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 《新宋律》推行-《一人执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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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在法律形式上,《新宋律》也做了大胆的创新,《新宋律》在十二篇的五百零二条中又分为二百三十一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同时规定中央律法的最高执行机构为大理寺、刑部等。

    而地方律法的执行机构,姜胤规定,设立法院,专门供人民进行公证。

    一开始众人还不明白法院一词的含义,但在姜胤的解释之后,众多官员便大致了解了,法院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姜胤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种大胆的创新其实还是因为姜胤从现代找到了一个律师团体,这个律师团体正是蔡昌毅曾经待过的律师事务所,现在整个事务所中的律师都被展成为了姜胤偌大商业帝国的企业员工,他们的任务就是分别在新宋国四个州成立四个大型法院,公开公正的审理这些古人的法律纠纷。

    在姜胤的演讲结束后,台下的很多官员还有些稍稍泛着迷糊,尽管姜胤已经很努力的把那些现代感的词汇转换成古文,但是这依旧不能改变他们不能理解的本质。

    但是这些对于姜胤来说已经无所谓了,一旦框架开始构建,只要是新宋国的国民都会被框入他所设计好的新法体系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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