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记-《性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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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过去的20年,中国社会发生了很多变化,不仅有性观念和性行为模式的变化,还有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变化。例如,1997年修订的《刑法》把原来习惯使用的“过失杀人罪”改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且对8种“金融诈骗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又如,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明令禁止券商为客户透支申购股票,于是那曾经相当普遍的“透支炒股”现象就逐渐消失了。总之,这部小说记述的是当时的社会生活情况。我以为,中国社会需要保留这样的记忆,中华民族需要保留这样的记忆。

    二

    性本美善,而非丑恶,因此,性本无罪。然而,作为高级动物的行为,性之美在于性与爱的结合,并要遵循一定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否则就会转化为罪。而且,性道德在人的道德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一个突破了性道德底线的人,往往也就很容易突破其他方面的道德底线,于是,性罪又衍生出他罪。当下中国许多贪官的堕落都从性放纵开始,就是一个绝好的例证。因此,人类社会中的许多犯罪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归属于“性之罪”。这些犯罪似乎发自人类的本性,又似乎是对人类本性的颠覆。

    于是,我的思想又进入“性”的另一层含义,即人性,或曰人之本性。在《血之罪》中,我曾探讨了人性善恶的问题,但主要是就个体而做的解析。在本书中,我继续了人性善恶问题的探讨,而且多发自群体和社会的视角。其实,书中人物身上的恶,在我们每个人身上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

    探讨人性善恶,首先就要明确善恶这两个概念。在汉语中,“善”的基本含义是好,包括友善、良善、亲善等内涵;“恶”的基本含义是坏,包括邪恶、丑恶、凶恶等内涵。然而,好与坏是相对而言的,善与恶也是相对而言的。有好才有坏,有善才有恶。对你是好,对我可能就是坏。在此为善,在彼可能就为恶。因此,我们不仅要明确善恶的语词含义,而且要明确善恶的评判标准。

    如何明确善恶的评判标准?首先,衡量善恶的标准应该是行为标准,而不是思想标准。诚然,善恶之本在于思想,但思想是隐秘的,若不表现于行为,他人便无从认知。即使是表现于行为的思想,人们也很难做出准确的评判。例如,某富人为穷人捐善款,某官员为民众办好事,这些都是善的行为。至于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人还是为己则不好说。我以为,人们不必深究他们头脑中想的是不是个人名誉或政绩,只要他们做的是好事,那就是善。其次,衡量善恶的标准应该是群体标准,而不是个体标准。人类是群居的动物,群居就会产生个体之间的关系,而善恶也正是在个体之间的关系中才能表现出来。由于个体利益是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所以不能以个体利益作为衡量善恶的标准,只能以群体利益作为衡量善恶的标准。符合群体利益的行为是善,损害群体利益的行为是恶。对个体而言,群体利益往往要求其行为利他而不能利己。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利己向恶,利人向善;损人利己是典型的恶,舍己为人是典型的善。

    明确了善恶的行为标准,我们再来考察人类的本性对行为的影响。人类的生命具有个体性;人类的生活具有群体性。经过千万年的进化与传承,这两种属性已成为“融化在血液中”的人类行为本源。一方面,为了个体生命的存续,人就要努力满足自己的需要,甚至不惜损害他人乃至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在群体中生活,人又必须遵从群体的需要,必须顾及他人的利益,特别是那些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他人。例如,父母可以为子女牺牲个人利益;爱人可以为对方牺牲自己利益。由此可见,利己是人的本性,利他也是人的本性。换言之,人的本性中既有恶的一面,也有善的一面。生命的个体性乃人性恶之源;生活的群体性乃人性善之端。这是自然界的生存规律在人性中的体现。

