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政治制度与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之间的关系-《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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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辨是非是法律的特性,可是有些时候它却是不分好坏的,所以,在一些场合表现得过于严酷也是常有的事情。法官对于这些是无能为力的,无法让其力量削弱,也无法让其严峻减轻,因为他们只是国家法律的代言人。前面讲过,在前面提到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立法机构中的贵族集团组成一个特殊的法庭。所以,在现在说的这个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组成一个特殊的法庭,借助这个特殊法庭的特殊权威,将法律在特殊情况下表现出来的严峻进行缓和,从而做出轻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判决。

    某个公民做了某些侵犯人民权利的事情,可是却发生在公共事务中,在这种情况下在任官吏不是不能处理就是不愿处理。立法机构没有审判权力,当然不能担任审判之职,特别是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中,所以,它此时的角色只能是原告,因为它是案件当事人——人民一方的代表。然而,它是法院的上级,它能降低身份向它提起诉讼吗?就算能,可它这样的地位难免会左右法院的正常审判,因为与它一样组成法院的人也来自人民。所以,出于对人民尊严的维护和个人安全的考虑,充当原告的应该是立法机关中代表人民的那部分,而法院的角色则应该是立法机关中的贵族部分。因为,利益不同,热情不同,所以这两部分人扮演这两个角色,是最合情合理的。

    在前面已经提到,行政机构对立法机构只有否决权,不然,它的特有权力将很快丧失。其实,如果立法机构参与行政,其特有权力同样也会丧失。

    如果君主参与立法行使的是创议权,自由就将无从谈起。然而,他要维护自己的地位就必须参与立法,因此,他参与立法的权力也应该只是否决权。

    正因为一部分行政权掌握在元老院手里,而官吏们虽然掌握着另一部分行政权,但他们却没有人民享有的阻遏权,所以,罗马政体发生变更也是必然。

    立法机构分为两个部分,两个部分同受制约于行政机构,但彼此间又以阻遏权互相约束。英格兰的基本政治体制就是这样。

    静止或无为是这三种权力本应有的状态,然而,它们不得不向前发展,并且是一起向前发展,这是事物必然运动推动的结果。

    由于否决权是行政机关参与立法的唯一的权力,所以,它也可以参与立法事项的辩论。实际上,它根本不需要在立法事宜中提什么议案,因为它拥有否决权,所以,对它不赞成的方案投出反对票就可以了。

    在古代一些共和国中,任何公民都有参与立法事项的讨论的权力,如果此时,行政机构没有提出议案的权力,也不能与人民一起讨论,那决议将会一片混乱,毫无秩序、条理可言。

    税收一向是国家最重要的立法事项,如果在这个问题上,行政机构拥有赞同权和决定权,那么,行政机构也就成了立法机构,自由也就无从谈起。

    立法机构应该对立法事项逐年议定,比如税收问题,又比如应该交由行政机构管理的陆军和水师问题。如果立法机关做出的是一劳永逸的决定,不管这种权力是谁给予的,还是自身固有的都不重要了,因为一旦行政机构有了这种权力,立法机构将失去原有的作用,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它的自由自然也就不存在了。

    组成军队的成员应当是人民,军队才会具有人民的精神,这样即便将军队交由行政机构管理,它也不能对其实施权力压制,在马略[402]之前,罗马就是这样做的。要实现这一点,一是用罗马的办法,被征服役者服役的时间只有一年,并且要用自己所拥有的足够的财产,为自己的行为向其他公民做担保;二是常备军的组建,士兵应从全国下层人中征选,那么这支军队就是一个卑微的人群,于是立法机构便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将其解散;另外,不应为军人设置单独的兵营、碉楼,让其混居于平民之中。

    军队的使命是行动而不是辩论,也正是这个性质使然,一旦组建成功,便应划归行政机构管辖,绝不可让其直属立法机构。

    重勇轻儒,褒扬积极鄙视谨慎,崇尚武功鄙弃韬略,是人的惯性思维。军队则总是尊崇军官而看不惯元老院,在他们看来,元老院只不过是一群软弱无所作为的人,他们不配对军队发号施令,所以,元老院的命令很难在军队得到执行。因此,一旦军队只听命于立法机构,政府眨眼就会成为军事政府。如果因一些特殊情况引发了与上述相反的情况:由若干分别隶属于各自的行省部队组成的军队,始终处于分散状况,重要的城市则会因地势险要便于防守,而没有军队驻扎。

