里的商人有着双重身份,他们不仅是国家的总债务人,而且是一切个人的总债权人。商人向国家缴纳了赋税,这个税终有一天买主会支付给他,这个商品税只是他先替买主缴付了而已。由此来看,在宽和政体下,自由精神充足,财产比较安全,商人就很愿意向国家预缴大笔税金,也就是说把这笔税金借给将来的买主。英国的商人只要购买一桶葡萄酒,就等于借出了五十到六十英镑给国家。而土耳其统治下的国家中,这种事情是任何商人都不敢做出来的。就算有人有这样的胆子,可是他的那笔资金不仅来路不明,而且极为不可靠,没有一点儿信用,这样一来他又怎能做得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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