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章 大朝会 12-《定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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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狱:治狱,能以书从?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

    讯狱: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无)解辞,治(笞)讯某。

    有鞫:敢告某县主:男子某有鞫,辞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遣识者以律封守,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

    封守: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几讯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甲党(倘)有它当封守而某等脱弗占书,且有罪。某等皆言曰:甲封具此,毋(无)它当封者。即以甲封付某等,与里人更守之,侍(待)令。

    ……

    但是,张嘉师出于很多方面的考虑,决定在一些重大事项或者是重大罪行,比如说必须严惩的处罚,例如是官员严重违反相应法规,人口贩卖,贩卖孩童等等,张嘉师则是在相应补充这些条文之外,还在这些条文当中补充重度处罚的相应条文。

    这一点,主要体现在眼下逐步修订完成的《秦律修正》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当中。

    毕竟《秦律》在某个意义上都已经有了这种编纂方式的存在,张嘉师这样做,只不过是进行相应的更进一步改进而已。

    就好比是《秦律》当中,堪称为最为著名的《徭律》的部分内容那样:

    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也),及诣。水雨,除兴。

    这也就是说,陈胜吴广鼓动大泽乡起义的前提……根本不成立。当然,这一点还得归咎于文盲太多以及知道这方面法律的人太少的缘故。

    但是毫无疑问,张嘉师虽然修订了《秦律》,并且确定起名称为《秦律修正》,但是真正需要大幅度修改的地方并不多。

    比如说关于拐卖儿童,秦律当中就有了相应的描述:

    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

    而张嘉师则是认为这种处罚过轻,认为必须要增加这种惩罚,故而选择了进行相应的修改,比如说直接让人口贩子判处死刑,以及减轻打死人口贩子的人的处罚,变相鼓励对人口贩子的重度惩处方式。

    ……

    张嘉师不认为秦法暴虐,而且尤其是相比起后世封建王朝的相关法律,就可以看到《秦律》的死刑甚至是肉刑并不算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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