    因为荷兰可以淹死叛军、饿死叛军,所以,比威尼斯更加安全。那些不能供给养的城市,叛军就算驻扎在那里,也将难以生存。

    特殊情况使然,虽然立法机构掌控军队,政府也没有因而变成军事政府,但绝不等于不会出现问题,而且一定会出现问题,要么政府毁于军队,要么军队因政府而削弱。

    也只有政府的软弱无能这个致命的原因,才会使军队的力量变弱。

    英格兰人的政治体制观念来自日耳曼人,从塔西佗的名著《日耳曼尼亚志》[403]就能够发现。是在森林中发现的这种优良的制度。

    世间万物都有终结的一天,国家也不例外。有朝一日立法权的腐败超过了行政权,这个国家必将灭亡。罗马、斯巴达和迦太基已经不存在了,我们正在讨论的国家也会一样,自由消失,然后灰飞烟灭。

    今天,英格兰人是不是在享受这种自由,这绝不是我要探究的事。由于他们法律的正确性,才使得这种自由确立,才是我所要阐明的论点。既已阐明,便没必要再深究其他了。

    我说这些并没有贬损其他政体的意思,说这种极端政治自由,也不是为了让那些只享有适度政治自由的人们灰心失望。我之所以那样说,是因为我非常清楚,就算理性过头了也并非好事,要知道,人类需要的几乎永远是适度,而不是极端。

    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来说,何种程度的自由是它所能承受的极限?这个问题哈林顿[404]早在他的《大西洋》一书中就曾探究过。然而,他对自由有不正确的认识,而且这种不正确的认识早在他寻找自由之前就有了,就相当于他把卡尔克冬建造在了拜占庭的对岸[405]。

    第七节一些常见的君主国

    与前面论述的那个君主国不同,我们比较常见的一些君主国并不把自由当成直接目标。这些君主国的目标是公民、国家和君主的光荣。但是,这种光荣能产生一种等同于自由的自由精神,因为这种自由精神在这些国家中,能成就伟大的事业,能带来极大的幸福。

    这些国家的三种权力的分解和分配方式各有不同,而且都用自己的方式靠近政治自由,有的国家靠得近一些,有的国家靠得远一些,它们并没有以上面所提到的那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为模式。假如君主政体不想演变为专制政体,就必须靠近政治自由。

    第八节为什么古人会认不清君主政体

    一些政体建立在贵族集团基础上,一些政体建立在由国民代表组成的立法机构上,而古人对这些政体完全认识不清,尤其是后者。希腊和意大利的共和国把自己的公民都聚集在城墙中,它们只是一些城邦,各有各的政体。当罗马人还没有将一切共和国吞并的时候,无论是意大利、高卢,还是西班牙和德意志,差不多任何一个地方都没有国王,只有一些小民族和小共和国。希腊移民占领着小亚细亚,而非洲也隶属于一个大共和国。所以,在那里不仅没有等级会议的典范,而且没有城市代表的典范。由单独一人治理国家的政体只有在波斯才能看到。

    是的,世界上的确存在一些共和国联盟,联盟议会则由许多城市派出的代表参加。然而,任何以这种联盟为模式的国家都不是君主政体,这才是我要说的意思。

    我们所了解的君主国刚开始是如何形成的呢?现在我们就来谈论这个问题。如果我们阅读一下塔西佗的《日耳曼人的风俗》就能知道,将罗马帝国征服的日耳曼民族是一个非常自由的民族。征服者大部分在乡村居住,只有为数不多的征服者在城市居住,总之在全国各地都分布着征服者。由于征战,他们分布在各地,就不能再像当年那样举行全民族的聚会了,当年他们都居住在日耳曼尼亚,全民族能够聚集到一起。但是,有些事情必须由全民族进行讨论,就像征战之前一样,为此,他们就选出一些代表去参加讨论。我们欧洲哥特式政体就是这样发展起来的。刚开始的时候,这种政体是由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融合在一起形成的,它具有向更好的方向发展的能力,是一种良好的政体,但它具有一个缺陷,那就是下层百姓全都是奴隶。按照风俗习惯,人们向奴隶们颁发了解放证明,没过多久,国王的权力、贵族和教会的特权与人民的公民自由三者之间就完全统一起来,达到了高度的和谐,所以,当这个政体存在的时候,欧洲各地的政体比世界上任何一种政体都宽和,我坚信这一点。这真是太令人震惊了,一个征服民族的政体腐化后,竟然形成了一个最优良的政体,这种政体在过去只是人类的一个梦想。

