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5章-《定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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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上的清查,在雍正元年普遍开展起来,当年被革职查封家产的地方大员很多,其中有湖广布政使张圣弼、湖南按察使张安世、江苏巡抚吴存礼、布政使李世仁、江安粮道王舜。原山西巡抚苏克济被人告贪赃四百五十万两,雍正帝抄没其家产外,责令其家人赵七帮助赔补二十万两。
严厉的清查,经过三年,取得相当效果,中央的清理基本结束,一些省区,如直隶、河南、山西等省弥补了亏空。有些省份虽也获得一些效果,但虎头蛇尾,企图草草了结。雍正帝对此极为不满,下令展限三年,务期彻底搞清,否则重治督抚之罪。
而火耗归公则是一种开源的手段:
火耗是地方官征收钱税时,会以耗损为由,多征钱银。
雍正二年七月推广全国,将明朝以来的“耗羡”附加税改为法定正税,并制度养廉银,用意在打击地方官吏的任意摊派行为。此举集中了征税权利,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外官薪给,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积极作用。但州县于额征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未能从根本上改善吏治。
火耗是明代张居正实施一条鞭法后,赋税普遍征银,百姓所缴的银子由于纳税量不太多,大多以小块的碎银为主,各州县衙府汇总上缴国库时,要将碎银熔炼成大块,在碎银熔炼过程中生的损耗,州县官吏要求百姓补足,于是在应缴税银之外,纳税人还要多缴一些,这多缴的部分就叫“火耗”,用来补偿熔炼碎银损耗和运输费用。
清初,征收火耗比明代有过之而无不及,据文献记载,康熙后期各省征收火耗一般省份达到三四钱,最高的达到七八钱,百姓不堪重负。清代火耗征派量加大,除地方官吏贪得无厌,借火耗之由巧取豪夺外,还与清初官员实行低薪制度、允许地方官吏加征火耗补其不足有关。
清初,一般知县年俸仅45两,远远不够养家糊口、聘用师爷、贿赂上司、迎来送往的开销,唯一的办法就是从火耗征收上打主意,火耗也就越征越多。州县官吏对多征的火耗也不也独吞,他们还要给知府、道员、按察使、布政使、巡抚、总督及其管家、门客送礼,而地方官员则要给中央衙门和大臣个人送礼。
火耗的狂征,一方面腐蚀着整个官僚队伍,另一方面,加重着人民的负担,同时也影响了国家税收的增长,.导致财政亏空滥征火耗,侵蚀税收,动摇国本,危害极大。康熙前期曾昭令禁止州县官吏私征火耗,但由于地方官员的反对和抵制,屡禁不止,朝廷也就默许了。到雍正时雍正果断决定:各省将所征火耗提解归公,另外放养廉银作为官员的财政补贴。
火耗归公制度的改革,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一是加强了中央集权,削弱了地方财权,一向由地方支配的火耗收入转为中央集中控制和管理,增加了地方政府对中央的依赖程度;二是遏制了地方官吏私自滥征加派的歪风,澄清了吏治。养廉银促使地方官吏大大减少了**作为。三是减轻了百姓负担。四是大幅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
但是********在当时的效果事实上不算明显。
雍正年间,养廉银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官员养廉银数额差别较大且多有变更,如云南巡抚养廉银初定为17ooo两随后又减到12ooo两,继而又减为1o55o两;四川巡抚的养廉银初定为12ooo两,继增为18864两,后又减为1oooo两;山东、河南巡抚的养廉银则高达2oooo两以上,随后亦多有调整。其他如总督、布政使、按察使以及府州县官员的养廉银亦参差不齐、多有变化。
鉴于此,乾隆十二年乾隆帝提出,按照“地方远近、事务繁简、用度多寡”原则放养廉银,乾隆二十五年又对各省的养廉银额进行了调整,从而使各省布政使的养廉银额已基本划一。基本上,品级越高,养廉银越是丰厚。实行养廉银制度之后,养廉银已经成为官员们的主要收入。
与巨额的养廉银相比,官员的正俸显得微不足道,越来越被忽视。
“然良吏实寡,赇取如故。”
而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和珅为官2o余载,贪污的钱物折算下来过了1o亿两白银,相当于当时政府十年的财政收入,法王路易十四私产的14倍;也相当于雍正五年国库储银的16倍,康熙末年国库储银的1oo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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