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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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有个法官在宣判时没遵照皇帝的敕谕。”包利努斯上奏亚历山大皇帝道,“我打算把他处以大逆罪。”皇帝这样对他说:“在我的时代,根本不允许有间接的大逆罪[511]。”

    弗斯提尼亚努斯曾这样上奏亚历山大皇帝:“我以皇帝的生命发誓,我认为要时刻保持我的怒火,绝不会对我的奴隶有一丝的宽恕,不然,就是犯了大逆罪。”皇帝听罢说了这样一句话:“我的规矩你还不清楚,你用不着担心[512]。”

    元老院有一项法令[513]规定:对熔化被废弃的皇帝铜像的人,不可以大逆罪论处。赛维卢斯和安托尼努斯两位皇帝写给本蒂乌斯的信上说,把还没有供奉过的皇帝铜像拿去出售,不可以大逆罪论处[514]。另外,这两位皇帝致函朱里乌斯·卡西亚努斯时说,不是故意用石头打皇帝铜像的,就算不小心打中了也不可以大逆罪论处[515]。朱利安法中规定的,熔化皇帝的铜像者以大逆罪论处,有类似行为者也以大逆罪论处[516],需要加以修正,不然,大逆罪就太过随意了。既然设立的大逆罪不是一条,就应该而且必须加以区分。正如法学家乌尔比安所说,对犯大逆罪的人,就是死了也不能撤销对他的控告,然而,这只是对有伤害帝国或皇帝生命的大逆罪而言,并非全部如此[517]。

    第十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在英国有这样一项法律:凡是预言国王驾崩的人,都按大逆罪论处。这是亨利八世在位时颁布的,很是含糊。这样一来,即便他这位国王病情严重到了无法医治之时,医生们可能还把他当作一般病情施药,因为他们不敢说出真实情况。试想一下,施行专制主义的人都成专制主义加害的对象了,那专制主义都可怕到什么地步了[518]。

    第十一节思想

    一个名为马尔西亚斯[519]的人,曾梦见自己把迪奥尼西奥斯的喉咙割断了[520]。就因为他做了这样一个梦,迪奥尼西奥斯便以日有所思,夜有所梦为由处死了他。这仅仅是个梦呀!这是可怕的暴行!就算他现实中确实想过这样做那又怎么样?毕竟他并没有付诸行动[521]。要知道,外在的行动才是法律惩处的对象。

    第十二节说话用词不小心

    如果说话不谨慎也能被判处大逆罪,那么,大逆罪可以说是极度地蛮横武断了。一词多义,一句话语气不同,表达的意思就不同。不小心与不怀好意是有很大区别的,但是,两者的表达方式的区别却是很小的,因此,除了极个别明令禁止的言辞可以判死刑外,法律基本上不可能因言辞对一个人处以死刑[522]。

    言辞本身没有什么实质性,就是被人用作语言说出来,也仅仅是停留在思想里,最多也是说话时的口气能代表一些东西,所以,它根本不能构成罪状的实体。同样的言辞,重复说意思通常不会相同,这是因为,言辞只有与其思想联系才能产生其他的意思。要知道,有时候沉默所表明的东西远远大于任何言辞,这就是含混不清的地方,把言辞处以大逆罪不是很荒谬吗?自由绝不会在有这种法律的地方出现,所谓的自由也是无稽之谈。

    已经死去的俄国女沙皇[523]在世的时候,曾对多尔哥鲁基家族[524]实施了极为严厉的惩处,该家族的两位亲王被判处了死刑,一位罪名是言辞下流公然贬损了女沙皇,另一位罪名是对女沙皇在帝国采取的卓越而有见识的措施进行不怀好意的理解,还出言不逊冒犯了女沙皇的圣洁。

    我只是想说,要是有将专制主义的暴戾程度减轻之意,那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以轻罪论处反而要比以大逆罪论处要更加适宜,并非让人们对试图诋毁君主声望的人的愤慨有所减轻,因为大逆罪对恭敬并服从的守法公民而言,听起来也是很吓人的[525]。

    与事实不相符的指控澄清起来并不难,因为有具体行动的犯罪不是每天都在发生,并且有很大一部分人都能发现。如果一个人言辞伴有行动,而且是行动的参与者,比如说在公共场合发表不良言论,有意煽动臣民反叛,这种言辞就具有了行动罪的性质,那么,这个人的行为就构成了大逆罪。而这个时候,惩处的对象也只是使用了言辞的行动,而不是言辞。因为,只有在准备、伴随和追随犯罪行为时言辞才是罪。要是仅靠单纯的言辞就要定人死罪,而不把言辞看作死罪的一种迹象,显然是颠倒黑白、是非不分的行为。

