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1章-《死得其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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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建立版权投诉机制,积极受理权利人投诉,及时依法处理权利人的合法诉求。

    五、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论坛、网盘、应用程序商店以及贴吧、微博、微信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提供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变相提供文学作品;不得为用户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文学作品提供便利。

    六、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论坛、网盘、应用程序商店以及贴吧、微博、微信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在其服务平台的显著位置载明权利人通知、投诉的方式,及时受理权利人通知、投诉,并在接到权利人通知、投诉24小时内删除侵权作品、断开相关链接。

    七、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不得通过定向搜索或者链接,以及编辑、聚合等方式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文学作品。

    八、提供贴吧、论坛、应用程序商店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审核并保存吧主、版主、应用程序开发者等的姓名、账号、网络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九、提供对以文学作品或者作者命名的贴吧、论坛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责成吧主、版主等确认用户提供的文学作品系权利人本人提供,或者已经取得权利人许可。

    十、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盘服务商,应当遵守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主动屏蔽、删除侵权文学作品,防止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侵权文学作品。

    十一、国家版权局建立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监管“黑白名单制度”,适时公布文学作品侵权盗版网络服务商“黑名单”、网络文学作品重点监管“白名单”。

    十二、各级版权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保障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秩序。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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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更新更快    就在笔趣网    www.biquw.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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