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1章 废除匠籍-《大明,盛世从太子监国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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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轮班工匠,即按照规定时间应征服役。

      洪武十一年,朝廷规定,凡是在京工匠赴工者,月给薪水盐蔬,休工者停给,由工匠自由经营。

      洪武十九年,工部侍郎秦逵提出工匠服役办法,根据路程的远近,编定班次,登记薄籍,发给合同文书。

      匠户按规定时间到工部报到,去指定的地区服役,并免除工匠其他差役,以资补偿。

      朱元璋采纳了这一建议,定为制度,称为轮班。按轮班规定服役的工匠称班匠。

      根据轮班制度的规定,官府有相当数目的工匠可以征调,足以满足官办手工业作坊的劳动力需要。

      同时,班匠三年服役一次,为期三个月,平均每年服役一个月。

      其余的时间,可以自己掌握,从事不同技术行业的生产活动。

      比起元代工匠制度对工匠的严格限制,这是一个进步。

      由于轮班服役时间规定比较严格,班匠不敢失期。

    
  可是有的班匠按时服役,却常常出现无事可做的现象。

      因此朝廷在洪武十六年又对轮班制度作了一次改革,即打破三年一班的硬性规定。

      根据官府役作的简单和复杂,将所有的工匠服役班次加以调整。

      大体分成一年一班至五年一班等五类。

      收到了服役工匠无废日,居家休息工匠无废业的良好效果。

      除了轮班制度外,还有存留和住坐两类。

      存留工匠是因特殊需要而在地方作工的工匠,直接由本地官府负责管理,不必到京师服役。

      而住坐工匠则全部是由的生产定额。

      因此,住坐工匠比轮班的工匠劳动时间长,操作繁重。

      与元代工匠制度相比,明代的工匠制度有着许多重大改变。

      第一,由元代工匠制度规定的常年服役,到明代的服役有时限;

      第二,工匠们在非服役时间内,可以自由经营,从事自己所精通的手工业生产。

      这对民间手工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明代工匠比元代工匠有较多的自由,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

      到了明代中叶以后,随着封建统治者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的逐步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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