    罗马皇帝狄奥多西、阿卡迪乌斯和霍诺尤斯在给审判长鲁菲努斯[526]的信中这样写道:“不管是说我们坏话,还是说政府坏话,我们都不要试图惩处这些人[527]。如果说出这样的话是因为言行不慎重,那我们就对他表示看不起;如果是由神志不正常所致,那么我们就对他表示可怜;如果是出于咒骂,那么我们就对他表示宽恕。因此,你们向我们报告的时候,一定要保持事情的真实性,这样我们才能准确判定其该不该受到惩罚。”

    第十三节文字狱

    就包含的东西而言,文字比言辞要长久得多。然而,如果文字并没有在大逆罪的前期起准备作用,那就不能以大逆罪论处。

    然而,奥古斯都和提比略的做法恰恰相反[528],而且对罗马的自由造成了致命的伤害。因为他们分别对某些反对部分名人与贵妇和自认为反对自己的文字处以大逆罪。克雷穆蒂乌斯·科尔都斯[529]被控告,只不过是因为在自己的著作中说卡西乌斯是罗马人中最卑劣的家伙[530]。

    讽刺文字在专制政体国家里几乎难以见到,因为那里的人没有这样的才能,也没这样的想法,而这正表明专制主义统治下人们的勇气丧失与愚昧无知。

    通常情况是,讽刺文字是用来攻击权贵的,所以,一人治国的政体禁止此类文字,然而,正是这个原因,民主政体的国家不禁止人民用讽刺文字来宣泄心中怨愤,因为民主政体的统治者是人民。在君主政体国家又不一样,因为,讽刺文字对大众舒缓怨恨、安抚不满情绪、消减官职觊觎起着很大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提升人民的忍受度,从而提高对痛苦的承受力,因为有利于统治,所以它们虽然禁止讽刺文字,但只视为违规,而不以犯罪论。

    在君主政体国家,就算有人试图用文字攻击君主,怎奈他高高在上难以伤及。那些贵族政体的贵族老爷们就不一样了,一旦他们成为讥讽目标,就会被搞得体无完肤。所以,对讽刺文字的禁止以他们为最。由十大执政官组成的贵族政体,对施以讽刺文字者痛恨之切,原因就在于此。

    第十四节惩罚罪恶忽略了羞耻心

    关于羞耻的规矩世界上所有的民族都有,由于惩治是以恢复秩序为目的,所以,如果这些规矩在惩治犯罪时被破坏,那无疑是很可笑的。

    在东方,更是有人做出以法律破坏法律的事情,比如他们处罚妇女罪犯时,用的居然是经过训练的大象。阴险而残忍的提比略曾下令,让刽子手对少女先奸后杀,原因竟然是为了遵循“还没有达到婚嫁年龄的女子不能处以死刑”这一古老的罗马习俗[531]。这位暴君哪里知道,他在遵循习俗的同时,却践踏着优良的民风。

    日本官吏的做法更是荒唐至极,比如,他们在广场上把妇女脱光衣服示众,还强迫她们像畜生一样爬行[532]。再比如,他们让一个母亲对儿子……让一个儿子对母亲……[533]简直没法说,这些行为不单让廉耻为之战栗,就连大自然也瑟瑟发抖。

    第十五节为控告主人而释放奴隶

    为了使奴隶能揭发其主人,奥古斯都立下这样一条规定:如果拥有奴隶的人密谋反对他,那么就公开出售这个人的奴隶[534]。要特别重视对发现重大罪行有帮助的线索。因此,在那些蓄养苦役奴的国家里,奴隶虽然不可以做证人,但成为告发者则是理所当然的。

    主人意图谋害塔尔昆的计划就是温德克斯[535]揭发的,尽管如此,温德克斯却不能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指控布鲁图的儿子的案件里。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人被还以自由之身,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并非出于让其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而还其自由之身这样的目的。

    这也是为什么塔西佗皇帝会下令,奴隶不能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任何案件中,不能提供对其主人不利的证言,就算是在大逆罪案[536]中也一样。查士丁尼的法令汇编并没有收录这条法律。

    第十六节诬告大逆罪

    说实在的,罗马的皇帝们虽然制定了那些令人痛心的法律,但这并非是他们自己的主意,要怪就怪苏拉[537],对诬告者不予以惩罚就是他教导的,没过多久,诬告者居然还能得到奖励[538]。

