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章 正当防卫-《早安,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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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青橙仔细看起林老师的视频来。

    林老师还是在自家的书房里,穿着一件天蓝色的衬衫,戴着黑框眼镜,一副学者的样子。

    “首先,我们来说说什么是正当防卫。”林永卿推了推鼻梁上的眼镜。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第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我们来看这个案例中,那个醉酒的人,假设他叫李四,李四喝多了,看见边上孩子的身上带着值钱的玉佩就去抢,这就是属于抢劫,是对人身、财产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他伸手去拽的时候那个母亲反应迅速,马上一脚踢了过去。说明这个母亲是在李四‘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时候出手的。”

    “注意‘正在’这个词,很关键,如果李四把东西抢走了,这个母亲去追的过程把他踢死,那就防卫过当了。”

    “前面一二都符合了,再看第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这个限度怎么理解?”

    “例如本案中,这个母亲是在李四抢劫过程中踢了一脚,李四就倒在地上不起了,后来是因为肋骨刺入肺部没抢救过来才死的。”

    “如果李四倒在地上不起,这个母亲还上前拳打脚踢才致他死亡的,这就超过限度了,就是属于防卫过当。”

    “因为此时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而且李四倒地不起已经没了反抗能力,你还用力去打去踢,致他死亡就是超越了防卫的限度。”

    “至于有些人说这个母亲下手太重,这只能说这个李四倒霉,偏偏碰上一个会跆拳道的女人,一脚就踢死了,身体太差了,平时肯定缺乏锻炼……”

    苏青橙看到这“噗嗤”一笑,林老师还挺幽默。

    “还有些人说她自己是有功夫的应该知道自己脚重怎么不收一收力?”

    “但是你们想啊,如果是你们的孩子,在那种情况下,幼子面对一个醉酒的大汉,作为一个母亲当然护子心切哪里还会想先把力气收一收?”

    “要是因为这一犹豫动作慢了,孩子因此受伤怎么办?而且她是练拳的这也是身体的自然反应,是有肌肉记忆,不能说她是故意出重拳。”

    “所以她这就是属于正当防卫。不用负刑事责任。”

    “接下来我们来讲另一个案例。说另一个城市的李四,他家有个院子,就花一万块钱买了一棵香樟树,在自家院子里种了下去。”

    “经过几年,这树越长越大,枝繁叶茂,挡住了二楼房间的阳光,李四就把这棵树挪到了院子外面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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