    第九节亚里士多德是如何认为的

    很明显,在谈论君主政体时,亚里士多德陷入了困境[406]。他根据一些偶然因素和外部因素把君主政体分成五类,他所依据的偶然因素如君主的好坏,所依据的外部因素如暴政被篡夺,或暴政被继承等。他并不是按照政制形式去分类的。

    大家都知道,波斯帝国是专制主义国家,斯巴达王国是共和国,而亚里士多德却认为它们都是君主政体。

    古人不能正确认识君主政体的概念,因为他们对单独一人治理国家的政体的权力分配一点儿也不了解。

    第十节其他政治家是如何认为的

    艾皮鲁斯国王奥利巴斯[407]认为只有共和国是宽和政体,所以他只要想让单独一人治理国家的政体变得宽和,就想到了共和国。默劳斯人设置了两个国王[408],因为他们不知道限制王权的办法,不过,这种做法严重削弱了国家的力量,其程度远远超过了对首领的削弱。这两个国王成了死对头,而他们刚开始的想法只是想让这两个国王竞争一下。

    在斯巴达,国王并不是政体的全部,而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所以只有那里才能容许两个国王共同存在。

    第十一节希腊英雄时代的国王

    在希腊的英雄时代,希腊人曾建立过一种君主政体,不过并没有存在多久[409]。国王、僧侣和法官原本都是些为本民族的安定和技能发展出过力、有过贡献的人。是他们把分布在各地的民众聚集起来,并分给这些人土地,从而有了后来的地位,后来,他们又把自己的权位传给自己的后代。由这类政体,我们会联想到君主政体的政治体制,它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五类政体之一[410]。不过,这类政治体制完全不同于现在的君主政体。

    这种君主政体的三种权力的分配方式是:立法权由人民掌握,行政权和司法权由国王掌握。我们知道,其他的君主政体下,行政权和立法权,或者最起码一部分立法权是由君主掌握的,而君主从来不干涉司法。

    三种权力在英雄时代的君主政体中的分配是不恰当的。在这种君主政体中,人民一旦掌握了立法权,他们只要心念一动,就会消灭王权,所以这种政体根本没有办法存在下去。随处都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况。

    如果一个自由民族掌握了立法权,如果一个民族里所有的讨厌事物变得更加讨厌,民众纷纷离开集体,过孤独的生活,那么在这个民族中司法权的恰当管理,就是其立法上的优秀之处。但是,如果让那些已经拥有行政权的人再掌握了司法权,那就非常糟糕了。君主会因此而变得相当可恶、讨厌。不过,君主却不能针对立法权进行自我保护,因为君主并没有掌握立法权。因此,君主的权力不是太大,就是太小。

    当时没有被发现的是,君主不能自任法官,他的真正效用是任命法官。其政策却与此完全相背离,这让单独一人治理国家的政体变得令人难以忍受。它废除了一切国王。其实,三种权力不仅在多人治理国家的政体中可以恰当分配,在一人治理国家的政体中一样如此恰当分配,但是希腊人却只知前者,而不明白后者,于是多人治理国家的政体就被他们认为是组织合乎事理的政体[411]。

    第十二节罗马各君王的政体和三种权力的分配

    从罗马诸王的政体及其特殊性来看,它是一种优良的政体,和希腊英雄时代各君王的政体有着一定的关系,不过,与其他政体一样,它自身也存在着一种缺陷,所以它也覆灭了。

    最初五位国王的政体和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塔尔昆[412]的政体有所不同,我把它们分开来讲,这样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这种政体。

    国王由选举产生,在最初的五位国王在位期间,拥有最多选举权的是元老院。如果国王去世,原有的政体形式是不是要保持下去,就由元老院进行审议决定。如果决定继续保持原有的政体形式,元老院就会挑选出一个成员,任命为官员[413],新的国王就由这位官员选择决定。这种筛选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才行:元老院点头认可、人民准许、卜师保证,三个条件只要缺少一个,就必须重新挑选。

    在最初几位国王在位期间,政体的政权协调融洽,一没有嫉妒,二没有纷争,这种政制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平民政体的混合物。国王有权审理民事[414]和刑事诉讼[415],负责指挥军队、主持祭祀、召集元老院会议、与元老院商议决定其他事项[416]。如今人民议事,把一些事项交给人民讨论。

    国王在审理案件时,时常会请元老院的成员同他一起进行,因为元老院拥有很大的权力。如果一项事务没有经过元老院的辩论[417],国王绝对不会把它交给人民讨论。

    人民拥有选举官员[418]、准许新法律的权力,假如国王许可,人民还有权进行宣布战争和议和。不过,司法权绝对不属于人民。从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知道,图鲁斯·霍斯提留斯是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才把贺拉提乌斯[419]的案件交给人民审理的。

