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這回她單槍匹馬,連小黃都不帶,上了邀請方派的車子直達太倉警察局。 在辦公室里仔細地分析了案卷,看了證據後皺眉搖頭說道:“漏洞明顯存在,不過單憑這些材料和證物,還不足以翻案。需要進一步搜集綫索和證據,少不得我再到現場勘察,看有沒有新的發現,有助於破案。” 火災現場已經開始清理了,只有起火的源頭這一塊,警方設置的警戒線還保存著,不許閑人入內。 鮑丫頭躡手躡腳地在里面徘徊,不時地蹲下身子撥拉著什麼。 功夫不負有心人,終於被她發現一件有價值的東西,拿在手里看了又看,再用放大鏡仔細研究後,面有喜色。 然後亁脆趴在地上,在燒焦了的木塊、殘屑中尋找,隨身帶的小笤帚、小刷子派上用場了,用鑷子夾住後小心翼翼地放入紙袋里。 鮑銀燕幹活細緻、認真,誰也比不上,令人贊嘆和欽佩。 末了鮑丫頭滿春風,喜不自禁:“諸位,重要的證據已經找到,可以回去了。我想再審那位木工,問清一些細節後,便可翻案!” “哦!經你這麼一說,這場火災不是過失縱火,而是……” “那當然,有不法之徒蓄意放火!” “能肯定?” “也許是吧!”她顯得十拿九穩。 回到局里,馬不停蹄地提審朱木匠。 鮑銀燕開門見山:“朱師傅,我們打算給你洗凈身子,需要問幾個關鍵問題,你必須如實回答,不能有半點虛假,不然誰也救不了你!聽明白了嗎?” “明白,明白!若有半句假話,殺頭、槍斃都行!”他急不可待地表白。 “那好,我們就開始!”一問一答進行得蠻順利的。 審判會如期舉行,就借技工學校的禮堂。原本校方、消防局、警察局聯合起訴木工朱師傅的,警察局主動撤回,反而變成辯護方,真是難得一見的怪事,名偵探鮑銀燕擔任辯護人。 消防局初步查出起火的原因,只求盡快使縱火犯落網,不管蓄謀還是過失,對上面、下面都好說話;技工學校是社會上民辦的事業單位,也希望立刻找出縱火犯,對董事局有個交待。 故而兩方面認定朱木匠就是肇事者,趕快結案了事。 控方像模像樣地按照法律程序,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振振有詞,滿以為證據確鑿,一告一個準!沒想到被告方卻不以為然。 鮑銀燕作為以警察局探員身份出面,娓娓而談。 第一,煙灰的總量是兩支,一根火柴棒,與常理不合;如果說案犯一支接一支的話,那麼兩支煙頭呢? 第二,香煙灰成團狀,不是抖落的散狀,這也與常理不合。正如當事人所說,案發當天他根本沒抽過煙,兩支香煙放在洋釘盒里,隨同木盒子化為灰燼,成團狀與鐵釘附在一起,這就說得過去了。 控告方反駁:“照你這麼說火是自燃的囉?豈非欺人之談!” “不不不,我根本沒說火是自燃的。就是那根火柴!不過不是靠人工劈火柴盒的,而是以極其巧妙的方法,出人的想象,簡直不可思議!” 說著她拿出一個碎了的燈泡出來:“諸位請看,這是一隻殘缺的白織燈,歹徒就是用它來制造一場大火的!” 控方又說:“這一點我們也注意到了,這是木匠間里的照明燈,掛在屋梁上,房屋燒塌了隨之落地,并不能證明什麼!” “不對,它不是木匠工棚里的那一盞!這是縱火犯特地用來制造火災的。工場間三面有窗,白天亮度足夠,只是天稍許暗了才開一盞25瓦的白織燈,這是人所共知的。” “我手里的這個殘骸,玻璃棒不但厚實,里邊的兩根紫銅的燈桿也顯得粗壯,它是1oo瓦特的。我在火災現場煞費苦心地找到燈泡燒斷的鎢絲,明顯地比25瓦的燈絲粗好多。” 說著她拿出25瓦和1oo瓦兩隻燈泡:“請法官大人進行比對,就一目了然了!”呈到法官手里。 “根據物理常識,同種材料、相同長度,橫截面積越大,導體的電阻越小。其功率等於電壓的平方除以導體的電阻,即:p=u?/Ru不變R越小p就越大。”她邊說邊在黑板上講解。 “一般來說,1oo瓦的燈泡,短短的1o分鐘,玻璃外殼的溫度可以達到2ooc以上,點燃一支火柴梗那是小菜一碟!”她竟然在一堆知識分子跟前討論其物理學來! “你們手上不是有副燒焦了的棉紗手套嗎?只要把手套包住燈泡,中間插一根火柴棒,1o分鐘內自燃,燒壞手套落到地上,引燃刨花、木屑,一場大火神不知鬼不覺地就此發生。” 又值師徒二人去吃中飯,無情的大火便吞噬整個生活區里的建筑。 法庭上的眾多人員聽了她的分析推理,有根有據,學術豐富,無不佩服得五體投地,贊揚聲不斷。 法官敲響法槌:“肅靜!控方有何意見?” 消防局的人也終於明白了:“這麼一說,1oo瓦的電燈泡是縱火犯的作案工具囉!會不會就是木工本人所作所為呢?” “絕對不可能!這樣對他有什麼好處?不是自尋死路嗎?黃浦江又沒有蓋子。結果落得個身陷囹圄,全家人靠他吃飯,縱火動機不成立。一定另有他人!”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