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章 建议提案定稿-《读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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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原则部分主要是依法及时、有效干预。

    “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案件受理部分侧重积极报案、迅速立案。

    “注意发现犯罪案件。区公安局在处理人身伤害、虐待、遗弃等行政案件过程中。区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可能涉及的家庭暴力犯罪。一旦发现家庭暴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区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局;属于自诉案件的,区公安局、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

    尤其是针对证据收集方面,李超特别提出及时、全面收集证据。

    “区公安局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要充分、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除了收集现场的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应当注意及时向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

    定罪处罚部分对家庭暴力触犯的各个罪名进行了区分。

    “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而且在这部分,李超根据姚莲花杀夫案的情况,大胆创新性地提出了一个观点,那就是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

    “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如果按照李超所提的这点考虑叶添龙的过错,姚莲花的防卫因素,那么姚莲花绝对是要从轻处罚的。

    两个人兴奋地看着手中的意见定稿,憧憬着区民意代表大会的召开!

    善若有预感,李超提出这份既具有专业性,又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的议案来绝对会引起轰动,因为华夏国至今还缺乏对家庭暴力处罚和救助的明确规定,而李超的这份建议提案恰好能弥补这个空白!

    善若决定拭目以待,看看这个提案到底会引起怎样的风暴?!(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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