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买卖婚姻是犯罪-《法律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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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这些“媒婆”给女孩的父母几千元钱或者万把元钱的“奶.水钱”,就可以“介绍个好人家”的名义把女孩子带走。这样的拐卖一般是通过女孩的父母和女孩自己的同意实施的,是否属于犯罪,还在两可之间。

    马文遥一伙还诱骗一些智商低下或者爹妈不知道情况的女孩,欺骗她们以找工作而实施拐卖的。这种被拐卖的女孩,就属于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拐卖犯罪。

    被拐卖的女人中有一些外国女人,她们完全是被贩卖到这里的,其中有的女孩被倒卖了多次。

    这些人贩子通过下线形成拐卖网络,最后交给马老板出卖。有些女孩被卖到了砬子沟,有的女孩被卖到了其他地方,几年下来,马文遥一伙拐卖妇女100多人。

    拐卖到砬子沟的妇女中,除了黑妮和蓝妮确实是自己愿意的并且把“买家”的钱收到手以外,其他19名妇女都是由这个犯罪团伙买卖的“商品”。这些女孩的身价被卖时少则三五万元,多则十余万元,而她们的父母最多也只能得到一两万元,少的只能得到几千元钱。好在砬子沟的民风还不错,这些被拐卖到这里的女人没有吃多大苦,生活过得还可以。其中6名外国女人是被贩卖到这里的,跑了两个外国女人,其他几个外国女人也都准备近日逃跑。正在这时,警察却找上门了。

    警察在询问过程中对许大山和乡亲们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中国的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即人格权。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包括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接送、中转,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情形。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至于是否卖出,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警察经过调查,确认许大山没有和马文遥合谋买卖妇女,确实属于被骗,其行为虽然也构成拐卖犯罪,但主观上没有犯罪之故意,并能配合公安机关办案。经请示上级之后,对许大山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对于那些花钱买媳妇的男人,云南公安机关经过调查之后,确认砬子沟的男人没有一个人知道这些妇女是被拐卖的。而且他们娶了媳妇之后也没有限制这些女人的人身自由。在得知这些女人是被拐卖的之后,村民们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让这些女人自由选择去向。经过与上级请示研究,云南公安人员对这些花钱娶媳妇的男人进行了训诫,没有按照犯罪处理。

    警察告诉买媳妇的人:以建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是犯罪。

    收买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直接从“出售”者手中收买;有的是由他人牵线后从出售者手中收买。当卖者与卖方经过讨价还价,约定成交并将被的女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后,就构成了犯罪。如果收买妇女、儿童后,不对其进行控制,不阻碍其回家或主动、积极地为被害人寻找亲属的,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即,公安机关当场开展对被拐卖的妇女的施救。经召开村民大会之后,买媳妇的村民都表示配合公安机关的解救活动,让这些被拐卖的妇女跟警察回去。

    当公安机关离开村子的时候,有四名外国女人和4名云南妇女要求跟警察回家,有11名妇女却愿意留在这里。这些女人留下的原因,大都是因为怀孕或有了孩子,另外,夫家对她们好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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