    毫无疑问,犯罪是人类行为中最具代表性的恶。那么,人类社会中为什么会存在犯罪?主张人性善的学者认为,犯罪是后天因素造成的,犯罪的产生原因是社会制度、文化、道德、环境等方面的缺陷,例如,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产生原因主要是社会分配制度不公、贫富差异巨大、教育缺失或失效等。不过,这种犯罪社会学派的观点并不能完全解释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为什么在同样的社会环境中,有些人犯罪,有些人就不犯罪?即使生长在同一社会阶层或者家庭环境中的人,为什么也有犯罪者与不犯罪者之分?于是,一些学者就从人类先天的生理和心理差异方面去探寻犯罪的原因,而这就等于承认了人性恶的观点,至少承认了某些人天生就有恶源。我以为,每个人的本性中都同时存在着恶源与善端,换言之,人性本恶亦本善。

    三

    2009年12月13日,我在四川绵阳讲学回京之前,在宾馆看到一段美国的科幻电影,未见头尾,不知片名,但那故事的片段却引起了我的兴趣。在影片中,一位身材肥胖智力超人的科学家发明了一种可以“修剪”遗传基因并使人返老还童的科学技术。同时,他发现自己的遗传基因中有一段邪恶的dna链,总在关键时刻显现出来破坏他的爱情幸福。于是,他运用自己发明的技术,查明了那段“邪恶基因”的位点,然后自己做“手术”将其切割封闭。于是,他告别了邪恶,但同时也丧失了自己的聪慧……也许,这只是一个寓言。

    人类的遗传基因中同时存在着恶源与善端,而在某些人的遗传基因中,恶源大于善端。这种人比其他人更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他们是普通百姓,他们有可能成为杀人犯或者抢劫犯;如果他们是政府官员,他们有可能成为恶官或者贪官;如果他们执掌国家大权,他们有可能成为独夫民贼或者暴君。假如,有朝一日,人类真能识别遗传基因中的恶源,并且掌握了“修剪”那些恶性dna片断的技术,那么人类就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中存在的犯罪问题,就有可能实现“让世界充满爱”的梦想。这就像人类试图通过遗传基因手术来根治癌症的理想。当然,犯罪不同于癌症。人类即使掌握了这种技术,也未必就能普遍使用,因为那不仅会侵犯人权,而且会产生使人类变成弱智的风险。

    我以为,明确“人性本恶亦本善”具有现实意义。因为人性中既有恶源也有善端,所以社会环境就成为影响人类行为善恶的决定因素。如果社会环境养善,那么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向善。如果社会环境养恶,那么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向恶。在当下中国,人们经常感叹好人太少。为什么呢?因为当下中国的社会环境不养好人!在一个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都鼓动人们为成为强者而进行恶性竞争的社会中,人们很难“与人为善”。在一个从道德和文化两个层面都纵容人们为获取个人利益而弄虚作假甚至坑蒙拐骗的社会中,人们很难“独善其身”。于是,在官场上,在商场上,在各行各业的职场上,人们都竭力发扬自己体内的恶,以便对抗并战胜他人的恶。一些父母甚至从小就想方设法把孩子培养成“狼”,因为他们担心自己的孩子会成为落入“狼群”的“羊”。有些贪官在为自己的恶行辩解时声称“确有苦衷”;有些奸商在为自己的丑行辩解时抱怨“别无选择”;甚至一些外国商人到中国行贿行骗还说什么“入乡随俗”。此外,有人还主张“以恶治恶”,“以暴去暴”。例如,有些执法者就以执法对象是“恶民”和“刁民”为理由,公然使用恶性执法手段,如暴力执法、刑讯逼供、野蛮拆迁等等。但是,以恶治恶,只能使人更恶,只能使社会环境更加恶化,因为在“狼”的世界中,谁都不甘心为“羊”!

    要使我们的社会行为环境能够养善,就必须有人率先行善。那么,谁应该率先行善?我以为,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应该率先行善,因为这样做比较公平。如果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率先行善,那就会使弱者更弱,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其实,这也符合强势群体的利益,因为强势群体最需要社会的和谐稳定。所谓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就是那些掌握权力的人和掌握财富的人。要想保住已经掌握的权力和财富,他们就需要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社会不和谐、不稳定,他们手中的权力和财富就会受到威胁。人类的历史已经无数次证明了这个社会变革的规律。对此,强势群体要有忧患意识,更要有忧患行为,只有以实际行动抑恶扬善,才能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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