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二七 新贵们的特权-《七海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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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若不想受这些限制,比如年轻便想经商、置产,成家立业,那就要放弃爵位,”
实际上,封爵与限制特权是元老和议员们交锋的结果,而李明勋只得取中而定,功封德袭只是其中一方面,为了确定勋爵们的地位和权力,李明勋不得已分开召开元老院会议和国民议院会议,然后再统一到国务会议上宣布。
首先确定,勋爵们是有政治、经济和法律特权的,但是这些特权受到了种种限制。
勋爵们的政治特权有,免费教育权和可以不经过选拔即可入伍从军和选拔为吏,但是他们服役和工作的地点是有所限制的,必须是边墙之外的绥靖区或者海外的军事管制区,而且不允许担任参谋、后勤、助理一类的后方文职,简而言之,当官当兵都可以,要么戍守要么开拓,坐享其成是休想的。
当然,地域限制只限于当兵卒和吏员,通过正常考核成为官员和军官的,任职地域限制就有时限性了,四十岁后就可以在任意地点为官,且可入中央任职。
而一些岗位也大部分或者全部由勋爵子弟担任,比如驻外大使和国家代表,因为无论是泰西诸国还是东方国家,都有一整套的爵位制度,有爵位的官员可以更好与其打交道,而国内管理勋爵的岗位,管理内藩外藩的岗位以及部分国有企业组织也向宗亲、勋爵开放。
而宗亲勋爵的经济特权则更令人艳羡,勋爵都是开国元勋,也与国同休,所以勋爵可以入股国有企业,而议员和普通公民则没有这个特权,当然,只入股,而不能参与入股公司的管理,而那些殖民公司中,勋爵们也享有一定的占股特权。
帝国国有企业除了少数技术保密类的外,因其垄断性而多处于盈利状态(不盈利或者盈利太少的企业会逐步出售),所以入股国有企业几乎是稳赚不赔的买卖。
而勋爵们的法律特权就没有那么令人艳羡了,甚至很多勋爵反对这些所谓特权,最好的特权在于,由元老院建立并管理贵族法院,参与审理一切与宗亲、勋贵有关的案件,但参与度有所不同,当勋贵为原告的时候,主法官必须为贵族法院的法官,而当勋贵是被告的时候,只有一位法官且不能是主法官参与审理,而这个时候,其余法官都不能有贵族背景和贵族姻亲。
而第二个特权就是从严从重原则,以故意伤人为例,故意伤人致人伤残者,会获五年到十五年的劳动改造(具体刑期看被告的认罪态度、补偿多寡、受害人是否原谅、社会影响等因素),当然除却劳改之外,还可以选择流放、流改结合的办法来减刑,比如,十五年的劳动改造,如果选择流放南非、澳洲和美洲,则到地则为自由国民,只是终身不得回故地。
但如果受害人是一名贵族,量刑就要从重从严,即便被告认罪态度很好,补偿足够,赢得受害人及家属的原谅,没有造成恶劣影响,那么也最多减刑到十年,而同样情况下,受害人若是一名普通人,则可以减刑到五年。
令帝国新贵族们不满的是,这个从严从重原则是相互的,当贵族是施暴者,平民是受害人的时候,对贵族的惩罚也是从严从重的,只不过在惩罚方式上,贵族有特权,在得到法官的认可之后,贵族可以免流放和劳动改造,只进行刑事拘留,但这种情况是必须要认罪、赔偿且获得受害者和社会的原谅。
理论上,如果一名贵族是守法好人,那他就是受到帝国法律的特殊保护的,但这只是理论上,因为拥有更多财富和更高地位的人多半会是施暴者,而非受害人。
而贵族法律特权还有第三个,那就是荣耀原则,当被告和原告都是贵族的时候,案件会被秘密审理,不行公开,当贵族作为原告参与案件时,可按照贵族本人意愿来决定是否公开,而贵族作为被告参与案件时,在赢得受害人及亲属、所有法官同意后,也可以不公开审理。这些是为了维护贵族的荣誉和家族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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