    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在位时期[420]改变政治体制,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这个国王是由人民选举宣布的,元老院压根儿没有参加选举。他只保留了刑事审判权,而将民事审判权放弃了[421]。他直接让人民负责讨论决定所有事务,并把人民的税赋减少了,却让贵族承担了所有的负担。他逐渐削弱了国王的权力和元老院的权威,而人民的权力却随之越来越大了[422]。

    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在塔尔昆看来就是一个篡夺王位之人,于是塔尔昆一不让元老院选举,二不让人民选举,而是以世袭权力为借口夺得了王位。元老院大部分的成员都被他杀掉了,他不再向有幸活下来的元老院成员征求意见,而且他在审理案件时,根本不会请他们参与[423]。他的权力膨胀起来,不过,权力中让人厌恶的东西变得更加让人厌恶了。人民的权力被他夺取,他完全置人民于不顾,自己去制定法律[424]。塔尔昆一心想把三种权力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然而,最后人民还是觉醒了,想到自己才是立法者,于是,塔尔昆垮台了。

    第十三节国王被驱逐后的罗马国家

    罗马人是我们永远离不开的,直到现在还是这样。人们在罗马人的首都不去欣赏新建的宫殿,非要去寻找破旧的景象。人们看多了姹紫嫣红的美景,突然就想去看一看险峰巨崖。

    在王政时期,一直拥有很大特权的贵族世家的地位非常显耀,国王被驱逐后,他们的地位变得更加显要了。平民因此而产生了嫉妒,一心想压下贵族的风头。由于官员们并没有失去权力,也就不那么重视他们的出身是贵是贱了,所以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沉重打击了政体,但并没有使政府受到损害。

    像罗马这样的选举制君主政体要想不滑向暴政或平民政体,必须得到一个强大的贵族集团的支持才行。但是,平民政体根本不需要得到显耀家族的支持。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贵族在王政时期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到了执政官时期,就成为剩余的负担。人民可以在不摧毁自己的情况下压下贵族的势头,在不破坏政体的情况下更换政体。

    贵族被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压下去后,被国王掌管的罗马就由平民掌管了。然而,贵族被人民压制下去后,人民根本不必害怕罗马再次被国王掌管。

    一个国家可以采取政体纠正和政体腐化两种办法来更换政体。政体纠正就是在更换政体的时候,保持其原则不变;政体腐化就是在更换政体的时候,原有的原则消失了。

    国王被驱逐后的罗马应该是民主政体。人民全票通过赶走了国王,人民因此而获得了立法权,假如他们无法把自己的意志坚持下去,那么诸如塔尔昆之类的人随时可以恢复帝制。关于人民是为了接受一些家族的奴役才把国王赶下台的说法是没有道理可言的。由当时的形势来看,罗马需要成为一个共和国,然而事实上,罗马并没有成为共和国。因此,达官显贵们所掌握的权力必须变得宽和,法律必须倾向民主才行。

    如果某个国家在毫无意识间从一种政体过渡到另一种政体,此时,这个国家通常会比在某一政体下稳固地生活要更加兴旺发达。因为,这个时候,政府的机器都在紧张地运转着,公民们个个都心怀期待。有些人在相互攻击,有些人在相互安慰;一种人在维护日渐衰败的旧政体,一种人在力主实行更好的新政体,这两种人之间展开了一场良性的竞争。

    第十四节驱逐国王后,三种权力的分配是怎样产生变化的

    主要有四件事让罗马的自由受到了冲击:一、一切宗教、政治、民事的、军事的职务都被贵族独揽了;二、给执政府赋予了太大的权力;三、羞辱了人民;四、选举不再受人民一丝一毫的影响。这四种缺陷正是人民所要修正的。

    第一,人民经过一番努力,做出规定,一些官职可以由平民担任,后来又经过一番争取,慢慢地,除临时执政官外,其他任何官职都可以由平民担任了。

    第二,执政府被解散,由多个官职取而代之。设置审理私人案件的大法官[425]、审理刑事案件的刑讯官[426]以及治理民政的市政官和管理公共财务的财政官[427]。另外,设置监察官后,执政官的一部分立法权就被剥夺了,这部分权力包括确定民俗的权力及临时管理国家各个机构的权力。主持人民大会[428]、召开元老院会议以及统领军队等权力则仍然由执政官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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