    第十七节对阴谋的揭发

    在《旧约·申命记》[539]中有这样一条律法:“如果有人暗中引诱你,让你去信奉其他的神,你必须用石头将他打死,不论这个人是你的兄弟,或是你的儿女,或是你的娇妻,或是你可共生死的朋友,不单是你,还要号召民众一起动手[540]。”这条法律显然给予了一切罪行极大的方便,所以,它不能用作我们所知的大多数民族的民法。

    还有一些国家法律规定:遇到阴谋不揭发者,一律处以死刑,就算与阴谋没有一星半点儿的关系也应如此。君主政体国家如果要实施同样的法律,最好加以限制,因为这是一条相当狠毒的法律。

    在这样的国家里,把大逆罪划分等级是极其重要的事情,这条法律也只能是针对最高级的大逆罪才可不加限制地使用。

    在日本,就算是非常一般的案件,知情不报者也以死罪论处。这也是日本法律违背人类理性的地方。

    有两个女子,一个是情场上坏主意很多,另一个是知情不报,结果两人被判死刑,刑罚是被禁锢在同一个插满尖钉的柜子里,直到死去。从这样一个故事[541]中我不难看出端倪。

    第十八节过度惩治大逆罪给共和国带来的危险

    在一个共和制国家里,对谋划颠覆共和国之人的报复与判刑,应该随着此人被打倒而停止,就连奖赏也一样。否则,大权往往会因重大变故而落入少数公民手中,而这少数的公民正是叫嚣复仇最凶者,他们将打着复仇的旗号建立暴君政体,这样摧毁的就不单单是统治者这么简单的问题了,摧毁的将是整个统治体系,而这就是滥施重典的结果。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宽宥就宽宥,能少放逐就少放逐,能少没收财产就少没收财产。应该让政体尽早回到正常轨道中,让法律再次成为一切的保护者,而这一切就包括每个人。

    希腊人对暴君或那些被怀疑是暴君的人的报复从来都是无限度的。不但这些人的子女会被他们杀死[542],有时甚至连他们的五个近亲也难于幸免[543]。届时会有很多的家族被放逐,国家更会因此变得不稳固。而被放逐的那些人就是为国家埋下的祸根,因为他们回归之时,通常就是政体发生改变之日。

    企图实行暴政的卡西乌斯被判处死刑,可是他的孩子却没有遭到为难,这就是罗马人聪明的地方。“在与马尔斯人[544]的战争和内战结束之后,有人试图变更法律,禁止那些孩子担任公职,因他们被苏拉宣布为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凡有这样想法的人都是有罪的[545]。”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这样写道。

    罗马人的心灵在一点一点堕落着,到底到了什么样的地步,这点在马略和苏拉对垒的战争中就已明显暴露了出来。这样的悲剧,人们本以为不会重演了。然而,在十大执政官执政期间,就有些人企图再残忍些,但是又不想让人看出,于是便用诡辩极力地做着掩饰,于是一种戴着面纱的可悲情景出现了。要想了解那些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文[546],可以去读一读阿庇安[547]的著作。也许有人会说,为了共和国好是这样做的唯一目的。他们说如此手段是其他手段所不能比的,会带来很多的好处,富人可以更加安全,百姓可以更加安宁,危及公民生命的事情是大家都担心的,所以都想方设法来安抚士兵的怨气,总而言之,所有人都将感到无比幸福[548]。他们说话的时候是那么镇定,没有一丝的羞愧。

    当莱皮杜斯打败西班牙的时候,莱皮杜斯根本没看到罗马的血流漂杵,还在下着“尽情玩乐,违者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549]”这样荒唐到了极点的命令。

    第十九节自由的行使在共和国如何中止

    英国的议会干预法[550]有这样一项法律——以牺牲某个人的自由来保障所有人的自由。最崇尚自由的国家往往都是这样。类似这样的法律在雅典也有[551],不同的是,虽然都是针对某个人,但要生效还需六千公民投赞同票方可。罗马的特殊法[552],也是针对个别公民的法律,只是特殊法只有公民大会才有制定权。法律只有适用于所有人才能真正具有威严[553],所以,西塞罗认为,凡是这样的法律就应废止,不管它是人民以什么样的方式制定的。看了世界上最自由的人民的一些做法,我得承认,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因为自由无须像用帐幔遮盖神像那样遮盖,自古以来都是这样,不论是在什么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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