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2章 我李恪愿以身作则(下)-《大唐:李世民求我造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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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你觉得这律法该有哪些内容?”李世民问道。

    “回父皇,儿臣以为,首先,劳动法应该规定,用人商行或工坊该与做工者签署做工协议,现在纸张已经非常便宜,该协议所占据纸张花费并不多,一式两份,签字画押,由用人商行或者工坊与做工者各持一份。”

    “且该合约由官方提供制式合约,不允许进行私下更改,更改无效,只允许工坊或者商行根据自身之情况添加部分限制,但添加的部分条款不允许与劳动法以及大唐律相冲突,冲突则该条款无效。”

    “其次,在有试用期的商行该规定试用期内,薪水可为正式薪水的六成或者是八成,不可无薪水。”

    “三,如若用人商行或者工坊无端辞退做工者,该补偿一月月钱。”

    “四,做工者在做工期间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用人工行或者商行该给予一定的补偿。”

    “五,做工者在工作期间不得泄露用人商行或者工坊的商业机密,如若泄露,则制定一定的刑罚。”

    “六,用人商行和工坊如因为自身原因降低用工者薪水,用工者有权主动辞职,用人商行和工坊需补偿一月月钱。”

    “目前儿臣所想就这六条,细节之处当由诸位精通大唐律法的大臣进行补充完善,比如说量刑措施等,劳动法该体现出公平公正的原则,毕竟做工者都是弱势群体。”

    “实际上,即便是劳动法出炉,依然会有大量的商行恐怕须臾推诿,而做工者为了保证自己的一份工作,为了维持生计,大部分时间恐怕都会忍气吞声。所以,即便是有劳动法保护,做工者尚且如此,没有劳动法保护可想而知。”

    “考虑到民间必有许多反对之声音,父皇您肯定是听的到的,毕竟这些商行,工坊背后之人都能在父皇您面前说的上话,但是天下百姓却基本不可能。”

    “所以儿臣愿以身作则,此次长安城翻修之工期内,儿臣愿意与所有做工百姓签署相关合约,包括儿臣的有间商城以及名下的所有店铺都是如此,以此来作为此项法律的实验性项目。”

    “如若效果不错,可以推广至整个长安范围内作为试点,由京畿ji道负责监察,最后推广到全国。”李恪面色平静的开口道。

    京畿道跟关内道等并不一样,京畿道在贞观年间是一个监察机构而非行政机构,到了开元年间才规划为长安及所属辖区变成类似于后世的直辖市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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