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公有房权不继承-《法律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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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萍急忙下车,向自己家的地方跑去,那儿正有一台机器打桩:“嗵!嗵!嗵......”,机器不断轰响着。
赵丽萍拉住一个戴着安全帽的工人问道:“师傅,这是哪个公司开发的?”
这位工人告诉她:“这是山城市金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地段,这个新建的小区叫金迪小区。”
赵丽萍打听到金迪公司的办公室,敲开挂有董事长牌子的办公室门,问道:“请问,你们公司的老板在哪里办公?”
一位工作人员挡住她,问道:“你有什么事情?”
赵丽萍说:“同志,你们把我的房子拆了,我想问一下是谁和你们签订的合同?是谁让你们拆的?”
女工作人员把赵丽萍带进了办公室,在套间的门口敲敲门。门里有说道:“进来。”
女工作人员打开门,说:“大姐,我们老总在这屋里办公,你跟他说吧。”
金迪公司的老总正在处理文件,他抬头看到赵丽萍,问道:“大姐,你有什么事情找我?”
赵丽萍说:“老板,你们前面的工地把我的一户房子拆了,你们怎么也不和我打个招呼呢?”
金迪公司的老总一听,感觉很奇怪,说:“大姐,你不是弄错了吧?我这个工地和所有的住户都签订了合同,没听说有人不签订合同就把房子扒了的事情。”
赵丽萍急切地说:“老板,我说的是事实。我的房子就在前面原来的路边,是一户平房。我去年到南方儿子那里住了一年,这房子一直闲着。虽然屋里没人,那也是我的房子。你们可不能说拆就拆啊。”
金迪公司的老总听了赵丽萍的话,想了一下,说:“大姐,你别着急,我马上安排工作人员给你查询一下。”
不大一会儿,一个女工作人拿了一落合同放在赵丽萍的面前,从中找出一份合同递给了赵丽萍。女工作人员说:“大姐,你说的是这户房子吧?”
赵丽萍接过来一看,立刻明白了。原来是嫂子柴芳秀以赵礼希继承人的名义与金迪公司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合同里约定,拆.迁公有住宅一户,40平方米,还迁住宅60平方米,双方不找差价。被拆迁人的签名是柴芳秀。
赵丽萍心想:嫂子事先并没有告诉我要拆迁的事,如果今天不是自己回来发现了此事,自己就会被一直蒙在鼓里。
赵丽萍搭车来到嫂子的家,姑嫂一见面,双方似乎有些尴尬。柴芳秀说:“噢,你回来了?不是还要住上一段时间吗?”
赵丽萍半天没有说话,双方有些冷场。
过了一会儿,赵丽萍问道:“嫂子,我那房子是你和开发公司签的合同啊?”
柴芳秀说:“是啊。你不在家,我就做主了。”
赵丽萍说:“嫂子,你也不能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啊。那房子不是你的。”
柴芳秀说:“那房子也不是你的。那是咱爸的房子,他老了,房子就该给儿子,儿子不在了,是不是就得给孙子啊。我这样做主也没有什么问题吧。”
赵丽萍说:“嫂子,那可不对。这房子是我和爸一起住的,虽说是公房,但我有居住权。你不能把房子写到你名下啊。”
柴芳秀说:“咱爸就留下这一套房子,你是姑娘,早晚还得走一家,你就是将来不另走一家,不也得去儿子那里吗,干吗和我争呢?再说,房产局因为这个地方动.迁,经我要求,他们同意放弃产权了,让我和开发公司签合同,还迁房子。这事是我办的,不写我的名字还能写你的名字吗?”
赵丽萍见自己和嫂子一时无法谈拢,只好离开,找了一个旅店住下了。
第二天,赵丽萍请律师写了一纸诉状,把金迪公司和柴芳秀告上了法庭。
在诉状中,赵丽萍提出:1、请求依法确认金迪公司和柴芳秀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无效。被告柴芳秀不具备签订该产权调换协议的主体资格。2、确认原告享有被拆迁的赵礼希承租的民主路44-29-2号公有住房的居住权。3、确认柴芳秀与金迪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中约定的回迁住宅归赵丽萍所有。
赵丽萍在诉状中提出:原告与父亲赵礼希是民主44-29-2号公有住房的实际居住人,赵礼希生前一直和原告赵丽萍共同生活,并由赵丽萍照顾其生活以及衣食住行至病故。赵礼希病故后对民主44-29-2号公有住房享有居住权的人是赵丽萍,赵礼希病故后赵丽萍因心情痛苦便去外地儿子家暂时居住,并未放弃对该房屋的居住权。在原告去外地期间,被告柴芳秀以该房产的实际居住人身份与第三人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致使该房产被拆迁。被告柴芳秀虽然是原告的嫂子,但原告的哥哥赵青已经在2007年去世,被告柴芳秀并不是赵礼希的继承人,也不是该房屋的居住权人。本案的房屋不属于赵礼希的遗产,不适用遗产继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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