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BA2000规则(3)-《陆笑风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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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犯规是两名互为对方队的队员大约同时相互生接触犯规的情况。

    45.2罚则

    45.2.1应给每一犯规队员登记一次侵人犯规。不判给罚球。

    45.2.2比赛应按如下所述重新开始:

    ·如果在同时投篮有效并得分,应将球判给得分队的对方队员从端线掷球入界。

    ·如果某队已控制了球或拥有球权,应将球判给该队在距违犯最近的地点掷界外球。

    ·如果哪个队都没控制球,也不拥有球权,比赛应在距违犯最近的圆圈以跳球重新开始。

    第46条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46.1定义

    46.1.1根据裁判员的判断,一名队员不是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的范围内合法地试图去直接抢球,生的侵人犯规是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46.1.2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在贯穿整场的比赛中必须解释一致。

    46.1.3裁判员必须只判断动作。

    46.1.4判断犯规是否是违反体育道德的,裁判员应运用如下原则:

    ·如果一名队员不努力去抢球并生接触,这是一起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如果一名队员在努力抢球中造成过分的接触(严重犯规),则该接触应被判定是违反体育道德的。

    ·如果一名队员拉、打、踢或故意推对方队员,是一起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如果一名队员正做合法的努力去抢球(正常的篮球争抢)生了犯规,这不是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46.1.5反复出现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的队员必须被取消比赛资格。

    46.2罚则

    46.2.1应给犯规队员登记一次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46.2.2判给对方队罚球,以及随后在中场的球权。判给罚球的次数应按如下规定:

    ·如果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生犯规:2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生犯规:如果中篮应计得分并再加1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生犯规,并没有得分:按照试图投篮的地点,2或3次罚球。

    第47条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47.1定义

    47.1.1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恶劣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是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47.1.2教练员也应被取消比赛资格,当:

    ·由于他自身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结果而被登记了2次技术犯规('netbsp;      ·由于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在球队席上的随队人员的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结果而被累计登记了3次技术犯规('B')或3次技术犯规的组合中,其中有一次是登记教练员自身('netbsp;      47.1.3已被取消比赛资格的教练员应由登记在记录表上的助理教练员接替。如果记录表上没有登记助理教练员,应由队长接替。

    47.2罚则

    47.2.1应给犯规者登记一次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47.2.2他应被取消比赛资格,令其去该队的休息室并在比赛期间留在那里。他也可以选择离开体育馆。

    47.2.3判给对方队罚球,以及随后在中场的球权。

    判给罚球的次数应同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一样,第46.2.2款。

    第48条行为规定

    48.1定义

    48.1.1比赛的正当行为要求双方球队的成员(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该练员和随队人员)与裁判员、记录台人员以及技术代表有完美和真诚的合作。

    48.1.2每个球队应尽最大的努力去获得胜利,但胜利的取得必须符合体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竞赛的要求。

    48.1.3任何故意的或一再的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规则的精神,应被认为是技术犯规并相应地处罚。

    48.1.4裁判员可以通过警告球队成员或甚至宽容那些明显是无意的并不直接影响比赛的、属管理性质的小的技术违纪来阻止技术犯规,除非在警告后重复出现同样的违犯。

    48.1.5如果在球成活球后现了一起技术违犯,比赛应停止并登记一起技术犯规。如同技术犯规已生在被登记时一样地执行罚则。在技术犯规与比赛停止之间的时间间隔内无论生了什么应有效。

    48.2规定

    比赛中可能生与体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竞赛相违背的暴力行为。裁判员应立即制止,如有必要,通过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员来制止。

    48.2.1无论何时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和随队人员之间生了暴力行为,裁判员应采取必要的行动去制止他们。

    48.2.2任一上述的人员以十分恶劣的行为侵犯对方队员或教练员时,应立即被取消比赛资格。裁判员必须将此事件报告给竞赛的组织者。

    48.2.3保安警察可以进入球场,只要裁判员要求这样做。然而,如果带有明显采用暴力行为意图的观众进入场地,保安警察必须立即于预以保护球队和裁判员。

    48.2.4所有其它区域、包括人口、出口、过道、休息室等,由竞赛组织者和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员管辖。

    48.2.5裁判员绝不允许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的能导致比赛器材损坏的行为。

    当裁判员观察到这类行为时,应立即给违犯队的教练员一次警告。

    如果重复该行为,应立即宣判有关的违犯者一次技术犯规。如果该违犯者的姓名没有出现在记录表上,应给教练员登记技术犯规,并在记录表上记作'B'。裁判员所做的决定是最终的,不能被争辩和漠视。

