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她是怎么骂的?”郝好问。 “我学不出口。”证人乙扭扭捏捏的说。 “然后呢?” “刘老板正骂的起劲的时候,结果一踩空,就从石子堆上滚落了下来。大家开始只是看热闹,但发现刘老板一直没有站起来,也没有出声,就赶紧去扶她,发现她已经昏了过去,就有人打了120,把她送到了医院。” 郝好:“刘雪梅倒地离邓子国离开大概有多长时间?” 证人乙:“我说不好,可能有不到10分钟吧。” 郝好:“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公诉人并没有再提问,后面的两个证人讲述的过程大同小异。至此,这个案子开始有利于邓子军了。 四名证人先后离开法庭,下面就进入到了郝好举证时间。 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时,其中最大的风险来源于举证,而最大的风险是来源于证人证言。 曾经有很多律师都是在这一环节中,被扣上了伪证罪,而身陷囹圄。 但好在,郝好的证据体系中并没有证人证言这一最大的不安定因素,所有的证据都是通过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从有关部门调取所的。 郝好:“第1份证据,案被告人邓子军的通话记录,来源于移动通信公司。本通话记录可以清晰的看到,案发当天下午143742,被告人邓子军与号码为13的号码有过3分12秒的通话。而在刚才法庭的调查中,所有现场目击证人均表示,邓子军没有打电话的行为。而120的最后一次出车记录显示,他们接到报警电话的时间是下午144425,赶到现场的时间是1449。 “第2份证据,案发时间段的现场附近监控录像一份,来源于市警局数据中心。该份监控录像可以清晰的看到,邓子军出现在现场附近最近一个摄像头的时间是143812。 “上述证据,结合法庭调查时对证人的询问结果,足以证明,邓子军在离开现场时,刘雪梅并没有任何异常,她还有足够的精力对邓子军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其发病的时间,应该是在邓子军离开现场后67分钟之时。” …… 在控辩双方举证完成后,法庭进入辩论阶段。 按照发言顺序,首先应当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