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三四章 夜谈(1)-《抗联1939》
第(3/3)页
第七条:严禁工商企业有下列行为:
1、以工商企业资本、生产资料、产品和商品资助日本侵略者,违者以汉奸论处;
2、严禁工商企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
3、严禁工商企业剥削工人,践踏工人权利;
4、严禁进入根据地的工商企业偷税、漏税、逃税。
第八条:处罚:
1、对汉奸工商企业,除没收资产外,当事人一律论罪处理。
2、对剥削工人、践踏工人权利、有血债的,除没收资产外,对当事人审判处理;
3、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对当事人审判处理;
4、对在根据地内偷税、漏税、逃税的,除追缴税款外,追究当事人责任。(未完待续。)
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