    第49条队员的技术犯规

    49.1定义

    49.1.1队员的技术犯规,是不包含与对方队员接触的队员犯规。

    49.1.2当一名队员不顾裁判员的警告或运用如下伎俩是技术犯规:

    ·没有礼貌地与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对方队员交涉或触及他们。(规则修改:原“教练员“现修改为“裁判员“)

    ·很可能冒犯或煽动观众的语言和举止。

    ·戏弄对方队员或在他的眼睛附近插手妨碍其视觉。

    ·阻碍迅地执行掷球入界以延误比赛。

    ·宣判犯规后,在裁判员要求他举手后,不正正当当地举起他的手。

    ·改变他的队员号码,没有报告记录员和裁判员。

    ·由于任何未经批准的原因离开场地。

    ·悬吊在篮圈上,致使队员的重量由篮圈支撑。在扣篮的情况下,队员可以:

    ------瞬间并是偶然地抓住篮圈。

    ------悬吊在篮圈上,根据裁判员的判断,如果他正试图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队员受伤。

    49.2罚则

    49.2.1应给该队员登记一次技术犯规。

    49.2.2应判给对方队一次罚球。以及随后在中场的球权。

    第5o条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的技术犯规

    5o.1定义

    5o.1.1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不得无礼貌地与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对方队员讲话或接触。

    5o.1.2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仅被允许在球队席区域内的人员,他们必须留在那里,下列情况例外:

    ·在得到裁判员的许可之后,一名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可以进入赛场去照料受伤的队员。

    ·如果根据医生的判断,受伤队员处于危险中并立即需要照料,他可以不经裁判员的许可就进入球场。

    ·替补队员可以在记录台处请求替换。·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可以请求要登记的暂停。

    ·在要登记的暂停期间,一名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可以进人球场向他的球队成员讲话,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队席区域附近。

    然而,以比赛用间,教练员可以指挥他的队员,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队席区域内。

    ·在比赛计时钟停止时,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可以去记录台获取统计资料。做此举应是有礼貌的并不干扰比赛的正常进行。

    5o.2罚则

    5o.2.1应给教练员登记一次技术犯规。

    5o.2.2应判给对方队2次罚球.以及随后在中场的球权。

    第51条在比赛休息期间的技术犯规

    51.1定义

    在比赛休息期间(指比赛开始前的时段〈2o分钟〉和任意两节间的间隔,半时间的间隔和任一决胜期前的间隔)可以宣判技术犯规。

    在比赛开始前2o分钟或计时员的结束任一节比赛时间的信号响时,比赛休息期间开始。

    在中圈跳球,当球被跳球队员合法的拍击开始下一节时,比赛休息期间结束。

    51.2罚则

    如果对下列人员宣判了技术犯规:

    ·一名有资格参赛的球队成员。对该球队成员作为队员犯规登记并应判给对方队2次罚球。

    它应作为全队犯规之一计数。

    ·一名教练员、助理教练员、队员------教练员或随队人员。对教练员登记并应判给对方队2次罚球。它不作为全队犯规之一计数。

    如果宣判技术犯规过一起,见第56条(特殊情况)。

    51.3程序

    在多次罚球已经完成后,该比赛、该节或该决胜期应在中圈以跳球开始。

    第52条打架

    52.1定义

    打架是两名或多名人员(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之间的相互斗殴。

    本条款仅适用于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离开球队席区域界限的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

    52.2规定

    52.2.1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离开球队席区域界限的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52.2.2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为了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只允许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离开球队席区域的界限。在这种情况中,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不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52.2.3如果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离开球队席区域的界限,并不协助或试图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他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52.3罚则

    52.3.1不论由于离开球队席区域的界限而被取消比赛资格的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的数量有多少,应给教练员登记一个单一的技术犯规('B')。

    52.3.2如果双方球队的成员在本条的规定下被取消比赛资格并且没有其它的犯规罚则(见如下第52.3.4款),比赛应以跳球重新开始。

    52.3.3所有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应按B.8.3款所描述的并不作为全队犯规之一计数。

    52.3.4在替补队员和随队人员离开球队席区域之前生的所有犯规罚则,应按第56条(特殊情况)处理。

    第八章一般规定

    第53条基本原则

    53.1在比赛的任何时候,不论球是活球或死球,每一位裁判员都有独立宣判犯规的权力。

    53.2对某一队或双方队可能宣判许多犯规。不管罚则如何,应在记录表上给每一起犯规的违犯者登记一次犯规。

    第54条队员5次犯规

    54.1一名队员不论侵人犯规和/或技术犯规已生了5次,应通知本人并必须立即离开比赛。他必须在3o秒钟内被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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