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1章-《定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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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元璋为了从重处理犯罪特别是官吏犯罪,就将自己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汇总,再加上就案而的言论,合成一种训诫天下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在中国历史上是普及最广泛的一种法律,基本每一家都要有一本。

    而且,科举考试中会涉猎《明大诰》内容。到了朱元璋统治晚期,他认为国家治理大有成效,于是将大诰中的很多内容并入了其他法规里边,同时也废除了使用过的法外酷刑。

    在朱元璋死后,大诰基本上没有了法律效力,不过其影响还有:明朝末年时,如果有人家还保存有大诰,那么在犯流罪以下罪行时可以减轻一等处罚。

    大诰处罚比《大明律》都要重,而且其效力在律之上,大诰使用了很多的法外酷刑,如断手、阉割为奴等,等于在刑罚制度上是一大倒退。

    与明律及历代封建王朝法规相比,“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

    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诰”总共罗列族诛、凌迟、枭案例几千件,斩、弃市以下罪案例万余种,其中酷刑种类有族诛、凌迟、枭、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断手、斩趾、刖足、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历、重刑迁、充军、阉割为奴等几十种。

    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其中不少依明律只应处笞、杖的,“大诰”却加重为死刑。

    设置了不少为明律所没有的罪名,著名的有“禁游食”、“市民不许为吏卒”、“严禁官吏下乡”、“民拿害民官吏”、“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等。

    强调重典治吏。“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o%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从洪武十八年起,他亲自“采辑官民过犯,条为大诰”,颁行天下。“大诰”的名称,出于《尚书》,该书的大诰篇,是记叙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大诰”二字,即“陈大道以诰天下”之意。

    朱元璋颁行“大诰”的目的,是仿效周公以“当世事”警诫臣民,永以为训,也是为了用峻令防范和镇压人民的反抗。

    刘基曾劝朱元璋用法不要太严峻,他说:“霜雪之后,必有阳春,今国威已立,宜少济以宽大。”平遥县训导叶伯巨应诏上书时,也说朱元璋有三件事处理得太过分,一是分封太侈,二是用刑太繁,三是求治太急。可惜朱元璋都没有接受他们的意见。

    而在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已是7o岁的老人,他最后一次修改律令,颁布《大明律诰》。这次修改律令主要是将《明大诰》一些条目附载于《大明律》之后,“凡榜文禁例悉除之”,将重典改为“轻典”。

    朱元璋还亲临午门对群臣讲解修改律令的宗旨:“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除顽,刊著为令。行之既久,犯者犹众,故作《大诰》以示民,使知趋吉避凶之道……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摄要附于律文各条下。”

    史书称,朱元璋亲自编定的《明大诰》之所以多峻令,是“出自一时权宜,非上之本意”。

    他晚年颁布《大明律诰》,主要是为继承者皇太孙朱允炆着想。他还对朱允炆说出了用重典治国的原因:“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这句话表明朱元璋认为自己通过数十年的努力,惩治贪官污吏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继任者将面临“平世”,没有必要像他那样继续推行严刑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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