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七十六章 各法制定-《三国小兵之霸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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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后,婚姻法中规定,一夫多妻当中,其妻尽皆是平妻,不再有妾、婢之分。只分入室先后不分大小。每一位妻子,都享有相同的权利,也同时有着相同的责任及义务。数量方面,半硬性规定,一般不许娶妻超过七个。若是娶妻超过七个的话,官府便有权利对其男家进行经济审核,以及其家对子女的教养情况以及对其老一辈老人的抚养情况。如果此男子根本就没有那个经济实力组建那么多妻子一起的家庭,不堪负重的话,那就不允许的,假若,连其子女的教养都不善,父母家老都难以很好的供养的话,那事情就大条了。

    最严重的,官府会直接托管其家,将其男子充作劳役,其众妻,可根据她们自己的意愿,如果当中的确有某位妻子,不愿意再与那男子在一起的,可分得一部份家财,离开其男子,同时解除婚姻关系。愿留下来的,应该就是对那男子有着真情实意的,可以让其留下继续维持家庭生计。此男子,作劳役是有工钱的,但其工钱,会通过官府,直接送到其家中妻子,而他最少得要做足三年劳役,方可以返家。

    这个,也是刘易跟众臣一起讨论过后,认为如此可以更好的克制惩治那些自身没有能力,却又贪花好色之徒。亦可以让天下子民在娶多个妻子的时候,要先考虑好所要承担的家庭责任及义务。

    有能力的,不是不准你娶,你娶回家去,就得要处理好自己的家庭关系。没能力处理好,那也得要承受多娶妻的惩治后果。

    还有,在娶多位妻子之前,也得要好好的考虑一下,婚姻法的另一个硬性规定。因为女人方面,也可以单方面向官府提出离开其男子要求离婚的。当然,要看谁有过错的问题,但不管如何,最少其夫妻婚后所产生的家财,得要根据其家庭成员平分,分出一份给要求离婚的妻子。

    其实还有许多的案例,刘易都在婚姻法当中提到,并且提出了一些硬性的规定。比如,婚娶的时候严禁附送陪嫁丫头,甚至,严禁收养童养媳等等。

    还有,今后大汉子民男女之间的婚姻,虽然不反对包办婚姻,但是也有明确规定,婚姻要根据男女之间的意愿,哪怕是包办婚姻也好,也得要人家两口子点头同意。否则,官府不会承认其婚姻的合法性。

    至于陪嫁丫头什么的,这个就很好理解了,因为哪怕是现在大汉一统,许多新的法规已经颁布实施,如洛阳京城,一早就实施了大汉子民公民法,每一个大汉子民,都属于一个有人生自由权利的个体,每一个大汉百姓,都可以到官府登记造册,拥有一个属于其独立的身份。可是,许多原本就是那些大户人家、一些世族世家的下人侍女等等。他们,是卖身给了那些世族豪门的,有些可能已经有十多年甚至数十年之久。他们虽然是奴籍,但是。却对主家忠诚,不愿到官府都领取新的子民身份的。这样的人大有人在。毕竟,有些人他们的确是感恩于主家,所以,不愿脱离主家自己独立出去的。所以,刘易立此条法规。就是为了保护这一类人。实际上,这一类人,他们其实是完全可以申报了独立户籍,再以为其主家打工的形式为其主家服务的。但他们不愿意如此,官府也不能强逼他们不是?

    其实,根据调查研究,一个男人,娶七个妻子根本上已经是极限了。再多的话,肯定就会忙不过来了。原本。婚姻法当中,就打算规定,一个男人,有能力的话,最多就只可以娶七个妻子的,但是因为刘易的情况摆在那里,所以,就不好太过强行执行这样的法规。只是提倡建议,然后制定出诸多的限制。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整部婚姻法,看似处处都为了女性着想,处处都是在维护女性。但其实不然,因为刘易不可能在现在的时候提出男女平等的规定。尽管刘易有意识这样去做,很想将所有的大汉女人都解放出来。但是,刘易知道,国情上不允许刘易这样做的。弄出这部婚姻法,就算是内阁的一些阁老成员,都有些抗拒。不能理解。要不是刘易在他们当中有着绝对的权威,想要推行这部婚姻法怕还真的不容易。

    在大汉的女子,还没有完全摆脱思想及其经济上对男人的依赖,还没能真正的能够扛起半壁江山的时候,那是休想得到真正的男女平等。何况,这个世上,哪怕是后现代,也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平等。所谓的平等,是建立在能力及贡献上来说的。如果一个完全是靠依赖自己的丈夫而生存的女人,对家庭没有哪怕一点贡献的女人,她又凭什么能获得别人对她的尊重及平等的对待?

    所以,大汉颁发实施的婚姻法,看似是保护女性,让她们获得了一定的权利及保护。但是,却也等于是给大汉的女人定了性,她们始终都是在男人主导的社会当中处于一个附从的地位。同时,也鞭策着大汉的女人,要想获得一定的社会地位,还得要她们自己去争取,去努力。

    因为有了这样的婚姻法,如果她们还不能萌芽争取平等社会自由及地位的思想,那么刘易就算是做再多也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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