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第一章 普通法-《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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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上任何一种事物都一样,只有爱护它,它才能保存下来,政务也不例外。民主政体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它把政务委托给了每一个公民,这样的事情也只有在民主政体下,才可能出现。

    第一节法和其他事物的关系

    法,从广义上讲,指的是事物的必然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法,包括上帝[4]、物质世界、超人的智慧、动物,以及人类,无一例外。

    世上有一个极为荒唐的说法,那就是没有目的的必然性创造了世间的所有事物。这个观点也是在说,聪明而有理性的事物也是由冲动的必然性造成的。可以想象,这个说法有多么荒唐。

    从这个观点得知,世上有一个自然理性,而它和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即各种事物相互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法。

    上帝创造和保护着宇宙,这便是上帝和宇宙之间的关系,而法就是上帝在创造宇宙和保护宇宙时所依据的规则。这些规则与他的智慧和能力紧密相关,所以他便制定了这些规则,规则是他制定的,所以他对这些规则相当了解,这也是他之所以依据这些规则的原因。

    世界是始终存在着的,它由物质运动组成,而且没有思想,这一点跟我们见到的一样。从这一点来说,必然有固定的规则存在于世界的运动之中。或许其他世界——假如我们可以想象这个世界的话——也存在着恒定法则,要不然它必将灭亡。

    所以说,创世就如同无神论者不可避免的命运一样,也有其固定的规律,虽然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一种为所欲为的举动。那些宣称造物主不依靠规律也能治理世界的说法是极其荒谬的,因为世界缺少了规律就不可能存在。

    这些规律是永恒的、稳固的。任何物体都是运动的,质量和速度的关系导致运动的改变,比如获取、加大、减小、消失,不同也等于相同,变化也等于不变。

    有才智的存在物所拥有的法则,既有他们自己创造的,又有其他事物创造的,这一点他们与别的事物不同。他们存在的可能性在他们还没有存在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一些法则的存在,或许是建立在他们彼此之间相互关联的基础上的,不但拥有他们自己创造的法则,而且拥有其他事物创造的法则。或许法律还没有出现,就已经有了一些对与错的区别。正如所有半径在圆圈还没画出来的时候,有长有短一样,确立公正关系之前,就已经有了人为法,它对某些行为提出倡导和制止。

    因此,公正与不公正的区别在公正关系还没被人为法确定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比如说,判断遵守人类社会的法则是否正确,出现在人类社会之后;当某种存在物有恩于有才智的存在物时,有才智的存在物应该对那种存在物感激涕零;假如一个有才智的存在物创制了另一个有才智的存在物,那么,被创造的那个存在物就应该服从于创造它的物体,这种关系是天生的,应该一直保持下去;如果一个有才智的存在物去损害另外一个有才智的存在物,那么,这样的损害也应该加诸在前一个存在物身上。凡此种种。

    别具一格的智能存在物受其原始性质的限制,免不了会犯下一定的错误,而且他们通常因为其原始性质而自以为是,因此他们既不遵守他们的初始规则,对他们自身制定的法则也无法持之以恒地遵守,尽管出于自己的原始性质,但智能世界也有其固定的法则。这一点,物理世界与之不同,它通常是始终如一地遵守其法则,所以说,与物理世界相比,智能世界的治理差远了。

    在广泛的运动法则与个别的动因之间,兽类是受谁的控制呢?我们对此一无所知。不管受制于谁,在与上帝的关系上,兽类并不比物质世界中的其他东西更密切。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们才会认为情感是有价值的,比如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在它们与别的特殊存在物的关系中,在对待它们自己的时候。

    它们在肉欲的吸引下才能够以独特的方式存在,它们各自的物种也借助肉欲的吸引得以保存。由于相同的情感把它们相互关联起来,所以它们有自然法则,不过它们没有人为法,因为它们并不是在认知的基础上关联起来的。植物不仅没有知识,而且没有感情,它们对自然法则遵守得比兽类好得多,而兽类并没有始终如一地遵守自然法则。

    兽类的优越性我们没有,而我们所具有的别具一格的优越性兽类则丝毫不具备。它们也会死亡,跟我们一样,但是它们即便在死去的时候,依然对死亡一无所知。我们总是充满期待,有时也充满恐惧,可是它们却没有。在保持自身继续存在、不受损失方面,它们大部分比我们做得好,而且不会恣情纵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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