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页 夜深人靜,獨自一人,特別適合思考。 雖然趙棟的為人讓謝騫不恥,但趙棟的某些特性還是值得謝騫學習。 趙棟回國也有兩三年了,一直在碰壁,卻也沒說放棄,堅持不懈終于抱上了心目中的大腿。 謝騫睡著前還在想,也真是不巧,雜志社的人偏偏選擇明天到蓉城談判,不知道聞櫻一個人能把《少年偶像》的出版談成什么樣。 …… 周六下午一點半,聞櫻從家里出發。 小鯢和主編會在兩點到鄒蔚君單位,聞櫻為了守時還選擇了打車。 鄒蔚君在單位門口等聞櫻,聞櫻下了車小跑了幾步。 “鄒阿姨!” “慢點,不著急。” 鄒蔚君看只有聞櫻一個人來的,有點意外。 前期的事,可以由她和聞櫻談,但出版簽約,聞櫻的父母不用出現嗎? 聞櫻對此早有說辭,“我已經年滿十六周歲,簽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我爸媽說我寫小說的事可以自己做主。” ——事實上,陳經理現在壓根不想理會聞櫻,聞櫻強行解讀為“自己做主”了。 鄒蔚君并不太了解聞櫻家的情況,但鄒蔚君知道聞櫻給天驕的電視劇投了50萬,這么一筆錢都能讓聞櫻做主,讓聞櫻自己來簽出版合同好像也不奇怪。 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人有沒有簽合同的資格? 如果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年滿十六周歲就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了——也就是陳茹和聞東榮完全不管聞櫻,不養聞櫻了,她需要打工養活自己,那她這個年齡是能簽勞動合同的啦。 不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但實施的行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同樣屬于有效合同。 聞櫻自覺第一條不滿足,第二條她是滿足的。 同樣的年齡,聞櫻簽出版合同沒問題,李夢嬌要和娛樂公司簽約就很有問題。 前者是針對單本書籍的出版,后者可能會忽悠李夢嬌簽下不平等的“賣身契”! 想要在合同上坑聞櫻其實并不容易,她本人是能看懂合同陷阱的。 當然,為了讓鄒蔚君放心,聞櫻還是向鄒蔚君保證,就算今天《愛格》給她開出了更好的條件,她也會把持住自己不當場簽約。 “我會先請律師看看,沒問題才簽。” 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